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制度与公正的实现

2019-02-22 12:07
关键词:公平正义笼子公正

田 海 平

(北京师范大学 哲学学院,北京 100875)

公正的实质是社会公平正义。社会公平正义这个词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反复出现的高频词。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全党必须牢记,为什么人的问题,是检验一个政党、一个政权性质的试金石。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必须始终把人民利益摆在至高无上的地位,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不断迈进。”[1]44这句话是中国共产党“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公平正义思想和执政理念的高度概括和总结。社会公平正义理念,作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是中国共产党带领人民创造美好生活的价值指引和执政理念。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要依靠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要依靠党领导下建立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下简称“中国制度”)。如果没有面向“人民的利益”的正义观的价值引领,如果缺少相应的制度之美善的支撑,如果没有设计良好的制度笼子对权力的监督与约束,社会公平正义就会沦为一种空想。只有在公平正义的社会制度环境中,人民才能凭借自己的劳动过一种有尊严的幸福生活,社会才会在一种良序竞争中迸发生机活力。中国制度的根本目标就是在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基本需要的过程中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一、公正的实现依靠美好的社会制度

公正是一个复杂的价值词。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作为一个价值词,也有复杂的内涵和多方面的含义。如同古希腊人所说,公正或正义(Justice)总是长着一张“普鲁透斯”的脸。人们从不同维度、不同侧面会看到不同的“正义面孔”。尽管如此,从“公正的实现”理解公正,则是一个朴素明晰、毫无疑义的理解公正的进路。公正的实现总是依靠美好的社会制度。“中国制度”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

公正的实现通常有四个方面内涵。第一,从实现进程看,它包括了起点公正、过程公正和结果公正。第二,从实现性质看,它包括了形式公正(程序公正)和实质公正。第三,从实现内涵看,它蕴含有“作为公平的正义”“作为持有的正义”和“作为美德的正义”(“作为厚道的正义”)。第四,从实现主体看,它可以解析为“强者的正义”(“权贵的正义”)“资本的正义”和“人民的正义”。无论从哪个方面看,公正的实现总是受到特定的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总是建立在特定制度的价值根基和伦理基础之上。人们不可能脱离社会关系而离群索居地探索公正的实现,也不可能离开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制度而凭空构建一个抽象的正义社会的“理想国”。古往今来,人类对正义和公正的理解和探索,不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是由生活在特定社会制度或社会经济条件下的人进行的,都会带有所处时代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局限性。但是,不可否认,这些探索(即使是一些乌托邦式的正义想象或公正叙事)为我们留下了丰富的值得认真对待和广泛吸取的公正思想和正义观念的宝贵精神财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既是对历史上一切优秀的公正思想成果的继承和发展,又是对西方现代正义理论的借鉴与吸收,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公正观的创造性发展。

从马克思主义观点看,公正是人们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及其制度的首要价值追求,它蕴含三个方面的价值哲学意义:从其价值根基看,公正是人民的正义;从价值属性看,公正是制度的美善;从价值实现看,公正是制度的笼子。作为社会关系范畴,公正通常涉及“公平”和“正义”两个方面,是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念。作为价值观,它当然属于一种由社会存在制约的社会意识体系,是由社会存在所决定的,且集中体现为特定社会存在基础上的价值理想之引领和制度规范之约束。在这个意义上,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品质,而社会主义公正就是社会主义制度之善的功能展现,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之优越性的体现。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进行的伟大斗争和伟大实践,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筑就并实现社会主义公正的伟大理想。为此,我们要在中国制度之诠释和理解方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三大面向:一是面向人民的正义——中国制度的价值目标,就是面向并实现人民的正义;二是面向制度之美善——中国制度的“四个自信”,就是面向并实现制度之美善,并由制度优越性展现社会主义公正;三是面向制度的笼子——中国制度的法治用世,就是面向并实现完善的制度之笼子的构建,并用法治保障社会主义公正的实现。

二、公正是人民的正义:中国制度的价值维度

社会主义公正的首要标识就是面向“人民的正义”。它是中国制度获得正当性、合理性和道义性的价值基础,是中国制度在价值维度的一个总体性和整体性的存在“面向”。由此,我们在中国制度的总体性价值维度得出一条基本原则——公正就是人民的正义。

