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系时期广西少数民族社会风俗改良述论

2019-03-17 07:53李成生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3期
关键词:桂系夫家风俗

李成生

(吕梁学院 历史文化系,山西·离石 033000)

广西地处边疆,地瘠民贫,少数民族聚居,长期以来经济滞后,社会发展水平不高,风气未开,形成了许多陋俗。民国时期,新桂系统治广西后,实行了以同化为旨向的民族政策,开展了社会风俗改良运动,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本文拟对此试作论述,祈就教于方家。

一、恶风陋俗种种

据《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所载和专家研究,广西少数民族中最普遍的陋俗主要有以下几种:迷信的,包括星、相、巫、卜、风水、迎神、信命运等;野蛮的,如早婚、盲婚、生妻改嫁、赘婚、不落夫家、束胸等;邪恶的,包括赌博、嫖娼、游惰等;虚伪的,指婚丧生寿的浪费和无谓的应酬等。[1]于此择其要者而论之。

(一)迷信

迷信,不是指对某些人物、某些道理的盲目的信仰或崇拜,而是专指人们笃信星占、卜筮、风水、命相和神鬼等的思想和行为。民间的巫婆、神汉、算命先生、风水先生、巫医、神骗等职业迷信者,利用人们的这种思想而从事算命、看相、抽签、卜卦、看风水、跳大神、驱鬼、扶乩、用佛水仙丹治病等借以敛财的活动,就是迷信活动。[2]经过世代传承,已成为一种社会心理,深深地扎根于民间。

迷信之风,几成通俗,偏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尤烈,在民国广西各县志“信仰民俗”中几乎都有迷信习俗的记载。《凤山县志》载:“瑶人迷信其特有之巫觋,其供奉祖师,自谓系瑶族古代擅巫觋术之原始人。其作法,不用文字,但画符教道,或以口手足三部势,时而口念、手画,时而各个瞠目,时而扼腕、踯足而已,或画符于水使病人饮之。”[3]《宜北县志》载:“凡造屋、葬地,必先请堪舆先生看龙脉,纳砂水,定山向,择时日,然后起房、葬墓。凡遇发生疾病,举家忧愁,不求医药调治,迷向鬼神祈祷。”[3]《三江县志》的“信仰民俗”中对少数民族迷信的记载较为具体,录于下。[3](P964)

有病或延巫禳祷,除客籍汉人外,殊少服药者,而以侗人为尤甚,瑶服药者十之一耳。六甲、侗、瑶兼迷信堪舆家,而算命看相之习亦随地而有。

民生相公 六甲人供奉于香火堂,三年或七年必于废历之十月宰牲祀之,集亲大嚼,名为“十月神”,殊不知其所本。相传其祀神之黄豆,外姓忌食,则其祀亦由于迷信也。

盘古 瑶人祀之,固不可厚非,惟三年还小愿,七年还大愿,必请鬼师,悬神像,念经做法,凡七昼夜。

花林圣母及莫乙大王 壮人祀之,亦不知其所本。

二圣庙 所祀蓝氏兄弟也。家族之祀而移于社会,附以灵异之说,转近迷信。

(二)嫁后妇女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又称“坐家”“不乐家”或“长住娘家”,是流行于苗、壮、侗、瑶、毛南、仫佬等少数民族地区的一种特殊的婚姻习俗,源于古代的对偶婚,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在特定时期有它存在的合理性,然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问题日渐暴露。其产生的原因较为复杂,根据广西民团干校第五期学生在邕宁县沙井乡乐新村的调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早婚; (2)盲婚;(3)夫家的虐待; (4)娘家的纵容; (5)十姊妹的维系;(6)风流馆。这一陋俗,在农村中造成了许许多多的惨剧。有许多青年农民,不惜倾家破产,完成了婚事,由于新妇的离开,给新郎造成了严重的打击。[4]崇善县土民“或一月至男家暂居二三日,仍归外家,俟生子始来男家同居,往往有奸情发生牵连人命者。”[3]

(三)烟赌

烟赌娼为近代“三鸟”,严重毒害着人们的身心健康,而烟赌在广西尤为泛滥。广西气候不宜种罂粟,只有桂西少数县份有乡民种烟,但广西为西南各省鸦片销往广东和港澳的“孔道”,每年有相当数量的鸦片烟过境。据统计,广西壮民吸食者不在少数,流毒之广,超过前清。

广西赌博的形式主要有:(1)骰子。用三粒骰子,放在瓷器宝盒内,摇出点子,以定胜败。)(2)番摊,赌番摊的方法与掷骰子不同,拿一把铜钱或小石子来大家猜算,以定胜负。 (3)押宝,山票,白鸽票,花会等。(4)季节性的赌博有打画眉、打蟋蟀、打黄雀、打四喜鸟、斗鸡、斗鱼等。(5)家庭赌博的,有麻将、大字牌、捎六胡、扑克、十点半、要要、吊节、赶老羊、赶老猴等,甚至小孩,也赌虾公、鲤鱼、滚钱、掷牛眼,以博输赢。总之,花样繁多,可谓集赌博之大成。[5](苍梧县“惟自清末、光、宣以后,税烟、税赌,相沿至今,游手之徒,赌博为生。”[6]贵县“县城赌番摊及铜宝极盛,最小之圩市亦有赌摊一二台。”[7](P26)

