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人:秦汉社会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的衔接

2019-11-20 07:03贾丽英
关键词:秦简身份

贾丽英

(河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河北 石家庄 050024)

秦汉时代以爵制为基础的社会身份秩序,是王朝国家对乡村邑里有效管控的重要方式。庶人,是身份秩序中的至重点。然而,关于庶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先秦时期,秦汉时代的“庶人”研究相对薄弱。早期比较成熟的研究主要由日本学者完成早年有代表性的日本学者的作品主要有。(1)〔日〕片仓穰:《汉代的士伍》,《东方学》第36辑,1968年。〔日〕好并隆司:《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一)》,《史学杂志》第82编第1号,1973年;《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二)》,《史学杂志》第82编第2号,1973年。随着睡虎地秦简和张家山汉简等简牍材料的出土,“庶人”相关的讨论越来越充分。截至目前,中日韩学者主要观点分作三种。一是庶人来源于罪犯和奴婢,在免除后与平民、编户民存在差异,仍具有依附性,或者是一种身份歧视性概念。前者以任仲爀、林炳德和曹旅宁为代表,后者以王彦辉为代表。(2)中韩代表性著述有 〔韩〕任仲爀:《秦汉律中的庶人》,《简帛研究二○○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韩〕林炳德:《秦汉时期的庶人》,《简帛研究二○○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1年。曹旅宁:《秦汉法律简牍中的“庶人”身份及法律地位问题》,《咸阳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3期。王彦辉:《论秦及汉初身份秩序中的“庶人”》,《历史研究》2018年第4期。还有学者认为庶人的身份是过渡性的,庶人男子成年后为士伍,女子出嫁后从夫爵。参见吕利《“庶人”考论》,《社会科学家》2010年第10期。二是庶人不是专称,是泛称。可以直接译为百姓、平民或下层平民等。以片仓穰、好并隆司、陶安等为代表(3)〔日〕片仓穰:《汉代的士伍》,《东方学》第36辑,1968年。〔日〕好并隆司:《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一)》,《史学杂志》第82编第1号,1973年;《汉代下层庶人的存在形态(二)》,《史学杂志》第82编第2号,1973年。 〔德〕 陶安:《秦汉律“庶人”概念辨正》,《简帛》第7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2年。就泛称来说,上述各位学者理解也并不完全一致。三是庶人是秦汉时代身份序列中的重要点。以冨谷至、椎名一雄等为代表。(4)参见〔日〕冨谷至:《秦汉における庶人と士伍·覚书》,谷川道雄《中国士大夫阶级と地域社会との关系についての総合的研究》,科学研究费补助金総合研究(A)研究成果报告书, 1983年。〔日〕椎名一雄:《“庶人”の语义と汉代の身份秩序》,《大正大学东洋史研究》创刊号,2008年;《汉代爵制的身分秩序の构造—庶人と民爵赐与の关系》,《大正大学东洋史研究》第2号,2009年。以上讨论在学界有较大的影响,对庶人有了更清楚的认识。近年来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为狱等状四种》及《秦律令》相继公布,庶人的材料相比以往更加丰富,某些简牍材料也需重新解读。以下我们从身份序列的角度,探讨秦汉时代庶人的位置及实态。

一 身份序列中的枢纽

爵制身份等级构成秦汉帝国的身份秩序,是史学界传统的观点。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随着睡虎地秦简研究的深入,籾山明开始将隶臣妾等徒隶纳入身份刑,认为“《睡虎地秦墓竹简》所见之隶臣妾,既不是过去说的那种官奴婢身分,也不单是劳役刑徒……隶臣妾刑是身分刑、名誉刑”(5)〔日〕籾山明:《秦的隶属身分及其起源—关于隶臣妾》,《秦汉史研究译文集》(第一辑),中国秦汉史研究会(内部资料),1983年,第248-275页。此文最早发表于日本《史林》第65卷第6号,1982年。。在这之后,冨谷至、宫宅洁等先生的研究成果都有将隶臣妾、城旦舂等徒隶看作贬降身份的身份刑的意思。(6)参见〔日〕冨谷至:《秦汉の劳役刑》,《东方学报》第55册,1983年。〔日]宫宅洁:《秦汉时代の爵と刑罚》,《东洋史研究》第58卷第4号。鹰取祐司则更是创见性地将犯罪者身份看作准爵位身份,第一次将爵制身份与徒隶身份放入一个系统来考量。(7)〔日〕鹰取祐司:《秦汉时代的刑罚与爵制性身份序列》,周东平、朱腾主编:《法律史译评》,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第1-27页。原文载于《立命馆文学》第608号,2008年12月。《二年律令·户律》名田宅制中有这样的条文“……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1]52,二十等爵中公士为一级爵,从准爵位身份的考虑,鹰取祐司将“士伍”定为“0”级,公卒为“0+”,庶人为“0-”。徒隶的身份为负数。〔2]1-27韩国任仲爀先生与此观点一致,将士伍记为“0”、公卒记为“+0”、庶人为“-0”。[3]274-314这样的分级显然是将“士伍”作为了身份序列的至重点。

