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情势变更原则在合同法中的适用

2019-04-17 13:00惠倩男
科教导刊 2019年7期

惠倩男

摘 要 本文分析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从各种法律制度之间的比较作为切入点,分析法律效果,并阐述了其在商品房交易纠纷中的适用、在旅游合同中的适用、在赠与合同中的穷困抗辩权的体现、以及他们当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从国家立法的角度,提出了完善我国形势变化原则的一些法律思考。

关键词 情势变更 商品房交易纠纷 旅游合同 穷困抗辩权

中图分类号:DF41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400/j.cnki.kjdks.2019.03.063

Abstract This paper starts with analyzing the concept of circumstance change and comparison between different legal systems, analyzing the legal effect of principle of circumstance change, elaborating the application of circumstance change in dispute over real estate trading, travel contract, right of defense in poverty in grand contract and series of relevant problems. Put forward some legal advice to perfect the principle of circumstance change in China from national legislation.

Keywords circumstance change; dispute over real estate trading; travel contract; right of defense in poverty

1 情势变更原则概述

1.1 情势变更原则概念

在改变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上我国学者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一些学者将情势变更定义为:“合同订立及发生法律效力后,客观形势发生变化,不能归咎于双方当事人,合同基础不再存在。如果当事人坚持认为维系合同的法律效力是不公平的,合同可以更改或解除。”还有一些学者认为可以给该原则下定义为:合同法中的情势变更原则意味着合同已经缔结并具有法律效力。在履行终止前,不是由于双方的过错,而是客观情况发生了变化,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或继续保持原有的合同效力会导致利益失衡,允许一方根据公平原则更改或取消合同的法律原则。笔者更认可最后一种,他从概念上详细阐述了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明确了其界限范围。

1.2 情势变更原则的比较

1.2.1 罗马法

罗马法规定了“必须严格遵守合契约”的原则,其认为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意思自治达成共识,可以达到当事人所追求的合同的法律效力。此时,合同有效确立后,履行完成前,不论非正常变化的客观情况如何,其合同的法律效果都不会受到影响。

然而,在人文思想受欢迎的16至17世纪,又有新情况的变化。格劳秀斯的观点是,如果当事人无法继续履行或履行表现出困难,从一般人性的角度或为了达到对比人,事和法律关系的目的是合理的,该合同的义务则可以消灭。1699年,克塞,一位自然法学家,他支持情势变更原则为法律秩序的基本精神。他认为,若当事人在履行目的过程中发生异常变动,合同的目的和意义在最开始就会丧失,也应当对当事人的义务予以免除。但是,大多数学者仍然不同意罗马法为情势变更的起源。

1.2.2 法国民法典

1804年颁布的《法国民法典》第1148条规定了:合同在履行中,是因为当事人无法预见的客观事实发生不正常变化,从而导致合同继续无法履行,则当事人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但是,罗马法影响了大多数的法国学者,他们采用了“必须严格遵守契约合同”的原则,认为这不是法国立法的一般规则。“法国民法典”第1134条受此影响:对于合同当事人而言,依法订立的合同具有与法律相同的效力,从根本上否定了情势变更的制度。提倡“绝对契约”理论。但是世界大战后,经济的巨大变迁使这种观点已经无法适应,人们开始研究如何用情势变更原则解决所带来的问题。为防止引起双方利益不平衡,法国行政法院在处理具体案件时采取的立场相对灵活,“不可预见理论(The Theory of Imp vision)”將执行困难或不能继续执行的问题予以解决,但这一理论的理论局限于局势重大的情势变更变化,并不是可以提前预见的。所以,尚未作为法国的一个系统应用。

1.2.3 中国

从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现行立法过程中,虽然曾在草案中加入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诸如争议而没有通过。因此,在新的《合同法》中没有该条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却受到广泛适用。

中国适用于改变这种情况的一个案例为最高法在《关于武汉市煤气公司诉重庆检测仪器厂煤气表装配线技术转让合同购销煤气表零件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函》(法[1992]第27号)已明确确认。在大量实际案例之后,法院仍经常根据“合同法”第4条和第5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诚信原则来处理合同履行中因情势变更原则引起的一系列不公平的问题。

2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及问题

2.1 改变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原则的适用和问题

我国的房价调控政策是连续和渐进的。商品房销售的国家政策调整是商品房市场的重要调控方法,包括:贷款利率上涨,禁止发放住房贷款,限制购买房屋,提高首次付款比例。在日常生活中,情势变更原则最适合此类商品房交易纠纷,例如:甲把房屋以市价30万交给了乙但尚未办理房屋登记,五年以后房屋因拆迁,房屋补偿款高达400万元,买卖合同尚未消除。若维持原来的合同对甲显得尤为不公平,甲乙双方的等价关系因此受到严重失衡,这符合情况变化原则的构成要件。甲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更改或解除合同。

