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路”灯下的阴影

2019-09-10 17:13李丽平苏凡刘志霞
关键词:歧路

李丽平 苏凡 刘志霞

摘 要: 长篇世情小说《歧路灯》叙述了主人公谭绍闻在父亲去世以后被人引诱,结交匪人并沉溺赌博,乃至多次涉讼,最终迷途知返重归正途的故事。小说在描写案件审理过程时,往往忽略了法律条文,而侧重考虑儒家的一些纲常伦理或涉案人的身份等,从而使案件的审理结果“合情合理”。究其原因,一方面和儒家观念对法律条文和官员思想的影响密不可分,同时和作者的生平经历相关。挖掘出这一点,对我们认识儒家观念在清代社会生活,尤其是诉讼中的地位和影响有一定参考意义。

关键词:《歧路灯》;儒家观念;涉讼

中图分类号:I2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7356(2019)-03-0069-06

《歧路灯》是清代较为重要的一部长篇世情小说,主要写谭绍闻因沉溺赌博不断堕落,屡次犯法并对簿公堂,但最终迷途知返的故事。其堕落的原因多因“远离正人,不用心读书”,但无论是被讹骗被诱赌,还是主动参与赌博,甚至在自家营赌养娼因赌致命,他都没有承担相应的刑罚。审案的父母官只教训一番,劝其用功读书便帮他开脱了罪责。何以会出现这样的情形,而作者如何不动声色地将这一过程展现出来,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歧路灯》中与谭绍闻有关的案件共六起,通过诉讼完整地记录了其逐步堕落的过程,这些案件主要有:

戏子茅拔茹将戏箱寄放在谭家,后拒不承认谭绍闻垫付的饭食、衣物之钱,反诬赖偷盗其戏衣,告上公堂,荆公审理此案,怕与考试违碍,故从宽免究,谭绍闻被无罪释放[1]185-199。

谭绍闻在夏逢若等引诱下走进张绳祖家赌场,被骗去了五百两银子,为追赌银将其告上公堂。审案者把贾李逵责了三十大板,白兴吾二十大板,取具与谭姓永无瓜葛[1]287-295。

谭绍闻到其岳母家,并亲戚巴庚、钱可仰和窦又桂聚赌,致窦输银130两后上吊而死,被其父告上公堂。董县令怕牵扯出谭绍闻,只以两位青年学生顶包,将此案问成赌博,判了赌犯朱字,押令分枷四街[1]311-332。

在夏逢若开设的赌场中,谭绍闻用16两银子买了赵天洪从临潼偷盗的金镯子,被牵连关押后,由孔耘轩、张类村、程嵩淑等出面,取了谭绍闻“不知原情,误买盗赃,情愿舍价还物”的口供,而使谭摆脱干系,赵天洪被判死刑[1]338-346。

最终谭绍闻完全堕落成市井光棍之徒,在家办赌场,管贻安将他家爨妇雷妮送来赌场,其公公刘春荣自缢于管家门前,边公不准管贻安任意攀扯,定管贻安监候绞罪名,谭绍闻未受惩处。边公查出谭绍闻家开赌场,把涉案人员秦小鹰、张二粘竿各打二十大板,夏逢若打了二十五大板,谭绍闻仅责以扑刑,被严厉教育一番了事[1]404-425。

综上可见,谭绍闻涉案情节不断加深,而县官在审理时总将他与其他匪类区别对待。其中的法律适用情况是否符合法典之规定,考之于当时的法典如《大清律例》等,可以发现:

凡赌博财物者,皆杖八十,(所)摊(在)场(之)财物入官。其开张赌坊之人,(虽不与赌,列亦)同罪。(坊亦入官。)止据见发为坐。职官加一等。

凡赌博,不分兵民,俱枷号两个月,杖一百。偶然会聚开场窝赌,及存留之人抽头无多者,各枷号三个月,杖一百。

凡民人将自己银钱开场诱引赌博、经旬累月、聚集无赖放头、抽头者,初犯,杖一百、徒三年;再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存留賭博之人,初犯,杖八十、徒二年;再犯,杖一百、徒三年[2]。

若依律来断,谭绍闻第一次在张绳祖家参与赌博应被杖八十;其后用自己的银钱开设赌场,应杖一百、徒三年。可小说中不同的官员审理,均未依照法律条文之规定来量刑,断案的依据分别是:

