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国内外经验探讨以“互助模式”破解水产养殖保险技术难题

2019-02-08 08:40张伟光李鹏飞
中国水产 2019年12期
关键词:大灾保险机构水产

文/张伟光 李鹏飞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原农业部合作率先开办水产养殖保险,由于水产养殖保险查勘定损难、赔付率居高不等原因,于1996年前后逐渐停办。2013年以后,随着国家有关政策文件的出台,水产养殖保险的呼声日趋强烈,在一些地区被列为特色农产品保险,政府给予了一定金额的财政保费补贴,得到了一定的发展。据统计,2018年全国水产养殖保险保费规模约为5亿元,保险金额约为80亿元,保险机构承保的养殖面积尚不足全国水产养殖可保面积的5‰。当前水产养殖保险业务主要由渔业互助保险和商业保险机构开展,主要是以传统型业务(损失补偿型)保险为主,兼顾创新型(气象指数水产养殖保险)业务,经营方式主要是“保险机构+养殖户”,部分业务有水产技术部门第三方参与,个别地区尝试引入了“互助”的模式。

在农业保险大踏步前进的同时,水产养殖保险却进展缓慢,普遍认为除了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缺位,区域发展不均衡等宏观因素外,从经营角度还存在两个问题。一是水产养殖保险在开展的过程中存在查勘定损难、赔付率高,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严重等问题,这是由于养殖对象分布范围广,处于水中,看不见、摸不着,验标和查勘困难,因此需要借助于水产技术推广部门的专业力量和相应的科技手段减少风险,但是目前由于体制、机制以及人力物力等方面的原因,大多数地区保险机构与水产技术部门之间配合还不够密切,未形成合力,技术支撑力量不足;二是巨灾风险问题尚未解决,水产养殖保险受自然灾害影响较大,一旦发生大的地域性灾害,保险机构难以承受巨额赔款,加之寻求国际再保险支持困难重重,政府也无法提供大灾超赔兜底,损失只能由保险机构承担,出于业务考核的压力,导致保险机构不敢涉足,也不愿涉足。上述一系列问题造成了水产养殖保险难以开单,以致缺乏试点经验,技术发展迟缓。

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印发关于《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的通知,指出相互保险定义是“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在本文中“互助”等同于“相互”。根据定义,互助保险的会员即是保险的保险人也是被保险人,即是会员也是股东,具有相同的利益,这种模式因为风险同质、利益共享、损失共担的特点,可以有效的解决查勘定损的技术难题,降低道德风险。作为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水产养殖业对保险的需求愈发强烈,通过互助的经营模式,形成互相监督的机制,能够有效解决上述难题,在一定条件下整体管控赔付率,为保险机构吃一颗定心丸。因此在目前养殖户保险需求大,投保无门,保险机构不敢涉足的状况下,采用互助模式,先行先试,探索开展水产养殖保险试点工作,积累经验就显得意义重大了。

二、国外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经验

(一)日本渔业共济制度

日本是地处地震带的岛国,自然灾害频繁,对水产养殖业的伤害非常严重,但其水产养殖保险制度发展比较健全。日本的水产养殖保险采取渔业共济制度,该制度由1964年颁布的《渔业灾害补偿法》明确,同年成立的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负责组织,在县一级设立渔业共济组合,由本县各村形成的渔业协会组成,通过国家、县、村三级组织管理。渔业共济险种包括渔获物保险,水产养殖保险、特定水产养殖保险和渔业设施保险。渔业共济组合作为主承保人向渔民提供保险,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负责再保,政府再为全国渔业共济组合联合会提供再保,承担重大灾害造成的损失,以保证渔业共济制度的正常运转。

这种模式呈现出如下特点。一是政策性强,国家立法规定采用法定保险,政府不仅对渔民提供了保费补贴,还对渔民组织提供了经营成本补贴,并且还提供了兜底式再保险;二是组织机构完善,通过国家机构对县级机构提供再保险和技术支持使得经营风险得以有效降低;三是互助模式使得各养殖户之间相互监督,极大地减少了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风险。

