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的检讨与重构

2019-01-26 17:25付建华
中国刑警学院学报 2019年5期
关键词:内部人员军队军事

付建华

(国防大学政治学院西安校区 陕西 西安 710068)

1 引言

信息化时代的快速发展,互联网已经成为整个社会交流的重要桥梁和载体,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网络的影响无处不在,在为军队各方面带来巨大军事效益的同时,网络犯罪也给军队带来不可预料的巨大困惑和损失。基于维护军事利益、生成和提高战斗力的根本出发点,有效打击和预防军队网络犯罪刻不容缓。而打击和预防军队网络犯罪的前提就是明确军队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但由于网络犯罪的智能性、隐蔽性和跨(无)区域性特点,以及宏观层面传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的缺陷等原因,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面临着诸多实践困难,基于此,对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进行分析和理论重构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

2 军队网络犯罪的范畴

探讨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问题,首先要厘清军队网络犯罪的含义、范围和类型等基本问题,这是重构和确定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的理论前提。

2.1 军队网络犯罪的含义

关于“网络犯罪”的含义,学者们已有相对较为定型的理解和概括:网络犯罪是指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妨害互联网的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或者是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1]。网络犯罪的具体罪名因网络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不同,如网络作为犯罪分子宣传、勾联的平台渗透到传统犯罪当中,使网络犯罪行为更隐蔽的,系网络洗钱犯罪、网络贩毒犯罪等;网络作为犯罪工具使传统犯罪在网络环境下发生异化的,系利用互联网制作传播淫秽产品和信息、网络诈骗犯罪等;以互联网为对象的犯罪,系非法入侵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等[2]。而“军队网络犯罪”,从词的构成来看是“军队”+“网络犯罪”,即“军队”限定“网络犯罪”并述明犯罪行为发生的领域。基于网络犯罪的含义,军队网络犯罪含义可概括为: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或在军队营区发生的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妨害互联网运行安全和信息安全,或利用互联网实施其他刑事犯罪,严重危害社会且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同样,军队网络犯罪也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而是一类犯罪的总称。

2.2 军队网络犯罪的范围

从军队网络犯罪含义的分析界定中我们不难看出,军队网络犯罪与普通网络犯罪相比,前者是一个特例,两者在犯罪行为的本质上并无差别,但两者的存在领域及带来的管辖权等问题存在着根本性差异。军队网络犯罪的范围从现有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层面分析具有两方面的内容限定:一是军队网络犯罪是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这是从犯罪主体角度对军队网络犯罪范围进行的限定,即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均属于军队网络犯罪。这里只需要明确军队内部人员的内涵和外延,军队内部人员包括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警)官、文职干部、文职人员、士兵和具有军籍的学员,同时还包括非现役公勤人员、在编职工、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和其他人员。由上述主体实施的网络犯罪,理论上均属于军队网络犯罪范畴。二是军队网络犯罪是发生在军队营区的网络犯罪。军队营区是指军队管理和使用的特殊区域。这是从犯罪发生地域角度对军队网络犯罪范围进行的限定,是对军队网络犯罪主体角度限定的补充性限定。这种情况只限定于在军队营区发生了网络犯罪,但犯罪嫌疑人身份暂时无法确定是否是军队内部人员时才有效力。如果在军队营区发生了网络犯罪,但明确或经查明犯罪嫌疑人不是军队内部人员的,这类网络犯罪不属于军队网络犯罪。因此,从军队营区角度对军队网络犯罪的限定,是指发生在军队营区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确的网络犯罪。

从军事利益保护的角度①实际上,在许多发达国家或军事强国的军队中,其网络犯罪的管辖范围并不仅限于犯罪主体是军人或在军事营区犯罪,其管辖上主要是遵循军事利益保护原则,有利于军事利益保护的,即使是非军人在地方犯罪的,也由军队进行管辖。,笔者认为,军队网络犯罪的范围应当还包括地方人员在营区外对军事利益进行侵害的网络犯罪行为。军事利益是国防建设和军队取得作战胜利的基础性决定条件,而军事利益又以各种形式存在于网络之中或与网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容易成为地方人员实施网络犯罪的目标。将地方人员对军事利益实施的网络犯罪纳入军队网络犯罪的范围之内,是快捷高效打击此类犯罪和切实维护军事利益的根基之需。

