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业足球运动员劳动争议纠纷管辖现状分析报告

2019-12-13 11:51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中国足协人民法院仲裁

颜 源

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重庆 401123

一、我国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案件的背景分析

通过公开的诉讼数据库,我们查找到了2009年到2018年人民法院处理的职业足球运动与职业足球俱乐部案件,合计达101件。相比其他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而言,涉及此类案件的数量较少。

为何此类案件数量较少,难道职业足球领域争议较少吗?答案并非如此,因为在足球领域存在着一套类司法系统(司法、行政、立法机构),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作为行业内的争议解决机构专门受理球员与俱乐部之间发生的争议纠纷。而且,在足协章程中明确规定,不得将双方之间争议诉至法院,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争议双方当事人将案件诉至法院的数量。从诉讼权利的角度而言,人的诉权是人权的一部分,任何人、任何机构无权剥夺人的诉权,通过诉讼的途径实现公正,是人的权利救济的根本方式。但是,何以体育行业能够存在“法外之地”,能够不受司法管辖?这非常让人难以理解,即便一个行业再具有特殊性,也不能排除司法管辖。这犹如“国法”与“行规”之间的关系,行规可以因为成员之间的约定,自愿接受行业组织的处罚,但是,如果一个行业的规定超越了“司法的边界”,那么,国家司法机关当然具有管辖权。

尽管,国家法院具有管辖权,但是,这种管辖的效力如何?行业协会是否会遵照国家司法判决来执行,司法过度干预行业协会内部事务,是否会阻碍行业协会的发展?这些问题需要加以考虑和分析,毕竟法院的判决,不仅仅需要考虑公正,还应当考虑经济效益。

二、法院对于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是否具有管辖权

从目前的已经公示的裁判文书来看,已经受理了案件的人民法院均认为,足球运动员是具有专业技能的自然人,具备劳动者的身份,而俱乐部是具有独立地位的企业法人,在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范围之内;足球运动员与所在俱乐部所签订工作合同在本质上属于劳动合同;俱乐部与足球运动员在工作合同中约定了劳动报酬,足球运动员在财产上对所在俱乐部也有隶属性。

因此,足球运动员与俱乐部符合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要素应当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调整双方之间的关系。

但是,此类案件是否能够由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上,笔者注意到沈阳地区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经历了一个从认可管辖到排除管辖的变化。该地区的案件在2016年裁判的案件中,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认为:“现行法律法规并未排除职业运动员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双方之间的关系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是,在2017年12月,此观点发生了巨大变化,同样是沈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观点,在裁判文书中认为:本案XX俱乐部是在中国足协注册的职业足球俱乐部,XX是经中国足协注册为东进俱乐部的职业球员,双方在参加职业足球运动中引发的本案纠纷,属于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本案纠纷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裁决,其裁决结果为最终结果。”(限于篇幅,仅摘录核心观点)

通过上述内容的分析,可以看出目前在沈阳地区职业足球运动员的管辖权,法院采取了排除的态度,即如果工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那么人民法院将不受理此类案件。

三、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职业球员劳资争议案件

首先,笔者认为有了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约定是否能够完全排除法院管辖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由于此类案件发生量不多,还需要进一步通过实践进行研究。并且由于我国不是案例法国家,此观点并不等于中国其他地区的法院都适用。例如在我们检索到的案例显示同在辽宁地区,2018年大连中院就裁决了XX俱乐部与XX球员的劳动纠纷案件,判决该俱乐部与该球员劳动关系解除。由此可见并非所有法院一律将此类纠纷排除法院管辖。

其次,笔者还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如果被告方未提出案件应由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管辖的抗辩请求,人民法院依旧会对该案件进行管辖处理,在已经公示的案例中,北京、上海、山东、广东的法院均受理了此类纠纷,并且作出了相应的裁决,而且有的裁决结果与中国足协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并不一致。由此可见,法院并不会主动适用排除管辖条款,只有当一方提出此类抗辩理由,法院才会进行审查。

限于篇幅,笔者无法在此将问题作进一步扩大探讨,本篇文章仅仅是个抛砖引玉,目前我国足球产业正在进入高速发展的时期,本所笔者的专业团队也将持续研究为中国足球崛起的投资人提供更加专业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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