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与道德关系原理看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发展

2019-12-13 11:51王清粤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德治法治道德

王清粤

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引言

规范社会行为的准则并不总是指代法律,道德也调节和指导人们在社会中的行为。美国法学家罗斯科·庞德曾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与法律的性质、法律的解释一起,构成了19世纪法理学领域的三大核心议题。法律代表了一种维持以正义的构建为基础的人类道德纪律的工具;道德则代表了一系列行为准则,某人的侵权行为会导致个人、团体甚至整个社会对该违反特定准则的行为的反对。纵观法律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它是通过逐渐脱离道德规范和习俗而形成并获得其地位的。法律演变和发展的起点是由道德提供的,且道德本身在法律体系内流通,就如同血液在人体内循环一样。实际上,道德先于法律产生,法律建立在道德基础之上,并且可以仅仅作为政府参与的道德结果。法律从人类现实出发,从中提取理性和道德方面的东西,以便将正确的理论反过来强加给人类。法律与道德之间彼此紧密联系,以至于二者在本质上都具有基本相同的真实性和相同的价值。二者关系的厘定也成为探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我国各项法律与道德准则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全面理解新时代德治与法治结合发展道路的逻辑起点。

二、理论的解读:新形势下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

法律与道德的关系问题从来都不是一个新问题,古今中外都有人对其进行探究。在中国古代时期,法与道德的关系主要表现为“礼”和“法”的形式;在欧洲中世纪时期,则主要通过宗教神学与世俗法律之间的关系样态表现出来的。在不同时期,研究者们对这一问题的认识和回答都有一定的差异。

(—)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联系

1.法律与道德都具有历史性

从法律与道德的产生来看,他们都不是从来就有的事物,而是社会物质生活状况的阶段性产物。道德是在一段时期的社会生活中提炼出来的为大多数社会理性人默认和接纳的一种行为准则,而法律则是在社会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社会的生产力和社会物质生活水平达到一定条件之后,基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才逐渐产生的。从法律与道德的发展历程来看,二者都具有动态变化的特征。由于法律和道德都属于意识形态领域,属于上层建筑的部分,因而其产生和发展都依赖于社会经济基础状况,都会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和变化而处于不断变化之中。不同历史时期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会导致与其相适应的道德观的产生,也会直接影响到法律的社会影响力。经济基础的大幅度变化也具有导致道德观念及法律变革的可能性。

2.法律与道德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法律与道德基于自身的特点,共同作用于社会治理,用以维护社会整体秩序。法律的国家强制力和权威性高于道德,可以弥补道德的任意性;在法律制度的更新难以跟上社会发展的步伐时,道德可以发挥一定的补救作用。法律对道德的作用和影响主要体现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全过程:立法过程中,由于法律必须体现人权、公平、正义等社会价值,因此需要道德的指引和导向;执法过程中,司法、执法者的道德水平的高低直接决定了法律适用的社会效果的好与坏;守法过程中,法律的强制性要求能否与社会大众的道德观达成一致或和谐的状态,直接影响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能否得到人们普遍的自觉的遵守。道德对法律的作用和影响体现在:法律可以发挥其对社会治理的刚性优势从而促进道德的实现,换而言之,道德可以借助法律的强制力量使某些有助于社会和谐的道德观念得到普及和遵守,使核心价值观得到广泛的弘扬;另外,人们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道德的利他性特征使其成为首要的牺牲品,而法律的规则性可以实现赏罚分明,对善者和恶者施以不同的对待,是我们在成为道德的弘扬者的同时又能避免成为道德的沦丧者。

(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区别

1.基本性质不同

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统一性、确定性、强制性等基本性质,主要以权利义务作为主要的构成因素;而道德作为一种对人类行为的思想上的引领模式,具有非强制性、非制度化和不确定性等特征,且道德主要以善恶、是非、好坏、荣辱、正义、公平等为主要构成要素。例如,只有某一社会在的统治者们才有制定法律的权利,且这一规范在社会领域范围内是统一的,而道德对于社会范围内的不同地区、不同生活阶层的人来说有各自不同的理解,很难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统一。

2.调整范围不同

道德规范的调整范围要远大于法律规范法调整范围,例如有些好意施惠关系、友谊关系等等,不能从法律层面进行规制,只能由道德进行调整。可以说,道德的调整范围可以延伸至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可以涉及到人的思想和情感,道德更关注行为背后的事物,而不仅仅是行为本身;而法律规范的约束作用主要体现在行为方面,对人的思想或动机,法律一般无能为力。法律只涉及人的行为,并且只关注寓于行为性质之中的思想与情感,并以此判断它们对一般安全或秩序所构成的危害。另外,法律对人类的行为要求也远低于道德对行为提出的要求,换言之,法律规定涉及的是人类行为的“底线”,是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必须遵守的准则,而道德是根据人们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所描绘一张蓝图,属于“高线”的要求。

