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科技金融模式研究

2019-09-09 02:22郭林涛禹志明
决策探索 2019年16期
关键词:科技金融模式研究发展历程

郭林涛 禹志明

【摘要】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产业创新活力的有力工具,是促进河南科技型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是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有效方法,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支撑。本文首先对科技金融的概念进行解读,并对国内外及河南省科技金融的发展历程进行对比总结,通过研究分析河南省科技金融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痛点问题,最后创新性地提出一些针对河南省科技金融发展特色的解决方案,主要是层次分析法决策模型、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等,希望对河南省科技金融的发展有所启示。

【关键词】科技金融;发展历程;模式研究

一、科技金融的概念

科技金融属于产业金融的范畴,主要是指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通俗地讲,科技金融就是推动科技创新与科技型企业的金融资源配置。这里的金融资源包括货币资金、金融组织和金融工具组成的金融体系,以及金融体系的整体功能。经济的发展依靠科技推动,而科技产业的发展需要金融的强力助推。由于高科技企业通常是高风险的产业,同时融资需求比较大,因此,科技产业与金融产业的融合更多的是科技企业寻求融资的过程。

根据科技金融的逻辑,科技金融包括政策性金融、商业性金融、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金融三种类型。商业性金融是指完全由市场决定的金融资源配置。其特点是投资收益与风险相匹配,即高风险高收益、低风险低收益,如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私募股权等,这些投资偏好于风险、收益比较匹配的科技型中小企业,而不是风险大却不一定有收益的微型企业或初创企业,更不是不可能有收益或收益遥遥无期的基础或前沿研究项目。政策性金融主要解决“市场失灵”的两大类科技金融资源配置问题:第一类主要是针对基础科学、前沿技术、共性技术等科技公共产品的研究提供无偿的财政资助。这一类是纯政策性金融。第二类主要包括用公共财政资金“孵化”那些还没有商业性金融愿意进入的种子项目;或用创投引导基金“引导”商业性金融投资于科技型初创企业,或通过风险分担、政策性担保、财政贴息等方式促成商业性金融投资于科技型初创企业。第二类其实是政策性与商业性结合的科技金融资源配置问题。

二、实施科技金融的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指出:“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深度融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加强对中小企业创新的支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与金融的有效结合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升产业创新活力的有力工具,是促进河南科技型企业发展不可忽视的巨大力量,是推动科技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最有效方法,是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支撑。

为加快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及其金融配套政策,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增加自主创新能力,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支撑和引领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全面建设创新型国家,科技部和“一行三会”联合开展了“促进科技和金融结合试点”工作。试点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创新科技投入方式,探索科技资源和金融资源对接的新机制,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自主创新,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

当前,随着中美贸易摩擦的進一步加剧,我国的科技金融也受到一定影响。河南省地处中原,由于自然生态、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科技金融市场也彰显出明显的地域特色。河南省正处于增长速度换挡期、结构调整阵痛期和前期刺激政策消化期“三期叠加”时期,大多数地市县区的科技型企业深陷互保圈、互保链,企业融资环境恶劣。摸清河南省科技金融实际运行过程中存在的难点及痛点问题,创建适合河南省的信用风险判别模型,完善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能力评价体系,构建可落地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等,对河南省的经济发展,特别是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三、河南省科技金融发展模式研究

(一)国外科技金融发展状况

政府支持政策方面,美国一是有完善的法律环境,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二是设立政策性金融机构,如SBA、SBIC等机构。日本一是在1999年颁发实施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二是出台税收减免政策和提高税收起征点等政策;三是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包括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等;四是成立了风险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德国一是将曾经推行过的对中小企业的创新进行资助的一系列政策进行融合,包装出了中小企业创新核心计划;二是由政策性银行,比如德国复兴银行(KFW)等,对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发挥了主力军作用;三是充分考虑了其非物质资本,努力发展无形资产评估体系。以色列一方面是设立独具特色的孵化器,政府直接参与企业孵化的全过程;另一方面是中小企业局和地方小企业发展中心两个主体形成合力,共同主管。

风险投资市场方面,美国1971年建立美国NSDAQ市场,1972年成立美国最大的风投公司红杉资本,1973年全美风险协会成立。日本风险投资公司大多附属于大金融机构、大企业集团,投资方向比较分散。德国是由联邦经济技术部、金融机构以及若干知名企业共同设立高科技创业基金。另外,欧洲投资基金(EIF)和ERP(special fund)联合设立了欧洲天使基金(ESF)。以色列于1973年出资一亿美元启动了YOZMA计划,通过其成功运作与实施,以色列风险投资市场实现了快速发展。

资本市场方面,美国有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证券交易所、全国证券经纪商协会自动报价系统、场外交易市场共同构成美国完善的资本市场。日本证券市场体系如美国一样比较完善,上下市场之间都有上下通道。德国有多层次资本市场。

