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违约责任中的精神损害赔偿

2019-12-13 11:51孙鹏飞陈艳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履行合同损害赔偿义务

孙鹏飞 陈艳丽

北京市炜衡(南通)律师事务所,江苏 南通 226001

我国法学界的一般观点认为:精神损害主要是指因侵权行为使得受害人心理上和感情上遭受痛苦,从而无法进行正常活动的一种非财产性的损失。

“当事人缔约的目的正是获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并确保因此而受益。”①“在一方违约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的权利就得不到满足,寄托在合同权利实现上的精神需求也因此不能得到实现。如果他方当事人的不履行是出于合同的故意违背,……不履行产生的与受挫相似的损害,同样会令人沮丧。”②而违约的产生则会使得主动履行合同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心理上有失落感,我们无法绝对否定合同相对方的违约行为与守约方的精神损害之间的联系。因为当事人再做出某种行为之时是理性的,而因对方的违约行为导致这一满足无法得到实现的时候,其对守约方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是真实存在的。

一、我国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现状

(一)目前我国的立法现状

就目前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精神损害赔偿主要是在侵权领域,在违约责任方面,并没有明确的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二)理论界的观点

第一、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持否定态度,这一观点主要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主要原因为以下几点:(1)严格区分违约和侵权主要依据精神损害赔偿;(2)合同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交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而精神损害赔偿并不符合该原则;(3)合同中的违约损害赔偿具有可预见性,但是对于精神损害,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4)我国《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5)精神损害难以用金钱进行衡量。

第二,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予以概括性的肯定,该观点以崔建远教授为代表,其理由主要为以下几点:(1)虽然合同作为一种交易,应当遵循等价交换原则,但并非所有合同都严格适用该原则,因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存在有其合理性;(2)并非所有合同中的违约精神损害都无法预见,在一些特定类型的合同中该损害是可预见的;(3)当某一行为同时符合违约和侵权时,在提起违约之诉的同时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对于受害人更有利。另外,程啸教授亦认可该观点:“对非财产损害的赔偿根本不足先验地永恒地属于侵权法的问题,英美国家多年的司法实践已经表明了这点。在一定的情形下必须给予因违约遭受非财产损害的当事人以赔偿。”③

第三,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条件加以严格的限制,该类观点以李永军教授为代表,其认为应当结合合同履行目的及主要性质区别对待。如:观看演出类等履行的主要目的在于精神享受的合同,可以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其他情况造成的精神损害,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认定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如符合,则应按侵权之诉处理。“在遵守限制规则的前提下,在一定条件下应给予因违约造成的包括精神损害在内的非财产性损害以救济,是生活逻辑的必然要求。”④

从理论学界的观点不难看出,近年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越来越得到认可,但是通过对学者们观点的分析亦可看出,无论是崔建远教授还是李永军教授,他们均未将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扩展到全部类型的合同中去,对于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仍有一定的限制条件。在这一点上,我们可以参照《侵权责任法》,实际上,也并非任何情况下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立法上,《合同法》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从表面上看,这种规定是合理的,并且是严格赋予了当事人救济方式的,但是往深处探究,我们不难发现,在这种“合理”的救济方式背后,隐藏着巨大的漏洞。即两种救济方式无论选择哪种,均只能就部分损害提出赔偿。

根据法学解释方法以及目前我国的司法实践,可以通过扩张来解决这一问题:

《合同法》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合同法》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合同法》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违约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同样,《合同法》一百一十二条的“责任竞合”,亦应将“权益”理解为包含非财产权益。由此,权利人在选择要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同时也可以对精神损害予以救济。

三、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

即便前文已经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以及可操作性进行了论证,但是就实际运用而言,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并非适用全部违约行为。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以及相关法律规定,适用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合同大致有:

