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音乐直播著作权侵权的立法保护问题

2019-12-13 11:51杨茂原蒋志媛邓易枚梁福丽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主播

杨茂原 蒋志媛 邓易枚 梁福丽 程 浩

四川师范大学,四川 成都 610000

自2016年“直播元年”以来,网络直播的蓬勃发展,不仅开发了全新的网络互动娱乐模式,还为新媒体职业拓展了崭新的领域。从艾瑞联合酷狗音乐发布的2018年《中国音乐直播用户白皮书》中可以看到,现在音乐类直播的发展势头明显处于各类直播中的领先位置,成为了各大直播平台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并且音乐直播不仅用户群体庞大,大多数用户还都有较强的付费习惯。与此同时,问题也随之产生,音乐直播大多是通过演唱、改编等形式来演唱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来获得用户各种形式的打赏的营利模式,那么这种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权,以及传统的著作权侵权立法又如何对这种新型的侵权行为进行打击和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

一、音乐直播的内涵与分类

(一)音乐直播的内涵

音乐直播作为最受欢迎追捧的直播类型之一,是指在网络直播过程中,主播以演唱、使用他人音乐作品,或以改编等方式进行重新创作并进行表演为主要形式的直播。

(二)音乐直播的主要类型

音乐直播依据音乐传播的方式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1.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音乐直播

翻唱他人音乐作品的直播主要是指主播以翻唱的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的形式来获得各种形式的打赏营利的音乐直播类型,也是最主要的音乐直播类型。随着音乐直播近年来的大势发展,兴起了一批以翻唱他人音乐作品为主要直播内容的主播,以较低的成本获取高收入。这种翻唱直播形式单一、缺乏亮点,往往仅凭主播个人歌唱技巧来吸引用户,用户对其进行打赏,平台与主播进行分红为主要的营利模式。翻唱直播中往往会涉及到未经著作权人允许且未支付报酬传播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2.改编并演唱他人作品的音乐直播

改编并演唱他人作品的直播主要是以在他人音乐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二次创作(重新填词,重新编曲等)并演唱为直播内容的直播方式。相较于翻唱直播,由于其存在一定的专业技术要求,具备一定的难度,因此相对较少。改编并演唱的音乐直播所面临的著作权问题主要集中在这种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且未支付报酬,将他人已经发表的音乐作品进行改编并演唱,并以此获得各种形式的打赏营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的争论上。

3.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其他类型直播

使用他人音乐作品作为背景音乐的其他类型直播主要是以使用他人音乐作品调节节目气氛,或者作为主播进行舞蹈或其他表演的背景音乐的直播。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其直播的主要内容并非是“音乐”,因此不属于以音乐为主要直播内容的音乐直播而是其他类型的直播,故这类直播所涉及到的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侵权问题不在本文的讨论范围之内。

二、网络直播音乐侵权的现状

(一)音乐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现象严重

当前网络音乐直播侵犯他人音乐作品著作权的现象十分泛滥。究其根本主要由以下几点原因:

首先,缺乏完整的监管体系。近年来网络直播平台发展迅猛,部门尚未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因而无法及时进行全面系统的管理,现有相关立法在使用上存在争议,同时缺乏专门性的网络直播监管立法。网络直播平台行业也并无统一的行业标准和职业准则。相应的网络直播主播亦无严格的准入门槛,从而导致主播的从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参差不齐。

其次,从业者素质低下易被利益所驱使。根据统计,音乐直播的受众中近七成是30岁以下的年轻人,并且多数为收入在小康至中高的年轻人,他们大多愿意为直播花费,主播通过使用音乐与观众互动,促使观众购买虚拟货币或虚拟礼物打赏主播,主播从中获得分成以此营利。①因此,在利益的驱使下,主播一般都会直接使用流行的他人已经发表并且往往是有一定知名度的音乐作品来吸引更多的流量和关注度,不会考虑是否会侵犯著作权的问题甚至根本没有“使用他人的作品进行营利应当付费”的知识产权意识。

此外,网络直播平台对不法行为的放任。许多网络直播平台未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对主播侵犯著作权的行为置若罔闻。这些现象充分表明了网络直播侵权现象的严重性和尚需整治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监管面临的主要问题

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使用音乐作品需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并支付相应报酬。但由于法律具有一定的滞后性,网络直播这种新兴行业的侵权模式还很难对应到《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中,学界对直播侵犯的权利应当归属于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还存在争议。因此,一些直播平台和主播便利用这一点去钻法律漏洞,从而获取利益。

除此之外,由于音乐直播属于非交互式传播,一般是无法回看,前进或后退,观众不能随心所欲地选取节目内容,如果要监管或取证就必须对海量的直播进行实时监控,这显然并非易事,并且直播主要是根据观众点播的方式进行演唱和播放,具有较大的随意性,不能预测主播会选用哪首歌进行表演,侵权的表演会在何时发生等。这些因素都加大了监管的难度。

三、立法保护中存在的争议

如前所述,音乐直播中的翻唱或改编演唱他人音乐作品进行营利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所侵犯的著作权人的权利是否受到著作权立法的保护,具体又应该纳入《著作权法》第十条中所规定的十七项权利中的哪一项权利,是学界讨论的热点问题。

