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占有改定

2019-04-15 01:45马翠萍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

摘 要 现在社会经济繁荣发展的大潮下,占有改定等不同于普通的具有革命意义的流通形式出现了。新的交付方式预示着新的国际法学理论风暴风起云涌。适用的不同、效力的不同、方式方法的不同、国情风俗甚至环境习惯的不同都促使法学工作者相继提出不同的看法。本文对占有改定的含义,性质,结构,还有其应运进行了剖析,对占有改定的公示性进行了讨论。

关键词 占有改定 善意取得 所有权变动 交付方式

作者简介:马翠萍,西北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獻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06

一、占有改定的概述

(一)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

占有改定的构成要件,其实据笔者所了解的情况,也是没有一个具体的定论,但是关于它的说法还是很多的,比如说有些学者认为其构成要件应该具备以下三种内容:即第一,让与人对于标的物必须是占有的,不管是直接的占有还是间接的占有,第二,对于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不是混为一谈的,也就是说必须认为他们两者之间有着明确的界限,第三,就是必须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使得让与人对于该标的物的占有是必须的,而不是偶然的或是牵强的。笔者认为强调让与人对该标的物的直接占有是多此一举,因为占有改定的逻辑前提是间接占有,如果是直接占有就不会存在占有改定的说法了。有人认为,占有改定就是间接占有该标的物的法律关系与形成占有改定必不可少的双方达成的合意。还有一些人认为,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必须要有一个媒介关系,也就是达成已转标的物的协议;基于该协议,占有该标的物,但所有权已经在买受人这一方。上述三种观点各有各的说法,但是本文认为,第三种较为严谨与合适。接下来,就给出本文对本问题的浅析:

第一,让与人间接占有该标的物是间接占有的前提,也就是说,刚开始必须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一种媒介关系,这种媒介关系可以是租赁,可以使借用,也可以是保管关系,只要是能证明让与人是间接的并且仍然拥有对该标的物的所有权就好。

第二,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有买卖该标的物的合意,也就是说当事人在产生媒介关系后有买卖该标的物的意思,最终双方也达成一致。

第三,双方即使达成了买卖交易的合意,但是出让人却可以因其他的原因,比如说想借用该标的物等的原因,双方又产生一种媒介关系,这个关系使得买受人对标的物是一种间接占有的的关系。

(二)占有改定的公示性

公示是为了保护财产交易的“动的安全”那么以此看来,扩大市场和鼓励交易才是其目的。而为了我们自己财产的安全和固定,必须设立公示原则与方法,要求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必须以一定形式公开表现出来并能被特定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所知悉,以维护交易秩序与安全。由此来看,我们应该提到物权公示效果里的两个概念:形成力与公信力。其中,形成力在交易双方之间发生,公信力则涉及第三人,保护了第三人的利益,可是在占有改定当中却并非如此,在传统交易中大家都会依据生活经验去判断谁拥有物则想当然地推定其为物的所有权人,可事实上也许并非如此,占有人未必是所有权人,当事人双方很可能会达成一种财产上的利用关系,这没有给第三人知悉内部物权变动的权利,虚拟的外部表象欺骗了第三人。

二、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

(一)浅析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的联系

善意取得,它是物权公示原则的作用之一,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构成具备以下要件:标的物为动产;第三人必须为对价有偿受让;第三人须为善意。如果第三人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或应该知道让与人无权处分,那么此时该第三人为恶意的。善意取得在现实交付中从外部就可以推知其是否交付,但在占有改定中动产只是实现了观念上的交付,此时善意受让人能否善意取得?

试举例,王某将梁某所有的一部价值三千块钱的手机卖给了李某,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生效且所有权发生转移,只是双方保留了此手机的租赁关系由王某继续使用直到其买到新的手机为止。合同生效后,又经过一段时间王某将手机交给李某,若李某为善意那么是否发生善意取得,如果发生,何时发生。

可以看出王某无权处分,又和李某达成了占有改定。但如果依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由于占有改定没有可以从外部认知的表征,实际上无法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脱离了善意取得的立法本意,也有损于权利人和善意受让人之间的利益平衡且还会引发更大的问题

再如以上的例子,假使梁某将其苹果手机出租给王某,王某又将手机的所有权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让给善意第三人李某,那么以善意取得李某获得手机的所有权。如此则出现了一个标的物竟然有两个权利人的局面。物权具有绝对的支配性、对世性。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那个信赖出让人有占有权的第三人。作为意识范畴的占有改定中,实际上原权利人已经丧失了占有,让与人占有的同时,外部第三人根本无从得知。公信力不存在,其事实没有达到物权变动的公示效果。因此占有改定下不发生善意取得。

下面本文就其为何不能善意取得来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

首先从目的性的角度来说,善意取得是为了保护那些被行为的外观所误导的行为人的利益,是他们免受不知情所带来的利益损失。而对于占有改定来说,他的目的性在于在当事人达成特别约定,而产生的形成力,虽然不具有完整的法律公示效果,但是却可以在市场交易过程中占得先机;其次从两者的效益来角度来说,善意取得的注重的并非是效率,而是双方当事人交易的安全性,这就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买卖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度,而对于占有改定来说,它的实质性含义就是冲着效率来的,正是因为普通的实际性交付会带来许多不便而且使得交易程序变得过于繁杂,所以它的出现就是为了提高交易的效率,但是唯一不足之处就是对交易的安全性欠缺考虑。

