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利的刑事科学思想

2019-03-27 23:57
福建质量管理 2019年1期
关键词:菲利犯罪人天生

(湘潭大学 湖南 湘潭 411100)

一、主张刑事科学的目的在于解决实际的犯罪问题

菲利申明,实证派犯罪学首先研究犯罪的自然起源,然后研究其法律后果,通过社会和法律手段提供对导致犯罪产生的原因产生最大影响的各种救治措施。具体来说,实证派刑事科学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通过人类学、心理学和犯罪精神病学对作为个体事实的犯罪进行科学研究;

二是通过对犯罪统计学、专题研究和比较种族学对座位社会事实的犯罪进行科学研究;

三是这些科学研究的目的是将预防性质和镇压性质的社会防卫措施系统化。

二、提出犯罪原因三要素相互作用论

菲利否定了自由意志学说,提出了犯罪原因观,即著名的三要素相互作用论,将各国重复出现犯罪的原因分为了人类学的、自然的和社会的三类。

(一)三要素的概念

人类学因素是犯罪的首要条件,由罪犯的生理状况、心里状况、个人状况组成。菲利认为人类学因素仅适用于惯犯和天生犯罪人,该观点指出并澄清了龙勃罗梭关于天生犯罪人论观点的错误。

自然因素是我们生活于其中,但未予以注意的自然环境。菲利从三个方面论证了自然环境对犯罪的影响:一是自然因素对经济状况的影响很大,恶劣的自然环境可能导致贫穷;二是自然因素直接作用于个人,对个人的行为产生影响;三是季节对犯罪的变化具有明显的影响。

社会因素可以概括为“任何足以使人类社会生活不诚实、不完满的社会条件”。菲利特别强调贫穷对犯罪的影响,此外,他认为财富本身就是犯罪的一个原因,因为富者沉溺于赌博、金钱之争,在赌博中进行欺诈、或进行通奸活动。

(二)三要素的关系

在三要素的关系上,菲利认为,任何犯罪都是这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且三个要素互为因果,但三要素在不同类型的犯罪中所发挥的影响不同。菲利发现,他所研究的国家中有一个最显著的一般现象,就是最严重的犯罪稳定不变,比较轻微的犯罪持续增长。因为,最严重的犯罪都是侵犯人身性质的犯罪,往往是天生犯罪人和精神病犯罪人从事的,受社会因素的影响不大;而轻微犯罪都是侵犯财产性质的犯罪,多为偶犯所为,受社会环境的影响较大。如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明显导致侵犯财产罪增加。

(三)犯罪饱和论

根据以上对犯罪原因的分析,菲利推导出了著名的“犯罪饱和论”,即每一个国家客观上都存在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这三类因素,但是这三类因素又是不断变化的,这些因素的变化将引起犯罪现象的变化。

由于犯罪超饱和现象的存在,不能认为犯罪具有机械的规律性,真正的犯罪饱和法则是指一定的自然和社会环境与犯罪数量之间成比例,犯罪的数量随着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犯罪统计决不会一年又一年的保持一个标准。这里存在的是一种动态而不是静态的规律性,因此可以得出一个结论,那就是犯罪现象并不是宿命的或人类命中注定的不可改变的命运,而只不过是由其原因所决定的,通过改变其原因的活动可以改变原因的结果本身。

菲利的三要素犯罪原因理论首次以多因素论来解释犯罪的成因,标志着犯罪学多因素理论的建立。与单因素论相比,多因素论不仅仅反映了犯罪现象本身的复杂性,而且也反映了犯罪学研究水平的又一提高。这无疑是犯罪学发展史上的一大进步。

三、科学地实施犯罪预防

犯罪的差额是由物质条件和社会条件决定的,通过最易改变的社会环境,立法者可以改变自然环境即人的生理和心理状况的影响,控制很大一部分犯罪,并减少相当一部分犯罪。“一个真正文明的立法者,可以不过多的依赖刑法典,而通过社会生活和立法中潜在的救治措施来减少犯罪的祸患。”这是菲利的基本观点,他强调用刑罚替代性措施和立法政策来瓦解社会矛盾。在这一点上,菲利的观点与李斯特的观点是一样的——最好的社会政策即最好的刑事政策。

菲利认为,犯罪就是社会疾病,对于社会疾病应对症下药。社会对犯罪现象所采取的最有效、最有利的防卫措施,一是改善社会环境,对犯罪进行自然预防,并以此来代替刑罚;二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消除罪犯的,根据行为人是否可以治愈、在犯罪形成过程中的影响来决定。

四、对犯罪人的分类及相应对策

菲利根据犯罪原因的不同,将犯罪人进行了分类,并给出相应的治疗方案。

一是天生犯罪人,他引用了龙勃罗梭的统计资料证实了天生犯罪人的存在,认为这些人具有某种天生的退化现象,使其倾向于犯罪。

二是精神病犯罪人,具有某种遗传性精神错乱的罪犯。主张建立精神病院来监禁和治疗精神病犯。

三是习惯性罪犯,主要由于社会对犯罪的预防和镇压措施无效而染上犯罪习惯的人。

四是偶犯,没有任何先天固有的和后天获得的犯罪倾向,只是由于经受不住诱惑犯了罪,如果没有这些诱惑,他们不会犯罪或是不会继续犯罪。

五是情感犯,是指受情感支配而犯罪的人。“情感犯能够抵御导致偶犯犯罪的非意外力量的一般诱惑,但不能抵御有时难以抗拒的心理风暴。”

对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和习惯性犯罪人实行不定期隔离,并建立与此相适应的附条件释放制度。只有在对罪犯进行生理、心理学的检查之后才能批准,而不仅仅只是对有关文件做些官方审查而已。

对轻微罪犯施以赔偿损失代替短期监禁。在这类案件中,行为人不是危险的,因此监禁对他来说更不恰当不公正,甚至可能会造成危险的结果。因为如果司法机关使公众鄙视这类罪犯,将他们送进监狱,其恶行在出狱时会比入狱时更大。

对精神病犯设立专门犯罪精神病院隔离,隔离的期限应当是不定期的,直到他能够适应社会而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为止。

五、反对机械适用无罪推定,呼吁废除陪审团制度

菲利反对机械的适用无罪推定,认为应当恢复“案情不清”或“证据不足”的裁决。并且菲利还批评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认为这样不利于审判真正的罪犯。菲利认为陪审团不一定能带来公正的审判,比起他们所带来的优点,其缺点更明显,因此主张取消陪审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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