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研究

2019-03-29 12:01王颖
商情 2019年7期
关键词:界定完善

王颖

【摘要】我国社会经济飞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家庭财产结构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使夫妻财产分割成为离婚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争议最多的部分,致使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界定成为焦点。虽然我国多次对现行婚姻法进行修改并制定了相应的司法解释,但法律的规定仍有很多有待完善和调整的地方。比如,在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上缺乏统一的规定,使得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没有列明的财产类型判决不一致,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关键词】夫妻共同财产;界定;分割;完善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和特点

(一)夫妻共同财产的概念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规定并调整,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夫妻双方所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具体是指从夫妻结婚后到离婚之前或一方死亡后的这段时间(法律另有规定、夫妻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特点

其一是主体的特定性,限于夫妻双方。未婚同居、婚外同居等暂无符合法律规定的婚姻关系的男女双方以及无效婚姻、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两方,均不得成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主体。同时,婚姻家庭内部的除夫妻二人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亦不得成为该主体。其二是同时具备人身性与财产性。人身性是夫妻共同财产区别于其他一般财产的特殊性。具体可以体现在夫妻财产之所以突出“共同共有”,是基于其先成立婚姻这一人身关系,其后双方财产才被赋予“共有”的特质,为婚姻关系中的两个主体所共同所有、共同支配、共同处分,而抛开婚姻这层外衣,双方各自的财产依然具有财产性,但只是普通的财产而已。其三是范围的广泛性与种类的复杂性。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在我国《婚姻法》中有明确表述: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收益(3)知识产权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财产,但木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立法规定来看,其范围之广显而易见,就其种类而言,有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财产,有可期待的无形财产,亦有二者共存。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约定优先原则

为了突出尊重夫妻双方意思自治的精神,我国《婚姻法》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在符合《婚姻法》原则的大前提下,以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先,最大限度地满足了他们对个人财产进行自由处分的需求。财产约定自进入立法以来,受到了广泛的关注与运用,同时也使法律规定出现了一些细小的盲区,具体体现在夫妻财产约定的生效时间上。

(二)夫妻权利与义务平等原则

婚姻关系作为民事关系的一种,其当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基于这种男女地位平等的理念,许多国家都在其本国婚姻法中明确规定了,无论对该共同财产的贡献大小,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均享有平等的所有权,以维持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此原则在上述国家被认为几乎是无可争议,也只有真正贯彻这一原则,才会在分割共同财产的过程和结果中体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三)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无论是婚内的共同财产分割还是离婚财产分割,都可能是出于一方过错而导致,在分割财产的时候,照顾无过错方就成了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也直接体现在了我国《婚姻法》的立法规定中,若一方有姘居、重婚、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或虐待、遗弃婚姻关系另一方,或对其使用家庭暴力,或有赌博、吸毒等恶习,那么该方当事人对婚姻关系造成了破坏,即为有过错,在分割财产时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

(四)适当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原则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的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根据具体隋况,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权益的原则判决”。夫妻双方离婚本身给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精神都带来了不利的影响,所以,为尽量满足子女的实际需求,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要适当给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

三、目前我国共同财产认定存在的立法缺陷

(一)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缺乏统一规则

我国《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多使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范围。例如:2001年《婚姻法》第17条和18条就分别列举了五种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列举的优势在于在司法实践活动中方便使用,不会造成歧义。但仅通过列举规定共有财产和个人财产,没有统一的规则就会造成立法上的漏洞,难以应对新的法律问题。没有具体的标准,遇到《婚姻法》没有列举的财产种类时认定其歸属就缺少了依据,容易造成范围的扩大。

(二)在立法理念上过于保护个人的财产权利

伴随经济的不断发展,有的人把物质条件当成了选择结婚对象的首要条件,然后再通过离婚分得对方的部分财产,从而过上富裕的生活。这种行为是违背道德伦理的,同时也与我国婚姻法的宗旨相违背。现行的婚姻法希望通过立法制止这种不良的现象,因此趋于对婚姻内个人财产的保护。2001年《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规定除有约定,夫妻个人财产,不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我国现行法律过于保护个人财产,忽视了对弱势一方的保护。

四、我国夫妻共同财产认定规则的完善

(一)尊重婚姻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允许当事人意思自治是民法调整私有关系所具有的一个显著特点,婚姻法是民法的一个组成部分,理应允许当事人对个人事务意思自治。在婚姻中每一个人都是不同的,有着不同的需求和期望,甚至是同一个人在不同的时期对婚姻也会有不同的理解和需求。因此,法律在设计上应该更加富有弹性,允许当事人在法律和伦理范围内选择自己的夫妻财产模式。

(二)实现婚姻领域内的利益平衡

“只有当社会或法律为当事人提供了经营、建设成功婚姻的公平合理的环境时,人们才愿意将婚姻视为对自己有利的事业,或者将婚姻视为值得自己付出努力去追求的价值。因此,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要考虑婚姻关系的特殊性,不仅仅要考虑夫妻双方的财产投入,还应该考虑情感、精力、时间等方面的投入,法律应当是夫妻关系的润滑剂,平衡夫妻间的财产利益,这样才能鼓励人们不断地对家庭投入情感和精力,维持家庭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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