(二)国内兄弟省份科技金融发展状况

2010年,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相关部门和北京市政府一起创立了中关村创新平台,被业界誉为“中关村模式”。上海市首先推出了“六专机制”信贷融资模式,“专业、联动、全面”是其推动科技金融创新的核心目标,通过创新链来带动金融服务链,促进科技产业的持续健康发展。1993年,深圳市科技局第一次向社会抛出“科技金融”的概念,旨在通过科技与金融的融合,来促进深圳市高新技术的快速健康发展。江苏省作为我国的科教大省也不甘落后,充分利用科教实力,大力实施科技金融战略,构建起了多层、多元的全方位立体式的科技金融创新体系。浙江省于2011年开始积极开展试点工作,被批准为我国第一批科技金融试点区域,硕果累累。武汉“金融超市”“科技金融创新俱乐部”以及“光谷青铜汇”等平台相继落地,这些平台通过与金融机构、创投、担保公司以及小额贷款公司等主体合作,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一条龙服务,极大地满足了武汉市科技金融的快速发展需求。

(三)河南省科技金融模式研究

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作用,可以采用大数据、云计算等来为中小型科技型企业“画像”,科技工具的威力在贷款的全流程中都将发挥巨大的作用。对科技型企业的资料搜集方面,完全可以选取更长的周期跨度来进行分析,如两年甚至更长的时间,这样借款人的还款意愿、还款能力以及综合实力都会得到真实展现。随后,我们可以对这些全方位立体式的数据进行交叉验证,加工出成千上万个模型变量,然后放入决策引擎里去进行决策。

1.引进层次分析法等决策模型。信用评级法的优势建立在分析技术、通讯技术和计算机技术等技术进步的基础上,通过对一组反映企业信用的、较宽泛的信息进行评价并打分,向授信机构提供一种廉价的、自动判断企业信用的方法。其优点是可以简单有效地将定性信息定量化;缺陷是评分模型采集的反映企业信用的要素多样性与现实中企业的多样性相比,仍有很强的局限性,使得信用评分不可能与企业的异质性相匹配,不能准确反映企业信用状况。一旦银行用信用评分作为小企业贷款决策的唯一依据时,虽能降低贷款审查成本,但也会大大提高贷款违约率。

而专家模型法的优势是以银行信贷专员与企业建立长期稳定关系为基础的,能采集到与特定企业相关性、准确性、新鲜性最强的“软”信息来准确判断企业的信用状况。其缺点是“软”信息不易量化,只有长期与企业密切联系的信贷专员才能作出准确判断,否则容易出现“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局面。因此专家模型法受信贷专员对企业熟悉程度的制约,不利于短期内迅速扩大对中小企业的贷款规模。

通过引进层次分析法等决策模型把信用评级法和专家模型法结合起来,构建适合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能力评价模型,从而构建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结构能力评价体系。

2.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科技贷的特点是低资产、重技术。很多时侯,金融机构拒贷的原因不是企业的技术本身不先进,而是这种技术在转化为生产力时曲折坎坷,即可能会出现马克思所讲的实现从产品到货币的关键一跃的过程中掉链子。这其中要融入人力、管理、市场、政策等其他天时、地利、人和的因素,可谓系统工程。所以,融资主体在取得资金的过程中,必须统筹规划,在贷款条件方面,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与经济实力。科技贷各参与主体,如国家财政、税务等机构,办理科技贷的专业性中介机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等皆要密切配合,达到最大的协同效应。

个人按揭与企业贷款相比,逾期贷款额和逾期不良率都比较低。对于这种贷款,金融机构往往都是流水线作业。在个人按揭发放过程中,贷款双方主体都已经过审慎考虑,如果借款人不归还贷款,金融机构就有可能拍卖抵押物而优先获得贷款损失,而且借款人在贷款前也已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心理准备与资金实力的准备等。

现通过借鉴我国近几年来出现井喷式发展的按揭贷款的模式,挖掘其本质内涵,探索出一套可落地的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通过该模型,有望出现科技型企业易贷,金融机构愿贷、敢贷的良好局面。

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能在科技型企业出现异常时,通过财政补贴、以税定贷额度以及剩余资产的抵押全覆盖等来保障各参与主体的利益,特别是金融机构的利益。如若金融机构的放贷资金有充分保障,它自然会积极地创造条件开发名目繁多的、流程化作业的贷款品种,最后达到科技型中小企业犹如个人按揭一样,想贷就贷。科技型中小企业才会化“危”为机甚至可以“弯道超车”。

科技型企业贷款额度补偿机制模型能达到各参与主体责任清晰明确,一旦出现异常损失,国家财政会给予一定比例的经济补偿,金融机构也会承担数额可控的损失,而科技型企业的法人及其相关责任人则要用企业的财产甚至家庭财产来为异常的经营损失埋单。这样,对融资主体来讲,在其获得资金的同时,会无形中迫使其要采取足够审慎的行为,实现市场资源的最大优化,有效助推河南省科技金融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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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2018年度河南省政府决策研究招标课题“河南省科技金融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2018B304)的阶段性成果】

(作者单位分别为河南省人民政府发展研究中心、中国建设银行河南省分行)

(课题组其他成员:张会平 王彤昀 王连照 田惠娟 李华 杨华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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