2.3 军队网络犯罪的情形

在司法实践中,军队网络犯罪的情形大致包括:军队内部人员在营区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军队内部人员在营区外即地方区域实施的网络犯罪行为;军队营区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确的网络犯罪行为。在实践层面,军队网络犯罪的情形还应包括身份明确的地方人员严重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行为等。从已有的具体实践操作来看,军队保卫部门有协调公安机关授权对实施严重侵害军事利益犯罪的地方人员实施管辖的案例。例如,在某段时期内,涉军造假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特别是假冒军车违法犯罪活动,严重影响到社会生活秩序,对军队声誉和军事利益造成了严重侵害,但这类案件,地方侦查机关在查获的过程中存在辨识困难和破案动力障碍,为维护军事利益,军队保卫部门的最高业务机关一般会协调公安部授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实施假冒军车犯罪的地方人员行使侦查管辖权。

3 军地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的理论对接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侦查管辖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相比较而言,在有侦查权的五个机关当中,刑诉法对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管辖规定相对具体,而对军队侦查机关管辖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和模糊。分析和重构军队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有必要将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的原则进行梳理和对接。

3.1 公安机关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

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原则主要包括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其中,以属地管辖为主,属人管辖为辅,保护管辖和普遍管辖为补充。鉴于网络犯罪侵害对象、侵害客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特别是在大多数情况下,网络犯罪涉及复杂的联结网络,没有明显的地域范围,传统的地域管辖已经不适应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需求,有必要对网络犯罪的管辖时空范围进行拓展。从司法实践看,针对或者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中,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均可以管辖[3]。

3.2 军队刑事犯罪侦查管辖原则

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根源于军队刑事犯罪侦查管辖原则,在分析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之前,首先要对军队刑事犯罪侦查管辖原则进行梳理。军队刑事犯罪侦查管辖包括两个层面的内容:一是军队侦查机关与其他侦查机关之间的侦查管辖分工。二是军队内部各层级侦查机关之间的侦查管辖分工[4]。鉴于本文的主旨和探讨的意义,第二层面的管辖仅仅解决军队内部侦查管辖分工的问题,只是第一层面问题解决之后的衍生问题①军队内部各层级侦查机关按照属人管辖原则和职务管辖原则对所属刑事案件进行管辖,同时结合案件等级确定相应侦查机关进行管辖,在管辖不明或不便时,也可以由上级指定管辖和委托管辖。,因此,从网络犯罪的刑事法应对角度,我们需要围绕分析论述和解决的是第一个层面的侦查管辖问题。

军地侦查机关之间的管辖分工,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和军事法规的规定,遵循属人管辖原则、属地管辖原则和协商指定管辖原则,以属人管辖为主,属地管辖为辅,协商指定管辖为补充。根本上,军队是执行政治任务的高度集中统一的武装集团,对所属人员的刑事司法管辖具有专属性、排他性。因此,军队侦查机关对刑事犯罪的侦查管辖主要以属人管辖原则为主,即军队侦查机关主要对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犯罪行使侦查权。在我国长期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军队侦查机关均是按照属人管辖原则行使管辖权的。但从打击和预防犯罪的宏观角度,为避免出现侦查管辖真空和盲点,在与其他侦查机关的管辖衔接上,又确定了属地管辖原则和协商指定管辖原则。也就是在军队营区发生的犯罪嫌疑人身份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先行由军队侦查机关进行管辖,而一旦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再按照属人管辖原则进行管辖或交接。另外,当军地管辖有争议或便利一方管辖时,由军队侦查机关与相关侦查机关共同协商确定管辖。

3.3 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

军队网络犯罪是军队内部刑事犯罪中的新型犯罪,虽然军队侦查机关在其管辖上变通性地作出了细微调整,但这一新型犯罪的特点所带来的管辖变化还未实质性地影响军队侦查管辖原则。实际上,军队侦查机关打击网络犯罪专业力量稍显薄弱,技术也较公安机关远为落后,加之立法的滞后,导致宏观层面军队侦查机关还未来得及对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原则进行调整。同时,由于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的拓展性管辖,实践中,军队侦查机关仅对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实施侦查管辖,属人管辖原则仍是军队网络犯罪管辖最终的唯一原则。

4 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检讨

军地侦查机关在刑事诉讼法大框架下共同对网络犯罪行使侦查管辖权,已经基本形成宏观层面稳定的管辖结构。然而,在具体军队网络犯罪管辖中,军地侦查机关的管辖衔接却并不尽如人意。特别是军地互涉的网络犯罪案件,按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辖制度以属地管辖为主的原则,网络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都有管辖权。但网络犯罪案件具有犯罪嫌疑人隐匿性较强、案件侦破难度大、耗费精力多等特点,各地公安机关又大多处于案件多、警力少的现状,案件发生后容易引起侦查机关的相互推诿、扯皮,加上军事领域相对封闭和排斥的特性,地方公安机关并不十分愿意主动管辖,从而引发出现了“都有管辖权、但都不管辖”的现象。

