奶奶给孙子女的红包妈妈有权动用吗

2019-05-15 08:46倪世欣
法庭内外 2019年4期
关键词:张亮民事法律民事行为

倪世欣

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56万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告上了法院。2002年,乐清女子紫琴(化名)结婚,随后生下一女二子。2012年春节,奶奶给孙女孙子一个大红包,总额56万元,用定期存款存在3个孩子名下,存单由紫琴保管。后来,因夫妻感情出现问题,紫琴提出离婚,但法院驳回了请求。提出离婚后,紫琴以监护人身份,凭户口本和自己的身份证,去银行取走了子女的钱。丈夫和三子女向法院起诉紫琴,要求还钱。法院最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孩子的红包家长到底动得动不得呢?

红包的风俗源远流长,其中尤以在春节时给压岁钱最为常见。压岁钱在民俗文化中寓意辟邪驱鬼,保佑平安。春节拜年时,长辈将事先准备好的压岁钱放进红包赠送给晚辈,晚辈得到压岁钱就可以平平安安度过一岁。可以说给孩子们压岁钱包含着长辈对晚辈的关切之情和深切祝福。而对于孩子们来说,收到红包是过年时最开心的事。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孩子们收到的红包形式多种多样,红包金额也是水涨船高,多则数十万元。但是由于孩子尚未成年,该如何处置孩子收到的红包钱呢?现实中多半是“上缴”给了父母保管。然而这看似再正常不过的行为,其实也涉及着不少法律问题。在本期话题中,我们讨论的孩子指的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故不在讨论之列。

红包到底属于谁

逢年过节,亲戚朋友间都会互赠对方子女压岁钱或者过生日的红包以示感情的亲密与节日的喜庆。有人认为,给红包就是亲戚朋友间的“礼尚往来”,自己的孩子收到红包,作为孩子的父母,也要相应给对方的孩子基本同等数额甚至更多金额的红包。由此可见,给孩子的红包不是白来的,而是通过家长之间财产的交换而来的,不能视为孩子自己的财产。也有人认为,长辈给孩子的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家长不能霸占,这是对孩子财产的侵犯。那这个红包到底是谁的呢?

从法律角度来看,孩子的红包或者压岁钱是亲戚朋友对孩子的一种赠与,在钱款交给孩子或者其监护人,孩子或者其监护人表示接受之时所有权就发生了转移,获赠的财产当然应该属于孩子所有,不能视为家长的财产。家长互相给对方孩子红包的过程是两个并行的赠与行为,不能直接忽视掉孩子这个受赠人的主体地位,而仅仅看到是两笔钱的一来一往,而将其合并成一个行为。即使有一方家长没有实施赠与红包的行为,也不会影响另一方家长赠与红包行为的成立。孩子作为未成年人在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时,父母虽然作为监护人代理其进行民事活动,但这种代理并非是取代未成年人的独立法律地位,实体的权利、义务仍由未成年人自己享有或承担。所以,红包应该属于孩子所有。

谁可以使用红包

随着红包金额不断增大,孩子很难合理地支配这样一笔钱款,所以家长代替孩子保管,这不仅是现实中通行的一种做法,更是法律所规定的一种方式。有人认为,考虑到孩子年龄小,花不了那么多钱,而且有时孩子自己拿着钱还会乱花,索性就将孩子的红包收归大人保管支配,这也是无可厚非的。前面我们已经讲过了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这钱家长花得还是花不得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5条第1款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父母可以替孩子保管处分红包钱,但前提必须是为维护孩子的利益。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的用品,为其报名参加兴趣班、夏令营等。但如果家长将孩子的红包钱拿来为自己购置奢侈品、出门旅行,这实际上就使孩子的财产遭受了损失,既违反了法律的相关规定,也违背了立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宗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34条第3款的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回到开始时说到的那则新闻,温州乐清一位母亲,因与丈夫发生纠纷,私自取走存在未成年子女名下56万的压岁钱,被老公和子女起诉至法院,要求还钱。最终,法院判决这位母亲把钱全部退还给孩子,并赔偿相应的利息损失。所以,孩子的红包家长还真不能随意处分。