谭绍闻……道: “童生不肖,也还是个世家,祖上在灵宝做官,父亲举过孝廉,岂有偷人家衣裳的理?”……(荆公)又叫谭绍闻道: “你既系正经人家子弟,如何这样不肖?本该重处,怕与你考试违碍,从宽免究。”[1]197-199

程公教训道: “……本县取你,原为当场文字英发超隽,复试时见你品格轩昂俊秀,看你是远到伟器,遂定了你为首卷。况府试时,仍是首卷。……本县若执‘物腐虫生’之理究治起来,不说你这嫩皮肉受不得这桁杨摧残,追比赌赃不怕你少了分文。只你终身体面,再也不得齿于人数。本县素闻你是个旧家,祖上曾做过官,你父也举过孝廉,若打了板子,是本县连你的祖、父都打了。本县何忍?并不是为你考试,像你这样人,还作养你做什么?”[1]294-295

我在先人齿录上依稀记得,开封保举的是一位姓谭的,这个谭绍闻莫非是年伯后裔?……进了本署,向书架上取出保举孝廉的齿录一看,绍闻果系谭孝移之子,主意遂定[1]414。

赖芷溪道: “……可把这一起赌犯叫在二堂审理,……若果然有些书气,少不得仍要格外施仁,若是一板子打在身上,受过官刑,久后便把这个人的末路都坏了。”……带在二堂,责以扑刑,又切切训教了一番[1]424-425。

可见,谭绍闻的涉案程度不断加重,但并未受到相应的惩罚,几位官员在审案时丝毫没有考虑法律条文,而是从家世门楣,父、祖余荫,本人的功名之路等处想方设法为其开脱。这些恰好是儒家身份等级观念的具体表现,它们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

更有甚者,另一处为作者津津乐道的情节,谭绍闻因在赌场买偷盗来的金镯子而涉讼,引出孔耕耘、张类村等人联名具保,承诺谭绍闻乃无辜犯罪,小说中写道:

俱集孔耘轩家,写了连名公呈。无非说谭绍闻祖父为官,青年勤学,毫不为非,无辜被诬,恳免发解的话头。晚上二鼓时候,众绅士一齐到了大堂,举人、拔贡、生员俱全,晚生全帖、门生手本连呈词一齐传进。

……程嵩淑道: “这谭绍闻原系灵宝公曾孙,孝廉忠弼之子,即此位孔年兄之婿,幼年曾举过神童,平素也颇勤学,取过县试首卷。这金镯想是不知误买。恳老父师念书香旧族,作养一番。”

……

边公送绅士到堂口,三揖而别[1]344-346。

这样一起涉及江洋大盗的案件,却由这些“道德楷模”联名上书县主,用他们的特殊身份来证明当事人的无辜。他们干预县官审案,在公堂之外了结案件,县官对此也十分认可, “送绅士到堂口,三揖而别”,极尽礼遇之情。这种行为一定程度上是对法律尊严的亵渎,并不被允许,而在《歧路灯》里却被作者认为是应当的。可是遍查清代的法典等相关规定,都不会发现有正面描写具有功名身份的人干预案件审理的事情。相反,官方文献中经常禁止士人干预诉讼、结交官府。如《大清律例通考》卷三十《刑律·诉讼》 “按语”,雍正五年(1727)规定:

文武生员,除事关切己及未分家之父兄许其出名告理外;如代人具控作证者,令地方官申详学臣,褫革之后,始行审理曲直[3]。

为了限制“士人涉讼”的行为,乾隆三十六年(1771)还进一步制定了新的法规:

生员代人抗帮作证,审属虚诬,该地方官立行详请褫革衣顶,照教唆词讼本罪上各加一等治罪;如计赃重于本罪者,以枉法从重论……倘罔知悛改、复蹈前辙,该教官查明再犯案据,开报劣行,申详学政黜革[4]。

结合法典规定和小说中的描写可以想到,儒家身份等级观念在涉讼时不断地起作用,使诉讼失去了公平客观的审理结果,成为维护阶级特权、追求道德教化的工具。由于这些现象不是孤立的存在,以至于引起了统治者的注意,所以才会在法典等规定中予以禁止。作为写实性极强的世情小说是对现实的反映,恰恰因为在现实生活中这类现象的存在,所以才会被作者改编后写进小说中。