现代法学认为身份是人相较于其他人被置放的有利的或不利的状态,“可以把比较中的好的身份叫作正身份;坏的身份叫作负身份”[4]。秦汉时代正身份是有爵位者、有官位者,负身份是犯罪的徒隶、主人的奴婢等。考虑到“比秩”的复杂性,以及这一时期身份制度的主线为二十等爵,笔者结合鹰取祐司的思路,更进一步认为秦汉时代,即帝制早期的身份序列实为“爵刑一体”。检索汉籍电子文献,找不到一条“爵为公乘”,同时又“刑为城旦”的例子;也找不到一条“夺爵为士伍”又“免为庶人”的例子。甚至都是徒隶,也找不到一条同时既为隶臣,又为鬼薪的例子。一个人在那个时空中,只能是一种身份。公乘、城旦;士伍、庶人;隶臣、鬼薪,都分别是爵刑一体身份序列中的两个点,永远不会交叉存在。这样,有爵者、无爵者、司寇徒隶,全体社会成员基本都可纳入这个身份序列。而在这个“爵刑一体”的身份等级序列中,衔接起正身份“爵”与负身份“刑”的,我们认为应当是“庶人”,而不是“士伍”。

钱大昕《廿二史考异》“凡律言‘庶人’者,对奴婢及有罪者而言,与他处泛称‘庶民’者不同”[5]卷1下:89,意指汉律令当中提及的庶人,来源是奴婢和有罪者,是一个身份的专称,跟庶民的意思不相同。这一点不仅在传世文献中多见,而且得到出土简牍材料的印证。

举几例传世文献:

《汉书·高帝纪下》:“民以饥饿自卖为人奴婢者皆免为庶人。”[6]卷1下:54

《后汉书·光武帝纪上》:“其令中都官、三辅、郡、国出系囚,罪非犯殊死一切勿案,见徒免为庶人。”[5]卷1上:39

前者诏免的是奴婢身份,后者诏免的是罪囚。举几则简牍材料,先看睡虎地秦简:

《秦律十八种·司空》:百姓有母及同牲(生)为隶妾,非適(谪)罪殹(也)而欲为冗边五岁,毋赏(偿)兴日,以免一人为庶人,许之。(简151)[7]54

《秦律十八种·军爵》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简155)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简156)[7]55

百姓可以用“冗边”“归爵”来赎免家人的隶臣妾身份为庶人。岳麓秦简中有“立功”免为庶人的例子:

从人(简026正)之属、□人或能枸(拘)捕,捕从人死辠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辠二人者,除其辠以为庶人└。捕城旦舂、(简027正)鬼薪白粲辠一人若?(迁)耐辠二人,皆减其辠一等└。谨布令,令黔首、吏、官徒隶、奴婢明智(知)之,毋(简028正)巨(歫)辠。(简029正)[8]47-48

此时的立功赎罪,比较严格,需根据被捕者所犯罪的轻重、人次,逐级赎免。汉初似乎免为庶人难度较小。张家山汉简中捕盗铸钱的规定:

《二年律令·钱律》:“捕盗铸钱及佐者死罪一人,予爵一级。其欲以免除罪人者,许之。捕一人,免除死罪一人,若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简204)司空三人以为庶人。其当刑未报者,勿刑。有(又)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诇告吏,吏捕得之,赏如律。”(简205)[1]36(8)《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36页。日本三国时代出土文字资料研究班认为,“司空”为“司寇”之误。参见彭浩、陈伟、〔日〕工藤元男主编:《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第171页所引《东方学报》第77册。另,原释文“复告者一人身,毋有所与”,笔者将“身”断为下读。

捕盗铸钱或佐者死罪一个人,可以给爵一级。或者可以免死罪一人,城旦舂、鬼薪白粲二人,隶臣妾、收人、司寇三人为庶人。与睡虎地秦简相比对,秦时爵二级,才可以免亲父母隶臣妾一人为庶人。

此外,张家山汉简也有免私奴婢为庶人的律文:

《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简162)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简163)[1]30

