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屉协议,该见见光了

2019-02-10 10:58熊锦秋
董事会 2019年12期
关键词:实控抽屉违规

熊锦秋

自11月14日以来,ST围海的控股股东“围海控股”与现任董监事展开夺权大战,这其中,控股股东曾私下与私募基金签署稳定上市公司股价的抽屉协议,进而引发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引起市场关注。笔者认为,对抽屉协议应强化监管、纳入正规信披渠道。

根据ST围海信披公告,2017年王某认购某私募基金3020万元,用于稳定ST围海股价,“围海控股”为其承诺13%收益,若不足则予补足。该合同于2018年9月中旬终止,由于ST围海股价下跌需为王某补足收益,ST围海实控人之一冯某以ST围海名义作为借款连带清偿责任人与王某签署《还款协议》,目前尚有部分款项没有结清,王某提起仲裁申请,其中一个要求是ST围海对围海控股所欠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此上市公司利益被卷入。

抽屉协议不仅在个股私下护盘中存在,按投行人士说法“并购有、定增有、很多种情况都会有”。所谓“抽屉协议”,是指实控人与资金出借方等签订私下协议,没事的时候就放在“抽屉”里,除了协议双方外人并不知情;一旦出现违约就拿出来,由于合同签字盖章完备,同样具有法律效应。

签订抽屉协议,可用于调和实控人等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利益矛盾。显然,这种利益往往是见不得光的利益,比如实控人为了烘托上市公司股价、通过抽屉协议找人护盘;又比如有些上市公司本来质地不行,定向增发方案难以吸引资金方的关注,通过大股东等承诺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吸引资金方参与定增等。

抽屉协议可能违反信息公开原则。证券市场需以公开信息来定价,信息公开原则是证券市场一个基本原则,《证券法》第三条规定了“公开、公平、公正”的“三公”原则,“公开”包括证券发行人发行证券时、要如实披露发行人的基本信息,而发行后还要按规定持续披露信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等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应当立即披露。

抽屉协议在曝光前只有你知我知,但其实这些信息很多都可能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就比如花费数千万元为公司股价暗中护盘,这显然对股价有直接影响,本应披露。而一些上市公司在股价高位以九折定增,参与者众多,投资者以为大资金也认同市场价格,当然敢于跟风买入,殊不知这后面控股股东却对定增对象签署保底收益的抽屉协议,大资金旱涝保收、参与定增几乎不承担市场风险,而股民市价买入没有丝毫利益补贴、风险完全自担。

假如抽屉协议曝光,或许普通投资者对上市公司股价将会是另外一种认识,抽屉协议的隐秘性,剥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在信息不公开不透明的前提下,投资者对股价估值就可能出现误差,以此为基础的股票交易就可能导致利益损失。尤其有些抽屉协议深究起来本身就可能存在违法违规,包括市场操纵、内幕交易、利益输送等,及时公开本可提前有效遏制违法违规。

对于抽屉协议,此前交易所在监管中,要求相关上市公司说明是否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保底协议的内容是否符合相关监管规定。笔者认为这些监管切中了问题的本质,建议应将抽屉协议纳入上市公司强制披露的范畴,抽屉协议只要构成应该披露的重大信息,就应立即披露;當然,对于没有达到强制披露标准的信息,信披义务人可选择自愿性披露或不披露。

目前对于未披露的抽屉协议,在双方提起诉讼时,司法部门还是认可其有效性,这是为了保护资金方利益,但与此同时,笔者建议监管部门还应审视这些抽屉协议是否可能构成违法违规、或者附带隐藏违法违规,要严惩其中的市场操纵、短线交易等行为。

上市公司再融资制度修改稿正在征求意见,《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拟新增一条作为第二十九条,“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控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且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补偿。”也即不得存在兜底收益抽屉协议,笔者建议,对由于抽屉协议等而发生的定向增发,应视为无效,应责成上市公司回购此前发行出去的定增股份。

抽屉协议,游走于资本市场的灰色领域,维护的是个别主体的利益,但对整个市场的投资者利益却可能构成隐性危害,理应强制规范,以保护公众知情权,防范和打击违法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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