各级官员处理案件时,是否依照法律,如何使用法律,便具有很大的主观性。这样的执政体系可视为“人治”而非“法治”。因此,执政者的素质、政治品格、思想倾向等在审理案件时会不同程度地发挥作用,甚至凌驾于法律规范之上,这就为特权阶层逃避法律责任提供了庇护。再进一步来考察其中的案件审理,不论程公、荆公还是边公,他们的审案方式均是以“情理”为依据,几乎不约而同地认为谭绍闻祖、父做过官,父亲举过孝廉,是旧家子弟,和一般平民有异,要参加科考扬名立业,加之有同为士子阶层的几位父执好友为其说情作保,轻而易举地便逃过了法律的制裁。而且,这些都是在“不作为”的情况下,自动地在诉讼中发挥作用,从而使其免于任何形式的刑罚。对比夏鼎、假李逵、茅拔茹等帮凶在公堂之上受到的掌嘴、夹刑、打板子等体罚,可以看出这种特殊身份的重要性,虽与法不合,却符合作者的价值判断,也满足了读者的阅读期待。

每次审理谭绍闻的案件,县公都有意偏袒,理由恰是儒家身份等级观念。这种审案方式正好说明封建时代案件审理过程中“情理”所起的作用之大,作者所追求的是符合“情理”期待的结果。这不仅体现在涉案时,乃至于此书的创作目的都是为了警戒世人,所以开篇先说少年子弟“成立”与“覆败”之语:

话说人生在世,不过是成立覆败两端,……大抵成立之人,姿禀必敦厚,气质必安详,自幼家教严谨,往来的亲戚,结伴的学徒,都是些正经人家,恂谨子弟。……若是覆败之人,聪明早是浮薄的,气质先是轻飘的,听得父兄之训,便似以水浇石,一毫儿也不入;……古人留下两句话:“成立之难如登天,覆败之易如燎毛。”[1]1

作者创作此书是为了写少年子弟的成立覆败之缘由及经过,通过写缺少社会经验的谭绍闻在以夏逢若为首的帮闲引诱下,不断地走入歧途,而表现他堕落的方式就是涉讼。在儒家思想影响下,人们都认为贡、举、生、监等读书人不应参与诉讼,一旦出入官府,便认为品行有亏。但诉讼作为矛盾集中爆发的时刻,又可以串起家庭、社会和官府,是推进情节、塑造人物的极佳选择。所以在此书中,如何既通过诉讼表现他的堕落,又保全他的身份,作者也是煞费苦心,于是写谭绍闻涉诉的原因仅限于赌博与结交匪人。在纷繁复杂的社会现实中,选取一两件不那么恶劣的事件来表现主人公的堕落,不能不说是作者的良苦用心。在描写这些涉讼情节时,作者对谭绍闻充满同情,认为他在根本上与夏逢若、张绳祖、管贻安等人不同,所以从案件的发生、勘察到审理都要找出理由,连“枉法的依据”也不例外——这便是反复出现的儒家身份等级观念。

诗书旧族作为一个特殊阶级享有一定的特权,祖上的福荫能让其子孙在面临法律制裁时多一条免责的理由,亲族长辈和友人绅衿的陈情担保会改变判决者在审判时的考量,读书科举的功名身份又使得其多一些免除刑罚的合理要求,所以此书中的身份等级色彩十分浓厚。如边公这般严厉明敏的判决者都毫不犹豫地主动选择保护谭绍闻,当然他们保护的不只是谭绍闻本人,更是谭绍闻代表的身份和阶层。如此强大的庇护力量使得依据法律审理案件成为天方夜谭,甚至命案主谋凭借祖辈余荫就可以完全逃脱责任。儒家观念最为推重的身份等级在诉讼体系中自上而下地成为不必强调不必重申的共识,和法律条文一样写在人们心中,甚至比法律条文效力更高。作者苦心孤诣所追求的便是符合儒家身份等级观念的公平公正。在边公只以扑刑惩治谭绍闻后附诗云:

做官须用读书人,端的正心只爱民;猾吏纵然能舞智,玉壶原不映钱神[1]425。

边公的枉法断案被作者称赞为正心爱民,同时以“钱神”映射了受贿后包庇谭绍闻诱赌窦又桂使其丧命案中的董县令。从按律处罚和实际判决的对比可以看出,判决者在审案时不是为了严格地按照法律追究其责任,更根本的目的是道德教化。

由于中国古代行政、司法不分,县官负责一县之内的所有事务,包括案件审理、社会道德教化、社会风气淳化等,而司法是其主要的职责。据《清史稿·职官三》所载, “知县掌一县管理,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凡贡士、读法、養老、祀神,靡所不综。”[5]所以士人一旦“洎登第入官,而后上自国计、民生,下至人情、风俗及兵、刑、钱、谷等事,非所素习,猝膺民社,措治无从,皆因仕学两岐,以致言行不逮也。”[6]可见在一县之内,官员在处理司法案件时代表最高统治者的意志,在所管辖地域内拥有绝对权力,可任意解释、使用法律甚至凌驾于法律之上。

