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探究

2019-12-13 11:51张金萍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强制措施派出所公安机关

张金萍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浙江 平湖 314200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制改革,公安机关侦查重心逐渐下沉并向派出所转移,公安派出所作为最基层的办案单位,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但实践中公安派出所囿于办案任务繁重、警力不足、公安干警执法能力所限等原因,在侦查活动中往往存在讯问不规范、证据固定不及时、涉案款物扣押保管手续混乱、法律适用水平不高等问题。为此,检察机关必须及时发挥监督职责,履行监督职能,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提高公安派出所的执法办案水平,从根本上保证办案质量,杜绝冤假错案的产生。

一、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必要性

(一)防止侦查权扩大的必然要求

公安派出所具有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权,侦查权具有强制性,其使用不当容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赋予侦查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除了逮捕强制措施需要报经检察机关批准外,其他刑事强制措施及侦查手段均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①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检察权和审判权,②因此检察机关要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把侦查活动纳入监督范围,防止侦查权被滥用,保证权力的正确行使。

(二)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水平的必然要求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机制改革,公安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由于基层派出所案多人小,破案压力大,侦查人员侦查工作不够规范,调查手段缺乏,导致早期侦查工作取证不规范不及时,错失了取证的最佳时机,不利于刑事案件的侦破。同时部分基层侦查人员由于未受过系统的法律教育,仍存在证据意识薄弱、办案水平不高等问题,执法能力有限,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对证据要求更为严格的总体趋势不相适应。为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规范公安派出所的侦查行为,增强侦查人员的取证能力,提高侦查人员的执法办案水平。

(三)增强司法公信力,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

公安派出所直接面对人民群众开展执法工作,其执法能力、执法水平直接关系到百姓的利益。当今百姓的权利意识越来越强,公安派出所执法的公平与公正直接影响司法机关在百姓心中的形象。因此检察机关应通过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保证侦查活动合法进行,增强司法公信力。同时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完善对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是检察改革的重点任务之一,检察机关应努力顺应改革趋势,探索建立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机制,更好地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

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存在的问题

(一)监督意识薄弱、监督能力不足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在实践中存在着“重配合、轻监督”的思想,注重与公安机关在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中的互相配合,而忽视了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把监督放在了次要的位置,监督意识不强。另一方面,基层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由于办案人员有限,主要的精力依然放在案件审查逮捕工作中,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全面监督的精力有限,存在监督力量及能力不足的问题。

(二)监督渠道不畅通、监督范围不全面

目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的方式进行,而案卷材料难以全面反映侦查过程,很多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难以在案卷材料中得以体现,监督渠道的不畅制约着检察机关更好地行使监督权。检察机关注重对侦查过程的监督及立案监督,对侦查机关适用强制措施的监督及使用侦查手段情况的监督还有所忽视,监督范围不够全面。

(三)监督方式被动、监督手段乏力

检察机关只有在少数案件中才会提前介入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大部分案件主要是通过书面审查案卷材料对侦查活动进行监督,而即使公安派出所在侦查活动中存在着违法情况,也难以在案卷材料中被发现,除非存在很明显的错误。检察机关的监督方式具有被动性、滞后性,难以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进行全面有效地监督。此外检察机关主要采取口头通知、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发检察建议的方式纠正公安机关的违法侦查行为,但以上几种方式均不具有强制力,公安机关通常也只进行礼节性回复,监督权威不够,监督效果不佳。

三、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措施

(一)强化监督理念,增强监督能力

为了更好地履行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以往“重配合轻监督”的办案理念,除了跟公安机关在办案中互相配合之外,还要把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检察机关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勤于监督,促进刑事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检察机关要深刻认识到在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发挥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能,履行对侦查活动的监督职责是保障人权的应有之义。为此检察干警必须加强学习,不断增强程序意识,全面提升证据审查能力、案情分析能力,同时把学习贯穿于侦监工作全过程,提高监督水平,保证刑事侦查活动合法有效进行。

(二)扩大监督范围,加大监督格局

当前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重点在立案监督与侦查活动监督两方面。但实践中公安机关具有适用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权力,并且在侦查中还可以采取扣押、查封、冻结等侦查措施。检察机关对于公安派出所适用强制措施及侦查措施的监督力度还有待加强。并且公安机关在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后,后续其改变逮捕强制措施只需通知原批准的检察机关,为了防止公安机关滥用该权力,检察机关应加大对公安机关改变逮捕强制措施案件的监督。在检察机关内部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主要由侦查监督部门负责,是否能突破现有局面,尝试与公诉、控申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各司其职,加大监督格局,形成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对今后检察机关更好地开展监督工作也十分有利。

(三)拓宽监督渠道,优化监督模式

监督渠道不畅是制约检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因素,解决监督渠道不畅问题就要拓宽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除了传统的通过审查卷宗材料来发现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违法情况之外,检察机关可以与公安机关之间建立刑事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为检察机关的监督提供基础信息。检察机关还可以通过定期巡查、专项巡查等形式对公安派出所的侦查活动开展检查,通过直观地查询讯问录音录像、核实侦查手续等方式发现侦查活动的违法情况。此外,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还可以建立联席会议机制,侦监部门可以定期向公安机关反映审查逮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情况,就侦查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对侦查活动进行指导。

(四)完善监督立法,增强监督权威

完善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标与任务之一,各级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如何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实现更好地监督,但目前尚没有建立统一的监督标准。为此应该通过完善立法,建立健全检察机关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监督的细化标准,以提高监督的质量与效率。同时为提高检察监督的权威性,应当加快推动立法,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违反检察监督的法律后果及相应的制裁措施,树立检察监督的权威。

[ 注 释 ]

①杨飞.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检察监督实证研究[J].中国检察官(司法实务),2018(01):56-59.

②江明.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J].犯罪研究(检察官论坛),2018(01):109-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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