论宪法至上与法治

2018-12-26 12:27詹明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
关键词:宪法法治

摘 要 根据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就显得特别重要。而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根本,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从根本上确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和基本国策,更是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基本行为准则。本文从宪法的地位、作用和意义等方面阐述了宪法至上的含义和在社会的外在表现,并从深层解释了宪法至上与法治的关系,解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为什么要推崇宪法至上的原则,在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状态下如何实现宪法至上,提出了自己的建议。

关键词 宪法 宪法至上 法治

作者简介:詹明,中共江西省委黨校法学教研部副教授,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12.003

一、 宪法至上的含义

宪法至上,是指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比较宪法是处在母法和最高法的地位上,也就是说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构成了国家制定法的基础和核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这是对宪法至上性原则的明确表述 。在社会生活当中,宪法规范有指导和调整的作用,宪法作为现代社会法律制度的核心内容,它用最凝炼的方式展现了现代社会法律体系的精神价值取向、社会关系模式和社会结构框架。

宪法的核心内容就是确定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宪法的核心就是要控制权力来保护权利和自由,是对权力和权利自由还有对它所对应的责任与义务进行分配安排。宪法是政府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尊奉的基本法律,宪法至上就是人民的利益至上。在确定宪法至上原则的时候,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才会被他人和国家所尊重;坚持宪法至上原则,并不是说宪法就是固定不变的,由于宪法的预见性、局限性以及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导致成文宪法一旦颁布后,就存在一定的滞后性,并不能完全满足现实政治和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宪法有修改的可能性和必要性,但是作为宪法的至上原则和宪法对社会变迁的应变性之间是不存在矛盾的。

二、宪法至上的根据

(一)宪法至高的法律地位

从法律形式方面来说,宪法通常被称为“母法”,即:宪法是确立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和依据,作为法律的法律,宪法是母法,其他法律是子法。从内容方面来说,我国宪法不但确定了最根本的国体、政体还有基本国策等,还确认了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成果,确立了国家机构组织及职权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都是新时期新时代之下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法制上的最集中的体现。 这就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在国家和人民社会生活中具有至高的法律地位。

(二)宪法最高的法律效力

从内容上来说,最明显的体现就是宪法的明文规定。《宪法》第5条第3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这足以说明,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之中具有最高权威性,任何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和精神都不得跟宪法的原则和规定相抵触或者是相违背,不然就会因违宪而无效,这便是宪法最高法律效力简单粗暴的体现。

(三)宪法是最高行为准则

在我国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得在宪法规定的范围内活动,在宪法明确的范围内行使权力或者是权利、恪尽职责或者是履行义务,任何组织、任何人都没有任何特权,所有的行为都不得超越宪法法律。《宪法》第五条第四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笔者认为这里的准则也是最低的标准,只要不违反这个标准就是自由。

三、宪法至上的具体体现

在全国人大第五届第五次会议上,对宪法进行修正,进一步扩大了人民民主,还对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进行了明确的规定,保障了公民的自由权利。全国人大九届二次会议对宪法所确立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国家基本方略进行了修改,体现了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和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理念。2018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三次全体会议,新修正的宪法在内容上体现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强监察监督等内容。这些修改都从不同角度对国家权力予以控制,进一步保障公民权利,更加符合时代特色。

党的十六大指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根本方略。” 党章规定“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在这些精神的指引下,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加快脱贫致富、改善生态环境、缩小发展差距” 等等。在这些伟大的事业发展进程中,宪法所发挥的最基本的推动和保障作用,将在现实中得到检验。

