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人权保护因素及其现代意义

2019-04-15 01:45凌宏强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人道主义

摘 要 我国古代法律让人联想到的大部分是一些严刑峻法,实质上其中一些立法技术之高超、制度体系之周密,甚至当代的法律制度也不能与之相媲美。我国古代法律中,也蕴含有对于人权保护的内容,这对于树立文化自信、反对历史虚无主义,对于当前的法制建设和改革仍然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和参考价值。

关键词 古代法律 人道主义 人权保护

作者简介:凌宏强,淮南师范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01

人權,一般来说是人区别于动物的一个标准,具有道德层面上、法律层面上、政治层面上的重要意义。政治制度意义上的人权是在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之后才诞生。它是由西方文明而产生,但并不是西方文明所独具的,更不能并表明中华文明中没有人权观念和人权意识。中西方不同的社会文化环境、不同的文化土壤,所形成的文明、所含养出的中西方法律文明必然会存在着较多的差异。这种差异也不用去过分的夸大,两者是同中有异、异中有同、同大于异。在对待人类最基本的道德方面、最根本的人的生存和发展方面等都有着相同的看法,尊重自然,尊重人的生存发展。尽管在政治制度和具体的条文存在着明显的不同,但其中所蕴含的思想却又大同小异。

中国古代法律数千年间不断延续发展,其中有残酷的刑罚,也有人性的一面,对于前者我们应予以正视,不能简单地用今天的眼光和视角去看待和评析古代的法律。应当看到历经千年的中华法系血脉当中的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本文就中国古代法律中所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权保护因素进行浅析。

一、古代法律中人权保护因素的思想基础

华夏土地孕育出的中华法系具有其独特的风格与特征,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统治者所奉行推崇的思想学说日趋稳定,立法思想也发生了转变,从以法治国到以礼治国、明德慎罚、德主刑辅,刑罚的方式也从野蛮而日趋文明化,即便是在君主高度集权时期,所颁布的律法也并未完全的忽视人性,这与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以及古代法律的指导思想有着紧密的关系。

(一)“礼治”思想

礼最早就是作为一种宗教祭祀的礼仪而出现,经过夏、商的发展至西周时,其内容已经涵盖人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周成王继位以后,其叔父周公旦开始辅政,史称周公。成王年幼之时,曾由周公长期摄政,其主持制定周礼。周礼在继承原有礼的全部内容的基础上,融合了周的一些固有传统,形成了以宗法等级为制度根基的一种行为规范和礼仪形式,实现天意、神权、君权、宗法制度以及政治制度的高度交汇融合,从现代法律意义上,《周礼》可以视为宪法性文件,是西周的立国之本,治国之纲。“道德仁义,非礼不成,教训正俗,非礼不备。分争辨讼,非礼不决。”由此亦可见,《周礼》不仅仅是西周上层建筑之间的政典,也是诸多社会行为的规范。西周吸取殷商暴政亡国的教训,推崇“礼治”思想,用周礼代替严刑峻法,通过血缘关系的纽带联系维护宗法等级和权威,以道德教化为主、刑罚手段为辅。

礼不仅影响了西周的立法思想和刑罚制度,其对于后世的影响也较为深远,礼法并用,后期出现的儒家思想在一定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周礼,“礼治”思想也为后世历代所沿袭继承。