4.1 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现状

在军地双方共同努力下,军队网络犯罪案件基本上得到有效管辖,各方面的侦查管辖协作机制也在不断探索和逐步完善。如前文所述,虽然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均做出了或多或少的变革,但在管辖理念、管辖范围覆盖、管辖权力衔接、管辖界面切分、管辖实务协调、管辖理论研究等方面仍然存在诸多的非统一性和现实冲突。据笔者统计的军队内部发生的某一类案件中,涉及网络的案件比例竟然高达70%以上,并且大多数的网络犯罪并非由军地双方网监部门发现,而是由其他犯罪被发现所带发的。如此高的案件比例,加上打击和预警预防此类犯罪的乏力,虽然这并不意味着军队网络犯罪已经失控,但也折射出当前军地网络犯罪侦查管辖是存在管辖盲区或管辖模糊地带的。

4.2 军地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冲突及其原因分析

网络犯罪侦查管辖问题的难点在于确定某一网络犯罪是否是军队网络犯罪,这也是解决军地侦查机关网络犯罪管辖权问题的根本点。如果已经确定某一网络犯罪属于军队网络犯罪,其在军队内部的侦查管辖冲突是比较容易解决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军事法规的规定,除部分案件由军事检察院管辖外,包括网络犯罪在内的普通刑事案件都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通常,军队保卫部门依据相关军事法规的规定,根据犯罪嫌疑人的等级和隶属关系,确定由哪一层级的军队侦查机关管辖,实践证明这是处理侦查管辖权在军队内部冲突的较好方式。

而对于某些网络犯罪,军地侦查机关在实施侦查管辖时是存在冲突的,其具有四方面的表现:一是立法层面的冲突。刑事诉讼法对军队侦查权的确认和限定过于模糊,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军地侦查机关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存在些许分歧。二是管辖区域重叠、断裂层面的冲突。随着军地交往的进一步密切,部分军事营区和军民两用区域的刑事案件在侦查管辖权的界限上变得愈发模糊,很多刑事案件表面看起来军地双方侦查机关都可以行使管辖权,又都有理由移交对方立案侦查。三是侦查管辖职权衔接层面的冲突。军队侦查机关主要依据属人管辖原则对军队内部发生的网络犯罪实施管辖,其把握的关键点是犯罪嫌疑人的身份。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身份存在变化的可能,一定时期内可能因入伍而从地方人员变成军队内部人员,也可能因退出现役而从军队内部人员变成地方人员。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时的身份变化,导致军地侦查机关在管辖衔接层面存在一定的困难。四是网络犯罪案件自身层面的冲突。由于网络犯罪的跨(无)地域性、犯罪时空的分裂等特点,致使最基本的传统管辖原则在管辖网络犯罪时都存在一定缺陷[5]。

这些冲突必然会导致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盲区出现,如军队内部人员侵害地方目标的网络犯罪管辖盲区、地方人员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管辖盲区、犯罪嫌疑人身份变化时实施网络犯罪的管辖盲区、军地争议区域网络犯罪管辖盲区等。究其原因,一是传统侦查管辖原则根深蒂固,侦查机关在对网络犯罪进行管辖时自然而然地会选择和运用这些管辖原则——尽管这些管辖原则在实践操作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缺陷;二是军队为相对封闭的武装集团,其闭锁性特点使得军地双方缺乏相互了解和沟通,军地双方侦查机关在情感上不愿涉及到对方领域的管辖问题;三是军地侦查机关在网络犯罪管辖上缺乏创新和突破。理论与实践的脱节,使得理论界与实务界都缺乏突破传统管辖原则的勇气,实践的“循规蹈矩”、理论的“内部循环”、立法的“迟滞不前”,也就无法避免地导致了实践操作困境和冲突的出现[6]。

4.3 军地网络犯罪管辖冲突的危害

军地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冲突最直接的危害是其形成的管辖盲区,这将会直接导致网络犯罪无法及时得到有效预防和打击,严重危害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

众所周知,军队信息化建设离不开网络,现代化战争更是把网络作为其重要的基础条件,网络犯罪的危害性远非一般的传统犯罪所能比拟。在信息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军队网络犯罪涉及政治安全、军事领域巨额财产、军事领域重要情报信息、重要军事目标和军事信息系统的安全,绝非普通刑事案件,一旦发案可能就是惊天大案,在非和平时期,甚至可能导致战争胜利的天平发生倾斜。