(—)不适用于“广播权”的规定

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②,其调整的传播行为可以概括为:第一种是无线传输形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的行为;第二种是有线传输形式,也即通过有线广播或者有线电视,向大众传播或者转播无线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的作品;第三种是在电台、电视台的广播的作品和大众之间运用辅助工具进行信息传递,比如扬声器等工具。

而网络音乐直播是以互联网为媒介,即需使用互联网传输所必需的光纤和电缆,属于有线传播方式。并且音乐直播是直接播放,不属于广播权所包含的三种情形中的任意一种,因此,对于广播权的规定不能适用于音乐直播中的著作权侵权保护。

(二)不适用于“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仅为其字面意思“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权利”,它是指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大众提供创作作品的权利,以便社会公众可以自由抉择何时何地得到作品。从概念可知,在信息网络传播权语义下用户有权自由选择获取作品的时间,即需要在交互式传播行为下才能实现。而网络音乐直播中,观看直播的用户是被动的接受直播者安排的时间、地点,这是一种单向传播方式,显然不属于交互式传播。因而在线音乐直播不应归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调整范畴。

(三)不适用于“表演权”的规定

这一权利是指著作权人有通过各种方式对自己的作品在公开场合进公开演出和播出的权利。其中,“表演”包括现场表演和机械表演。前者指的是表演者运用自身条件或者借助外部条件,通过某种艺术表现形式或者服装道具、舞美、灯光音响的特殊艺术效果,现场将作品呈献给观众的过程,如戏剧、舞蹈、歌唱、杂技等;后者是指作品被录制成音像作品并对外公开销售后,购买其复制件并在商业性公共场所播放的行为,比如常见的生活中的饭店、酒吧等营业场所为了营造氛围或者特殊需要所播放的背景音乐等。

“表演权”所涵盖的现场表演主要是针对现场观众而言的,这与在线音乐直播不同,针对的是不在现场、不特定的网络直播用户。因此,适用现场表演的规则不适用在线音乐直播;而网络音乐直播显然不需要通过物质载体形式传播,故也没有进一步讨论的价值。所以,网络音乐直播中的不当的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并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表演权的规定。

(四)建议纳入“其他权利”兜底条款适用

“其他权利”即《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的兜底条款③。就目前看来将这种行为纳入其他十六项具体权利当中都存在一定的问题,为了促进网络音乐直播更好的健康和良性发展,也为了更好的推进我国建立知识产权大国的步伐,不应对这种泛滥的不法行为视而不见,故而建议将这种行为纳入“其他权利”这一款中进行保护,以暂缓立法保护中存在的适用问题。

四、解决路径的提出

除了在前面提到的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的这一解决路径之外,也应当从其他主体的角度入手对网络音乐直播当中的著作权侵权问题进行规制。

(—)完善相关立法

在前文中提到了目前建议将网络音乐直播中翻唱或者改编他人作品并演唱的行为用第十七项其他权利来加以规制。但应当认识到,将这种行为纳入“其他权利”当中进行监管可能并不能完全解决不断发展的网络直播这一新兴媒体中层出不穷的著作权侵权问题,我国的著作权立法仍然应当进一步的做出更详细并具有针对性的专门条款。

(二)加强网络直播平台的责任

立法规制固然是强有力的措施,但也很容易妨害到主播或用户的自主权。注重从内部方面,自发地去遏制侵权行为的滋生,也是对网络直播侵权法律问题进行规制的有力措施。因而现在网络侵权问题的责任分配发展趋势之一就是进一步加大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网络直播领域中即应对网络直播平台提出更高的要求。

但就现实直播环境而言,平台建立事先的网络监管和风险控制有较大的困难,因为需要考虑的是,网络主播的直播行为有较大随意性,很难进行预测并管理。从平台对主播的监督角度来说,采取事后监管的措施更为合理可行,为避免主播直播内容的版权侵权,相关平台应当制定相关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则、建立严格的版权管理风控制度以及完善流畅的侵权投诉与应对体系。

(三)提高的网络安全技术标准

在学习引进先进的管理经验的同时,借助政府部门和影响力较大平台的力量,推广安全技术,形成统一的安全技术标准,引进新的先进的网络安全技术,如分级回应技术等。

五、结语

网络音乐直播目前的发展势头良好,但仍然存在较为严重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虽然采取了一些措施但效果并不大。为了更好地促进网络音乐直播的健康发展,除了本文中提到的几点,对这些纠纷采取相应的措施并进行规制,仍需进一步的探索。

[ 注 释 ]

①艾瑞联合酷狗直播联合发布的2018年《中国音乐直播用户白皮书》.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七项:“(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猜你喜欢
著作权法音乐作品主播
新《著作权法》视域下视听作品的界定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赵季平音乐作品选集
第一次做小主播
我是小主播
雷晓伟音乐作品选登
我是小主播
我是小主播
论版权转让登记的对抗效力——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送审稿)第59条
论对“一台戏”的法律保护——以《德国著作权法》为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