《二年律令·置后律》: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简382)[1]61

《二年律令·置后律》:婢御其主而有子,主死,免其婢为庶人。(简385)[1]61

除了律文的规定,我们在秦简和汉简的司法实践中,也确实见到了奴婢或罪囚免为庶人的例子。臣妾或奴婢免为庶人的,如岳麓书院藏秦简《识劫案》,“为大夫沛妾”,“沛御”,并生下儿子和女儿,后来沛的妻子死了,“沛免为庶人,以为妻(简131-132正)”[9]160-161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135号“免坻为庶人”(9)陈伟:《五一广场东汉简108、135号小考》,2017年10月11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917,2018年4月9日。将108号简和135号简缀合。,坻的身份是奴婢。徒隶获免为庶人,有的是因赦令,有的是因误判。岳麓秦简《猩、敞知盗分臧案》“敞当耐鬼薪,猩黥城旦。遝戊午赦,为庶人(简045正)”[9]119因逢戊午赦,敞和猩赦免为庶人。居延新简“?以赦令免为庶人名籍(简 E.P.T5:105)”[10]330应是因某个赦令免为庶人的一批罪徒的名籍。鞫狱而免的,如龙岗秦简木牍记述一个名叫辟死的人,“论不当为城旦”,重新审理后翻案,“免辟死为庶人”[11]144

以上所举的均是钱大昕所说奴婢和罪囚。事实上,翻检史料,我们发现庶人的身份不仅仅来源于负身份,也有高爵的正身份者因犯法犯事或政权、王朝更替,直接降为庶人的。这种情况,史书中多以“废为庶人”“夺侯为庶人”来体现,也有称作“免为庶人”,略举几例:

《史记·梁孝王世家》:“济东王彭离者……废以为庶人……”[12]卷58:2088-2089

《汉书·文三王传》:“有司奏年淫乱,年坐废为庶人……”[6]卷47:2212

《后汉书·刘般列传》:“……废为庶人,因家于彭城。”[5]卷39:1303

《后汉书·邓骘列传》:“……遂废西平侯广德、叶侯广宗、西华侯忠、阳安侯珍、都乡侯甫德皆为庶人。”[5]卷16:616-617

《史记·樊哙列传》:“……他广夺侯为庶人,国除。”[12]卷95:2659-2660

《汉书·朱博传》:“(傅)喜、(何)武前在位……请皆免为庶人。”[6]卷83:3407

《汉书·王嘉传》:“……嘉言事前后相违……宜夺爵土,免为庶人。’”[6]卷86:3501

上述事例有从“王”降为庶人的,也有从“侯”降为庶人的。值得注意的是,所有指称“庶人”的,都是跟爵直接相关。不管称“废”、称“夺”,还是“免”,都是指爵位身份的彻底剥夺。笔者以上述《汉书·朱博传》提到的傅喜和何武为例。此二人为哀帝时大司马和大司空,《汉书·鲍宣传》载“是时帝祖母傅太后欲与成帝母俱称尊号,封爵亲属,丞相孔光、大司空师丹、何武、大司马傅喜始执正议,失傅太后指,皆免官”[6]卷72:3087,这里免的是大司空和大司马之官职。后来,丞相朱博遵太后意,再次上奏哀帝,指出二人“虽已退免”,但“爵土之封非所当得”,上书请示将他们“免为庶人”。这次要求免去的是身份上的“侯”,即傅喜的高武侯、何武的氾乡侯,以及与跟“列侯”身份相对应的“土”,也就是食邑封国。由《二年律令·户律》“名田宅”我们知道身份上的爵,附丽的待遇中有相应的田与宅,列侯有食封。

当然,从传世文献和简牍材料,我们也发现有从徒隶身份免为士伍,或从高爵被夺爵、削爵至士伍的例子。比如岳麓书院藏秦简中有两条秦律:

佐弋隶臣、汤家臣,免为士五(伍),属佐弋而亡者,论之,比寺车府。(简007正)[13]41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简033正)[13]49-50

上两条是秦代官府隶臣、家臣因功或劳免为士伍的律文,是我们所说的负身份者越过庶人,直接升为士伍身份。

现实生活中秦和汉还有见到直接从正身份的高爵,降至士伍的例子。比如岳麓秦简《为狱等状四种》的第5例《多小未能与谋案》提到的一个叫多的人,“初亡时,年十二岁,今廿二岁,巳(已)削爵为士五(伍)(简091正)”[9]142、第15例《绾等畏耎还走案》记述一个战役之后,对畏耎逃跑的士卒,按逃跑先后,分别处以“完以为城旦、鬼薪”“耐以为隶臣”及“夺爵以为士五(伍)[简244(2)正]”[14]537-574的制裁。传世文献被夺至“士伍”的事例也有记载。像秦将武安君白起,曾被免至“士伍”[12]卷73:2337;棘丘侯襄“夺侯,为士伍,国除”[12]卷18:919;关内侯陈汤因言事下狱,“天子出汤,夺爵为士伍”[6]卷70:3021等。