(二)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制度

1840年,法国第一个农业保险互助社成立。之后法国政府相继出台了《农业指导法》、《农业灾害法》、《保险法典》、《农业保险法》等一系列法律,为法国农业互助保险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1986年,法国农业互助保险集团公司成立,除经营农业保险外,还扩展了人寿保险、交通意外保险、人身安全保险等业务。

法国农业保险主要由互助保险经营,对自然灾害造成的农业损失进行理赔,对于不可保的农业风险设立了国家农业灾害保证基金,与此同时,国家再保险公司为农业互助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农业互助保险在内部构建了中央、地区保险公司、农业保险社三级架构,具体来讲,农业保险社向农户提供保险,投保人同时具有客户和保险人的身份,地区保险公司负责再保,中央保险公司负责制定保险政策,并给地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在财政支持方面,法国政府给予参保农民50%~80%的保费财政补贴,极大地调动了广大农民参与农业互助保险活动的积极性。

法国农业互助保险呈现以下特点,一是政策性强,相关立法较为完善,政府给予较高额度的保费财政补贴;二是组织体系科学,三级架构和层级间再保险的模式使得农业风险层层分散,降到最低;三是法国农民文化水平普遍较高,对农业互助保险的认识度和接受程度也很强,有助于实现相互监督,有效的推动了法国农业互助保险业务的发展。

三、国内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探索

水产养殖业存在自然风险、社会风险、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等,不同的养殖品种风险也大不相同。南美白对虾作为一种广受市场欢迎的水产品,这些年全国各地养殖规模在逐年上升,但是,在高额利润的背后,养殖风险也最为突出,保险需求也最为强烈。在全国水产养殖保险的互助摸索中,涉及的养殖品几乎均为对虾养殖保险。本文选择了宁波、上海、中山等地开展的南美白对虾养殖互助保险案例进行对比分析(表1),寻找其中可借鉴之处和存在问题。

表1 宁波、上海、中山南美白对虾“互助模式”经验对比

(一)宁波市南美白对虾养殖互助保险模式经验

宁波市从2010年在慈溪市开始南美白对虾养殖政策性互助保险工作,经过几年的经验积累和不断创新,采取了一条适合当地渔情实际的“宁波经验”,即“政府定额补助,各县(市)区独立核算,单品种封闭运作,封顶不足额赔付”的做法,有效的降低了财务和道德风险,控制了巨灾风险的发生。试点第一年由慈溪虾业协会主办,为使保险工作规范,便于以后的推广,从第二年开始改为由宁波市渔业互保协会经营,聘请推广中心技术人员和规模渔场负责人(保险协管员)完成保险的有关工作。

协会对各开展养殖保险地区的管理经费按该地区养殖保险互保费收入的8%控制使用,其中3%归协会,5%除发放给聘用技术人员的补贴和考核奖金外,主要用于召开养殖保险会议、对技术人员和协管员培训、组织技术人员考察交流和购置仪器设备等事项。同时协会还设立了大灾基金,基金来源于当年年度同一险种保费的10%,上年度大灾基金结余以及本年度宁波市同一险种保费结余。出现特定大规模损失时,可以动用本大灾基金。为提高风险的抵御能力,大灾基金可用于购买再保险,再保险赔偿金充入大灾基金。试点中每年的最高保险赔付总额(除大灾年份)不得超过总保费扣除大灾基金和管理费后的互助保险基金,保险评估损失在互保基金之内的以实际评估损失赔付,超过后实施不足额赔付。

2017年,该试点因财政保费补贴取消而停办,试点在开展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一是保险额度偏低,理赔不足,受此因素的影响,养殖互助保险实行“封顶不足额赔付”的理赔模式,远远不能达到高投入、高风险的高保障保险的渴求;二是保险覆盖面偏低,受财政保费补贴总额度的限制,导致无法做到应保尽保,规模发展受限,没有形成大数法则效应;三是政策不稳定,由于未将水产养殖保险补助资金列入政府预算,部分县(市)的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划拨不够及时,导致养殖户的损失不能够及时按定损情况进行充分理赔;四是保险方案设计不够完善,年年出现超额赔付导致试点无法延续。