既然红包是属于孩子的,那孩子们可以自由支配么?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我国青少年成熟年龄普遍提前,认知能力也有所提高,孩子们的自主意识也日益增强。因此,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已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由原来规定的10周岁降低至8周岁。即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如孩子使用自己的红包钱或者零用钱购买一些吃的或者是小额学习用品,或者将其购买的零食、小额学习用品赠与小伙伴,这样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有效的,不必经其父母同意或追认。再比如初中生到商场为自己购买了一台电脑、手机等,这种行为是否有效呢?这是不能一概而论的。首先要具体考虑这种消费是否为其年龄、智力状况足可以理解和表达的,且还应当结合当地经济水平高低以及家庭消费观念等因素,多方面综合来认定该购买行为是否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能力范围”。

现行法律设置监护的目的是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父母作为子女法定监护人在履行监护职责时,应当遵循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做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孩子虽然未满18岁,还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是其已经可以在自己的智力范围内进行购物或其他处分其财产的活动,家长不能完全剥夺孩子的这种权利。对于可以自主表达想法的孩子,家长在保管、处分其红包的时候,也应当充分考虑孩子的意见,并正确地引导孩子合理使用红包钱,让孩子养成勤俭节约的好习惯。

离婚诉讼中子女红包的处理

一则案例(案例中的人物均为化名):张亮和李蕾是一对“80 后”夫妻,育有一子张明明(未成年)。张亮和李蕾因为夫妻感情不合,婚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双方几经协商后决定孩子张明明由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也基本达成一致。但对于如何处分张明明历年攒下来的压岁钱、红包钱却出现了重大分歧。张明明现年8岁,自出生以来每年过节以及张明明的生日,亲朋好友都会给他包上一个红包。夫妻俩就很有心地将儿子的红包钱存入银行,已累计有数万元。因为孩子年纪小,没有开办银行卡,就将上述款项陆续存入了其父张亮的名下。张亮认为,每年自己家亲戚给的压岁钱、过生日的红包都是大头,而且存储于自己名下,属于家庭共有的财产。而且离婚后孩子将随李蕾生活,若多年积攒的红包钱不分而全部给孩子,则相当于给了李蕾,对自己不公平。李蕾则认为,既然在离婚后儿子张明明将由自己抚养,属于张明明的红包钱就应由自己保管,而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由于无法达成一致,张亮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对包括红包钱在内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明明的红包钱是父母及亲戚朋友对张明明的赠与,虽存储于其父张亮的账户中,但仍属于张明明受赠的个人财产,而非其父母的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无权分割。最后,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子张明明由被告李蕾抚养,对夫妻共同财产亦依法进行了处理,红包钱则不在分割之列,而由被告李蕾代为保管。

红包文化出自于国人礼尚往来的一种正常人际关系,体现了和谐相处的友好情结。它从古代延续至今仍然保持着强大的生命力,并不断地根据社会的发展衍生出不同的形式,是因为它的背后承载了人们美好的愿景与希望。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红包渐渐变了味道,人们不关心红包所体现的关爱与祝福,而是在意红包的金额够不够拿出来攀比炫耀。一些家长出手阔绰、财大气粗地大把给孩子红包,助长了一些孩子极不理性的消费观和金钱观。还有那些每逢婚丧嫁娶就被红包礼金掏空工资的年轻人,他们体会到的可能不再是无价的亲情和友情。无论是家庭成员间的亲情互动,还是朋友同事之间的礼尚往来,这一风气的形成,使得红包丧失了它本来的内涵。更有甚者,有人披着红包这一文化习俗的外套而行送礼行贿之实,这不仅是败坏了传统文化更是触到了法律的红线。由此可见,给红包、收红包虽然是人情往来,可一旦上升到法律层面,就不是那么简单的事情了。在情理法的互动与交锋中,我们需要更多地培养尊重法律的观念,养成遵法、守法的法治思维习惯。在红包这件事上,既要做到合情、合理,更要做到合规、合法,如此才能使红包这一具备重要文化内涵与生命力的传统文化在法治时代迸发出新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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