5 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重构

综上分析,由于网络空间不同于物理空间的特性,军地侦查机关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存在着冲突,这使得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的侦查管辖陷入了困惑境地。笔者认为,欲解决这一问题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重构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

5.1 厘清军队网络犯罪之“内部性”

《刑事诉讼法》第308条规定: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这一规定从国家基本法律层面赋予了军队保卫部门对刑事犯罪实施侦查管辖的职权,同时也明确了军队保卫部门行使侦查管辖职权的范围,其关键点就在于“军队内部”[7]。因此,厘清“军队内部”的内涵和外延是正当实施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的前提。从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军队内部”包含军队内部的人员和军队内部的区域两个方面,这是其基本含义。“内部性”的限定,使得军队网络犯罪成为一个专属性的名词,具有范围上的特定性。军队网络犯罪是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犯罪,也应当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军队内部的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二是在军队内部的区域发生的网络犯罪。需要明确的是,在军队内部区域发生的网络犯罪,查明犯罪嫌疑人身份后,如果是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则继续由军队保卫部门实施侦查管辖;如果是地方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则应当由军队保卫部门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地方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其归结点仍然以军队内部的“人”为主。

理论上,由于网络犯罪的固有特点,属人和属地的管辖原则从宏观上并不能全面覆盖所有的人员和区域,容易产生管辖盲区。因此,“军队内部”的划分标准也应当依据网络犯罪的规律和特点进行变革和拓展,从刑事诉讼法赋予军队保卫部门侦查权的立法本意出发,可以将是否有利于维护军事利益作为划分“军队内部”的补充标准,即确立“属人+属地+维护军事利益”的管辖原则。

综上所述,在侦查管辖上,网络犯罪是否属于“军队内部”即为军地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的界线。军队内部发生的网络犯罪,军队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责无旁贷,地方侦查机关无权实施管辖,但考虑到案件侦查过程中诸多相关案件要素涉及地方,地方侦查机关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反之亦然,地方发生的网络犯罪,军队侦查机关无权实施侦查管辖,若相关案件要素涉及军队,军队侦查机关对地方侦查机关应当给予积极协助和配合。

5.2 强调军事利益保护之“重要性”

军事利益的有效维护是国家其他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得以实现的基础和前提,如果军事利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那么国家其他利益和当事人利益最终也无从谈起[8]。实践中,我国军事立法以军事利益特殊保护为基本原则,军事利益在军事法中具有优先保护地位。有范围、有重点地对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实施精确、有效打击,在实质上使军事利益得到有效保护,那么,强大的军事实力保障反过来也会反哺和促进国家其他利益和当事人利益得以有效保护。因此,确定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的管辖原则,需要特别强调军事利益保护的重要性。

由于军队内部人员涉及到作战实力编成、作战单元任务完成等方面的原因,军地侦查机关在确定网络犯罪侦查管辖时,军队内部人员实施的网络犯罪应当无争议地由军队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强调军事利益保护,更多的则是用于解决军队营区内发生的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非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以及地方人员严重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问题。军队营区发生的犯罪嫌疑人不明确的网络犯罪,如果该犯罪并没有侵害军事利益,则应当由地方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军队侦查机关积极协助配合,查明犯罪嫌疑人是军队内部人员的则移交给军队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如果是在军队营区发生的犯罪嫌疑人不明确且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或地方人员严重侵害军事利益的网络犯罪,应当由军队侦查机关实施侦查管辖,有必要时,地方侦查机关积极予以协助和配合。

5.3 保障网络犯罪立法之“统一性”

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犯罪侦查管辖已经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这是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实施管辖的基础依据。在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网络犯罪使得传统的侦查管辖无法完全确定其侦查管辖权时,需要在保持刑事诉讼法理论固有稳定性的同时,充分发挥现有制度的弹性和灵活性,构建针对网络犯罪的管辖体系。但当前存在的问题是,军地各侦查机关在制定相应的管辖规定时,由于种种因素往往只是在自己的“圈子”中前进,即只探讨自己所在的领域,基本不涉及关联到其他侦查机关管辖的问题。另外,国家层面的刑事立法也有忽视军队侦查正当诉求的情况①如2012年3月14日,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中并没有涉及军事刑事诉讼程序的修改。但实际上,军队刑事诉讼程序也存在很多需要修改和确认的情况。,从刑事诉讼法的多次修改来看,其明显的不足是修改很少涉及军事刑事诉讼程序,而且基本不涉及战时军事刑事诉讼程序[9]。由于军事刑事诉讼和战时刑事诉讼自身所具有的特殊性,特别是战时刑事诉讼特殊的执法环境和价值目标,其应当设置不同于普通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并未关注这些问题,仍将战时与平时、军事刑事诉讼与普通刑事诉讼“同质化”,这必将给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带来可预见的困难和问题。