但是,“士伍”这个身份,从商鞅爵制的爵层剖分来看,属于一级及以下的爵层,是个正身份。《商君书·境内》:“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自二级已上至不更。命曰卒。”[15]71一级爵,秦和汉通用的是“公士”,“士伍”为“公士”以下,“小夫”以上爵。

另外,“妇人无爵”也适用于“士伍”这个身份。《礼记·效特牲》:“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坐以夫之齿。”[16]815秦汉社会除了极少数女性有爵位外,绝大多数是没有爵位的。正如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置后律》的规定“女子比其夫爵。(简372)”[1]59而事实上,我们也没有发现一例女子为士伍的例子。秦简中免除徒隶身份,男子可以免为士伍,也可以免为庶人,女子只能为庶人。我们再重审岳麓书院藏秦简中的律文:

寺车府、少府、中府、中车府、泰官、御府、特库、私官隶臣,免为士五(伍)、隐官,及隶妾(简033正)以巧劳免为庶人,复属其官者,其或亡盈三月以上而得及自出,耐以为隶(简034正)臣妾。(简035正)[13]49-50

内官、中官隶臣(简007正)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伍)、庶人、工、工隶隐官而复属内官、中官者,其或亡(简008正)……□□论之,比寺车府。(简009正)[13]41

男子没有受刑的免为士伍或工,受刑的以为隐官或工隶隐官;隶妾、白粲,免去徒隶身份后为庶人。《二年律令·具律》“女子庶人”与此相似。(10)《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本),第25页。“庶人以上,司寇、隶臣妾无城旦舂、鬼薪白粲罪以上,而吏故为不直及失刑之,皆以为隐官;女子庶人。毋筭事其身,令自尚。(简124)”女子出嫁,比夫之爵。里耶秦简中就有一条“士伍妻”的户籍简:

从上面的分析来看,即使我们考虑《境内篇》的学术争议,不把“士伍”作为爵称,仅从“妇人无爵,从夫之爵”在“士伍”这一身份上的体现来看,至少说“士伍”为准爵层是没有问题的。(11)参见贾丽英《秦及汉初二十等爵与“士下”准爵层的剖分》,《中国史研究》2018年第4期。换句话说,士伍属于正身份。

因此,笔者认为秦及西汉时代正身份与负身份的汇合点是“庶人”,而不是“士伍”,衔接起爵与刑身份序列的是“庶人”。在身份等级中可以把其视为“0”级。

二 庶人的存在形态

庶人,作为秦汉时代身份序列的枢纽,其存在形态表现得非常独特。正身份的人,史料当中的表述如公乘某、大夫某、上造某、公卒某、士伍某等,负身份的表述为隶臣某、隶妾某、鬼薪某、城旦某等。但是,庶人某的表述却很罕见。传世文献中没有出现过一例,简牍材料只在敦煌汉简中发现一例“男庶人吉”:

秉刃伤大君头一所。男庶人吉助茂缚秉,元夫与吉共摎杀秉,并使从兄梁杀秉子小男毋臿,砍杀秉妻。(简222)[18] 228

此简断代为新莽时期[19] 91。而敦煌汉简始建国元年(9年)简中有“私属大男吉(简322)”“私属吉(简329)”的廪食账册。“私属吉”与“庶人吉”有没有关联?仅从简牍材料不好推断,只能查看文献材料。我们知道王莽新朝职官、郡县、秩爵等更名频繁,涉及“私属”的,始建国元年(9年)“今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属’,皆不得卖买”[6]卷99中:4111。后来民怨沸腾,始建国四年(12年),王莽下令废除。在《汉书》不同的篇目中表述略有不同:

《汉书·食货志上》:“后三年,莽知民愁,下诏诸食王田及私属皆得卖买,勿拘以法。”[6]卷24上:1144

《汉书·王莽传中》:“莽知民怨,乃下书曰:‘诸名食王田,皆得卖之,勿拘以法。犯私买卖庶人者,且一切勿治。’”[6]卷99中:4130

可以卖买的,前者表述用的是“王田”和“私属”,后者用的是“王田”和“庶人”。由此我们推测敦煌汉简中的“庶人吉”和“私属吉”应指同一个人。敦煌汉简所言“男庶人吉”,身份是王莽时期的“私属”。

因此,以目前的史料来看,秦汉时代没有“庶人某”这样的称谓。

但是,像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等又明确对庶人权益作了规定,如《户律》中的名田宅:

关内侯九十五顷……公乘廿顷,公大夫九顷,官大夫七顷,大夫五顷,不(简311)更四顷,簪袅三顷,上造二顷,公士一顷半顷,公卒、士五(伍)、庶人各一顷,司寇、隐官各五十亩。(简312)

