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网络综艺当前弊端以及适当的法律防范措施

2019-10-21 17:51邱梦凡
传播力研究 2019年2期
关键词:网络综艺媒介素养

邱梦凡

摘要:网络综艺节目作为一种新的综艺形式,在新媒体高速发展以及国家对电视综艺严格管理的今天呈现出了爆发式的发展。但是,在其蓬勃发展表象的背后也存在着许多问题。本文从分析网络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入手,通过剖析网络综艺存在的一系列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站在青少年保护角度以及我国网络综艺发展的现状的立场下,综合国内外综艺节目的管理办法,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立法见解和防范措施。

关键词:网络综艺;网络法律监管;媒介素养;媒介社会责任

一、网络综艺节目的发展现状

随着广电总局“限娱令”的出台,网络已经成为综艺节目的一个避难所。由于“限娱令”中对上星卫视的综艺节目播出时间、播出时长、播出内容等等方面的限制,以及对省级卫视“新闻立台”的要求和互联网高速发展的打击,电视综艺节目的现状江河日下。而一些能力成熟的新媒体网站例如:爱奇艺、腾讯视频、芒果tv等抓住了市场对综艺节目“供不应求”的机会,推出了一些列网络综艺,收到了广大观众的喜爱。

2014年被称作是网络综艺节目的元年,2015年网络综艺发展仍然呈现火爆的态势,2015年度全网自制综艺新增26档节目,总播放量累积高达60多亿次,有我们耳熟能详的《奇葩说》第二季、《偶滴歌神啊》等,2016年的六大视频网站平台(爱奇艺、优酷、腾讯、乐视、芒果TV、搜狐)的网络综艺总数量超过93档,其中包含《火星情报局》《明星大侦探》《奇葩说第三季》等,可以说,网络自制综艺节目进入了黄金时代。

二、网络综艺节目目前存在的问题

但是网络综艺节目的蓬勃发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

(一)泛娱乐化倾向明显

明星过度炒作私生活以博得眼球,引发讨论。例如在《吐槽大会》中这种情况非常明显,明星依靠吐槽自己或他人的私生活,过度暴露隐私来满足观众的猎奇心理和低俗的趣味。降低了受众的文化品位。并且其常驻嘉宾,在网络世界有着极大影响力的明星——李诞,也将“人间不值得”这样的丧文化语句作为自己的置顶微博,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弱化了媒介的社会职责。

(二)节目语言低级媚俗

在网络综艺节目中,为了迎合青年亚文化的需求,加上网络监管的力度较弱等原因,很多的网络综艺节目打起了“色情”“低俗”文化的擦边球,例如:《火星情报局》中张宇常常讲出一些令女嘉宾脸红,男嘉宾起哄的荤段子,虽然用词比较隐晦但仍能看出内容的低级。

(三)弹幕素质稂莠不齐

网络综艺节目有一个很大的特点就是网友可以在一边观看的同时一边与全国各地的网友一同讨论节目内容。但是我在观看网络综艺的过程中打开弹幕常常可以看到一些不友好的语言,甚至会对一些明星、嘉宾造成人身攻击,而这样的弹幕都堂而皇之的出现在了大众的视野当中,而这些不堪入耳的词汇一定会给网络另一端观看节目的青少年造成或大或小的不良影响。

(四)传统文化类综艺缺失

电视综艺由于受到了广电总局的监管和“限娱令”的影响,近年来,优秀的传统文化类节目层出不穷,例如《中国诗词大会》等都收到了不错的口碑和收视,反观如今观众群体越来越庞大且低龄化的网络综艺,传统文化类节目似乎并无一席之地。文化類节目也是以《晓松奇谈》《奇葩说》这类观点新奇,语言新潮的类型更为走红,传统文化类综艺节目似乎并未在网络综艺高速发展的今天分得一杯羹。

(五)广告植入泛滥

随着收视的大群体由电视转向网络,网络综艺节目的广告植入呈现了泛滥的现状,在观看《亲爱的客栈》这个网络综艺节目时,一个小时的节目,其中正式的广告植入就有四次,并且单次长达60秒,节目中间还不断有一些软广植入,影响观众的收视体验。

(六)节目的侧重点过于狭隘

有业界人士指出,当下影视制作要抓住几个点,即槽点、爆点、痛点、雷点、泪点、笑点。事实上这一点在目前的网络综艺节目的制作过程中也存在,很多的网络综艺抓住并放大了这些具有暴力倾向的点,从而来吸引观众视线,而非暴力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三、对于网络综艺节目问题的分析