而在军队层面,由于国家同一的刑事法律框架,为适应军队刑事诉讼的特殊需要,军队有关立法机关颁布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不得不做出一些变通性规定,导致立法和实践中出现很多相冲突、相矛盾的问题。如为适应战时刑事诉讼需要,军队制定了一些效力层级很低的军事规章,其本身就面临着两难选择: 要么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解释,实践中很难操作执行;要么突破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作出扩大解释,有越权立法之嫌。这也成为了不利于军队网络犯罪侦查与打击的重要因素之一。另外,刑事诉讼法将“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的侦查权明确赋予军队保卫部门,但现行的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将侦查的决定权赋予其所在单位党委,保卫部门成为了党委决定的执行部门。在一定程度上,军队网络犯罪是否立案侦查并不是由军队保卫部门决定的,侦查管辖的决定权也完全不掌握在军队保卫部门手中。认真分析,这种矛盾主要是由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没有考虑军队侦查权的军事属性所造成的,是立法没有反映实践需要的一种表现,进而也演绎出了实践中管辖难的问题。

根据以上分析,网络犯罪立法的统一性对军队侦查机关来说至关重要。而保障网络犯罪立法层面的统一性,确保军地侦查机关对网络犯罪的有效管辖,首先是要将军地侦查机关“平等地”统一纳入顶层立法设计框架,并体现在相应法律规范之中。可考虑在刑事诉讼法中直接设置授权性规定,明确规定“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由军队负责侦查”,构建起军事刑事诉讼与普通刑事诉讼、平时刑事诉讼与战时刑事诉讼相互衔接的立法格局。其次是搞好沟通协调,确保军地侦查机关在设计各自管辖制度时,预留与其他侦查机关相对接的接口,实现军地侦查机关在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完美对接,构建军地有效打击和预防网络犯罪的全覆盖网络体系。

5.4 重视网络犯罪打击之“协作性”

网络犯罪应引起军地侦查机关的足够重视,特别是需要建立更合理的预防和打击协作联动机制。加强和规范军地侦查机关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对形成工作合力、有效打击网络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就目前的发展形势来看,网络犯罪不断呈现出的新特性使得军地双方侦查机关不可能制定出一套彻底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案:军地双方侦查机关若扩大网络犯罪侦查管辖范围,必然导致更多的管辖冲突;若缩小管辖范围,则必然损害军事利益或国家其他利益;若采取关联性管辖原则,则关联的度与细节又难以把握。因此,军地侦查机关协作打击网络犯罪显得尤为重要。军地侦查机关共同打击网络犯罪的协作机制主要包括军地网络犯罪立法协作机制、网络犯罪监控协作机制、网络犯罪情报共享机制、网络犯罪预警协作机制、网络犯罪侦查协作机制、网络犯罪研究协作机制等。针对网络犯罪案情复杂、参与人数多、分布区域广的特点,可以及时组建由军地双方参与的涉军网络犯罪侦查领导小组,建立健全由公安机关和军队保卫部门牵头的、主要犯罪行为地侦查机关为侦查主力的、其他涉案地侦查机关予以密切配合的侦查协作机制。统一指挥调动侦查力量进行侦查,时机成熟时军地侦查机关同时开展抓捕工作,战绩共享,避免各地互相推诿或争功的现象发生。另外,由于网络犯罪的跨区域性、跨领域性、隐蔽性等特点,使得侦办网络犯罪时取证困难,因此,各侦查机关之间更应相互协助和配合,特别是相关联的侦查机关更有义务为实际管辖机关提供侦查协助,提供犯罪证据[10]。

6 结语

依法依规、明确合理的侦查管辖制度,能够对有效预防和打击军队网络犯罪起到积极的促进和保障作用。从理论上重构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是军队侦查机关应对军队网络犯罪快速发展的现实需要,也是新时代军队刑事侦查跨越发展的时代要求。但将理论转化为具体可行的军队网络犯罪侦查管辖制度,发挥出其预防和打击军队网络犯罪的效能,还需要军地多方携手,在协作方面做出进一步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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