四、宪法至上与法治的关系

宪法至上,笔者认为主要是指在国家和社会管理过程中,把宪法当成自己人生的最高目标,在树立宪法信仰的前提下,让它转化为一种至高无上的力量融于人们的日常生活指引人们的行为,在这种力量的引导下逐渐形成一种自觉遵守的习惯,这是宪法至上所要能达到的目的。 这个目的达成了,法治的目的也便实现了。如果没有宪法至上,依宪治国就是一句空话,自然也就不可能实现法治。在全世界众多的国家中,不管是从治国方式还是方法的角度来说,无外乎都只有人治和法治两种,没有其他选择。世界上有两百多个国家,社会国情也是千差万别的,有的走资本主义道路有的走社会主义道路,无独有偶任何一个国家一旦选择了法治的道路,就代表着法律至高无上,也就意味着这个国家中是法高于一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要在法律的框架下进行活动。 若选择了人治,那么在这一个国家当中必是个人权威主义,人高于法的。这里的“人”并不是指一般的普通平民百姓,而是指那些大权在握的人。在封建专制制度统治下,君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和地位,法律只是他们手上的工具而已。美国平民政论家潘恩说:“在专制制度下,国王就是法律;而在民主制度下,法律就是国王。” 人治和法治,是一个相对应概念,在历史发展的长河中后者取代前者是必然趋势。纵观世界二百多个国家,走法治道路的国家越来越多,而选择人治道路的国家越来越少,这绝对不是一个偶然的现象。我国在走向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上也选择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它符合人民大众的需要,更是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的,如果没有法治,那么民主也就不是中国所需要的那个社会主义民主,也就谈不上中国民主制度的保障。

在很大程度上,我国宪法不但确定了最根本的国体、政体还有基本国策等,还确认了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成果,确立了国家机构组织及职权等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这些都是新时期新时代之下党和国家中心工作在法制上的最集中的体现。因此,建设法治国家离不开宪法信仰,宪法信仰才是建设法治国家的内在推动力,唯有实现宪法信仰,才能实现法治国家的目标。

我们现在所建设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实就是以“权利制约权力”,也就是以法律支配权力,而很大程度上宪法就是“权利制约权力”的最基本的法。但没宪法不被人们所尊崇,没有宪法至上,那么权力还会不会服从于法律?在笔者理解的法治含义就是脱离了人治,是不被任何组织或者是任何人的思想为转移的,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也都是由法律来调整的。 宪法作为区分法律民主化的界碑,在君权的统治下,法律只是君王手上的工具,法律取得真正至上性的地位是从宪法开始的。宪法至上作为法治的前提和首要要求,依靠的是其本身以权利制约权力的内在精神驱使。自然我们所说的法治也并不仅仅就是简单的法律和法规的累积,我们所说的法治具有它特定的价值追求。在我国这种特色的社会组织模式和价值追求下,不但充满了蓬勃生机,还使法律从手段变成了目的,把支配的社会生活全部都纳入到一个非人格的框架中去,变成了至高主宰统治整个社会。不管是一个国家的历史和现实,还是法治的基本内容都充分说明,法治的最高表现就是靠权利制约权力,以宪法至上为根本精神,没有宪法至上就不会有法治。

五、怎样才能实现宪法至上

在中国宪法至上就是法治之路的灵魂,法治对于一个国家是如此的重要,那么在国家发展的道路上,要确实做好以下几个方面才能逐步实行宪法至上:

(一)发展权利经济

市场经济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利经济,做为宪法至上赖以生存的经济条件,它不但反对权力至上和人治,同时也反对从属于行政权力的法制,它内在、本能的要求是法律的至上权威,它要求平等、意思自治,要求法治。在历史中,宪法至上的权威原本就是商品经济普遍发展而来的。相反,假设没有商品经济的普遍发展,那么也就不需要最高行为来规范。因此我国要大力发挥市场经濟的优势,大力倡导商品经济的发展,为宪法至上提供生存的经济条件。

(二) 加强民主政治建设

民主政治的根本要求就是实行宪政,同时也是宪法至上赖以生存的政治条件。众所周知,宪法具有国家强制力,在必要时可以采取暴力手段,但是在一个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如果主要依靠暴力手段让社会群众接受或是服从,那么这必然不是一个法治国家该有的表现,国家强制的外在制约性,是在特殊情况下迫不得已使用的手段,一定不能是常态化。因此,宪法从根本上保证它至高无上的地位和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不是它的强制力的体现,而是在于民主政治建设,在于人们对宪法的信仰。民主制度健全,法治才健全,民主政治发达,宪法的权威才得以真正的树立。在我国社会国情当中,直接或间接的行使着国家权力的人也有很多不受制于宪法和法律,这不符合法治的原则,法治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做出的政策和决定也不能违背宪法和法律。

