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信力建构的内在困境及出路
——以司法技术为视角

2019-12-13 11:51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公信力裁判法官

李 敏

广东文理职业学院,广东 湛江 524400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在构成要素

司法公信力是以社会对公众的信任为基础的,司法以其良好的行为赢得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其主要包括,司法的判断力、司法的自律力和裁判的执行力这四个要素。

(—)司法的判断力

司法权的核心是判断权,从专业性的角度来说,它是一个“司法认知→事实判断﹢法律判断→裁决”的过程,属于实证主义范畴。①而要实现这一过程就需要专业的法官。因此,司法判断力的高低意味着法官是否独立办案及司法素质的高低和分辨是非能力的强弱。

马克思曾说:“法官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法官独立意味着法官在审理和裁判案件时,只能依据事实和法律,不能受外界的影响,并且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保持中立的态度。“法官独立审判案件意味着法官在个人周围建立一堵围墙,防止可能通过影响他工作的条件而影响他的判决。只有独立性不受任何妨碍的法官能够而且适合反映社会的基本价值,可以落实实质民主”。②因此,法官的素质决定司法的成效。法官,作为一种特殊的职业,他的主要任务是适用法律解决纠纷与冲突,这样就对法官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求法官在裁判案件时,必须排除自身因素的影响,以法律的良知和内心确信进行裁断。司法的终极目标是使法律得到遵守,这要取决于法官的职业道德和法律修养,因此,一个法官不但要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还要有对人的本性的领悟,对案件整体的把握,能够通过具体的案例,在法律的框架内对案件的处理游刃有余。

(二)司法的自律力

司法的自律力要求司法应有效地约束司法人员,保证司法人员做出的裁判公平、公正,要求法官不受外部诱惑,审理案件时不受个人情感支配,这样做出的裁判才会使公众信服,以此来树立司法公信力。司法是保障公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司法意味着公平、公正。而法官作为法治事业的践行者,赢得信任是他区别于其他职业的本质属性。“徒法不足以自行”,所以,裁判必须要有良好职业道德、高超司法技能、品格良好的司法人员。因此,法官的职业道德建设就更为重要。

(三)裁判的执行力

裁判的说服力是针对守法的、理性的公民而言的,但针对一部分拒不执行生效判决的公民来讲,司法的强制力就非常重要,司法公信力需要司法权威的保障。所以,裁判的执行力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关键要素。“所谓裁判的执行力是,生效的司法裁判获得当事人自觉执行或者当事人在法律强制力的驱使下履行了司法裁判所确定的义务,从而使另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得到有效的实现。”③当司法通过正当程序对权利义务做出裁判后,如果人们拒绝这种裁判,那么这种不经强制力的裁判就不能得到执行,这个判决结果就难以生效。公正的司法裁决,如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就无法体现其价值。违法行为如果不制裁,司法公正就不会得到保障,司法公信力也就无任何意义。因此,司法技术的运用对于建构司法公信力有重要的意义。

二、司法技术的概述

在司法公信力建构上,公正司法是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层面,司法技术则是构成司法公信力的必要条件。技术性是建构司法公信力的一个重要层面,当前中国司法所呈现出的是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困境,法院必须要通过技术性的说理才能化解司法风险,通过对司法技术的娴熟掌握,积极回应社会对公正司法的诉求。“任何社会中的法律必然同时包括技术和理想两个基本要素,前者确定了‘法律如何维护社会秩序’、‘社会如何实现自我管理’以及‘政治活动如何展开’等,而后者则保障这些活动能够获得足够正当性的支持。”④在司法公信力层面上,不再着重从司法权威角度来建构公信力,不再过度依赖强制性、政治性规定,而是越来越强调司法的技术性。

三、司法技术在个案的运用

“从司法权的自身运行来看,司法公信力分为三种类型:权力威慑型、理解认识型、心理认同型。”⑤这三种类型是不同时期司法公信力呈现的不同的类型。在权力威慑型中,司法被认为是国家权力体系中的一部分,司法体系是被用来服务于政治国家的。这主要是基于传统社会中国家与社会分化后形成的特殊关系决定的。传统社会是以人身依附性为主要特征的,这就决定了司法是建立在人身依附关系之上的。这个时期,立法、司法与行政是交织在一起的,人们对这个时期的司法是基于恐惧而产生的服从,这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信力;在理想认识型中,现代社会已经高度分化,立法、司法、行政已经成为独立的形式,现代司法体系已经有了鲜明的品格,不再受到国家行政权力的制约。这时的司法公信力是基于司法权威的理念,公众已经有了明确的认知;在心理认同型中,传统自治型法治社会已经迈向现代回应型社会,司法的功能与之前有着很大的差别,它主要肩负着化解社会矛盾,平衡国家权力的重任。司法摆脱了国家权力的束缚。在这样的社会结构中,公众在与司法的交往中获得心理认同,从而形成独立的法律人格,司法公信力得以最终实现。

众所周知,制定再完备的法律都需要具体执行法律的人,从司法技术的角度构建司法公信力,可以保障司法对社会复杂问题的公正解决,司法技术可以引领司法判决在热点案件问题上体现的社会主流价值。例如,“许某案”,针对许某恶意在ATM机上取款的行为,法院依据盗窃罪处理,该判决对之后的司法实践以及社会的公众行为有指引作用;但是,“司法机关在处理诸多社会问题尤其是社会热点案件问题上仍面临诸多的司法风险,这些案件或多或少都会受到政治和舆论的影响。尤其是当今中国面临道德危机和诚信危机的时代背景下,‘舆论审判’所武装下的‘道德审判’现象,无疑是中国司法需要努力地加以克服和防范的对象”。说明了司法机关在审判案件时运用司法技术的重要性。个案的审判应综合考虑法律与人情,这里的“人情”不是“民意”,不是某个人的私人感情,而应该是人民群众最朴素的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这就要求,法官在审判案件时,不能仅仅只靠冰冷的法条进行判决,而应该兼具情、理、法三者的统一,这就需要法官要运用司法技术在法律层面和社会层面展开充分的说理和论证。

四、小结

转型时期中国的法治建设,无论是立法或是司法,都必须重视“人心”。不仅注重法律体系的完善,更要重视社会伦理道德的建设,真正把握法与情的关系问题。由此可见,司法公信力的提升是一项艰巨而长远的任务,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努力。相信经过我们不懈的努力,司法信任问题会有所好转,我国的司法公信力会逐步提升,从而使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真正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 注 释 ]

①陈陟云,肖启明.回归本质:司法改革的逻辑之维与实践向度.法律出版社,2015.30.

②[以]巴拉克.民主国家的法官.毕洪海,译.法律出版社,2011.92.

③季金华.司法权威的意义阐释.江海学刊,2004(6).

④王国龙.技术性:司法权威的一个内在面向.政法论丛,2013(6).

⑤王国龙.技术性:司法权威的一个内在面向.政法论坛,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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