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矿泉水产业水源地保护及法律研究*
——以拉萨矿泉水水源地为例

2019-12-13 11:51王泽钰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拉萨市矿泉水水源地

王泽钰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一、引言

矿泉水作为一类广泛且大量销售的饮用水,其产品质量关系到社会大众的身体健康。时下,拉萨的矿泉水产业正在成为富民兴藏的一大新产业,以蓬勃的势头不断发展。而当前这一产业在拉萨市兴起时间不长,发展尚不充分,缺乏完备的污染风险预防应对机制,先进的资源开发利用技术和经验,以及配套的地方法律规制机制,在西藏高原生态具有脆弱性和不稳定性的环境影响下,矿泉水产业水源地的环境一旦被破坏将很难恢复。鉴于此,我们以拉萨市大昭圣泉水源地——拉萨支沟生态保护区为例,调查拉萨市矿泉水产业水源地的保护现状与现有法律机制,针对拉萨市现阶段饮用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当中存在的隐患,提出立法上的建议,确保人民群众饮水健康的同时,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拉萨市矿泉水产业健康持续发展并举。

二、我国关于水资源保护的立法成果对矿泉水水源地资源保护的启示

依据我国最高法宪法在其第九条条文中的的相关联描述,即矿产、水资源、林木、湿地等自然生态资源,依法律规定属于我国国家所有,即归为全体中国国民拥有;该法条还规定,我国国家保护保障自然资源和生态资源的合理、科学、有限地使用,同时保护珍贵稀有的动植物。除以上条款之外,我国法律也明确规定,严禁任何机构、组织形式抑或自然人使用任何方式对我国自然生态资源进行非法的侵占或者予以破坏毁损。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在宪法层面对于我国自然资源的保护重视程度,根据类推适用原则,矿泉水水源地资源同属于自然资源,同时饮用水资源作为国民生存的基本要素,在同等自然资源之中更应受到立法层面的关注与保护。在我国,不仅有宪法规定了相关的事宜条款,更有多部法律法规对生态文明和水源地保护问题加以规定,如以宪法作为其指导制定颁布的《水法》,作为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依据,这部法律提供了更多水源地和水资源统筹保护工作的指导依据,更对开发使用水体资源以及有关范畴的更多问题诸如水利事业和争端处理、监督职责及归责问题等做出了法律层面的指导。联系我国《水法》第四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过程中以及任何有关单位在实行水资源的节约、保护行为中,都应该遵守法律规定的“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讲求效益”,从根本上实现水资源各种功能的全面利用和保护同时合理调度人们生活生产的用水及环境生态的用水。由此可见,《水法》作为宪法之下我国对水资源保护与管理的基本法,规定了为我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的基本原则。矿泉水水资源来源于天然的水资源,虽作为商品原料,最终投入市场,寻求收益,但因其特殊性质,在开发利用过程中不能仅追求效益与节约成本,仍要遵循法律法规规定的水资源保护的基本原则,统筹兼顾,做到生产效益与生态效益的有机结合。关于水源地具体层面的保护,我国在宪法指导下出台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根据这部法律中的第三、四条的明确规定,不论自然人、法人单位还是相关组织,都有义务预防治理水土流失,同时有权检举危害水土维持的主体和行为。矿泉水水源地当然属于上述水土资源保护法的保护主体,对其负责的企业单位应当明确归责,权责统一,对矿泉水水源地的水土流失准备好预防和治理措施,对其中水资源妥善利用保护,在开发利用水源地水土资源的同时注重保护,践行绿色生产的理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明确规定了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严格的排污标准,矿泉水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事先设立水污染风险应急准备措施,严格按照规范处理废弃物防范水污染的发生。

三、研究区域水资源及水源地环境概况

(一)拉萨市水资源概况及保护现状

西藏地区水资源水质总体良好。但拉萨地处青藏高原,生态环境脆弱,水资源自净能力低,一旦资源被污染则很难恢复。目前拉萨市的水资源受到了大力的保护。

(二)拉萨市饮用水水源地概况

拉萨矿泉水水源地的保护情况总体良好,水质优良,污染少,纯天然。为了保护好矿泉水资源,拉萨市现已划分了一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但就现有的情况来看,拉萨市的水源地保护仍然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拉萨市的矿泉水产业相互影响。例如2017年底拉萨市环保局通过实地调研后起草的《拉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案》中指出:我市集中式饮用水地存在水质监测能力弱、水源地环境存在污染隐患、饮用水水源地划分和标志不符合技术规范等问题①。该草案出台时间距离现在不到半年,后续工作仍在跟进。