(二)上海市青浦区南美白对虾养殖保险互助模式经验

2010年,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在上海市青浦区开展了“南美白对虾养殖保险互助运作试点”,试点章程约定,试点基本运作原则是“互助互济、非营利性、权利义务对等”,试点的主要任务是在虾农自愿、政府政策资金扶持、保险公司风险技术支持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建立白对虾养殖风险补偿保障机制,更好的维护虾农的经济利益,促进虾农增收。

试点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体成员大会,成员为自愿参加互助试点并登记的合作社,决策机构是理事会,由合作社、区水产办和水产技术部门、安信农保青浦支公司等有关人员组成。理事会下设办公室,具体执行理事会决议并负责日常工作。各试点成员与理事会签订协议书,并按照协议书约定承担承保理赔相关工作。试点资金由当年保户自交保费、当年政府保费补贴和历年保费结余三部分组成,按照独立核算、封闭运行的原则管理,账户设在安信农业保险公司。试点资金和累计结余主要用于以下几方面,1.常规理赔支出和防灾防损费;2.大灾准备金;3.工作经费;4.考核奖励费用;5.其他理事会决议通过的用途。

以2010年为例,试点保费按照以下方式管理,常规理赔支出和防灾防损费以当年度各成员合作社保单保费的60%为限、30%提取大灾准备金、10%提取工作经费。大灾理赔支出的额度以当年该成员合作社保单保费的30%为限。对于成员合作社赔付率控制在60%以下的,理事会按照不低于当年度缴收保费15%比例(不含财政补贴部分)给予防灾减损奖励。当出险后,成员合作社在简单赔付率不超过60%的前提下,拥有常规理赔的查勘定损权,须及时将相关信息告知理事会,若不能将赔付率控制在60%内,则应及时告知理事会,由理事会审定理赔处理结果,简单赔付率以90%为限。

上海试点运行比较稳定,业务规模不断扩大,但是该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风险保障能力不足,相当于各成员合作社一旦出险,最高只能获得自缴保费和对应的财政补贴的90%(除大灾外),并没有起到风险分散,实现互助互济的效果。二是积累资金的使用及属性问题,经过多年的业务开展,试点积累了一定的资金结余,但是该资金属性不明晰,造成资金难以有效利用。

(三)中山市南美白对虾养殖病害互助保险模式经验

2014年,中山市农业互保协会组织开展了南美白对虾养殖病害互助保险试点工作,投保人是养殖户,保险人为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按照“政府引导、渔农互助、财政补助、协会运作”的原则,以“建设标准、管理规范、自愿参加、遵守条款”的要求开展试点工作。试点范围以南美白对虾养殖主要镇区为主,兼顾各镇(区),保险总面积1000亩。

试点以抗大灾、保重点为目的设立大灾基金。大灾基金的来源,一是从本年度中山市南美白对虾养殖病害互助保险保费中提取10%作为大灾基金;二是上年度大灾基金结余;三是本年度中山市南美白对虾养殖病害互助保险结余。出现特定损失时,可以动用本大灾基金。为提高风险的抵御能力,大灾基金可用于再保险,再保险赔偿金充入大灾基金。大灾基金管理权限属于中山市农业互保协会,财务独立设帐,由专人负责,重大决策须经中山市农业互保协会集体讨论决定。农业互保协会从筹集保险保费中按10%比例提取工作经费。

试点险种实行单品种、封闭式(足额或不足额)理赔方式营运,即每年的最高保险赔付总额(除大灾年份)不得超过总保费在扣除大灾风险基金和管理费后的互助保险基金,保险评估损失在互保基金之内的按评估损失赔付(足额赔付),超过后实施不足额赔付(本保险采用封闭式营运,互保赔偿比例最高不超过100%,互保赔偿比例=损失评估总额/互保基金)。互保基金的结余部分纳入大灾风险基金。次年续保时,对未出险投保人给与无理赔优惠。

该试点存在以下问题,一是财政补贴不足,试点规模过小,使得互保基金积累有限,难以形成良性循环;二是保险方案设计不科学,风险防控不到位,因此当年就严重超赔,最终导致试点开展一年就停办了。

四、构建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的问题及建议

从以上案例来看,发展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存在制度不明确,财政补贴不及时不配套,保险赔付额度低,面对大灾没有政府财政兜底,再保机构不愿意接受过高的风险等问题,因此导致当前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发展也比较缓慢。根据以上经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水产养殖互助保险,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完善法律制度

