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商西周法律制度研究

2019-03-29 12:01李嘉雯
商情 2019年7期

李嘉雯

【摘要】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经历了四千多年的发展历程,意志没有中断,其连续性、系统性和完整性是世界其他文明古国所少有的。中华法制文明是中华民族智慧与理性结晶,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和法文化的深厚底蕴。中华法制文明的其源具有多元性,活动在长江流域的三苗最早地出现了财产的私有制和阶级的分化。活动在黄河流域的华夏族大约在公元前21世纪建立了第一个阶级王朝夏朝,制定了夏刑,揭开了中华法制文明的历史大幕。华夏族以其特有的先进性、包容性、综合性成为中华法制文明不断发展的重要载体。

【关键词】商法制;夏法制;西周法制;明德慎罚

一、夏法制

氏族社会的习俗是逐渐形成的群体意识,最初表现为对大自然界、图腾、神和祖先的崇拜;而后逐渐发展为约束人类自身行为和维持氏族社会的行为规范,如对侵犯氏族公共利益的惩治、为同族复仇、维护财产的公有与分配。在这些习俗的基础上进一步演变为氏族社会的习惯法。

原始社会末期的父权制度时代,也是私有制和贫富分化急剧发展的时代。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氏族公有制的基础不断遭到冲击,当人类创造的劳动产品,除满足自身生活需要已可能有微小剩余时,私有财产便不可避免地发生、发展起来。为了掠夺和扩大对社会财富的占有,还不断地发动对其他氏族部落的掠夺战争。

掠夺战争加速了氏族内部的阶级分化,并使武装力量的性质由代表全氏族、部落的利益,演变成保护少数氏族领袖利益的私属武装。曾经是氏族公仆的氏族首领最终成为统治整个氏族的权威。伴随氏族民主制一天天瓦解,氏族血缘纽带也失去了对氏族内部新关系的约束力。不仅如此,氏族领袖的职位也成为嫌贵家族争夺的对象。至夏启,终于废除了传统的氏族选举制,即《孟子》所说的禅让制度,确立了王位世袭传子制度,建立了第一个“家天下”的王朝,夏启成为中国第一代国王。

由此可见,形式上的“传子”与“传贤”的斗争,实质上却是维护与争夺统治权的斗争,是赤裸裸的权力之争。斗争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一族内的和平方式解决,而只能采取流血战争的方式。由于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王位世袭制度,符合历史发展的潮流,因而是不可逆转的。根据古籍记载,自夏禹至桀十四世,十七王,系统十分明确,说明以夏贵族家族为中心的奴隶制王朝已经巩固地建立起来了。

二、商法制

从夏朝建立国家时起,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至商朝已经趋于定型阶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王权、族权、神权三者统一的专制王国。

商朝建立以后,传十代至盘庚,迁都与殷,此后国力显著发展,统治将于达到今之河南黄河两岸地区,以及山东的大部分和河北、山西的一部分。随着国家管理规模的扩大,职官执掌的分工也初步划定,形成了以王位中心的职官管理体系。

所谓内服是商朝中央职官的统称。其中,有地位显赫的王的辅臣。此外,主管力役之征的司徒、公官司空、刑官司寇是重要的行政官。中央职官,虽然形成一定的规模,但总的说来结构既不严谨,也没有确定的职权划分,这是在当时很自然的现象。

商朝的民事与经济法律,内容比较简单,更没有形成体系,但作为一种调整特殊对象的法律规范确实是存在的。

在奴隶占有制度下,社会分裂为奴隶和奴隶主两个对立阶级。奴隶的主要来源是战俘,也有一些平民因为犯罪而沦为奴隶,即“罪隶”。他们是商朝社会被统治和被剥削的阶级,同时也是创造社會财富的最基本的阶级。但他们不仅过着牛马般的生活,连生命也无任何保障,而经常被当成“人殉”、“人牲”惨遭杀害。

商朝的经济法律还很粗疏,主要是赋税与货币的法律规范。

商朝的赋税集中表现为田赋,诗借助奴隶的劳动力耕种公田的一种力役剥削制度。商代的货币主要是“贝”。贝原是一种装饰品,在交换不断扩大的过程中发展成一般等价物一一货币。盘庚称贝玉为“好货”、“货宝”。他命令臣民迁居时,一定要“具乃贝玉”。商王和贵族们常常用贝赏赐臣下。

三、西周法制

西周仿夏商旧制,建立了以国王为首的努力主贵族阶级专制主义的政治制度。凡属国家大事概由王命决定,所谓“礼乐征伐自天子出”。商时象征王权至高无上的“余一人”的称号,仍然为周王所垄断。

为了建立周朝对全国的统治,巩固以宗周围中心的根据地,周初实行“以藩屏周”为目的的大规模的封邦建国。将土地、人民分封给同姓子弟、姻亲和功臣,所谓“受民受疆土”。根据古籍记载,武王、周公、成王曾先后建置七十一国,周贵族一般都得到封底做了大小诸侯。封邦建国建立了诸侯拱卫王室独尊的通知系统。受封的各诸侯国公尊周王为天下共主,承担拱卫王室、缴纳贡物、朝觐述职、守卫疆土、参加征伐等义务。同时,按照洛邑的模型和西周的法制建立起封国的通知机构和礼乐行政。

明德慎罚并不是削弱刑罚,而是为了更有效、更准确地适用刑罚,防止因滥刑而激化矛盾。一方面,以德施刑,减少刑罚的阻力,提高刑罚的效果;另一方面,以刑成德,通过“义刑义杀”,不仅可以“止辟”,而且加强德的权威。

由于周统治者鼓吹以德配天,明德也就是敬天,以德施刑实质上是代天行罚的另一种表现形式。在明德慎罚立法思想指导下,周朝把刑罚的打击重点放在“不孝不友”等严重犯罪上。要求执法者“敬典”,即不能凭个人喜怒贸然决断。这在当时的确缓和了周初面临的严峻形势,并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奴隶主贵族恣意地司法滥刑。

明德慎罚最足以反映周法制文明的时代特点和周初统治者卓越的政治才能。以明德慎罚取代天罚,具有更强烈的政治号召力和更广泛的社会渗透力,明德慎罚思想的法律化带来了周初的法制秩序与成康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