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加拉国专利外观设计法翻译及解读7

2019-12-13 11:51张建宏童晓晨何奕秋吴洪雨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发明人孟加拉国外观设计

张建宏 童晓晨 何奕秋 吴洪雨 王 险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北京 100160

一、专利法相关部分翻译

其他规定

授予两人或多人专利权

37.本法案生效后,一项专利可以被授予两个或多个共同专利权人,除非在专利中另有规定,否则应将其作为合法权益转移的共同受让人,但是受任何合同相反的约束,任一共有人都有权在不向其他人说明的情况下使用发明,但不能未经其他专利权人许可颁发专利实施许可证,如果共同专利权人死亡,其对专利的合理利益转移至其法定代表人。

发明的公开使用或知晓

38.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在孟加拉国公开使用或知晓发明,若该知晓是通过秘密地或欺诈地方式从真实第一发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转让人获知、或以欺诈真实第一发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转让人,或违反保密责任向公众传达该发明,则不应使授予的专利无效:

只要该发明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转让人未默许公开使用其发明,并且在该使用开始后六个月内申请专利。

不一致性

38A.如果专利中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临时说明书更多或不同,如果所述发明(只要它未包含在临时说明书中)在提交完整说明书时是新颖的,且该专利申请人是其真实的第一发明人或法定代理人或受让人,则专利不得以完整的说明书进一步或不同于临时说明书的内容而被认定为无效。

专利证书的遗失或者损毁

39.专利证书遗失或者损毁,或因令登记官满意的理由无法出示,缴纳规定费用后,注册官可以制作副本。

关于学术团体的发表和展览的规定

40.在工业或其他展览会中展出的发明,其中展览会为中央政府在政府公报上公告的本条规定延及的展览会,

或在举办展览期间对发明任何描述的公开,

或为了在展览举办地展览而使用本发明,

或者在举办展览会期间或之后,任何其他人未经发明人默许或同意在展览会上使用该发明或任何对发明描述的公开,

或由发明人在学术团体会议上发表发明内容,或经其同意在学术团体的刊物上发表,

上述情形不会侵害发明人申请和获得专利权的权利,或任何申请被授权的有效性:

条件是(a)展出发明的参展者,或发表或授权发表发明内容的发明人,这种情况下应当以规定形式提前通知登记官;和(b)应在发明首次展览或发表,或在某些情况下未发表该发明内容,但是如前述所述公开的六个月内提出专利申请。

提供给孟加拉国家博物馆的模型

41.孟加拉国国家博物馆可随时要求专利权人提供其发明的模型或样本,向专利权人支付模型或样品的制造成本,如有争议,支付金额由政府决定。

孟加拉国水域的外国船舶

42.(1)如果不是使用目的、或打算在孟加拉国销售或出口为目的的制造或准备制造,专利不得禁止将本发明用于孟加拉国任何法院管辖范围内的外国船舶航行,或在该管辖区内的外国船舶中使用发明。

(2)本条不得延及任何外国船舶,如果该国法律并没赋予孟加拉国船舶在该国港口或其管辖范围内的水域中使用发明的权利。

禁止出版放弃申请的说明书和附图等

61.(1)专利申请已被放弃或被视为已被拒绝,与该申请相关的说明书和附图(如有),除本法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向公众开放以供查询,也不能被登记官公开。

(2)凡外观设计申请已被放弃或拒绝,请求书和与请求书有关的任何附图,照片,描述,陈述或示例不得向公众公开以供查询或由登记官公开。

注册官改正笔误的职权

62.注册官根据书面请求并在缴纳规定费用后,

(a)改正任何专利申请或与之相关的、任何专利或说明书中的笔误;

(b)[已经被印度专利和外观设计(修正)法案废除,1930年(1930年第VII号法令)。]

(c)改正任何外观设计的展现,或外观设计和专利所有权人的名称或地址,或专利登记簿或外观设计登记薄中的任何笔误。

转让、移转的准入登记

63.(1)任何人通过转让、继承或者法律的其它实施获得专利权或者注册外观设计的版权,可向注册官申请在登记薄中登记其权利,注册官收到上述申请和有证据证明后,将其登记为该项专利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并根据规定方式将转让、继承或者其他影响专利权文件进行登记。

(2)任何人作为抵押权人、被许可人等对专利权或者注册外观设计享有其他任何权利的,可向注册官申请在登记薄中登记其权利,注册官收到上述申请和有证据证明后,根据规定方式将有关专利权或外观设计的权益的通知登记在登记薄中,包括权益产生的方式。

(3)符合本法专利权的规定且不受制于已经登记在登记薄的其他任何人的权利的情况下,被作为专利权或外观设计的专利权人登记的人,应完全有权转让、许可或以其他方式处理该专利或外观设计,并有绝对权利对转让、许可或者其他方式获得任何报酬出具有效的收据。但是,有关专利权或外观设计的任何平衡原则可以按照与任何其他可动产相似的方式被执行。

(4)除根据第64条提出的申请外,任何根据第(1)及(2)款规定不予登记的文件或文书,不得被任何法院采信为任何人享有专利或者外观设计的版权或其权益的证据,除非法院根据书面记录的原因另行指令。

登记事项的更正

64.(1)因为登记薄上缺少或者遗漏专利或外观设计的登记事项、所作出的任何登记事项没有充分理由、登记薄中存在任何错误的登记、登记薄中的登记事项存在任何错误或者缺陷的事项而受到损害的任何人提出的申请,注册官可以命令登记、删除或变更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事项,并对登记薄进行更正。

(2)根据本条规定的任何程序中,注册官可以决定有关登记薄更正决定所必需或者有利于登记的任何问题。

(3)对于登记官根据本条规定作出的任何决定可向高等法院提起申述,登记官可将根据本条提出的任何申请转交高等法院部门作出决定,高等法院应对转交的申请进行处理。

(4)法院根据本条规定更正登记薄的任何命令,应当指令将更正通知以规定方式送达注册官,后者应当据此对登记薄作相应的更正。

(5)本条不得视为授权注册官——

(a)更改专利登记薄,或决定与专利有关的任何问题,不包括更正由专利本身或主管部分根据本法其他任何规定作出的命令可以得出的明显错误事实,或者

(b)作出取消根据第51A条规定注册的外观设计的任何命令。

二、相关特色条款解读

(一)不丧失新颖性法条的特点

不集中:中国专利法对于不丧失新颖性的规定集中在专利法第24条中三项,孟加拉国则散落在多个条款中,如第38、40、49条。

具体:中国专利法第24条第三项规定: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对应孟加拉国第38条相应的规定,该规定则比较详细,具体阐述了是秘密的、或以欺诈方式或没有遵守保密责任,使得公众获知和使用该发明。且申请人本意上没有默许使用其发明。

中国专利法第24条第一项规定: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第二项规定: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对应的则是孟加拉国将展览和学术发表合在专利外观设计法第40条,并对展出做了相对详细的规定,如中央政府公告的展览会(但并未对国际展览会进行规定),以及展览期间的使用和公开报道等,而这些则在我国专利审查指南中详细列举。

此外,孟加拉国第49条进行了补充规定,主要涉及订单中包含外观设计导致的公开不视为丧失新颖性,而我国则囊括在一个大的原则之下。

时间一致性:两国都规定不丧失新颖性宽限期为6个月内。

(二)专利产品与博物馆

该法第41条规定了博物馆展出需要,专利权人应制作模型或样本,但博物馆应当给付制造成本。我国对在科学研究中使用专利产品进行了规定,但为不侵权方面进行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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