(二)承认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的风险

在无物权法刚开始时曾经有人主张的学说,角度片面只是从其对市场的贡献方面谈起,假如承认了占有改定适用善意取得,会发生这样一种情况,王五将标的物让与李四的同时又约定由甲继续占有使用即以占有改定的方式转移了物权,此时李四为标的物的所有权人,只是间接占有标的物。某天王五又由于权利的需要把标的物又以同样的方式让与赵天,假如承认占有改定下的善意取得,而且不問原权利人是否权力受损,此时善意取得人赵天也同样取得了间接占有方式存在的所有权。重点来了,可以看出此种情形下竟然出现了两个所有权人,这与物权的对世性相悖,法律决不允许这种情形的出现,仔细研究这会产生巨大的风险。

占有改定中可能会导致双重甚至多重间接占有的现象,且每个间接占有人都是自主占有人。此时,由于标的物的物权主体模糊不清,每个人都会想尽办法实现自己的自主占有权利,这无形中会导致司法成本的高昂,交易主体并不能从中获益,由于某些当事人的私欲导致的问题成本全部由社会所负担,这就是占有重叠所所生之风险。例如,上一个出租手机的例子中,梁某和李某均是间接占有,即使如此他们也拥有平等的权利来作为所有权人的,双方会为了自己的利益争地头破血流,不光是社会成本,社会秩序也得不到维护。

三、各种学说及评价

关于占有改定是否适用善意取得的争论,在国内外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其中主要强硬学说形成了三足鼎立之势,肯定说、否定说、折衷说等有理有据,现在分别作出简明的归纳。

(一)肯定说

此学说认为在占有改定可适用善意取得。理由如下:第一,认为完整的物权变动效力在占有的公示效力而不在取得的公示效力,受让人因为信赖无权处分人的占有,从而与其合意占有改定,受让人并无过错,法律应该保护其利益。第二,有人认为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之一是交付而又没有明示到底是否包括属于意思范畴的观念交付。第三,认为法律并无明文规定占有改定下不能够适用善意取得。

(二)否定说

综合来看,我赞成否定说,只挑选其中之三:第一,试想这样一种情形,甲乙二人约定让与标的物时,甲因为生产或生活的需要继续占有使用该标的物,于是双方合意由甲继续持有,带到期日再由甲实际交付,假如甲出于恶意将标的物在隐瞒甲的情况下由以同样的占有改定的方式让与丙,由于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性,原权利人乙自始不知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而善意第三人丙不得知自己的权利受损,如果承认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则乙丙都是权利人,他们对标的物具有相同的力量请求权或管理力,这时法律无法明确的将标的物判与乙或丙,无论如何的做法都是不公平的,应该对他们平等的保护,不应该厚此薄彼。第二,同样的情况下,在原权利人乙不知道的情况下,假使甲与第三人丙恶意串通,法律无法查明的情况下赋予第三人丙善意取得的地位,如果此时承认善意取得,原权利人仍然以为自己是所有权人,错误认识当中直至案发。第三,在以上的例子中,如果承认占有改定方式下的善意取得,假使同时让与人也就是无权处分人甲把标的物一次、两次甚至多次以同样的方式让与给多人,由于占有改定不具有公示性,外人不为所知,此时受害人的范围将无限扩大,必将引起法律秩序的混乱。

(三)折衷说

此学说的看法主要源自于日本学者,认为善意第三人可以占有改定取得财产权利,但是最终谁可以取得动产所有权须看无权处分人最终把标的物交给了谁,那么此人就享有所有权。可以看出折衷说在真正交付前权利状态不明。

四、结语

有人曾言,建议删除《物权法》部分内容重新编写。可是是否知道,那是几代法学工作者辛勤汗水的结晶,《物权法》总文愈两万字,占有改定,这四字之语笔者却用近万字来阐释。有人引用了罗尔斯之语,社会制度也是美德,认为一个理论无论如何精致,只要不是真的就该抛弃。由此推出同样的道理,认为只要法律制度不正义就该彻底抛弃。鉴于此,笔者写出自己的看法。中国是一个节俭为荣的国家,物权法的产生耗费了几代法学工作者的努力,岂能轻言废除!其中有缺陷或有争议之处是需要修改,可在大谈社会成本的现代社会,这样的做法与其本意真是大相径庭。就如同一台电脑,版本系统老旧我们可以改善运行系统或进行升级,哪有弃之另购的道理。另外,电脑的操作者也该是一个有级别的操作手,好马配好鞍,如此才能物尽其用。因此,我国物权法虽有不足,只是期望早日明确修改,找出我们自己的操作方法,有自己的努力,不要进口外国的版本系统来强行运行在自己的电脑上。理论繁杂,须合理的继承,不要用太多外国的理论来堆积,找到不足,做出适合自己的修改才是明智之举。鉴于此,希望法律能够尽早提出,占有改定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注释:

王舒敏.论占有改定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哈尔滨商业大学.2011.

参考文献:

[1] 梁彗星.民商法论丛.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

[2] 崔冬梅.占有改定与善意取得——否定说之批判.郑州大学.2007.

[3] 赵军蒙. 论占有改定.法学论坛.2000(3).

猜你喜欢
善意取得
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特殊动产如何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论抵押权的善意取得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试析善意取得与无权处分的效力
从善意取得和表见代理制度谈法律思维变革
龚某盗卖其父房产一案之我见
关于“一股二卖”中股权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