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双语法学教育现状及对策研究*
——以西藏某大学双语法学教育为视角

2019-12-13 11:51达瓦拉姆任俊钢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藏汉藏语法学

达瓦拉姆 任俊钢

西藏大学政法学院,西藏 拉萨 850000

一、双语法学教育的来源

我国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中都明确阐明了各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以汉语为表现形式的法律条文以及少数民族语言自身局限于小地区的冲突,使得少数民族在实现其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过程中,存在着现实的困难。在双语诉讼的背景下,各少数民族地方高校通过使用少数民族语言与汉语“双语教学”的模式,应对双语诉讼一定量的人才需求,保障少数民族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双语法学教育发展的历史沿革

2010年,西藏某大学政法学院应国家政法委要求,开始招收双语法学专业学生,其课程由法学专业基本主干课程结合汉语和藏语法律术语结合进行设置,部分课程使用地方性特色教材,由双语类教师进行教学。自该模式设立存在至今,并未发生变动。2018年,因双语法学教学招生试点改革原因,双语法学教学停招。

三、双语法学教育模式实施中的存在问题

(一)课程设置问题

从双语法学教育立足点来看,其培养目标是通过藏汉双语在法律领域的学习,将学生培养成为藏汉双语通晓的应用型法学人才。作为法学专业教育中更小众的种类,藏汉双语法学的培养目标对人才的应用型要求更高、更直接。我们将双语法学教育与普通法学教学进行对比,在少数民族聚集区设立双语法学教育是中央政法委员会的直接要求,体现了少数民族地区对双语法学人才的迫切需求。更进一步说,藏汉双语法学教育设立的目的就是弥补基层应用型法律人才的不足,其专业本身的特点就应该是藏汉双语与法律的紧密结合。所以,藏汉双语法学与教育应始终将法律藏语的学习运用当做该专业的核心建设点。我们从当前政法学院施行的双语法学教学模式来看,其运用的方法及取得的成效十分狭隘。通过将藏汉双语法学与普通法学教育课程设置进行对比我们发现,当前的双语法学除了在课程设置中增加普通的藏语学习外,其他与一般法学教育没有比较大的差别,而这种教学模式离“法学双语化”尤其是“法学藏语化”的要求差之甚远。与少数民族地区基层法学人才迫切的需求不相呼应,难以运用藏汉双语去准确的运用及解释法律,缺乏法律双语整体的知识结构,自然就无法达成双语法学教学培养应用型“双语人才”的教学目标。

(二)实践教学问题

藏汉双语法学教育的初心,是要求学生运用双语解决专业法律问题,相对于普通法学教学而言,其毕业后就直接“上纲上线”,对教学的实践性、应用型要求是更高的,但从现阶段教学来看,实践性不足这一弊端十分严重。现阶段的教学基本是教师在课堂以教材为范本进行法律规范的文本学习,理论教学占了绝大部分比例,但从毕业学生走上实践岗位的反馈角度审视,该教学模式培养的学生在实务中的工作能力十分局限,对运用双语处理实务问题的适应仍需要一定时间。从教学内容角度审视,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全国性法律在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藏区适用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与藏区独特的民风民俗以及其他习惯存在明显冲突。我们在该方面的教学仅在《民族法》以及《西藏地方法制史》上有少部分体现,课堂教学内容与实际民族法适用存在脱节的情况,没有实质性地深入到民族法的适用层面,忽视了民族法适用的技术性以及职业思维的专门化。目前政法学院采取的实践教学形式停留在次数极少的模拟法庭、观摩庭审上,但这些形式也在内容上存在缺失:模拟法庭以及法庭现场观摩的选案及呈现形式都是汉语,鲜有藏语法庭,在选案上也极少有适用双语的法庭环节,案件适用法律也没有民族法的身影,在某种程度上评价,这与普通法学教育没有内容上的区别。

(三)师资问题

教师的质量决定了教学的质量,藏汉双语法学教育要求教师藏汉双语语言能力与法学知识体系并重。在应用教师进行教学方面,政法学院一直采用通晓藏语的教师作为该专业的任课教师,但对其本身的藏汉双语水平以及法学水平并未加以进一步规范和筛选。基于西藏某大学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基础,本身招收的藏族教师能一定程度满足双语法学的教学要求,但实际上其在法学专业上的藏语水平离教学要求仍有距离。学校政法学院在该专业的教师选拔和招录上,没有设立标准,也未设置教学规范和考评机制,导致教学质量参差不齐。总体来看,目前政法学院的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其教师引进机制以及教学过程管理都需进一步加强。

(四)教材问题

教材是教师教学以及学生学习的基本工具,是学生知识体系的基本遵循。就目前的教材使用情况来看,除少数教材使用地方性特色教材外,与普通法学教育相差不大,藏汉双语法学教材体系亟待改革。藏汉双语学科建设,从硬件角度出发,是不得不解决的问题,现有的少部分地方性特色教材基本处于不更新的状态,一些在词汇上存在的不准确的误译长期得不到更正。虽然学院表示将对于教材问题将有所动作,但由于各种原因教材问题至今仍然搁置。法学教材的依据各类立法活动比较活跃,若不建立一套教材编写适应发展机制,则教材将一直落后于现实发展,无法满足教学发展需要。

四、双语法学教学发展对策

简而言之,双语法学教学模式从诞生至今未经历任何改革与发展,已然落后于现实需要,学科改革与建设已成为必然。笔者认为需要从多角度入手,准确定位“双语法学”教学,打造一个系统的学科建设与发展体系,才能使该教学模式焕发生机。

(—)注重双语法学教学师资建设。针对现有的藏汉双语法学专业教师进行培训,使其能够达到让法律结合藏语进行教学的目标,并在学校制定教师招聘计划时,设置一定数额的拥有藏语法学教育能力的教师岗位,从引进新教师入手,改善教师整体质量与结构。与西藏当地高校共享双语法学教师,成立教师资源库,灵活分配处置教师资源,满足实际教学需求。

(二)设立教学管理与改革研究基金。目前的藏汉双语教学模式逐渐固化,究其原因是没有改革与发展的动力。建立基金库,将资金合理运用到双语理论与实践教学、教材编写与更新、教学及学术研究,持续激励教学工作者,不断补足优化双语法学教学模式。

(三)建立健全教材体系、制度等配套教学机制。在现有的部分地方特色教材基础上,以“双语”为切入点,以“双语课程质量”为最终目标,编写符合教学需要、藏区法学人才岗位需要的体系教材,并修订日常教学管理制度,设计教学质量监控和评价系统,使双语法学教学体制处在“动态化”的自我更新进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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