“公正是人民的正义”可以理解为“公正是人民的利益”之正义原则论题。这条原则构成了中国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核心和精神实质。由于中国制度以筑就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正为目标,以坚定不移地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为公正价值观之指引,它在精神根基上就把“建设美好生活、带领人民追求美好生活、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理解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价值旨归,是中国共产党自成立以来一直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

社会主义公正作为对制度之美善的不懈探索和伟大追求,其动力源泉来自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其价值目标既不面向“权贵的正义”或“强者的正义”(1)“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这一论断出自柏拉图的《理想国》。在《理想国》第一卷中,苏格拉底与智者色拉叙马霍斯关于正义的定义展开辩论。色拉叙马霍斯提出“正义是强者的利益”的论断,而苏格拉底则对之进行了诘难和反驳。色氏的观点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行正义是服务于强者的,但对行正义的人自身是没有好处的。他的论证思路是:统治阶级(强者)创制城邦的法律;统治阶级创建法律必定出于自身利益并维护自身利益;于是,统治阶级宣布,凡守法者就是公正之人,凡违法者就是不公正之人;然后,结论就是:如果一个公民服从城邦法律,而法律又是统治者制定的,这显然就是服务于强者的利益。虽然苏格拉底对色氏进行了有力的反驳,但是,色氏的论断似乎给出了一个关于正义之定义的魔咒,各种正义理论都需要应对色氏的正义推理。在此,我们认为,以“人民的利益”为价值旨归的“人民的正义”,是对“强者的正义”之逻辑的最有力的反驳和超越。,也不面向“资本的正义”,而是在反对一切“权贵的正义”或“强者的正义”、反对一切“资本的正义”的伟大斗争中,始终把人民的利益和“人民对美好生活的追求”放在首位,其实质指向就是“人民的正义”。因此,中国制度的价值维度,最为集中地体现在社会主义公正对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的不懈探索和伟大追求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公正的出发点和着力点,就是以“人民的正义”彰显中国制度的价值维度,就是通过落实“公正是人民的正义”的价值原则来实现对制度之美善的价值阐释和价值承诺。

首先,强调公正是人民的正义,是对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的强调和尊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中国制度建设的价值目标被明确表述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这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伦理觉悟(2)“伦理觉悟”是指把“人民的公正”及与之相关的“人民的利益”理解为一种普遍性标准和公共性原则并以之为基础建立有约束力关系的一种觉悟。在这种伦理觉悟下,“公正是人民的公正”在内涵逻辑上包括了“伦理之公”和“道德之正”两个方面。“伦理之公”,作为一种优先性价值,指的是一种伦理上的普遍性,即持一定的普遍标准对待一切人和一切事的一种不偏倚性,且以之建立起一种有约束力的关系——在“人民的公正”中,普遍性标准就是“人民的利益”。“道德之正”,内蕴一种对伦理上公允性、公平性的制度性承诺和德性追寻,它关涉到对于“制度正当性”(或制度之优越性)和美德之善的界定,是指制度和行为的合理性、善性和正当性——即,在规范和美德两个方面对“不正”或一切“不正之风”予以坚决的反击。,是在制度性质上对人民历史主体地位的强调和尊重。它表明中国制度的正当性基础和道义性根据需要我们从理论上正本清源。尤其需要我们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对人民的历史主体地位和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进行更为深入的理解和阐释。

其次,强调公正是人民的正义,是在起点上或价值原点上对中国制度的价值导航。一个社会,不仅要被设计成旨在满足其社会成员之利益,而且也有效地受到一种公开的正义观之导航和管理时,它才是一个管理良好的公正的社会。正义的事业是依靠人民的事业,是人人参与共建的伟大事业,是以人民的利益为价值目标之指引的事业。因此,“人民的正义”,一方面在价值理念上强调“公正就是人民的利益”,另一方面,在制度建设上强调用“利民”的正义观对社会进行有效的导航和管理。它把“利民”作为对“公平”的诠释和理解置于绝对优先地位,在理论逻辑上先行预设了由“人民是历史的主体”之事实推出“人民是目的本身”之价值,进而得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始终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的规范性指引。这是从价值始点上对中国制度之初心和本原的价值观勘定与确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正义观,就是尊重人民主体地位、代表人民根本利益、促进人民共同富裕的正义,是在基本社会制度层面体现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价值选择、价值导航和制度构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坚持把人民的利益放在首位,在制度层面用“人民的正义”的正义观对社会进行导航和管理。这是最大限度体现社会主义公正价值理念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伟大探索。