由于电视综艺与网络综艺的观众群体不同,电视综艺的受众是全民,而网络综艺的受众是网生代用户,因此二者的综艺程度是不相同的,从主题上看,电视综艺更加偏重于正能量的宣传,而网络综艺则更具网感。在这样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网感在网络综艺中持续发酵也成为了造成上述网络综艺节目存在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而这些问题也是亟待我们的立法去完善和解决的问题,也是我们本文所研究的重点。当然,当电视综艺遭遇了“限娱令”,人们就将视野更多的转向网络综艺,那么我们以此类推,如果我们较强制性的限制网络综艺节目的发展可能造成观众的逆反心理,从而寻找其他的途径满足。网络不作为一个官方媒体,我认为我们应该给予其一些宽松的空间,但是作为媒体他同样是需要承担必要的社会责任的。因此,我想提出一个网络综艺节目分级制度的观点,在下文中会进行具体的讨论。

四、对网络综艺环境净化的立法建议

我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发现法律在这方面暂且属于比较薄弱的环节,但并非空白。在2015年,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其中规定:申请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必须是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单位,且在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以及具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视听节目资源、技术能力、资金、专业人员等条件,且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事实上这一条规定就保证了网络综艺节目的正规性,使网络综艺节目的市场环境不至于鱼龙混珠。

(一)对于网络综艺节目传统文化的缺失和节目侧重点过于狭隘这一问题,我想我们可以借鉴“限娱令”出台一条法律,规定每个网络综艺自制和播放平台每年必须推出至少一档反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弘扬正能量的网络综艺节目,而此类节目的收视率作为考核的一个重要标准。我认为这样的法律出台会让视频播放平台更加用心的遵循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制作节目,制作出既符合社会主旋律又具有网络综艺新潮灵活特色的优质节目。

(二)对于弹幕文化低俗这个问题,我想我们可以要求各个播放平台建立专门的弹幕管理部门,对弹幕进行初步的筛选。规定发送弹幕需要实名制,对于宣传谣言,思想反动,造成不良影响的弹幕我们可以根据《刑法》进行相对应的惩罚。这样的方式在保护网民自由言论的同时精华弹幕环境,保证我们的网络综艺能够在一个和谐,轻松的氛围内蓬勃发展。

(三)对于广告植入泛滥这个问题,我建议我们可以结合考核结果和节目时长,因地制宜的限制广告的总时长,因为网络综艺的确是以营利为本,当我们将考核结果和其广告收益牢牢挂钩,此时就形成了一个闭环,那么就能使各个环节互相推动,形成一个积极向上的网络综艺节目的良性竞争环境,当然最终的广告投放时长不能超出根据节目时长我们所规定的广告投放时长,而考核结果越差的播放单位其单位时间内的广告时长也越短。

(四)对于泛娱乐化,过度炒作明星隐私和语言过于低级媚俗的问题,我认为网络因其开放性与自由性,我们对待网络综艺时暂时不需要像对待电视综艺节目那样严格,但我们应该明确的是网络媒体依然是一个媒体,它需要承担媒体应有的社会责任。尤其,网络综艺的主要受众群体就是青少年,很多人正在价值观形成的重要阶段,这样看来网络综艺作为一个媒体事实上承担着更加艰巨的社会责任。因此,我想在今天的讨论中提出我的一个观点,就是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影视分级制度。为什么说是具有我国自身特色的呢?综艺分级制度在日本和台湾都是存在的。以日本为例,日本在影视分级制度之下,衍生出了许多的成人频道,付费频道,在深夜的某个时间点付费观看。而我们今天在这里讨论的分级制度是不同于这种制度的在目前中国网络综艺节目现状的基础上的网络综艺分级制度。目前网络综艺在我国是需要通过审核才可以播放的。那么我建议在这个审核制度不变的基础上,参考借鉴台湾的综艺分级制度,对于一些存在暴力,低俗的网络综艺节目,例如《明星大侦探》等节目,需要在片头等处显示分级标志,关于分级,台湾设置了“限”、“辅”、“护”、“普”四个级别,我认为我国可以设置“辅”、“护”、“普”三个级别,并且我们需要将一些不良言语进行处理,不良画面进行遮挡。我认为通过这样的方式可以在不给不良文化空间的基础上为青少年尽可能的营造一个良好清新的网络综藝氛围。

对于网络综艺节目的规范管理,我们应该在保护其活跃性与独特性的同时,加强网络环境的净化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树立。而上述的几条立法建议,也是我在这个原则之下提出的。

五、结语

网络综艺节目作为一个年轻的节目类型,在发展初期遇到了良好的政策时机,在这个阶段,网络综艺开始抢占市场,一味的迎合受众。由于对于此类节目我们还没有具体的法律要求,网综开始学会打“擦边球”,忽视了媒体的社会责任,反而一味的迎合观众的媚俗趣味。当然网络综艺也是符合了老师所说的“先污染,后治理“的野蛮生长模式。在出现了诸多问题的今天,我们应当加大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以推动节目的良性发展。

当然,有了法律的约束,还需要各个平台的自觉遵守,以及广大网民的积极监督,最后,希望政府、平台与网民三方可以合力营造一个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而有独具活力与特色的网络综艺节目氛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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