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警微视频应对策略研究*

2019-12-13 11:51王新猛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公安机关舆情管控

冯 凯 王新猛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信息技术学院,江苏 南京 210000

近年来,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与普及,微视频这一新兴的媒体形式逐渐成为涉警舆情的重要传播途径之一。微视频作为涉警舆情的传播媒介,较文字、图片等传统媒介具有更大的影响力,同时兼具隐蔽性、时效性、传播力强等特点,使公安机关对于涉警舆情的管控工作面临新的困难与挑战。因此,对涉警微视频舆情应对策略的研究刻不容缓。

一、涉警微视频的主要特征

微视频作为新兴涉警舆情传播形式,与传统舆情传播形式区别较大,因而公安机关要对涉警微视频舆情进行合理管控,需要研究涉警微视频的特征。

(—)涉警微视频拍摄门槛低

与传统视频相比,微视频由于时长较短、画质要求低等特点,使其拍摄门槛大大降低,同时也为其作为媒介传播涉警舆情创造了条件。同时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微视频制作的设备也在迅速普及,截止至2018年我国智能手机保有量达到10.8亿部,智能手机普及率达到68%,这使得涉警微视频的制作门槛大大降低,加之城市中随处可见的监控录像,公安机关的执法处处都处于林立的摄像头下,这对公安机关的执法规范化与舆情处置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二)涉警微视频具有易编辑性

当涉警事件发生时,现场围观群众可能从多个角度拍摄了多种不同的微视频,随着以智能手机为代表的拍摄、编辑、传播设备的普及,理论上任何一个拥有智能手机的人都能够独立完成涉警微视频拍摄、编辑、传播的全过程,从而导致微视频在传播过程中极有可能遭受不同目的、不同程度的编辑,使得关于同一事件可能存在多种不同版本的视频,而不同版本的视频的舆论导向也不尽相同,从而使得公安机关对于微视频舆情的管控工作难度增加。

(三)涉警微视频传播易受平台影响

随着微视频的影响力日渐扩大,互联网产业中也随之崛起了以“抖音”、“快手”、“微视”等微视频传播平台。笔者认为这些新兴平台区别于传统视频网站的最显著特征在于改变了用户选择视频的方式,即由传统的用户根据视频标题等信息选择要观看的视频,改为微视频平台根据大数据分析源源不断地向用户推送微视频直接播放,从而使得微视频平台在涉警微视频的传播中扮演了更加重要的角色,传播平台的推送机制及后台算法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涉警微视频的传播范围及速度,这对微视频平台的监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涉警微视频应对现状

涉警微视频作为新兴舆情传播渠道,公安机关对其的管控对策研究尚不充分,因此公安机关目前的涉警微视频管控工作中存在一些困难。

(—)缺乏合理的应对体系,处理不及时

涉警微视频舆情作为近年来新出现的涉警舆情传播形式,公安机关尚未能建立相应的合理应对处理体系。随着视频剪辑的门槛大大降低,公安机关对涉警微视频的真实性鉴定十分重要,而目前公安机关缺乏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另一方面,公安机关目前管控涉警微视频舆情的制度建设目前不够完善,缺乏责任归属方案以及合作平台,导致不同部门间不能联动处理,容易错失舆情管控引导的黄金时间。

(二)相关传播平台缺乏监管

现如今“流量经济”已成为互联网产业的重要盈利模式,因而作为微视频传播中介的一些网站平台为获取关注度与网站流量便将目标对准了民众关注度较高的公安机关,涉警微视频一经出现便被大肆报道甚至附以吸引眼球的标题混淆视听。

以某手机视频软件为例,2017年8月马某某为了博取网民眼球,在上传题为“警察打女人了”的微视频散布谣言,混淆视听,对民警执法过程掐头去尾,恶意抹黑人民警察形象,以达到增加点击率和关注度的目的,至民警发现时,该视频已被播放1600余次。

(三)缺乏主动利用微视频的意识

笔者认为是群众宣传工作的不足导致当下群众过度拍摄涉警微视频导致正常执法受到干扰、案件相关涉密信息泄露甚至导致现场群众伤亡的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公安机关也缺乏主动利用微视频作为相关案件线索、证据以及宣传手段的意识。

三、合理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策略

针对目前公安机关对于涉警微视频管控工作中存在的困局,结合涉警微视频的基本特征,公安机关可从多个角度寻求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策略。

(—)积极疏导负面微视频舆情

负面舆情出现时,应当第一时间与民众真诚沟通,听取各方声音,尽快查明事实果断处理、积极发声。例如2015年5月发生的黑龙江省庆安火车站“民警枪击事件”,关于民警开枪合法性的引起了巨大的争议,随着涉事公安机关随后公布了经司法部门鉴定后的现场监控视频,谣言不攻自破。笔者认为公安机关要时刻保持公安机关的主导权地位,才能全面塑造警察形象,巩固公安执法权威。

(二)引进先进技术,建立科学的应对体制

在现有体制与技术条件下,涉警微视频的监管仅靠一个单位或部门很难完成,引入先进技术并建立多部门联动的科学应对体制,对于公安机关管控涉警微视频具有重要意义。视频剪辑的痕迹并非无处可寻,公安机关可在现有司法鉴定体系的基础上,在各级公安机关普及视频鉴定技术,在2015年的“庆安火车站枪击事件”中,相关部门正是通过司法鉴定证实监控视频的真实性,从而澄清事实真相。

同时,舆情管控部门应与涉事单位及时沟通了解真实情况,及时获取监控、执法记录仪等现场资料,尽快还原事实真相,科学决策,落实责任,积极做出回应。例如2017年9月的“上海交警抱摔妇女”事件中,众多微视频在恶意剪辑下故意抹黑警察形象。在这种情况之下,事发现场监控、执法记录仪的拍摄记录等更具客观性、真实性的权威视频对于公安机关还原真相、引导舆论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也应与地方网信部门加强合作,及早发现涉警微视频舆情并及时对相关网站进行处理,维护和谐网络环境。

(三)加强对于网络传播平台的监管

由于微视频平台区别于传统视屏网站的推送机制,旧有的上传审核加事后删除的工作模式已难以应对涉警微视频的管控工作,笔者认为公安机关应同微视频传播平台合作开发新的管控模式,在微视频的推送机制中对相关敏感信息进行筛选,加强公安机关官方账号的推送,从微视频上传、推送的全过程中对涉警微视频进行管控,从而最大限度的降低涉警微视频造成的负面影响。并依法对违反相关法规的网站或个人进行处罚,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督促网站加强审查力度、震慑企图利用微视频恶意抹黑公安机关的不法分子。

(四)主动利用微视频,加强群众工作

相比微博、微信,微视频以其更灵活、即时、亲民的属性服务网民,十几秒的内容不仅有对事件的回顾与现状的描述,大量的现场情景也直观呈现。与此同时,通过实时的分享,也揭下了贴在公安机关身上“神秘”“高冷”“威严”的标签,为普通人了解、观察社会现象提供了一个窗口。例如《民警李建国》、@四平公安的爆笑普法小剧场等将普法节目从“教科书式”宣讲中跳出,真正寓教于乐,拉近了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对于树立公安机关形象起到了积极的宣传作用,为建立新型警民关系探索了新的方式。

四、结语

在信息技术层出不穷、自媒体高度发展的今天,民众对于公共事件的参与度达到了新的高度,公安机关更应从根源的群众工作做起,树立公安机关的正面形象,建立健全新时期的和谐警民关系,更好地开展公安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新时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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