(二)儒家思想

儒家的核心思想是“仁”,“仁者,人也。”孔子把“仁”当作最高的道德境界,把构建人人互敬互爱的和谐社会作为自己的政治理想。儒家思想充满着人本主义,在人与人之间讲仁爱,即“爱人”,爱护人、尊重人性;其在政治上体现为“仁政”,孟子曾提出“君舟民水”“民贵君轻”,在当时不符合新兴地主势力的利益,得不到实行。秦朝的迅速灭亡,也从侧面印证了法家的严刑峻法不是安邦之策。到汉武帝时期,董仲舒将法家、道家、阴阳家等其他学说中有利于封建统治的内容吸收引入到儒家思想之中,天人感应、大一统等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思想,最终被汉武帝所采纳,并在后来的数千年封建社会被奉为正统思想。儒家思想成为治国的方针,必然会推动法律制度的儒家化,“春秋决狱”“引经决狱”,对汉朝的司法制度和刑事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成为当时的主要立法指导思想和法律依据。我国封建法律制度自汉朝开启了儒家化的进程,并在后世不断得到发展和完善,儒家思想中的仁爱、民本等早期朴素的人权思想也融入了之后历朝历代的法律制度之中,世代沿袭。

二、中国古代法律中保护人权的体现

在我国古代法律中对于人的保护和悯恤是世界法制史中所罕见的,在礼治思想和儒家思想的影响下,封建社会基本坚持礼高于法、德主刑辅的思想观念,即便是施以刑罚也讲究“恤刑”,对于妇残老幼等弱势群体从宽处理、区分犯罪主体的主观上的故意过失、区分初犯累犯等诸多因素加以综合考量和判断,这些具体的原则、制度,充分有力的证明了中国古代法律中蕴含着较多的人权保护因素,能够折射出很多现代法律原则的光影,对于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完善和发展具有参考意义。

(一)矜老恤幼原则

矜老恤幼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也是我国古代法律中人性化的重要体现。早在西周时期就确立了“耄悼之年有罪不加刑”的定罪量刑原则,所谓“耄悼之年”,《礼记·曲礼》有云:“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即对于年龄在八十岁以上的老年人和七岁以下的儿童,即使构成犯罪也不施加刑罚。在战国时期李悝编撰的《法经》中,也记载有“罪人年十五以上,罪高三减,罪卑一减。年六十以上,小罪情减,大罪理减”。即便是到了严刑峻法、暴政而亡的秦朝,也规定有身高不到六尺,不负刑事责任。汉朝受儒家仁政思想的影响,正式形成了矜老恤幼的刑法原则。在定罪量刑上,给予减轻和免于刑事处罚;在刑罚的执行上,“年八十以上,八岁以下,及孕者未乳、师、侏儒,当鞫系者,颂系之”,可以看出对于80岁以上、8岁以下的罪犯可以不戴刑具。

矜老恤幼原则也一直为后世所延用,在《北魏律》《唐律》等历朝历代的法令当中都有所体现。矜老恤幼与现代法律中的刑事责任年龄是具有本质区别的,由于老幼对封建统治的实际威胁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才是这一原则得以实施的前提和基础,但也不能忽视其客观上对于老幼人群特殊利益的保护及其本身所蕴含的朴素的人道主义精神。

(二)刑罚制度

刑罚,最初仅是通过对人的肉体的消灭和摧残来维持统治秩序的一种手段,以残暴和血腥警示世人不可与统治者意志相悖,毫无人性可言。随着统治阶级治国方略和政策的变化,应当看到的是,刑罚制度和刑种也从血腥日趋文明,对人身体的摧残更少,对于人生命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

从奴隶制五刑“墨、劓、剕、宫、大辟”到封建制五刑“笞、杖、徒、流、死”,刑罚中肉刑的减少,残酷程度和对人身体的摧残程度大幅度减少,也可以看出统治者对民众生命的认识在发生变化。在汉文帝时期,封建经济繁荣,社会秩序稳定,改刑制,除肉刑。自北齐天统五年(公元569年)废除宫刑后,后世历朝历代刑律法令的法定刑种中再无肉刑。反观欧洲国家法律中曾长期保留着肉刑,如:德意志在1532年颁布的《卡洛林纳法典》中,还保留有东罗马帝国时期的砍断肢体、割鼻舌等野蛮的肉刑,甚至在18世纪的法国会因重婚罪而被处以剥皮的刑罚。再例如死刑,在隋朝以前,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分为磐、绞、斩、枭首、车裂等五种,在封建五刑中,死刑仅为绞、斩这两种,后代在特殊时期短暂恢复了一些死刑方式,但任以绞、斩为主。对于死刑的适用加以严格的限制和规范,慎之又慎,足见统治者对于普通民众生命的重视。刑罚制度的变化,对于受刑者而言,不仅减少了肢体上所受的摧残,也更易于其重新融入社会;对于国家而言,是对社会生产力和劳动力的保全,也为统治者赢得了“仁政”的美誉。刑罚方式从野蛮到文明的这一过程,也进一步佐证了中国古代法律中人道主义和人权因素的广泛存在。