在这些“父母官”的随意裁决中,除了考虑读书人的身份、应考、父祖余荫外,通过案件净化社会风气也是其法定职责之一。如第47回程公审理张绳祖、王紫泥通过尼姑范法圆诱赌谭绍闻一案,尽法究治起来,范尼姑就该追去度牒,饬令还俗;张绳祖、王紫泥就该褫革巾带;王学箕、双裙儿就该到案加刑;谭绍闻也该追比赌债悬赃。但实际判决结果为:口中虽说了“详革” “开场诱赌”,传稿转申,却留下空儿,叫张绳祖,王紫泥自行生法求免。张、王两人果然遍央城内缙绅,恳恩免详,情愿受罚。递了改过自新甘结,程公批了“姑准从宽,仍前不悛,定行倍惩”字样,谭绍闻仅受一番训戒[1]294。

对涉及社会道德风化一类的案件,判决者十分谨慎,不愿在公堂之上按律公开审理,而是将此类案件转化成其他性质案件来审,真正涉及道德风化的训戒调解则通过隐晦方式表达出来,使涉讼者自行领会。教化的内容一般来说就是儒家“经义”,如孟子所说:“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7]第60回夏逢若聚集一拨匪人在家赌博时,貂鼠皮非礼夏逢若妻子,被邻居老豆腐揭发。夏逢若和貂鼠皮在公堂之上对质时,供出非礼勾当。边公却只将案件往赌博一事上牵扯,丝毫不理非礼罪责,吓道:

你这个刁头东西,明系赌博,有甚别事争吵,公然敢噀血喷人!……明系赌博,除此而外,还有别的什么非礼?不知耻的奴才,还敢另外胡说!本县与你们一个证见,叫你们死而无怨[1]380。

由此言语可见,边公对这样的聚赌滋事之辈深恶痛绝。赌博是此辈一贯作风,现又添上伤风败俗之事,本应加大惩处力度,但边公只是不提非礼之事,以棍棒之刑处罚其赌博行为。边公对夏鼎言道:

你每日开场诱赌,聚一起无赖之徒,昼夜在家,还被刁卓以污秽之言相加,若不按开赌场打你,显见刁卓非礼便是真的。本县只打你们同赌争吵[1]380。

可见,边公满腔为民存耻,即使面对夏鼎这般无赖之徒,依旧有保全其名声并怒其不争之意。在这样的法律关系之中,判决者充当的是社会大家长的角色,处理案件的目的是“正名教”。

在另一则民事案件中追求社会教化的目的更加明显。盛希侨的兄弟盛希瑗为家产一纸诉状告到公堂,盛希侨认为: “若是同胞兄弟为几亩土,或是一二尺过道,匍匐公堂,跪前跪后,纵然得了上风,断的给我,我那神主面前也是烧不的香;清明节也上不的坟……我只相央,求县公开个活路,恩准免讯。”[1]455请讼师写诉状只为求得兄弟和睦,呈到公堂之后,得到了边公的奖赏:

本县莅祥已久,每遇兄弟构讼,虽庭断剖决,而自揣俗吏德薄,毫无化导,以致人伦风澌,殊深退食之惭。兹据该生所陈,情词恺恻,尚不失故家风规,可矜亦可嘉也。姑免伏阶,以杜阅墙。准销案[1]457。

盛希侨虽是公子性情,但看重兄弟之情,乃至于讼师受到感化“自今以后,再也不给人写状子了。”[1]455通过诉讼引导社会风气,强调儒家观念的影响而改变当事人的行为,从而使整个社会“风俗淳”,应该说这是作者的一个美好理想。在他看来,社会道德教化好,子弟们自然就能够“成立”,世家大族也不会衰亡,而在这个过程中,儒家的纲常伦理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难怪法国思想家伏尔泰言: “在别的国家,法律用以治罪,而在中国,其作用更大,用以褒奖善行。若是出现一桩罕见的高尚行为,那便会有口皆碑,传及全省。官员必须奏报皇帝,皇帝便给应受褒奖者立牌挂匾。”[8]儒家重视人的道德修养, 《礼记·大学》中说“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借助案件来引导人们对孝、亲等的重视,由此可见,案件在淳化社会风气之时的所起作用之大。