当前《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并没有明确相互保险组织具体的发展路径,那么我国的相互保险组织是以不断铺设分支机构的方式经营还是以地区保险相互社逐级联合的方式共同发展,相互保险组织和渔业专业合作社之间如何界定权力和义务,保费结余处理等问题都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借鉴法国和日本的农业(水产养殖)互助保险经验,只有当法律制度完善之后,农业互助保险组织的法律地位和权利义务得到明确,才能够使农业互助保险得到全面快速发展。

(二)政策支持有保障

以我国农业保险为例,2007年部分险种纳入中央财政补贴之后,才开始快速发展,近几年的实践经验也充分表明,农业保险作为政策性保险,缺少有效的财政补贴是难以推行的。有财政补贴配套,渔民才能够支付起费率普遍较高的保险费,业务开展规模越大,保险机构的风险就越分散,就越能形成良好的经营生态圈。同时在面临巨灾风险时,政府应该从提高保险机构的赔付能力方面给与支持,如给予一定比例的赔付兜底或给予再保险费补贴支持等。

(三)水产技术部门支持

水产养殖保险涉及的范围广,鱼虾贝藻蟹都有涵盖,养殖模式和管理状况也各不相同,不仅不同区域和不同养殖品种的风险有较大的差别,同一养殖模式下不同养殖户的技术条件也存在差异。水产养殖保险的复杂性决定了需要较强的专业技术知识,保险机构应在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支持引导下,加快建立与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的交流合作,明确工作职责,理顺工作机制,构建水产养殖保险工作的技术支撑体系,探索出一条既能合理调动基层水产技术推广机构积极性,又符合水产养殖保险发展实际的合作共赢模式。

(四)筛选优质会员,成立风险互助共同体

根据相互保险定义,相互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因此通过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推荐,来确定参与互助保险的会员尤为重要,由这些“优质”会员汇集成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各会员需要风险共担,每一个会员的损失将会由共同体内所有人共同“买单”在目前财政补贴不足的情况下,设立一定的门槛,选择符合条件的养殖户加入共同体,对水产养殖保险的长期稳定是十分必要的。

(五)保险方案设计要合理

保险方案的设计既要能够提供充足的保障,对养殖户有吸引力,又要设定一定的赔付门槛。从保险的本质——“一人保大家,大家保一人”来看,保险活动的正常运转是不能让养殖户都出险或都不出险,或者不能让同质风险的养殖户年年赔付,最终将分散的不确定性风险集中起来,转变为大致的确定性以分摊损失,通过将更多的具有同质风险的养殖户组织起来,实现保险费和损失赔偿大体平衡。

五、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设想

互助保险是渔民一种自发性的保险行为,通常职业渔民水产养殖生产经营性收入是其主要收入来源,对养殖风险更为敏感,对水产养殖保险需求也更加迫切。根据保险机构性质提出以下两种开展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建议。

设想一:采用区域封顶赔付

根据《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农业保险条款和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3〕25号)要求,保险公司开发农业保险条款时“条款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损害农户合法权益的内容。相互制保险条款除外。”因此,对于相互制保险机构可以探索通过设置赔付封顶和区域封顶的互助模式。

我国各渔区水产养殖风险不同,通过互助保险兼具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双重身份的会员,以不同风险地区为单位单独经营,制定费率、内部相互监督,可以有效地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欺诈行为。通过区域封顶,内部互助,可以给贫困地区提供尽量低廉的保费,以保障中低收入群体。在不同区域内建立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由省级保险机构负责统筹,参考历史损失数据,设立科学的封顶倍数(渔民自缴保费的X倍),将同一区域内养殖同一养殖品种的渔民看做一个单位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a,这样在全省范围内存在若干个单位,比如:a1、a2、a3...,构成了同一品种的团体A。当出险时,应赔付金额小于单个被保险人自缴保费的X倍,按照单个被保险人的应赔偿金额赔付,保险人将对核定款公示无异议后,一次性支付赔款。若单个养殖户的同一保险期限内累计应赔偿金额超过其自缴保费X倍时,则实际累计赔偿金额为该养殖户自缴保费的X倍+期满结算赔款;期满结算赔款是在保险期结束后,省级保险机构根据全省同一品种水产养殖物整体赔付情况进行统一核算,当整体赔款大于保单保费时,保费无结余,不再支付期满结算赔款。当整体赔款小于保单保费时,根据各区域赔付率,优先支付未超赔区域养殖户的期满结算赔款,再依次按区域赔付率由小至大顺序支付。以保障赔付率较低区域养殖户利益,激发其续保积极性。