再次,强调公正是人民的正义,是在过程上或形态进程上对中国制度的价值塑造。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意味着在发展观上确立了“发展依靠人民、发展为了人民、发展成果为人民所共享”的指导思想。它把中国制度的价值塑造过程看作是“人民的正义”的实现过程,是“利民的公正”的一个具体展开过程。“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所以必须在全体人民的奋斗、经济社会发展的基础上,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逐步建立社会公平保障体系。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所以必须使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方向稳步前进。”[2]78—79强调公正是人民的正义,就是始终强调,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发展必须充分尊重人民群众的首创精神,通过制度之善调动和激发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以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根本价值取向;就是始终坚持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作为制定政策是否合理、是否公平正义的依据,以促进实现总体利益和局部利益、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短期利益和长远利益的辩证协调。

最后,强调公正是人民的正义,是在结果上对中国制度的价值承诺。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就是要在效用和结果上汇聚中国力量、创造中国奇迹。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承诺:“我们将更加注重公平正义。我们将从人民最关心最直接的现实利益出发,着力构建公平正义、共建共享的发展新机制,让经济发展更具包容性。”[3]这是人民正义论的正题法则之所在。它反对权贵正义论或强者正义论用权贵或强者的利益诠释社会公正,反对资本正义论用资本的利益诠释社会公正。在这里,我们不避简化之嫌要强调指出:公正既不是“强者的利益”(不是强者或权贵说了算),也不是“资本的利益”(不是资本的代表或利益集团的代表说了算),而是“人民的利益”(是人民说了算)。人民的正义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旨在促进人民共同富裕,让人民共享改革开放的红利,让人民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生态等各方面发展中拥有更多的、更直接的、更实在的利益和获得感,不断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有尊严的幸福生活。

总之,中国制度对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追求和诠释,是对“人民的正义”的追求和诠释,是对利民的公正的正义原则的遵从。它是“站起来”的人民主体论,“富起来”的人民共享论,“强起来”的人民中心论的一个相互贯通、内在一致的有机整体。(3)2017年7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发表重要讲话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不断取得的重大成就,意味着近代以来久经磨难的中华民族实现了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意味着社会主义在中国焕发出强大生机活力并不断开辟发展新境界,意味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拓展了发展中国家走向现代化的途径,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提供了中国方案。”这里提出的“从站起来、富起来到强起来的历史性飞跃”的论断,蕴含了人民主体论、人民共享论、人民中心论的丰富思想。因此,公正是人民的正义,其所彰显和体现的就是中国制度的价值维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价值观的真实体现和具体实现。

三、公正是制度之美善:中国制度的四个自信

公正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关涉制度之美善。因此,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在内涵逻辑上必须面向制度优越性。中国制度的当代呈现形式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其制度优越性体现在“四个自信”的坚持上。中国制度是一个开放发展的社会制度体系,它对社会主义公正的构筑和践行建立在对制度之美善的价值追求的基础上,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根本就是要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法。