小说中的审案官员从小熟读儒家经典,对经典教义熟谙于心,在审理案件时儒家的身份等级和纲常伦理观念自觉地发挥作用。从汉代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始,儒学便为最高统治者的专制统治提供了一套完整的理论支持。同时,在法无明文规定时依据儒家“经义”来断案,或者法律与儒家精神相冲突时也以儒家思想优先,依据儒家纲常伦理观念来判案,一定程度上将儒家思想带进法律之中,进一步加强儒家思想的影响。董仲舒之后,不断有儒生来注释法律,官方甚至认可郑玄的注具有法律效力,汉代以后如《魏律》 《晋律》往往出自儒生之手, “峻礼教制防,准五服而治罪。”[9]由儒生依经制律,造律以儒家学说为旨归。自汉代以来,“经义折狱”就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传统,一直延续至清[10]。至隋唐时期开始的科举制度,以儒家学说、著述为考试内容,儒家影响遍布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唐以后官员经科考而授予官职,儒家观念在他们的思想中占据主要位置。

儒家强调“礼治”,并且将这种“礼治”观念贯穿于法律之中,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过程就是“援礼入法”。 “礼”的核心便是等级制, 《荀子·富国》曾言: “礼者,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所谓“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反映在法律中,则是皇族、贵戚、官绅、士子享有法律特权;平民百姓如农民、商人和小工小贩以及奴隶是社会底层的被统治者,一旦违法犯罪,惩罚会异常严厉。由身份造成法律地位的不平等,使司法体系毫无公平可言。如议亲,议故,议贤,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的“八议”制度,此八种人犯下罪行,大罪必议,小罪必赦。且这样的法律优待还福荫亲属,其直系亲属犯罪亦需上奏由皇帝裁决,司法部门没有直接审问判决的权利。由于对“礼”的重视,古代法律还强调“明德慎罚”,意味着诉讼目的是追求社会教化。所以《歧路灯》中描写各级官员在审理案件时,没有一次依据法律“定罪量刑”,而是根据他们心目中的“观念”、 “情理”来处罚涉案者。而李绿园可能恰好服膺于此,所以在小说创作中可能不自觉地将这些写入小说中。也是作者借小說淳化社会风气的手段之一,亦如当时大量演出的具有教化作用的戏曲作品一般。

另一方面,这样的创作方式和清前期的统治政策密切相关。清人入关后大力推崇程朱理学,强力的思想控制使得人们大多怕获罪而投入小说创作,促进了小说的繁荣。同时,又限制各类型小说的流传,康熙二十六年刘楷奏称:

……学术人心,教育之首务也。我皇上天纵生知,躬亲讨论,阐孔、孟之正脉,接尧、舜之心传,……昔孟轲云: “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自皇上严诛邪教,异端屏息,但淫词小说,犹流布坊间,……真学术人心之大蠹也。……即儒门著作,嗣后惟仰宗我皇上圣学,实能阐发孔、孟、程、朱之正理者,方许刊刻;不许私立名目,各逞已说,贻误后人[11]。

由此可见,康雍乾三朝对思想控制都很严格,把禁绝小说同控制学术思想的国策联系起来,还把通俗小说与思想“异端”联系到一起,同样放在禁绝的位置上,康熙时曾先后颁布《性理精义》 《朱子全书》,甚至亲自以“理学真伪论”为题考察翰林院官员,这种情况下,必然导致只有符合统治者要求的书才可以刊刻流布。李绿园生于康熙中期,后经雍正、乾隆朝,恰是文网控制最为严格的时期,加上他特殊的生平经历、眼界和立场观念等因素,必然影响到小说的创作。他13岁应童子试,30岁考取举人,希望通过科举、仕宦的道路来成就一番事业。到40岁时,三次赴京应试都名落孙山,后留京当了3年教师,晚年任思南府印江县(今属贵州)知县。虽然他在科举道路上不很如意,但毕竟在他这一代把一个普通农村家庭提高到乡绅的地位。他没有同时代的吴敬梓、曹雪芹那种因家道败落而对现实产生的愤懑,所以仍寄希望于封建纲纪伦常的复归,一定意义上是以儒家宣教教材的标准来创作《歧路灯》。