(三)罪疑从赦原则

疑罪从无是现代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早在西周时期就规定了“罪疑从赦”,这也是明德慎罚的一种体现。《吕刑》有云:“五刑之疑有赦,五罚之疑有赦。”对于案件存在疑点的可以赦免,纵观世界法制史在同一时期提出这一原则的国家是十分罕見的,甚至是绝无仅有。《左传》中亦提到,“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对于罪疑从轻处罚。还有以赎刑来处理疑罪问题,早在《吕刑》中就有所规定,“凡被处以墨、劓、剕、宫、大辟五刑者,如其罪可疑,分别赎以铜六百两、一千二百两、三千两、三千六百两、六千两。”对于应当处五刑,但又存在疑点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赎刑。对于赎刑制度,《唐律疏议·断狱律》中规定:“诸疑罪,各依所犯,以赎论”,同样对于存疑的案件可使用赎刑。

无论是罪疑从赦、从轻还是罪疑从赎,都体现出审慎用刑的思想观念,是对于人的自由和生命的敬畏,也是对“人命关天”的慎重。中国古人在两千多年前便已经考虑到罪疑从赦原则,这不仅仅是对于人自然权利的一种保护,也可显现法律所具有的教育功能,进而在犯罪预防方面发挥作用,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这一原则本身所蕴含的人权意识和实际价值,在现代仍具有其先进性和借鉴意义。

(四)亲亲得相首匿

“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的提出是源于儒家的伦理道德观念,《论语·子路》中记载,“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自汉朝儒家思想确立了其在封建社会的正统地位以后,“亲亲相得首匿”也成为了封建社会的基本刑罚原则之一。为亲者隐,符合封建道德伦理关系,遵循了自西周开始建立的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这也是数千年封建社会思想根基。同时,亲亲相匿符合人类的基本感情,而这种情感价值是无法替代的,为亲人隐瞒罪责使其避免处罚,是以人最朴素、最真挚的亲情为出发点,即使是法律也应当尊重大众的基本道德认知。通过“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可以直观的看出中国古代法律中充满着对人性的尊重和对人权的保护。

明德慎罚、矜老恤幼、罪疑从赦等思想制度是我国古代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中的一个缩影,我国古代法律制度中所体现和反映出的人道主义精神和朴素的人权意识的事例数不胜数,这些思想制度历经数千年的形成与不断发展,保护着华夏土地上的古代先民。我国古代法律中人性化的价值选择和价值观念,带来的不仅是刑罚执行方式的由野蛮到文明的变化,同时也在推动着古代社会的不断发展进步。倘若社会的进步发展过程中缺乏法律的人文关怀和人性保护,专制和暴政就必然会发生,在那种社会环境下所产生的法律也必将沦为实行专制统治的工具。我国古代法律中所蕴含的慎罚宽宥的法律思想,与现代法律中的人权保护是有相通之处的。

在我国当前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时代背景下,在完善与优化现行法律体系结构的同时,可以从我国古代法律的合理成分中汲取营养,从借鉴入手,研究我们现行法律制度的立法现状,及不足之处,比照发掘古代法律中可用之人权保护思想以弥补完善,重视并发扬古代法律中宽宥恤刑思想所蕴含的人道主义精神和现代人权因素,这对于树立增强文化自信,推进中国特色的人权法律保障体系的完善和发展,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进步都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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