四、西藏自治区区内饮用水矿泉水水源地现状研究成果

(一)西藏城市、乡镇地区水源地管理建设及污染相关问题

结合学者乔明等的相关研究,总结写出了如下几点:

第一,水源地缺乏规则化,法制化管理。经实地勘察研究表明,自治区内多个地区水源地存在管控治理态度不严谨、管控治理缺少规范化制度,治理结构混乱、管控体制不全面、不存在紧急情况解决机制。

第二,水源地生态污染隐患多。区内主要水源地范围周边仍存在农业耕种、放牧牛羊之类对水源地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行为,个别水源地地区周边有住户、非法建筑,还发现有工厂、企业施工处,这些现象对水源地水质的安全造成了严重隐患,经专业实验发现偶有水质检测中的污染物超标情况。

第三,规划建设不充分、不完善情况在水源地周边保护区范围内广泛存在。多数水源地虽然已被划归为生态保护区,但经考察仍存在部分投放垃圾,设施破损,水源保护区屏障存在缺口等问题。

(二)西藏自治区内的饮用水源地水体开发使用中的问题

结合相关研究成果与立法成果,以及对拉萨市内矿泉水水源地的实地研究,总结出存在的问题有以下几点:首先,水体污染仍然存在,水源地保护措施有待升级;第二,矿泉水用水供水体系有待进一步可靠化、科学化;第三,矿泉水水源地水质保护仍受人为因素影响,在法治方面有待进一步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宣传力度。

此外,参考矿泉水水源地广泛存在地下水源,国内众多学者调查研究了西藏主要城镇地下水资源的分布及保护程度以及地下水开发利用的主要方向,其中,个别文献的研究范围缩小到了有代表性的拉萨等某几个城市,也有提及了区内水资源管理规划的研究,目前国外有一些关于水资源水质安全、饮用水资源开发利用以及矿泉水产业相关方面的研究资料,关于饮用水资源管理的研究也有提及,但对拉萨市区的饮用水资源保护及矿泉水产业开发尚未进行具体深入的研究,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国内。关于区外某些地区的同类型研究资料比较丰富。可以看出,学者们多数是从饮用水水源地污染问题、水质安全和水资源开发利用的角度来探讨相关问题的。本课题研究侧重点在于从立法角度明确企业与国家各自职责范围内的职权与责任来确保不会出现矿泉水水资源保护与监管的盲区。

五、探析国家对矿泉水企业的监管方式以及据此提出的建议

据悉,我国对矿泉水企业并无特殊监管方式,除建立之初满足对于矿泉水水源地的防护建设外,与别种类企业监管方式一致,主要通过对于产品的抽检来完成对企业产品质量的监督。对于企业年检的方式,大体同为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对于矿泉水水源保护大部分由企业自主负责,这是一种很大的制度缺陷,难以约束企业对水源地做到真正意义上的严格保护。鉴于我区更为脆弱的自然生态环境,以及一旦造成水污染所造成的不可逆的严重后果,课题研究小组提出双轨制矿泉水水源地保护监督措施,国家与企业双线并行,国家在矿泉水企业水源地设立水资源监管派出机构时刻严密监控水源地水质以及自然环境变化,并增加企业年检内容包括对企业在水源地设备新旧情况以及防护措施的完整程度,督促企业建立完备的风险预警及紧急处理体系,力求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实现对水源地的严密防护。其次,地下水系具有紧密联系性,在矿泉水水源地核心区域外的周边环境的保护问题上,企业无权利也无过多精力对一些如放牧或排污等污染地下水的行为进行阻却,这种情况极有可能导致企业责任之外的水污染情况的发生。

六、矿泉水水源地立法保护发展展望

希望我区立法机关进一步考虑到我区脆弱的自然环境,加强对矿泉水水源地及周边环境的保护力度,提高对企业自身进行水源地保护的监管力度,贯彻金山银山不如绿水青山的和谐发展理念,兼顾环境同时大力发展我区特色经济。

[ 注 释 ]

①《拉萨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划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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