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探究

2019-03-29 12:01邓丹郸
商情 2019年7期
关键词:措施

邓丹郸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物质财富的急剧膨胀,夫妻家庭生活中的财产类型也逐渐多元化。夫妻约定财产制符合当前经济的发展趋势,满足了夫妻财产类型多样化的要求,夫妻财产制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下在《婚姻法》中得以确立。但因其抽象性与模糊性,导致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践过程中有着诸多灰色区域,本文旨在通过对其分析提出一些相应的措施及对策。

【关键词】夫妻约定财产制;第三人效力;措施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述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概念解析

夫妻约定财产制就是法律允许双方以协议方式,对夫妻结婚以前以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所有权的归属,夫妻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以排除法定财产制适用的制度。相比于法定财产制而言,如果夫妻之间约定了财产制,则排除法定财产制的适用,直接根据夫妻之间的约定来解决问题。法律规定的约定的财产制模式有:夫妻之间各人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对财产共同共有、对财产部分共有部分不共有。对于这三种模式当事人只能够选择其中一种。

(二)夫妻约定财产制的法律意义

社会进步了,人们的思想也进步了,个体意识独立意识也逐渐在夫妻双方之间显现出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产生以及发展不仅推动了法治进步,也给我国千千万万的家庭带来了和谐稳定。首先在立法上,夫妻约定财产制给了公民自主处置自己财产的权利,让法制能够与时俱进贴近生活,能够完善整个法律体系,促进我国的法制体系的进步;其次在司法实践当中确定夫妻约定财产制有助于预防并减少纠纷,当夫妻感情破裂要解除婚姻关系时在财产关系上也能够划清界限以及相关债务清偿,避免出现不公平的财产分割,同时也能给司法实践减轻了工作难度节约司法资源;最后在现实生活当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度的完善能够让夫妻双方在订约时以及出现纠纷时能够找到准确的法律依据,更好的维护各自的合法利益,从而促进夫妻关系,促进家庭和谐,更好的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范围小

从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当中可以看出,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是夫妻,我国法律只承认经过婚姻登记的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事实婚姻才算是合法婚姻,其他的并没有作出相关规定。但是从我国的国情来看我国的婚姻形式除了合法登记了的婚姻以及事实婚姻以外还有非婚同居的存在,而且还占有较大的比例。对于事实婚姻当中的当事人我国是承认其具有婚姻的效力,但是对于非婚同居却还是一个灰色地带,制度尚不明确和完善。

在现实生活当中非婚同居现象很普遍,尤其是在一些农村地区,很多“夫妻”都没达到结婚年龄,仅仅是在当地举行了婚宴便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有很大一部分到了结婚年龄也未去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这种情况在农村是非常普遍的。对于这种具有婚姻外观的非婚同居当事人,也就是如同合法夫妻一样共同生活仅仅是没有进行婚姻登记,而对于这样一个群体,我国立法对他们的态度是不统一的,制度也不完备。

(二)我国对夫妻约定财产制中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规定不明确

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度分为对内和对外两种效力,对内效力是指该协议仅在夫妻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夫妻双方应该对该协议负责,若违反了该协议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外效力是指夫妻之间的财产协议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从《婚姻法》中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夫妻双方对财产的协议只有明确告知了第三人才能对其发生效力,如果发生争议,该夫妻需要承担已经明确告知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我国相关法律并未规定夫妻约定财产要公示,而夫妻约定财产的协议仅仅是一个家庭内部协商的结果,具有较强的隐秘性,若当事人不告诉第三人那么第三人便无从知晓;同样的若当事人告知了第三人相关的协议,但是第三人却不承认,这便很难界定第三人是否知情,同样也很难取证,这给司法实践增加了很大的难度。

三、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完善

(一)增加夫妻约定财产制的适用主体

上文中已经陈述了关于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对象是“夫妻”,而对于“夫妻”的界定并没有明确,是否包含非法同居中的男女双方还有争执,本文认为不能够简单的进行否定或者肯定的,应该分隋况做出具体的规定。对于具有婚姻外观的男女双方应该列入夫妻约定财产制的主体中,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不具有婚姻外观的非法同居当事人则不能够列入约定的主体中,因为其连最基本的夫妻外观都不具有,则完全不符合夫妻的要件,不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否则会给法院工作带来巨大工作量和难度,还会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本文认为对于“夫妻”的定义应该加上非法同居当中具有婚姻外观的男女双方。

(二)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对第三人的效力

夫妻之间即使约定了分别财产制,如果在实践上损害第三人的利益,仍然需要举证。但是举证的难度是相当大的,所以为了更好的完善夫妻约定财产制中有关对抗第三人的效力问题,本文建议可以借鉴上文中所介绍的法国公示与申明相结合的对抗模式。因我国人口眾多,家庭模式相对比较复杂,采取这样的模式让当事人有了较多的选择,也更利于实践中适用。

而对于夫妻之间债务的约定,应该对此作出详细的规定,防止出现实践中一律采取推定原则,从而损害夫妻一方的利益。本文结合实践中夫妻约定财产制出现的问题,认为应当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划分,避免法官在判案中一味地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忽略了夫妻之间约定的分别财产制。在此划分之后,如果夫妻之间再对此债务进行约定,则不产生约定的效力,法官可以直接推定为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清偿。对于不在划分之内的债务,夫妻之间又对此做了约定的,法官则需要根据约定来判案,这样夫妻之间或者第三人的举证责任也会减轻很多,对办案效率的提高起了很大作用。

四、结语

夫妻约定财产制不仅事关夫妻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而且还事关中国千千万万个家庭的和谐与幸福。而目前我国夫妻约定财产制在实体上和程序上都还有很多不足之处,所以我国的夫妻约定财产制还需要完善。本文结合相关资料文献,以及自己的一些想法提出了一些建议,希望对我国法制建设提供绵薄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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