(一)履行的利益部分或全部在于精神利益的合同

此类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时,应当结合合同自身的性质特点综合考虑。

1.客运运输合同。客运运输合同的合同目的在于承运人根据合同要求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输至目的地,在客运运输合同中,出现承运人违约情况时,最常遭受侵害的法益是人身损害,当乘客因人身安全受到损伤而导致精神损害,并且达到一定程度时,当事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2.医疗服务合同。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是为病患提供医疗服务,身为医务人员,如果在为病人进行诊治过程中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没有能够减轻或者解除患者的病痛,甚至加重了患者的病痛时,此时的精神损害是真实存在的。加之现在社会医美行业日益发达,很多人会选择通过微整形或者整形对外观进行重塑,此时医疗服务合同的目的主要体现为精神上的利益,具体而言,选择微整形或者整形的人,其根本目的在于心理上想要通过医疗美容手段达到治疗或者消除外观缺陷亦或使外观更加完美,基于这种目的,如果整形失败,则可能导致原有缺陷放大或者增加新的缺陷,在这种情况下带来的精神损害是显而易见的。

3.特殊保管合同。保管合同有有偿和无偿之分,其主要是对合同双方就保管行为及保管标的物的明确。但因保管标的物的特殊性,在这里我们要讨论的是特殊类型的保管合同,其主要体现为保管标的物上所依附的精神利益,其中最典型的即为骨灰保管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性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以侵权为由可以起诉侵权方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当骨灰盒发生毁损或者灭失,在构成侵权的同时也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122条之规定,当侵权和违约构成竞合时,两个法律关系只能选一个。而骨灰作为逝者在生者心目中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纪念物,是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的,重要的是其上所依附的精神意义,这时候的财产损失甚或可以忽略不计,损害后果几乎都是精神损害,而当无法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时,对于守约方的合法权利的维护又从何谈起呢?

(二)履行的目的在于精神享受的合同

从标题即可以看出,这类合同履行的主要目的即在于精神享受的满足。签订合同的双方,一方提供服务,一方提供价金,提供服务的一方确保自己提供的服务使得提供价金的一方得到精神上的满足和享受:

1.旅游服务合同。该类合同是具有主体资格的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就旅游活动中过程中规制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一项协议,其履行的主要目的是给旅游者带来精神上的愉悦和享受。从合同的定义就可看出,该合同中,实现旅游者的精神享受是合同的主要目的。因该合同是以精神享受利益为主要给付义务的合同,故而旅游服务合同的违约行为必然会给旅游者带来一定的精神损害,然而,是否应当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法律上的补偿,以及在何种责任体制下对旅游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补偿等问题,至今尚无完整的理论依据。理论界以及立法上的空白导致法院在实践中的做法也呈现出一定程度的混乱,不同的法院对于该类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是否支持存在不同的观点。

2.观看演出合同。这是一种很明显的涉及到精神利益的合同,订立合同的主要目的在于精神的享受,如果此时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提供服务的一方违约,必然造成观看方的精神损害。因而,在该类合同中,精神损害赔偿亦可主张。

3.特殊服务合同。在该类合同中,服务的内容是具有其本身的特殊性的,如婚庆服务合同。婚姻作为人一生的大事,新郎和新娘都希望有一个完美的婚礼,对于婚礼服务具有很高的期待值,但是如果婚礼中邀请的婚庆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导致婚礼无法照常进行,甚至出现混乱的现象,势必会给当事人带来无法弥补的精神损害。在这种情况下,笔者认为给予这类特殊服务合同的当事人以违约精神损害赔偿与我国法制建设的目的是相呼应的。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人们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在物质层面的需求得到满足之后,人们会更多地去关注自己精神层面的需求,我国的法律也应当顺应发展的趋势,全面保护人们的物质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保护人们的精神利益。

[ 注 释 ]

①[美]科宾.科宾论合同(下)[M].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79.

②[美]科宾.科宾论合同(下)[M].王卫国,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8:679.

③程啸.违约与非财产损害赔偿.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5卷)[M].金桥文化出版有限责任公司,2002.

④李永军.非财产性损害的契约性救济及其正当性——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制体系下的边际案例救济[J].比较法研究,20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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