……宅之大方卅步,彻侯受百五宅,关内侯九十五宅……公乘廿宅,公大夫九宅,官大夫七宅,大夫(简315)五宅,不更四宅,簪袅三宅,上造二宅,公士一宅半宅,公卒、士五(伍)、庶人一宅,司寇、隐官半宅。(简316)[1]52

那么,这里所指的庶人到底应该是史籍中的哪些人?王彦辉先生说:“按《户律》规定:公卒、士五、庶人各一顷田一宅,司寇、隐官各半顷田半宅,是罪人亦在名田宅之中,惟独商贾不在其列,这或许不是法律的疏漏,只能理解为商贾亦当包含于其中。”[20]61除了自耕田作者,商贾也在其中。陶安先生用反问的方式,肯定了庶人包含更多的身份,“据户律的规定,在官府从事农业外职务的司寇也可以‘受田’、‘受宅’,‘工’、‘乐人’等特殊身份的何故不然?”[21]265-276受各位研究者的启发,笔者以为庶人在现实社会中的存在形态是多样的。

首先,县廷户曹所管理的户籍简中的“大男(子)”“大女(子)”“小男子”“民男子”等都是身份上的庶人。

里耶秦简的户口簿中记录着户人(户主)、家庭成员及其身份和关系,出土于北护城壕凹坑中比较完整有10枚,举K30/45:

第一栏:南阳户人不更彭奄

弟不更说

第二栏:母曰错

妾曰□

第三栏:子小上造状[22]205

残断和漫漶的更多,我们举例1号井第8层和第9层出土的几例:

南里户人大女子分。Ⅰ

秦代,爵制身份与社会权益紧密相关,身份被高度重视。我们看到的户口簿不仅户人(户主)的身份标注明确,就是家庭成员的“小上造”“小公士”也清楚地注明了。甚至户人是“司寇”的,也如实注出。除了单个家庭的户籍,还有邑里户数的总体记录簿:

大夫一户。AⅡ

大夫寡三户。AⅢ

不更一户。AⅣ

小上造三户。AⅤ

小公士一户。AⅥ

邑里的户口总簿,记录内容主要是户人身份和户数。大夫一户,应指户人是大夫的一户。大夫寡三户,应是大夫亡故,其寡妻为户人的家庭。夫爵为上造的,夫死后,其妻为户主,称“上造寡”(12)“十三户,上造寡一户,公士四户,从百四户。元年入不更一户,上造□(简9-2335)”。参见湖南省文物考古研究所编著:《里耶秦简(贰)》,北京:文物出版社,2018年,第90页。。以此类推。家中男户主死亡,由成年或未成年的儿子承继为户后,在秦简牍中也是常见到的。比如简8-1236+8-1791提到的“大夫子三户”(13)“今见一邑二里:大夫七户,大夫寡二户,大夫子三户,不更五户,□□四户,上造十二户,公士二户,从廿六户。(简8-1236+8-1791)”。参见《里耶秦简牍校释(第一卷)》,第297页。。推测大夫死后,其子爵位低或其他原因,户主记录作大夫子。小上造三户、小公士一户,应是未成年的小上造或小公士为户主的。里耶简中有这样的实例:

汉代的情况与秦代相似。我们知道西北汉简中有各类名籍,如吏名籍、卒名籍、骑士名籍等。这些名籍中有相当数量没有爵称的简,如“戍卒鄴东利里张敞第卅车(简28.10)”[24]89。“氐池骑士平乐里宋庆□(简146.38+407.5)”[25]114等等,但正如西嶋定生先生推测的那样,这些人有可能是无爵者,也有可能是当时人名的记录方式在某些场合下的省略。[26]284近来,任仲爀先生则认为西北汉简中“不记述‘爵称’可能就是当时对‘庶人’不记录‘爵称’的惯例”[27]。

但是,一般情况下户籍简中身份是不会省略的(15)笔者检索西北汉简中的“谨案户籍臧官者”,发现也有省略的情况,有的是不书写年龄,有的不书写身份。比如肩水金关简73EJT9:35:“谨案户籍臧乡官者方毋官狱征事非亡人命”,只提到方的名字,没有“年、爵”等要素。居延汉简218.2:“□充光謹案戶籍在官者弟年五十九毋官獄徵事願以令取傳乘所占用马……”(《居延汉简(叁)》,第32页),没有“爵”。。举一个“取传”的文书:

河平五年五月庚子朔丙午都乡守啬夫宗敢言之肩水里男子王野臣自言为都尉丞从史徐兴

取传谨案户籍臧官者野臣爵大夫年十九毋官狱征事当得以令取传谒移过所津关毋

五月丙午居延令宣守丞城仓丞赦移过所县道毋苛留止如律令/掾□(简73EJT26:87)[28]54

这个文书的前半部分提到叫“王野臣”的人,为“肩水里男子”。但在官府的户籍中则详细记录为“爵大夫、年十九”。汉简中没有像秦里耶简那样完整的户口簿,但是也有户籍简,如

此简明确提到“户人大男”。显然,居延阳里这户人家的户主没有爵位,称“大男”。而汉代的“大男”,在秦代可能称作“大男子”。邢义田先生曾就这个问题作过探讨(16)参见邢义田:《西汉户籍身份称谓从“大小男女子”变为“大小男女”的时间》,2009年11月13日,简帛网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1171,2018年12月14日。。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户籍简较多。其中大量的户人是“公乘”爵。也有一少部分以这样的方式表述:

□妻事年卅八算一 母大女妾年八十四(简贰1796)

子仕伍白年四岁 弟公乘期年五十腹心病(简贰1799)

右家口食九人(简贰1800)[30]754

民男子区远年七十三 远妻大女布年六十(简贰1852)[30]755

……

东汉末至三国吴时期爵制身份与秦及汉初不能同日而语,此时的爵似乎已被符号化,跟二十等爵相关的只剩下“公乘”和“士伍”。但是,“民男子”这样的户人简,显示这些户主连符号化的爵也没有,他们应是身份上的庶人。

那么,庶人包括不包括前文提到的王彦辉和陶安先生所说的商贾、乐人、工等?笔者认为,如果这些人是登记在县廷户曹所管辖的户口簿中的,就属于庶人。商贾若是登记在“市籍”中的,当不属于庶人。著名的七科谪《汉书·武帝纪》张晏注“吏有罪一,亡(人)〔命〕二,赘婿三,贾人四,故有市籍五,父母有市籍六,大父母有市籍七,凡七科也”[6]卷6:205。这则材料侧面反映了贾人是有“市籍”的,而且子孙可以脱离“市籍”,但三代之内的“市籍”需注录在户籍上。也有没有市籍从商的,如臣瓒曰:“茂陵书诸贾人末作贳贷,置居邑储积诸物,及商以取利者,虽无市籍,各以其物自占,率缗钱二千而一算。”[6]卷6:178“无市籍”且没有爵位和准爵位的人,居住在居民里中,不管他们从商、放贷、还是务农,应该都属于庶人。这类人与其他完全务于稼穑的人一样可以获取爵位。如《识劫案》中大夫沛一家,有宅有田有肆舍,还放贷以谋利。以及贷钱以“市贩”的士伍、士伍喜、士伍遗等。[9]153

与贾人同样的道理,如果有专门技艺的匠人,登录在“匠籍”(17)后世文献记录有各类匠户、工户。如唐代乐工户“安金藏,京兆长安人。在太常工籍。”参见欧阳修,等:《新唐书》卷191《忠义列传上·安金藏》,北京:中华书局,1975年,第5506页。清代“庚子,免章丘、济阳京班匠价,并令直省除匠籍为民”。参见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世祖本纪》,北京:中华书局,1977年,第96页。上的,也不应归于庶人之列。《秦律十八种·均工》提到了“工”:

新工初工事,一岁半红(功),其后岁赋红(功)与故等。工师善教之,故工一岁而成,新工二岁而成。能先期成学(简111)者谒上,上且有以赏之。盈期不成学者,籍书而上内史(简112)[7]46

工,有新工、故工和熟练工(成学)之分[31] 112。能够达到熟练工的水平,至少需要两年。可见不是短期的在官府服役的。前文提到的岳麓秦简《亡律》直接将“庶人”和“工”区分开来。律文规定:

内官、中官隶臣(简007正)妾、白粲以巧及劳免为士五(伍)、庶人、工、工隶隐官而复属内官、中官者……(简009正)[13]41

从先秦文献的记载来看,彼时务于农事的称“庶人”。如《左传》襄公九年“庶人力于农穑,商工皂隶不知迁业”[32] 872。是从职业上来说。《左传》哀公二年晋国赵鞅的誓师辞提到,获得战功后“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圉免”[32] 1619。庶人工商都可以“得遂进仕”,人臣徒隶只能“免为庶人”。庶人和工商是在一个层面上。秦律中人“庶人”无疑是沿用了先秦语义。所以,我们认为,尽管未能在秦汉的典籍和出土材料中发现“匠籍”这样的词汇,如果长期或终身在官府手工作坊工作的,如岳麓秦简中的“工”,应另有名籍。

乐人,也应与匠人一样。宣帝本始四年(前70年)诏,“今岁不登……乐府减乐人,使归就农业”[6]卷8:245。先时在乐府,名籍属乐府。散归后名籍属乡里,为庶人。张家山汉简《奏谳书》第17例中有一个故乐人,黥城旦名字叫讲的人。案例涉及讲的身份,这样描述:

(士伍毛)与乐人讲盗士五(伍)和牛,牵之讲室,讲父士五(伍)处见。(简101)[1]100

讲的父亲处,身份是士伍,“守汧邑南门”。讲平时“为走马魁都庸”。十一月“践更咸阳”。全文在案件的叙述中提到讲的身份就只有“乐人”一个词。笔者理解此“乐人”,就是法律文献中所说的“庶人”。

其他医、史、祝、卜以及学子、吹人等,应与乐人相类。居住在居民里中,无爵和准爵位的身份,即为庶人。

值得注意的是,没有登录入户籍的无名数者,其称谓也是“大男子”。张家山汉简《奏谳书》提到“……八年十月己未安陆丞忠刻(劾)狱史平舍匿无名数大男子种一月。(简63)”[1]97。这里“大男子”应是身份上的庶人。

其次,“名县爵里”“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类文书中,所提到的“大男子”“大男”为庶人。

秦汉时代有一类“名县爵里”的文书。《汉书·宣帝纪》“其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瘐死者所坐名、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以闻”(18)《汉书》卷8《宣帝纪》,第253页。中华书局点校本标点应是错误的。简牍文书中有“定名县爵里年?”“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名县爵里年姓”等字样。名,非姓名之义,而是定名的简称,为动词。《释名·释言语》:“名,明也,名实使分明也。”。简牍文书中也称“名县爵里年姓”或“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等。西北汉简:

本始二年七月甲申朔甲午觻得守狱丞却胡以私印行事敢言之肩水都尉府移庾候官告尉谓游

徼安息等书到杂假捕此牒人毋令漏泄先闻知得定名县爵里年姓秩它坐或 (简73EJT21:47)[34]13

建始元年四月甲午朔乙未临木候长宪敢言之爰书杂与候史辅验问隧长忠等七人先以从所主及它部官卒买□?

三日而不更言请书律辨告乃验问隧长忠卒赏等辞皆曰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各如牒忠等毋从所主卒及它?(简E.P.T51:228)[35]475

……肩水金关遣吏使之居延名县爵里年姓如牒书到出入如律令(简73EJT37:781A)[36]68

毋庸置疑,此类文书要求明确“爵”的身份情况。如果没有爵称,只称“大男子”或“大男”者,应是没有爵位或准爵位的庶人。由于简牍材料的编联问题,秦汉简中此类文书不好辨识,仅举几例:

故邯郸韩审里大男子吴骚,为人黄晰色,隋(椭)面,长七尺三寸?I(简8-894)[23]244

大男王□年二十三桼尺五寸□□

居延库丞威移过所河津遣官佐一人(简73EJT23:857A)[34]116

再次,免妾、免婢,都是法律条文中所言庶人。

秦简牍材料中,私家奴婢的称谓,有臣妾、奴妾、奴婢几种。汉代简牍材料中仅见奴婢之称。据陈伟先生的研究,奴婢取代奴妾、臣妾,当发生在秦统一以后。从里耶秦简来看,这一改称发生在始皇二十八年八月至三十一年十月或者三十二年六月之间。(19)参见简帛网,陈伟:《从“臣妾”、“奴妾”到“奴婢”》,2017年1月27日,http:∥www.bsm.org.cn/show_article.php?id=2715#_edn8,2019年5月27日。由此我们知道,免妾、免婢,都是获免的私家奴婢。她们在法律上是庶人。我们仍然举《识劫案》中的例子来说明。“为大夫沛妾”,即私家奴婢。案例原文这样陈述:

但是,尽管沛免为庶人,把视作妻子,里人也把视作沛的妻子,与她互通饮食。但户籍上没有写“大夫妻”,而是书为“免妾”:

卿(乡)唐、佐更曰:沛免为庶人,即书户籍曰:免妾。(简126正)[9]159

由此,可以毫无疑问地判定,户籍上的“免妾”,即法律上的“庶人”。当然,免婢也是一个性质。

那么,免臣和免奴呢?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中提到人臣丙,“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简37)”。甲请求将丙卖给官府,并斩以为城旦。在案件审讯过程中两次提到“甲未赏(尝)身免丙(简38)”“甲赏(尝)身免丙复臣之不殹(也)(简41)”[7]154这样的话。为什么要强调丙的身份?因“免”与“未免”或“身免复臣”对于等级社会的法律来说,量刑是不一样的。免臣,以“庶人律”量刑;“未免”或“身免复臣”,法律适用“奴婢律”(20)《二年律令·置后律》:“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庶人律□之其主田宅及余财。(简383)”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版),第61页。 《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简162)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所免不善,身免者得复入奴婢之。其亡,有它罪,以奴婢律论之。(简163) ”参见《张家山汉墓竹简〔二四七号墓〕》(释文修订版),第30页。 《二年律令·?律》:“亡盈(?)逃卒岁不得以庶人律代户□(简X一)”,这是原来粘于简318的一段残片,武汉大学简帛中心、荆州博物馆、早稻田大学长江流域文化研究所红外线照片将其剥离,列入新见竹简与残片。整理者认为“就文意看,当与奴婢免为庶人代户有关”。见《二年律令与奏谳书—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法律文献释读》,第325-326页。。