追溯起来看,中国制度是在继承我们党民主革命时期探索的制度,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确立的制度基础上形成,在40年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中确立,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得到进一步发展的与时俱进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制度作为一个开放发展的社会制度体系,始终把追求社会的公平正义、构筑社会主义公正奉为一以贯之的正题法则。作为对制度之美善的不懈追求,中国制度以构筑和实现社会主义公正为自己的使命担当。它立足于我国国情,是对公正的政治制度、经济秩序、权力运行机制和社会组织模式的中国道路的探索。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设计和发展国家政治制度,必须注重历史和现实、理论和实践、形式和内容有机统一。要坚持从国情出发、从实际出发,既要把握长期形成的历史传承,又要把握走过的发展道路、积累的政治经验、形成的政治原则,还要把握现实要求、着眼解决现实问题,不能割断历史,不能想象突然就搬来一座政治制度上的‘飞来峰’。”[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命力,就在于这一社会制度是在中国的社会土壤中生长起来的。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的前提,使我们的每一项具体的社会制度设计或社会制度供给都必须与我国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现实国情相符合,只有扎根我们自己本国的土壤、汲取充沛养分,才是最可靠,最管用,也是最好的制度文明。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重点是要坚持“四个自信”,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第一,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要坚持道路自信。对公正的追求要坚持中国道路,既不能超越阶段,也不能落伍于时代,要把社会主义的本质特征和初级阶段的现实要求有机统一起来。我们要发挥中国制度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在基本制度层面妥善处理好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在具体制度层面解决好分配公正、司法公正、医疗公正、教育公正、环境公正等现实问题。

第二,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要坚持理论自信。理论自信来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形成、作用和进一步发展,来自中国制度对社会主义公正的实践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指导中国实践走向了成功,因为它在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发展进程中,循序渐进地抓住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机制、平衡机制和治理机制,揭示了影响当代中国发展的党政主导力量、市场配置力量、人民主体力量,正是这三种根本机制和三种根本力量促进中国实践走向了成功。”[5]坚持理论自信就是要坚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认识的自信,就是要坚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创造人民美好生活的自信。没有这种理论自信,我们就丧失了对社会主义公正的正确认识和良好的理论判断。

第三,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要坚持制度自信。培养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必须发挥中国制度的强大自我完善能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表明,中国制度能够根据时代发展和社会变迁不断作出改革调整,因而是一种能够自我完善、自我革新的制度。这具体表现为对改革开放的坚定信念上——即坚信只有顺应时代潮流,勇于改革创新,才能始终保持制度优势,构筑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

第四,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公正要坚持文化自信。中国制度是一种开放包容的制度,它植根于中华文化沃土,以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气度借鉴吸收古今中外优秀制度文明的成果,去粗取精,去伪存真,既吸收其合理成分又避免其弊端和局限性,不断应对和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课题和挑战。这种文化自信构成了中国制度守正创新、行稳致远的正义性和正当性,是培养和构筑社会主义公正必须具备的文化软实力。

四、公正是制度的笼子:中国制度的法治用世

中国制度的核心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它是对制度公正的不懈探索。让“公正”面向制度的笼子,或者用“制度的笼子”隐喻公正,从而提出“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当前中国制度建设将公正原则和公正价值观具体化且以之规范权力正当行使的制度公正的重点,是中国制度在法治用世及国家治理方面的一个至为关键的“面向”。

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公正,要建立公平合理的制度体系,把公正落实为具体制度,才能得到真实的实施。如何构建制度的笼子?怎样使用制度的笼子?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制度建设一定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他在谈到司法制度改革时说:“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6]只有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观,实现制度建设与社会公正的有机融合,才能在“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的制度公正建设中,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真正用民主法治的武器规范社会成员的行为和实践,更好地推进国家治理法治化、科学化、现代化。中国制度的探索历程,实际上就是用社会主义公正推进制度建设和制度公正,又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公正构筑社会主义公正的过程。一方面,国家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制度建设的当务之急,它不能脱离公正的制度体系,只有通过公正的政治决策、公开有效的政治表达或利益诉求、科学合理的政治参与,才能得到真正的实现。另一方面,建立公平合理的监督机制、问责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制度建设和制度公正的题中应有之义。因此,用中国制度构筑社会主义正义,着力点或重点是要在程序公正上下功夫,通过制度建设和制度公正构筑法治社会,构建好“制度的笼子”,通过“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才能避免由于权力的不受约束或不当监督而导致的腐败和不公正。

用中国制度构筑制度公正的第一要义,是在法律正当性基础上构筑制度公正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它是正当程序的基本支撑,是使一切公正的制度诉求和规范要求成为公正的前提。法治用世是人类文明的共同价值,是保障人民的自由、尊严和安全,维护社会良序运行的制度公正的体现。法治用世的基本要义就是对规则和程序的尊重。社会主义公正即是在此基础上向整个公共领域延伸。“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就是要确立程序公正或制度公正的底线,做到起点公正,过程公开,结果公平。

