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流域首例非法捕捞案宣判

2019-01-06 02:13
渔业致富指南 2019年9期
关键词:丁某禁渔期靖江市

3月11日下午,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靖江市人民法院第一法庭一审进行公开宣判涉案金额近千万元的长江流域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

该案系国家有关部门调整长江流域禁渔期制度以来,发生在长江流域的全国首例从捕捞、收购到贩卖实施“全链条”打击的一宗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采用隐蔽方式逃避打击。江苏靖江位于长江下游,拥有50余公里长的江岸线。近年来,由于过度捕捞、水环境改变等因素影响,鳗鱼产量呈逐年下降趋势。同时鳗鱼人工繁殖培育技术存在瓶颈,导致市场供不应求,价格一路走高。素有“软黄金”之称的鳗鱼苗更成了非法交易的“紧俏商品”。

尽管国家相关部门严令捕捞鳗鱼苗等鱼种幼苗,特别要求在禁渔期内,严禁捕捞所有鱼类等水产品。但面对利诱,一些渔民和从事渔业经营的人员仍然铤而走险,实施非法捕捞行为。

同时为规避执法部门的打击,非法捕贩长江鳗鱼苗的不法分子,一改以往渔船停靠码头现场交易的作法,转而采用专人上门收购的隐蔽交易方式。

为有效打击非法捕捞鳗鱼苗等行为,保护长江水域水产资源和生态环境,2018年上半年,江苏省靖江市警方组织100余名民警兵,兵分多路,实施统一抓捕行动,捣毁了该起特大非法捕捞长江鳗鱼苗的团伙。

涉案53人被判处刑罚或罚金。1月21日,泰州医药高新区人民法院在靖江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了此案。3月11日下午,第二次公开开庭审理该案。

法院经审查查明,2018年1~6月,丁某、张某、董某等34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单独或结伙,在长江干流水域使用网目尺寸小于3毫米的张网、地笼网等禁用渔具,非法捕捞鳗鳐幼苗(鳗鱼苗)以及螃蟹。经靖江市渔政监督大队认定,所捕获的鳗鱼苗属于具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系禁止捕捞品种。公诉机关认为,该34名被告人应以非法捕捞罪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1-4月,郑某、刘某、高某、秦某等19人明知道鳗鱼苗是他人非法捕捞所得,仍通过一些隐蔽的方式,统一价格收购、统一对外出售鳗鱼苗,隐瞒犯罪所得近20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19名被告人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庭审中,有部分被告人辩称,自己并非在禁渔期捕捞的鳗鱼苗,不应计算在捕捞总数量中。亦有被告人辩称,自己不知道有禁渔期,不懂法律的相关规定。

对此,公诉机关答辩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都会构成犯罪,都要被追究责任。

根据各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相关情况,法庭当庭作出对53名被告人处以罚金以及判处刑罚的处罚。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审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等19人有期徒刑、拘役,单处或并处罚金;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丁某等34人拘役或单处罚金。除一被告人因取保候审期间再犯罪被判实刑外,其余被告人因认罪悔罪态度较好适用缓刑。(人民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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