但是,值得注意的,不管是秦律还是汉律,从现有的材料看,我们很难找到一个身份专称是免奴或免臣的。文献材料中仅一见。《汉书·霍光传》提到的昌邑国免奴:“取诸侯王、列侯、二千石绶及墨绶、黄绶以并佩昌邑郞官者免奴”[6]卷68:2944,控诉刘贺将诸侯王、列侯,以及各级官吏象征身份等级的佩绶给“郎官者免奴”佩戴。郎官,指侍从左右的人。[37] 747郎官者免奴,这里明显是贬义。简牍材料中男性家奴“身免”,所见都是免为私属:

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亡律》:“奴婢为善而主欲免者,许之,奴命曰私属,婢为庶人,皆复使及筭(算)事之如奴婢。主死若有罪,(简162)以私属为庶人,刑者以为隐官。(简163)”[38] 171

岳麓书院藏秦简《亡律》:“免奴为主私属而将阳阑亡者,以将阳阑亡律论之,复为主私属。(简077正)”[13]64

“奴命曰私属”,“命者,名也”,晋灼和颜师古作注《汉书》“已论命复有笞罪者”“亡命”等时都做如是注(21)参见《汉书》卷23《刑法志》,第1099页:“已论命复有笞罪者”,晋灼曰:“命者,名也,成其罪也。”《汉书》卷32《张耳传》,第1829页:“尝亡命游外黄”, 师古曰:“命者,名也。凡言亡命,谓脱其名籍而逃亡。”。而在现实社会中,的确有见到“私属”身份的人。如岳麓秦简《魏盗杀安、宜等案》中的提到的“私属喜”[9]185。

在涉及身份排序时,岳麓书院藏秦简《廷卒令》有这样表述:

岳麓书院藏秦简《廷卒令》:

奴婢身份之上的是私属和免婢,没有免奴。由此可以清楚地看出私属与免婢的对等身份。但是,私属在身份上还不是庶人。上引《二年律令·亡律》明确地记录为“主死若有罪,以私属为庶人”。

私属跟免妾、免婢,身份上的不同,主要来源于性别上的考虑。我们知道“女子比其夫爵”[1]59,女子在社会身份秩序中的位置以“大夫妻”“大夫寡”或“上造妻”“上造寡”这样的名份存在。私属的出现只能理解为男性作为社会身份秩序的主导者,在身份等级上更加细密的结果。后来,随着爵制身份松弛,“私属”这一过渡性身份逐渐消失,长沙五一广场东汉简记录了和帝永元年间,名字叫做坻的奴,被直接免为庶人的情形。“呼石居,占数户下以为子,免坻为庶人(简135)。”[40] 45

综上,秦汉时代的身份序列为“爵刑一体”。爵制身份为正身份,徒隶身份为负身份,有爵者、无爵者、司寇徒隶,全体社会成员基本都在这个身份序列当中。庶人,既可以由负身份的奴婢和罪囚“免”为庶人,也可以由正身份的有爵者,或“废”或“夺”或“免”为庶人。所以,衔接起正身份“爵”与负身份“刑”,处于身份序列枢纽位置的,应当是“庶人”。而令人不解的是,在目前所掌握的秦汉史料中,我们只发现有公乘某、大夫某、上造某、士伍某或隶臣某、隶妾某、鬼薪某、城旦某这样的身份称谓,而没有发现一例真正的“庶人某”。庶人哪里去了?结合现有的传世文献和简牍材料,我们认为在秦汉社会没有“庶人某”的习惯称谓,庶人以多种形态存在于现实社会生活中。像户籍简牍材料中的“大男(子)”“大女(子)”“小男子”“民男子”等、“名县爵里”“名郡县爵里年姓官除”类文书中的“大男子”“大男”,以及免妾、免婢等称谓,都是法律上所言庶人。而乐人、吹人、医、史、祝、卜、学子等职业的人,只要居住在居民里中,无爵和准爵位的身份,都是庶人。至于西北汉简卒名籍中没有记录爵位者,情况较为复杂,恐不能全部视作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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