(四)婚丧喜庆陋俗

根据方志记载和调查研究,少数民族地区的婚丧喜庆陋俗主要有:第一,婚姻上陋俗。(1)盲婚;(2)童养媳;(3)厚重聘礼嫁奁;(4)早婚;(5)过度的大张筵席;(6)闹房;(7)婢女陪嫁;(8)牲畜陪嫁—如有所谓“嫁奁牛”;(9)多妻制。第二,丧葬陋俗。(1)金钱玉器陪葬;(2)丧家请僧道作法;(3)请地师看风水。第三,喜庆陋俗。(1)生育子女,分送红蛋,做弥月,外婆送鸡米; (2)生日即寿旦,亲友送礼,主人大张筵席。[4]《贵县志》所载“生育子女”,近乎奢靡,浪费严重。[3]宜北县有“汤饼会”“弥月酒”“看儿”习俗,贺县有“报羌(姜)酒”“送羌(姜)酒”等。

这些陋俗的存在,对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产生了诸多不利的影响。迷信的人们,既崇拜鬼神,就会对政府的新建设事业持怀疑态度,而不予通力合作,使很多计划不能顺利进行;再有迷信者烧纸烛香炮、问星卦,这对贫穷的广西,数目不小。[1]女子不落夫家,竟有使不少青年走上了自杀的道路。这一陋俗,对于社会风气与社会治安,都有着很恶劣的影响。[4]鸦片、赌博和婚嫁丧祭的仪仗,虚糜钱财,也往往导致民众家道中落,负债破产。

二、新桂系的革新举措与风俗改良

民国时期,为增强与蒋介石抗衡的力量,新桂系统治广西后,实行了以同化为旨向的民族政策,开展了社会风俗改良运动。广西省政府先后颁布了《广西各县苗瑶民户编制通则》《广西各县市取缔婚丧生寿及陋俗规则》《取缔游惰办法》《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和《广西乡村禁约》等规章制度,要求各县市认真执行,开展风俗改革。其风俗改良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

(一)破除迷信

破除迷信分为积极的方法和消极的方法。积极的方法是使民众认识科学,懂得迷信的害处。科学常识的普及应注意下列各项:(1)自然科学常识;(2)卫生常识;(3)历史常识—注意时代的演进;(4)培养反对迷信的风气。消极的方法: (1)倒毁偶像; (2)禁绝僧道地师营业;(3)禁造迷信品物;(4)严厉的处罚。依照改良风俗规则规定,做乡村长的,决不通融,依着执行。[4]

在大力宣传和政府禁革下,少数民族地区的迷信之风有所刹住,收到了一定成效。宜北县“今医务所成立,人心渐信用药品,不再如前之迷信鬼神。”[3]三江县拆毁偶像淫祠,二圣庙庙址建为卫生院,三王庙易祀,其材料用于建设学校。[3]罗城“各神庙神像早经毁灭,神庙之祭仪已经绝迹。”[3]平乐县“其关于一人一家者,看相算命,风水择日,送鬼问仙,日渐减少。”[3]然迷信习俗根深蒂固,要想在短期内改变自非易事。三江县迷信鬼神习俗“虽历经严禁,其风少息,仍多牢不可破,盖非一朝一夕之积习故也。”[3]榴江县驱疫之习“至今此风仍未消减”。[3](P967)

(二)取缔游惰

游惰即为本有事做而不肯做事的游手好闲者。“他们将一切生活的劳动,都交给了他们的妻子儿女,他们自己却沉迷在烟赌中过生活。我们在有些乡村中所发现的所谓风流馆,就是他们的大本营。”[4](P4)为铲除社会的寄生虫,维持社会治安,必须取缔游惰。主要办法如下:(1)根绝游惰的来源,禁绝烟赌; (2)造成勤劳的社会风气;(3)实施强迫劳役。这在《取缔游惰办法》中作了详细的规定,乡镇长或村街长如执行不力,应受到免职或记过的处分。根据统计,此举收到了一定的成效,广大城乡的游惰之风很大程度上得到了改观。

(三)取缔嫁后妇女不落夫家

不落夫家严重影响了新桂系“新政”的实施,新桂系将其作为风俗改良的重点。《广西乡村禁约》第三十九条规定: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先由乡村甲长予以警告,如仍不遵即呈报县政府依照省颁改良风俗规则,处以拾元以下伍元以上之罚金。第四十条规定:凡容留女子嫁后不落夫家者,由乡村甲长责令送回夫家,如有不遵,处以拾元以下之罚金。在作出强制规定的同时,也注意劝导。广西民团干校第五期学生在邕宁县沙井乡乐新村的实习调查中,对此项工作尤为重视,收到了不错的效果。在结业学生实习报告书中,有这样的说明。