3.实施保证不同

法律的实施至少需要两方面的保证:一是社会公民具有较高的法律素养和法律意识,这属于内在的保证力;二是依靠国家强制力予以实施,这属于外在的保证力,比如可以通过国家的军队、法庭、监狱等等来保障法律的正常实施,这主要表现为一种“他律”的形式。道德主要依靠外在的舆论、习惯法之外的社会习俗以及每个人内在的情感和信念等予以保证,人们常常忌惮于社会舆论的谴责或者不想受到自责,在道德即使没有明确规定后果的情况下,也会自觉的遵守。换言之,道德是通过“内心的道德法庭”这样一种形式保证实施,主要表现为一种“自律”的形式。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法律的调整从形式上属于一种事后规制,且由于法律的实施需要依靠国家强制力,需要耗费一定的时间、人力、物力成本;而道德的调整几乎贯穿人类行为的整个过程,且作为一种发自内心的约束,道德的实施需要的成本很低。

三、理论的应用:全面依法治国背景下法治与德治的结合发展

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下,我们在厘清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新内涵的基础上,需将如上的理论分析内容与社会发展实际相结合,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出谋划策。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在社会治理领域最为直接的反映就是德治与法治的结合。本文认为,基于对我国目前社会治理现状的考量,仅仅依靠法律的力量或者道德的力量都难以达到全面依法治国这一目标,需将法治与德治的力量相结合,发挥二者的共同作用,以更好地实现国家治理的现代化。

(—)宏观调控领域:法治为主,德治为辅

宏观调控领域进行的主要活动就是从宏观上进行国家治理,因而会涉及更多的公共利益,这一领域的治理现状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稳定秩序。因此需要谨慎使用各种手段,注重实现公正这一社会价值,应更多地发挥法治的强制力量,将道德置于辅助地位。

1.发挥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法律对道德的促进作用体现在以下方面:首先,法律的刚性约束力可以弥补道德的软约束所体现的不足。目前社会仍存在许多消极的道德观念,实现这些观念向积极方向的转化,单纯依靠道德教化、道德批判或者道德批判的方式都不能达成,此时需要发挥法律的刚性优势,强制这些严重影响社会发展的观念的正规化甚至向积极的一面发展。其次,法律的制度化优势为道德的建设奠定规范化的基础。道德观念在现实生活中大多作为一种知识化的形式的存在,将这种知识的存在转化为现实行动需要固定规则的正确指引,此时,制度化的法律可以充分发挥其作用,使道德从一种思想知识快速地转化为现实中的积极行动。最后,法律通过对公权力的约束促进德治的有序进行。公权力的滥用带来的社会不利影响一直是德治前进路上的严重阻碍,法治对公权力的利用可以进行有效的管制,防范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所带来的道德风险。

2.重视道德对法律的支撑作用

全面依法治国战略是根据我国现实作出的合理选择,但不能将法律作为解决一切社会问题的机制,法治也不能由此成为社会治理的唯一理论。社会上总有些社会关系是游离在法律管控的范围之外的,此时德治的力量便不容忽视。从法律的逻辑推演来看,首先,道德在立法过程中的引入是法治的前提,缺乏道德依据的法律是不完整的;其次,司法、执法者的道德水平是影响法律实施的重要因素,法律不能在不借助任何外力的情况下得到社会大众的服从,为了避免静态情形下的良法在具体执行过程在成为恶法的可能性,必须借助德治的支持作用;最后,德治的力量可以增强社会大众的普遍理性认知,通过提高全民素质的方式促进人们守法自觉性的广泛形成,为法治进行提供强有力的无形之力。

(二)微观治理领域:充分发挥德治的功能

微观治理领域由于更多的涉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利益之间的相互牵连性不会太大,社会价值的实现会更加注重效率的提高,这一领域的调控失衡所造成的不利影响不会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快速传播。因此,对于微观治理领域的法治与德治的力量分配问题,应注重发挥德治的功能和力量,给人们的社会生活留下充足的发展空间。

此外,随着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人们的社会生活每时每刻都在发生新的变化,新的问题、新的矛盾、新的冲突都会随之而来。但是法律具有相对固定性和一定程度上的滞后性,一方面由于法律的制定程序较为繁琐,一部法律的颁布需在法学理论相对成熟的基础上,经由立法者的充分考量;另一方面法律从制定到正式实施、再到对社会生活发生实际效果都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对于新问题、新矛盾、性冲突的产生,法律不能及时的作出回应。加之法律的强制性特点,导致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都能发挥效用,所以对于法律无法发挥效用或者效用不够的领域,需要借助德治的作用和功能,通过社会舆论、内在的道德观念等相对任意的方式来惩恶扬善,实现社会治理的最佳效果。

综上所述,关于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的争论一直是法学界经久不息的难题,我们不能对此进行教科书式的标准回答,只能将该问题纳入特定的历史阶段,与社会物质生活的具体条件相结合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产生的德治与法治的问题也是如此,没有唯一的正确的社会治理方式,只有符合国情和社会实际的相对正确的历史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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