地区法院在处理类似新案件的标准方面极不一致。有些法院认为,“新国十条”是一种异常变动,应支持终止合同;而有的法院则认为,政策调整并非达到异常的程度,不予支持。对于两种不同类型的判断,作者认为这主要是由于对环境变化原则条件的理解不同。如果这种情况之下,双方能通过谈判或协商的方式意见达成一致,为了尽可能达成新的协议去调整局部条款,进而继续履行,或协商终止合同,这种情况是理想的,双赢的。但是,绝大多数案件中双方因利益冲突大多是选择诉诸法院、仲裁,而这时就有必要进行考虑了。

2.2 改变旅游合同情况的原则的适用和问题

游客签订旅行合同,以实现旅行活动并满足精神需求。签订旅行合同时,应该有一些“隐含条款”作为履行合同的基础。如果游客的身体或精神状况恶化,继续履行合同将给游客带来的不利条件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在旅行者身体状况非常苛刻的情况下,身体不适但强迫履行合同甚至可能对游客构成生命威胁。此时,游客可以取消合同,法律不追究违约责任。但是,情势变更的情形必须与不可抗力和业务风险不同。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当事人通常是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逾越的,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由于市场供需波动,商业风险是旅行合同,住宿费,运输费等的正常风险,合同双方应有先见之明。这些暂时剥夺了旅行合同的基础,并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此时,法律应根据情势变更的原则,给予游客和旅行社合同终止。

目前,我国经常出现各种旅游合同纠纷,将情势变更原则纳入旅游合同对于解决纠纷具有现实意义。但是,对“合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没有确定具体的规定,使得在实践中难以处理旅行合同,也给法官判案带来难度。

2.3 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适用和问题

穷困抗辩权是情势变更原则在赠与合同中的表现,指的是履行完毕前和约定赠与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明显恶化,严重影响了其生产或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不再履行赠与义务的抗辩权。所以不管是由于真实的情势变更还是单纯的心里变动,许多因援引穷困抗辩权而引发的案例纠纷频繁出现。

根据分析我们知道,在赠与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完毕之前,原因是不归责于赠与人且不可预料情形的,赠与人陷入穷困状态甚至难以维系生计的情况下,如果逼迫其继续赠与行为,是不公平不人道的。与此同时赠与合同为无偿合同,受赠人没有付出任何代价,若赠与人主张穷困抗辩权,不再履行合同,可以补偿受赠人一部分信赖利益损失,这样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而言都是比较公平合理结果。所以穷困抗辩权继承了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基础,更加完善的追求实质上的公平与正义。

从具体来说就是赠与合同的基础是赠与人能够的正常生活,如果连赠与人自己遭受异常突然的情势变更,仍继续要求履行则会出现不公平的情况,所以我们应当允许其变更或解除合同。由于在实践中因赠与合同涉及善良风俗,法官的个人因素掺杂不一致影响定性,所以对穷困抗辩权的适用实际上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但是情势变更原则仅仅只是在司法中解释笼统的规定,其在真正运用上也不能弥补存在的缺陷。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建议

立法明确规定了改变这种情况的原则。因为我国《合同法》并未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只在我国《合同法》作了概括性的规定,且大多散见各解释、缺乏体系。在根据原理解决实际存在的情况下,存在很大的灵活性,并且难以统一改变判决的标准。法官或仲裁机构对于原情势变更原则的任意使用也可能存在问题。

笔者认为,在结合我国法律特点的情况下,我们应该在制定代码时将这一原则引入未来的法律规定,作为合同履行的基本规范。同时,对改变形势的原则的研究和讨论需要更加深入,更加具体和细致。应当具体规定该原则的定义,适用条件和适用程序。列出商品房交易纠纷的具体政策法规,减少法律漏洞;在旅游合同中,为了保护游客利益,规范旅游市场,应加快着名旅游合同的进程。制定关于该项原则的具体适用情形,减少旅游者本身的未知因素风险,和提供服务者因国家政策带来的经营风险,协调双方利益冲突,鼓励旅游市场朝着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这既可以减少游客或者旅行社的实际损失,又可以促进良好的消费氛围。

鉴于情势变更原则既适用于部分国内合同纠纷,又适用涉外合同纠纷,因此,司法实践不能仅仅只从我国国情,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特点出发,也应当充分考虑到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趋势。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已经是现实,我们也应该充分的考虑当下的情形。我们必须学习彼此的优势,向他人学习,更多地了解外国立法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并进一步了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例如《国际商业合同一般原则》一类的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提高了立法水平和法律素养。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弘扬依法治国精神,维护国家司法主权的国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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