自从各乡成人教育妇女队普及之后,受了教育的熏陶,她们恍悟了不落夫家是女子的耻辱,谁也不愿意再做这种事了,从前以嫁后在夫家住为耻辱,现在反以不落夫家为耻辱,从前她们与男子在风流馆里唱着那些不堪入耳的淫歌,现在她们集体在学校里唱着悠扬动听的军歌了。[8]

宜北县“数年来,改良风俗会成立,积极宣传,严禁女子不落夫家,现今此种陋习亦逐渐消灭矣。”[3]三江县“近来此风已泯,与客籍汉人无异矣。”[3]龙州“此风已于最近革除矣”。[6]

(四)禁绝烟赌

民国时期,新桂系相继推行烟赌禁政。新桂系禁烟的主要措施是厉行“四禁”,即禁种、禁运、禁售与禁吸。[9]纵观之,新桂系的禁绝烟赌政策,取得了一点成绩,但远远未能达到预定的目标。根本原因在于:(1)烟赌税收乃新桂系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新桂系当然不可能真正“禁绝”;(2)军警、地方官吏的腐败,各种规章制度并未切实执行。所以,这样的烟赌禁政只能是表面文章、越禁越烈。

(五)婚丧喜庆及其他风俗的革除

新桂系主要采取的方法有治标、治本两途。治标即运用政治力量,如要注意到法律、制度的帮助,比方堕胎、溺婴是为法律所不许,多妻是婚姻制度所限制的,这些都要以法律来制止,使民众不得不把不合理的旧有风俗习惯革除。治本即运用教育的力量,改善民众的生活,提高民众的知识水平。[4]新桂系对少数民族实行“特种教育”,先后颁布了《广西省苗瑶教育实施方案》《广西苗瑶教育委员会组织大纲》《广西特种师资训练办法》等一系列法令法规,通过教育促使其同化,同时还举办多种活动用以倡导新的生活方式,提高其生活水平。通过改革,各民族间的交流逐渐增多,民族同化现象更趋普遍。同正县瑶、壮两族“多从山内徙居山外,渐与汉人通婚,形将与汉人同化。”[6]凤山县“瑶人迄今男女老幼群围火铺而睡,不设卧室,近与汉人同化,亦设有门,并分内外,富者亦有帐被,已不围火铺矣。”[3]《桂政纪实》更是宣称,除言语不同外,壮人、瑶人与汉族已经混合同化。[10]

但同时有些规定并没有尊重当地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如《广西省改良风俗规则》规定:不准穿耳束胸,违者处一元以上二十元以下之罚金。凡麇集歌圩唱和淫邪歌曲,妨害善良风俗,或引起斗争者,得制止之。男女蓄发不得过颈,女子留发过颈者,须结束,不得披散,并不得奇装异服,违者处一元以上十五元以下之罚金。少数民族的语言、服饰、饰品也被列入改革之列,规定说汉语,改装易服,不准穿裙刺绣等等。有的地方强行剪发易服,钩破妇女衣裙。金秀设治局局长刘延年进入大瑶山后,大搞“开化”瑶民,没收民族饰品,指使部下强娶瑶女。[9]

唱山歌、赶歌圩,是桂西南、桂西地区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他们所唱的不过是一些爱情小调、生活情歌,事实上并无取缔之必要,而新桂系却强行将其解散,致使与民众多次发生冲突。[9]“穿耳束胸”“女子留发过颈”“奇装异服”或许是女性体现美感的外在表现,新桂系却加以禁止,推行同化政策,未免有点过头。

新桂系的少数民族风俗改良呈现如下特点:(1)地域差异。一般说来,接近汉族或“汉化”区域的变化较大、桂东比桂西变化明显;(2)民众参与度不同。总体来看,知识分子、“开化”分子和青年学生积极参加,其他民众往往被动加入,由于新桂系的民族偏见,致使各民族间仍存在隔阂,不少少数民族怨言甚多,抵触情绪严重,甚至酿成冲突。(3)各项运动的开展情况及成效不同。妨碍新桂系“新政”的不少陋俗多被强制革除,成绩斐然;社会风俗诸如服装、婚丧礼仪等多由民众自发进行,新旧杂糅,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禁绝烟赌力度不大,成效不著,收效甚微。

三、结语

民国时期,新桂系“主政”广西后,为巩固统治,实行了以同化为旨向的民族政策,开展了社会风俗改良运动。纵观新桂系对少数民族的风俗改良,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社会风气渐为改观,广西少数民族的“生活态度即向上转变”,值得肯定的方面很多。同时,新桂系的社会风俗改良运动也为我们正确处理民族关系留下了宝贵的经验教训,值得我们认真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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