保险人在承保展业结束后,将统一品种的展业规模和保费数据公示,在发生赔案后,将首期赔款和期满结算赔款及分配方案均进行公示。各区域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通过设立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日常事务,办公室人员可根据当年赔付率控制情况的调整管理费比例。首年制定统一费率,次年根据各区域赔付情况,因地制宜利用好费率杠杆,督促会员改进生产方式、控制风险,对未出险会员给予无理赔优惠。根据同一区域采取同一费率模式,同一区域内未出险会员自然会主动监督出险会员的真实情况,以免来年费率提升。

同样的,在上述模式发展到一定程度后,全省范围内还有养殖其他品种的团体B、C、D...,通过省级机构统一协调,可将全省养殖风险统一共担,赔付模式和团体A内部各区域一致,以实现风险分散。随着进一步发展,通过中央保险机构,制定保险方案,为省机构提供精算支持,将各省统一核算,根据相同赔付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分散风险,次年通过中央保险机构核算,对上一年保险超赔的地区和险种相应的提高保险费率,改进保险方案。另外,要与水产技术推广部门形成良好的合作模式,在保险开单和查勘定损过程中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撑;最后通过中央到地方的财政补贴,对渔民保费和组织机构的经营费用进行补贴,争取再保险支持和大灾赔付的政府兜底保障。通过以上手段,保险机构可在知晓风险预期的情况下开展业务,解决了养殖户入保无门问题,同时又能够建立起养殖户互相监督,利益共担的机制,形成良性循环。

设想二:采用费率杠杆

对于商业保险公司,保险方案中不得有封顶赔付、平均赔付等手段,可以将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视为整体,通过制定调节统一费率,形成利益共同体,促使会员之间相互监督。以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为主体,通过人脉背书吸引会员,将具有同质风险的会员组织起来,以一种自下而上的方式,通过调动养殖户积极性,养殖户自发投保。在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设立理事会,收取固定的管理费,负责组织、宣传、协助查勘等工作,根据当年赔付情况保险机构给予额外管理费奖励。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会员具有选举理事会成员表决权、对会员举报权、对条款建议权等。

保险机构负责收取保费,用于处理赔款并购买再保险,累计每年的保费结余达到一定额度后则在以后年份降低费率,已达到该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保险业务稳定经营。在养殖户出险后正常理赔,不设置封顶,当本年度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超赔时,则在次年统一提高费率。第一年超赔,则由保险机构承担超出部分,次年提高费率,对于未出险会员,保险机构提供无理赔优惠,从长远看,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内保费与赔款(含理事会管理费)应该达到收支平衡。由于本年度超赔后,次年将统一提高费率,会导致在本年度未出险或者未超赔的会员经济利益受损坏,因此会主动监督其他出险会员的真实损失情况。迫于压力,出险会员次年将会主动加强管理,假如长期有问题的会员将会被“请出”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对当年获得足额赔款,次年不愿意承担相应合理上调费率并退出基层风险互助共同体的养殖户,可以通过建议行业主管部门在相关评比中扣减得分项等手段加以限制。因此在财政给予保费补贴和再保险的支持下,该种模式才能更好地运行。

当然,水产养殖保险“互助模式”在现阶段也有一定的局限,比如法律政策问题,赔付不足问题。当前已经有很多保险机构尝试创新型保险方式和采用科技手段,比如指数型保险,无人机,水下摄像机,遥感技术等尝试,也得到了一些效果,但是还不能完全实现降低道德风险、逆选择和基差风险等问题。通过互助模式尽快开拓市场,解决水产养殖保险当前“两头堵”的问题,让更多的养殖户和保险机构参与到水产养殖保险中去,才能促进新的保险技术发展。当保险技术手段能够有效实现保险操作中的准确、公平时,水产养殖保险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前景和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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