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犯罪属性新论

2019-04-15 01:45陈正月
法制与社会 2019年10期

摘 要 本文通过对经济犯罪属性的探讨,揭示从犯罪学的角度将犯罪现象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是否合理。我们发现法定犯罪的存在更有助于刑法学惩戒犯罪,而对于犯罪学科关于犯罪现象的研究便显得十分狭隘,不利于犯罪学学科的发展。

关键词 经济犯罪 法定犯 自然犯 犯罪属性

作者简介:陈正月,安徽科技学院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4.005

一、经济犯罪概述

(一)犯罪学视域下的经济犯罪

经济犯罪是犯罪学对犯罪做出的一种理论归类,并不是刑法或刑法学上的一种规范的犯罪分类,因此,中外犯罪学界均不存在关于犯罪经济学概念与外延的一致解释。在我国,经济犯罪从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开始大量增加,对经济犯罪的研究也正是从那时开始起步的,可以说不论是在国内或者国外,经济犯罪都属于犯罪学领域中的一块新辟园地。

参酌中外学者的差别看法,并对照我国经济犯罪的特点,可以对经济犯罪概念作如下定义:经济犯罪是指在经济领域中自然人或者法人以欺骗或隐蔽的手法,或者利用职务上包括政治上的优势与便利,谋取不法经济利益,从而违反经济管理法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行政管理法规和政府管制,破坏社会管理秩序,或者违反政纪规章,违反行政,妨害国家机关正常工作秩序的各种行为的总和。

应当看到,经济犯罪概念的外延相当模糊,多数犯罪学家都对经济犯罪概念做广义理解,即不仅把它理解为应受刑罚处罚的经济犯罪行为,而且理解为应受民事、行政处罚的经济违法行为或经济越轨行为。不过学者之间对于经济犯罪的具体内容认识并不一致,综合各家学说,大致可以把经济犯罪概括为以下九种:1.税收犯罪。2.诈骗犯罪。3.证券、票证方面的犯罪。4.不正当竞争。5.破产犯罪。6.贪污、贿赂犯罪。7.管理方面的犯罪,即违反行政管理或政府管制的犯罪,如走私、毒品犯罪、制售假药、制售伪劣产品坑害消费者、盗运珍贵文物出口、逃汇套汇、资本走私、企业违反劳动卫生及安全规则、企业向政府主管部门隐瞒或谎报经营情况等等。8.环境犯罪与破坏自然资源的犯罪。9.计算机犯罪。上述经济犯罪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大多有所规定。

(二) 经济犯罪的特征

国内一些关于犯罪学的著作都强调作为法定犯罪的经济犯罪与传统的自然犯罪中的财产犯罪的区别。从这些区别中对经济犯罪的特征作如下概括:

1. 传统财产犯罪的实施者大多为处于社会低层的体力劳动者,经济犯罪的实施者则大多是具有体面身份或者有较高社会地位的脑力劳动者或者作为经济实体的公司;

2. 传统财产犯罪大多发生在日常生活领域,经济犯罪则大多发生在生产、流通领域以及政治生活领域;

3. 传统财产犯罪的实施主要凭借体力甚至是暴力而非智力,经济犯罪的实施则主要凭借智力而非体力。

从上述关于经济犯罪的概念解释及国内外关于经济犯罪的基本类型和分类,即使经济犯罪与传统财产犯罪存在区别,但是其具有与传统财产犯罪相同的本质特点:同属贪利性犯罪。

二、经济犯罪属性认识的误区

(一)经济犯罪法定犯论

当今的经济犯罪被视为法定犯罪的典型代表. 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犯罪分类最早来源于意大利法学家、犯罪学家,实证派犯罪学的代表人之一——加罗法洛。他侧重从心理学角度解释犯罪,并将犯罪分为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加罗法洛认为,所谓法定犯罪,是指国家通过立法规定的属于自然犯罪范畴之外的犯罪。法定犯罪在不同时期不同的国家都有不同的规定,因此法定犯罪不是真正的犯罪。关于法定犯罪,当今的经济犯罪就是其典型代表。支持经济犯罪属于法定犯罪这种观点的理由如下:

首先,经济犯罪是有别于传统自然犯罪的新型犯罪。主要表现在它与传统财产犯罪的区别之中:

1. 经济犯罪大多是由立法明文规定的“法定犯罪”。传统财产犯罪则基本是基于犯罪人“内在的恶”而实施、并被社会公认为一种恶的“自然犯罪”;

2. 经济犯罪的本质在于对社会诚信的破坏。商业白领人员的职务或职业犯罪破坏的是个人诚信,政府及其公务人员的经济犯罪行为破坏的则是公共信用;

3. 传统财产犯罪是一种掠夺性犯罪,采取与被害人公然对抗的行为方式实施犯罪,现如今的经济犯罪更多的是采取悄無声息的方式获得非法利益;

4. 经济犯罪是个人针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的犯罪,因此经济犯罪的被害人具有不特定性和抽象性。而传统财产犯罪则是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的犯罪,此时的被害人是特定的;