正是这样的出身,其在《歧路灯》中表现出对现实社会制度的高度认同,创作目的是劝诫世人要加强自身修养,光耀门楣,或一力向善,以淳化社会风气。他在《歧路灯·自序》中交代写作目的:“善者可以感发人之善心,恶者可以惩创人之逸志。”在其诗稿《绿园诗钞·序》中说: “诗以道性情,裨名教,……惟其于伦常上立得足,方能于文藻间张得口,所以感人易入,不知其然而然也。”这种理念也可作为《歧路灯》创作的指导思想。因其思想境界不高,不足以使他对现有社会产生怀疑,所以书中不仅对公堂审理案件过程中,官员出于儒家礼教、身份等级、纲常伦理观念的枉法断案予以详细描写,将大量说教放入案件的审判之中,借“父母官”之口展现出来,即便是在平常情节的叙述中也常出现一些长篇累牍的儒家说教。如称各地的县官为灵宝公、黄岩公、程公,荆公,边公等,称他们是“严中寓慈”、 “存心慈祥”、 “办事明敏”。这虽是一处极小的细节,却从侧面反映作者对封建官僚体制的认同,对这个体制背后隐藏的强大却有些腐朽的儒家身份等级观念的认同。在第77回中,借书中人物张类村之口说:

休说什么科副榜用不的,就是什么科举人也用不的,都是些半截子功名,不满人意的前程。总而言之,上头抬头顶格,须写得‘赐进士’三个字,下边年家什么眷弟,才押得稳。……亦可见举人、副榜、选拔、岁荐的功名,只可列与贺之班,不可擅撰文之位。若是秀才,不是每况愈下么[1]509?

这些话正好是“借他人之酒杯,浇自己之块垒”,说明他对封建时代身份、出身的重视。作者将自己的平生心愿投射到作品中,借助于谭绍衣这一人物表达出来,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是作者的化身。从谭绍衣出场开始,写其到河南任上之后,先是访查刊刻父祖先辈的书,讲求如何拜见亲属女眷,如何为孩子按字排行命名,再到对皇权的崇拜,对光耀门楣的认同等,他由一己之力使官位升迁,最终做到河南巡抚,并影响了本族中的其他人,使谭家开始好转。他的出现使全书的道学气味更重。

由书中的描写可推断成书时的乾隆中期,儒家思想的影响范围较广,尤其是在诉讼中。从作者自然而然的表述可以看出,在封建时代“守文定罪”几乎难以实现,反之,生于斯、长于斯的人们都能了然于心或感悟到的儒家经典所体现的“微言大义”似乎更有说服力,从而也可以从侧面证实儒家的思想影响之深之广。

总之,长篇小说《歧路灯》充满浓厚的儒家观念,在此观念的引导下审理案件、教化社会、塑造人物。囿于作者的思想高度,他认为只要遵循儒家教诲,即便不中举,亦可做个清静上乘君子。另一方面,认为祖上的家风、官职等余荫往往会影响到下一代。作者的这些看法在他描写的涉讼情节中不时地表现出来,犯罪的客体都界定在赌博一事上,诱因则都是因为别人的挑拨,对所有涉讼情节都持肯定态度,可见由农民到乡绅的李绿园对现实的那种小心翼翼的态度。案件的审理也是如此,按照他的思想、立场去评判案件,把儒家的“经义”放于法律之上,并且认为这些都是理所当然的。因为他对社会的了解有限,对上层的了解更是有限,以一种“小我”的成功者姿态,谆谆告诫他目之所及的事务,他对封建制度的肯定使他亦步亦趋地在现实框架内写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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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adows under the Lamp of "the Forked Road" on the Invisible Performance of Confucianism in Litigation

LI Liping1, SU Fan2, LIU Zhixia3

(1. School of Humanities and laws, Hebei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Tianjin 300401, China; 2. Faculty of Liberal Arts,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Shanxi 710127, China; 3.Science Research Department, Hebei Youth Cadres Administrative College,

Shijiazhuang, Hebei 050031, China)

Abstract: The novel Lamp on the Forked Road tells a story of how Tan Shaowen, the hero, was tempted after his father′s death to associate with bandits, indulged in gambling and even involved in litigation repeatedly before he eventually realized his errors and started a new life. In describing the hearing of cases, the novel often neglects the legal provisions, and focuses on the Confucian ethics or the identity of the person involved so as to justify the trial result. For one thing, this is inextricably linked with the impact of Confucianism on legal provisions and the officials′ ways of thinking; for another, it is related to the author′s own life experiences. The analysis has some reference significance to the understanding of the status of Confucianism in the Qing society, especially its impact on litigation.

Key words: Lamp on the Forked Road; Confucianism; litig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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