首先,制度公正是将公正原则具体化为公共领域制度建设的起点。大到治理一个国家,小到治理一个单位,一项政策或规章从做出决定、监督执行到具体落实,其实都面临一个基本相同的公正诉求,即无偏私。即是说,权力行使者必须公正行使权力,这是制度公正的基本要求。公共政策(制度)在设计、制订时必须做到“起点公正”。用现代法律术语说就是,“规章不能设定许可”。理由在于,如果规章可以设定许可,就使规章制定部门既可以当运动员,又可以当裁判员,这就导致了不公正或偏私的出现。一个公正的法庭,其程序公正的第一条原则或者“起点原则”必定是:“你不能做为你自己的法官”。这一条是在制度制定、执行诸环节上规范权力、使权力不得任性或偏私的基本原则。由此推展开来,由于公共政策关乎人民利益分配的公平正义,在起点上不能以部分公民的条件和情况作为根据,而应考虑所有人都一视同仁的情况和条件。按照这一起点公正的规则设置各种程序制度,以程序公正的法治搭建“制度的笼子”,才有可能将权力真正关进体现公平正义的“制度的笼子”。

其次,制度公正设置了按公正原则规范权利的行使,即权力应该以公开方式运行或行使。从制度建设的视角看,“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重在执行,重在公开。无论从历史还是从逻辑的视角看,我们在前面指出,中国制度本质上就是建立和不断完善能够实现社会公正的制度体系。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的旗帜和本质特征,要求以正当程序构建“制度的笼子”,形成好的“制度规范”;而好的制度、规章和规范,必须附加一个必要条件,那就是:它必须落实有力,执行到位,不变样,不变形,不受外来因素的干预,才能真正发挥“制度的笼子”的功能和作用,体现公平正义。这要求公共权力机关将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面向公众或者相关人公开。即是说,公权力的行使和运作不能暗箱操作,它必须公开,且只有处在人民看得见的情况下,才有可能是一种致力于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公共物品,才能体现制度公正的根本要求。所谓“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路灯是最好的警察”(4)这句话是曾经在1916—1939年期间担任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的路易斯·布兰代斯在其传世之作《别人的钱》中的经典名言。,“公正就是要让人看得见”。程序公正要求过程公正,就是重在强调一种“让人看得见”的公正。

最后,制度公正是社会主义公正的最重要的体现和保障,它的目标是结果公正。结果公正是用来测量“制度的笼子”能否真正关得住权力的标准或测试剂。它指的是每一个公民根据自身条件和情况获取大致相等份额的利益和取得同自身相配的结果。例如,市场公正或经济制度公正在结果公正的维度上,就是人们一视同仁地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力量,让每一个市场主体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开公平公正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总之,用中国制度构筑并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就是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建设中,推进全面小康社会建设和全方位的改革。只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建立和完善公平公正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才能实现市场公正、分配公正,才能以经济公正促进社会公正、以政治公正和法治公正体现社会公正,建成人民普遍幸福的社会主义,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综上所述,公正的实现必须依靠美好的社会制度。中国制度的价值理想和价值目标就是实现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我们要在中国制度的诠释和理解方面强调社会主义公正价值观的三大面向。

第一,面向人民的正义。中国制度的价值核心和精神实质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其价值目标作为“人民的正义”就是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实质是从“人民的利益”理解并践行社会主义公正。

第二,面向制度的美善。中国制度在实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公正的过程中展现为一个开放发展的制度体系。它是对制度之美善的不懈探索和伟大诠释。中国制度的价值目标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定不移地实现社会主义公正。利民的公正是以“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追求。它并非一蹴而就,而是在实践中不断发展、不断完善,其根本就是正确处理公平与效率的辩证关系。

第三,面向制度的笼子。中国制度实现社会主义公正的途径,就是建立公平合理的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制度体系。它是对制度公正的不懈探索。实现社会主义公正要靠“制度的笼子”。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当前中国制度将公正原则具体化并实现制度公正的重点。

上述三个“面向”分别涉及中国制度的价值维度、制度优越性维度和法治维度,是实现社会主义公正的价值基础、制度优越性前提和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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