5. 经济犯罪往往是利用犯罪人的社会优势地位所为的一种隐蔽犯罪,因此又称作非体力犯罪:传统财产犯罪则表现为体力犯罪。

其次,经济犯罪现象产生于社会综合因素的作用。这就从经济犯罪现象的产生来源将其归于法定犯罪。在犯罪学的研究中,把犯罪产生原因作为犯罪分类标准是常见的。这些学者认为经济犯罪现象是完全区别于传统自然犯罪的,它们是一种新的犯罪,并且是社会不断发展的产物。是在社会环境的大背景下出现的,并且是在国家形成之后由法律明文规定才存在的犯罪。

(二)经济犯罪自然犯论

自然犯罪就是违反了人类社会所具有的这种最基本的怜悯和正直的道德观念的犯罪,是真正的犯罪。按照通说观点,属于自然犯罪的犯罪种类一般包括:暴力伤害,杀人,财产犯罪等。本文更加认同经济犯罪的根本属性与传统自然犯罪相同,不应将其狭义、片面的归于法定犯罪,理由如下:

首先,从经济犯罪的本质出发,经济犯罪同传统财产犯罪一样属于贪利性犯罪。即使它的表现形式各异而且是传统财产犯罪所没有表现出来的新的犯罪方法,但是经济犯罪与传统财产犯罪的犯罪主体,它们的犯罪心理本质是相同的即都出于贪利。法定犯罪存在的不合理之处就是它同自然犯罪的界限被划分的太鲜明,本文认为对于一切被归之于法定犯罪的犯罪现象并不是如法定犯罪的定义那样是有法律规定得犯罪,它们其实是一种本质上与自然犯罪相同的犯罪种类,只是犯罪表现形式的区别,这种犯罪形态或者说是犯罪行为之所以多样的原因乃是因为社会的发展变化,在人类社会不断发展前进中,社会环境的不断变迁之中,人类作为有思想的高级动物,他们凭借着自己的智力会快速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环境。犯罪人当然亦是如此,面对不同社会环境提供的不同条件,他们会充分利用这种环境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就像原始社会并没有公司一样,贪利犯罪人则当然不会借助公司来实施犯罪,他们会选择暴力达到贪利目的,比如抢走别人手中的食物。原始社会没有毒药、炸药,他们亦只能选择用古老的方式完成杀人。自然犯罪是人类社会一直存在的犯罪现象,而对于法律后来规定的各种犯罪,其并不是完全区别于自然犯罪的存在,它只是自然犯罪的不断发展,本质上并无差别。所以本文认为关于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分类是不合理的。准确来说法定犯罪是自然犯罪的发展。

其次,经济犯罪同法定犯罪实质是一种交叉关系。经济犯罪仍然来源于传统的财产犯罪,是传统财产犯罪的不断发展,而法定犯罪作为一种狭义的犯罪分类,仅指法律明文规定的犯罪,显而易见,很多传统的自然犯罪,比如盗窃、抢劫罪现如今同样被法律明文规定,按照这种逻辑,盗窃罪、抢劫罪既是自然犯罪又是法定犯罪。可是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是犯罪分类的对立面。由此可见关于自然犯罪与法定犯罪的分类本身就存在问题。

最后,法定犯罪并不是自然犯罪的对立面,而是自然犯罪的进一步发展。法定犯罪的存在割裂了其同自然犯罪相同的本质,不利于犯罪学的发展。犯罪学的学科任务是研究犯罪現象来减少和预防犯罪。法定犯罪的存在使得犯罪学者倾向与将犯罪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归纳与社会因素,对于犯罪现象产生原因越来越片面。当前关于一些新型的犯罪现象往往被归咎于社会的环境变化,是在这个社会环境的综合因素作用下产生的必然的客观存在,这就使犯罪学的研究更加关注社会环境而忽略自然犯罪自始存在的原因。换个角度说,应该准确认识到新型犯罪的存在原因或许并不是社会因素的作用,只是社会变化为自然犯罪提供了发展条件,这才使得自然犯罪在社会所提供的不同条件下不断发展出不同于传统犯罪的新的犯罪表现形式。

三、自然和法定之间:经济犯罪的新型属性

法定犯罪本身就是不能同自然犯罪割裂的存在,其只是自然犯罪在社会发展变化中的进一步发展。在张明楷学者的著作中也明确说明了经济犯罪中既有法定犯罪也有自然犯罪,因此,经济犯罪作为新型犯罪也只是传统财产犯罪的发展,它的犯罪本质是与传统财产犯罪无差别的,只是犯罪表现形式发生了改变,这种改变更多是由于社会的发展所带来的社会大环境的变化,犯罪人不断适应社会,利用社会条件实施犯罪行为。犯罪现象本质并没有发生明显变化,只是借用了社会不断变化的条件,表现出形式上不同于传统自然犯罪的犯罪现象。

那么在研究新型犯罪产生原因时,不能割裂其与自然犯罪的本质联系,它的产生原因是同自然犯罪现象的存在是一致的,社会因素的作用并不是它产生的本质原因,只是自然犯罪表现形式发生变化的原因。随着社会的发展还会产生更多的新型犯罪,预防和减少这些犯罪当然可以通过破坏这些犯罪所依赖的社会条件,但是在社会条件发生变化时,犯罪现象便会借助其它条件再次以新的形式表现出来,这就要求在研究犯罪现象产生原因时需要注重其最本质的原因,而不是犯罪的表现形式。

参考文献:

[1]许章润.犯罪学(第四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

[2]王牧.新犯罪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10年版.

[3]张明楷.刑法学(第五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