(三)完备相关制度

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完善司法各项制度为宪法至上提供制度保障。宪法至上的实现不能靠呼吁或者劝诫,而是要靠制度来保障。实践表明,宪法解释制度、宪法修改制度、宪法诉讼制度和违宪责任制度等也是保证宪法权威的基本环节。 一是要建立宪法审判制度,使宪法规范像其它法律规范一样在司法领域实施,在法院适用。让宪法从理论变成实践,获得人们普遍的尊重,并让它与社会现实之间具有良性互动,让它从纸上的宪法变成活的宪法。二是健全法律程序。通过对人治的分析表明,权力能超越法律,个人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这都是因为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程序所导致的。宪法内容的贯彻、宪法权威的树立没有法律程序保障,宪法至上就难以实现,法治就更是无从谈起。在我国现行宪法没能像其他法律一样被适用,也没有专门的宪法法院,只有一套严格的制定和修正程序,这对于依宪治国来说是远远不够的,因此在现阶段加强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宪法司法化和宪政程序建设迫在眉睫。

(四)推动宪法发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法,同时也要发挥其引领、指导的作用,要适应社会新形势。在保持宪法连续性、稳定性、权威性的基础上,还要吸纳新经验、确认新成果、作出新规范,完善宪法的发展,不断推动宪法的与时俱进,宪法才能保证它旺盛持久的生命力。在我国,宪法是一个时代的象征,是整个社会的外在反映,它代表着党和人民的事业,在历史的长河中它不能是固定不变的,它得随着社会发展而发展,因为它要发挥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为社会人民指引前进的方向,它的前瞻性决定了它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发展,只有及时确认肯定历史累积的宝贵经验,才能带领党和人民创造更伟大的成就。同时也是由于它的这个特点,才切实增强了人们宪法的自信自觉,才能更加坚定的树立宪法信仰,甘愿做宪法的崇尚者、拥护者、捍卫者、践行者。

(五)加强宪法宣传教育

加大法治宣传力度,为宪法至上营造一个良好的社会氛围。我们可以通过政府的宣传、有组织系统的学习和普法宣传教育来大力宣传宪法的基本条款和原则,扩大宪法知识的受众范围,使公民形成宪法至上的理念,在全社会形成一个人人懂法、守法、用法的大环境。2014年11 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正是在“依法治国”中坚持“依宪治国”的首要体现。豜在生活中开展宪法宣传教育活动要做好结合。一是要做好在日常中宣传和集中统一宣传的结合,通过各种有趣的活动,寓教于乐把宪法宣传常态化、日常化。结合地方特色,因地质宜把宪法精神和法治元素融入地方和行业的特色文化之中,充分发挥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润物无声的作用,使宪法精神的精神、原则和核心要义时刻围绕在群众的身边。充分利用国家宪法日和各种纪念日,开展集中宪法宣传。二是要坚持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宣传方式,加强“互联网+”宪法宣传,完善新媒体普法,分众化、互动式传播。把抽象和具体结合起来,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体验,增强宪法宣传的互动性,提高人们对宪法的感受度。推动媒体履行公益普法责任,完善落实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公益普法的工作制度。三是要坚持传统和创新,境内和境外相结合,注重把宪法与中国传统文化相结合。如:讲中国宪法故事。中国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在发扬传统文化的同时融入宪法元素,树立中国法治形象,围绕国家重大发展战略,开展生动直观的宣传教育,这样才能对宪法学习充满动力。

六、结语

依宪治国是依法治国的核心与根本,宪法的至上的法律地位是由于宪法是根本法的性质和效力决定的。不论是制定程序还有修改程序都是最严格的,虽然它被尊为母法,豝但是长久以来在我国宪法至上的理念并没有深入人心,执法者一方面行使着国家的权力一方面又践踏着法律,因此加强宪法理念,实现宪法至上才能使人民的权利得以保障,才能实现法治社会。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朱福惠.宪法至上:法治之本.法律出版社.2000.

党的十六大报告.

中国共产党党章.

许崇德.宪法与民主政治.中国检察出版社.1994.

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宪法与国家机构改革.电子科技大学出版社.1999.

谢维雁.论宪法的司法化.西南民族学院学报.2000(12).

人大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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