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与局限性

2019-12-13 11:51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民商法先进性民法

王 鹍

山西金融职业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8

在所有国家和地区的民商法体系中,二者无论是形式上合二为一还是相对独立,其立法理念都沿袭了传统民法和近代商法的原则。而民法与商法在法律主体确认、规范主体行为以及定义其责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相似之处和天然联系,使得民法和商法共同成为规范社会生活、经济活动以及构建社会文化的基础,形成了对现代人类社会十分重要的特有法律文化。

一、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演进及其先进性的体现形式

民商法文化在不同的时代背景和经济发展模式下,确保了人们以法律主体身份参与各项活动,享有法律赋予的人身与财产权利,并且在相关法律体系规范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环境下生活。因此民商法文化的演进轨迹一方面反映了其在构建社会生活秩序、创造经济发展良性竞争和自由交易环境方面的重要作用,另一方面也印证了民商法文化具有天然的先进性,虽然历经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演变,但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构建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互信关系等方面始终被赋予重要的使命。

(—)民商法文化的演进概述

民商法是对民法与商法的统称,其中的民法部分历史更为悠久,涵盖了与个人人身和财产相关的所有法律,其起源与商品经济的诞生息息相关,是由人们社会生活和进行商品交易的规则演变而成,在任何政治体制下都是法律体系的最基本组成部分。而商法则是应近现代资本主义的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市场经济主体行为并保护其权益的法律总和,包括破产法、企业法以及证券法等在内,构建了近现代市场经济的秩序。伴随着中国的经济改革和市场经济体系的完善,民商法文化作为现代法治体系的基础得到了逐步发展与完善,其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维护得到了广泛认可,法律界大部分人士都对其先进性表示了认同,并对其在构建社会生活、经济生活和文化秩序等方面寄予了厚望。

(二)民商法先进性在规范社会经济生活秩序方面的体现

现代民商法文化秉承了其对平等、自由、竞争、权利的推崇,致力于维护每一个利益主体参与社会生活、经济活动和享有文化生活的权益。因此在目前市场经济活动日益活跃的背景下,首先,民法体系赋予了每一个公民平等的人身和财产权,并且使得人们在法律规范所营造的公平环境下竞争[1]。每个人都有权利运用自身优势和调动私有资产从市场经济活动中获益。而这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秩序无疑十分重要。其次,商法体系基于实现社会生产效率的最大化,在构建市场经济秩序并保护从商者的权益方面非常有效,并且与民法共同协调了市场经济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明确了各方的责任与义务的同时,以法律手段治理和维护市场环境。因此在社会经济活动领域,民商法的先进性毋庸置疑。

(三)民商法文化对于构建人类社会文化生活秩序的作用

民商法起源于民间的社会和文化生活准则,与人们的行为和意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并且因而成为特有的法律文化并深刻影响人们的生活和行为方式。现代民商法首先在社会上层建筑中占有关键位置,对于社会生活领域的道德伦理体系构建起到了引导作用,体现为基于现代民商法文化,促进了人们平等、民主和竞争意识的觉醒,让建设现代化的法治社会有了优良的文化基础。其次,由于民商法文化所要求的主体意识、责任担当以及守信原则,使得社会文化生活氛围得到优化,对于构建现代社会的公序良俗具有明显的促进作用,并且通过其法律约束有力地保证了社会文化生活的秩序。

二、现代民商法文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及其原因

(一)固化了弱势群体在社会经济文化生活中的不利地位

民商法文化的根本理念是赋予法律主体以平等的地位和权益,使其在相关法律框架下自由参与竞争。而这一富有理想化色彩的传统理念所维护的公平正义,在现代民商法的实践应用过程中却存在一定的瑕疵[2]。其根源首先在其对法律主体的定义方面,现代民商法基于对近代民商法立法原则的继承,把没有明显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视为平等的主体,而一切明确主体法律责任、规范其行为和保障其权益的法律条款,全部在这一基础上制定。这就导致在民商法的司法实践中无视了法律主体多方面的天然差异,尤其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存在利益关系的个人与集团或组织之间,这种因经济条件、技术与信息资源差异导致的实力不对等,让现代民商法文化在保护私权方面体现出了制造和维护贫富差距的负面效应,无形中使得弱势群体日渐式微且处于实质性的被剥夺地位,与民商法文化的根本理念背道而驰。

(二)缺乏对恶意破坏社会秩序行为的预见性和有效控制

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另一个局限性体现在应对强势主体不断翻新的谋利手段方面,由于这些主体在民商法文化的保护下拥有经济技术资源的优势,因而在其逐利天性的驱使下会不时突破法律防线,挑战既有民商法的底线并利用法律天然的滞后性[3]。而这一天然缺陷也成为了使得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和社会价值受到质疑的根源,导致部分法律领域学者和社会人士对于依赖现代民商法文化构建各领域社会秩序持悲观态度。

三、完善现代民商法文化的相关理念及可行路径研究

对于现代民商法文化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出来的问题,早已引起了西方国家法学界的关注,而在国内民商法文化推广相对较短的时间里,专家学者也大多预见到了其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并且和西方学者一样对于如何规避这些负面影响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与社会立法相结合,规避其局限性带来的负面影响

针对现代民商法文化在某些领域的问题,部分西方国家尝试了将其立法与社会立法相结合,通过完善社会法律体系实现对民商法弱势主体权益的保障。例如在医疗卫生和消费等方面的立法,以倾向于保护弱势一方的原则进行立法,对处于技术和经济资源绝对优势的一方制定与其现实地位相符的约束条件,从而确保实现实质公平正义。

(二)基于时代特点推动立法技术和理念的变革

现代民商法文化之所以能够在社会政治、经济等背景不断演变下体现出先进性,与其立法技术的科学性和相关理念的人性化有关,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人们对于平等自由的追求和个人权益的诉求不会改变[4]。因此否定现代民商法文化的先进性并不科学,而是应当积极寻求变革之道,例如,探究利用更加科学的技术手段和法律语言定义民商法的主体,从而全面客观地体现各个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正视人们在智力、技术以及经济实力方面的差异。

四、结束语

民商法顺应人类社会商品经济发展的需要而诞生,并且伴随社会生活、经济生活与文化生活的发展不断演进成为现代民商法文化。基于时代发展特点推动其立法技术和理念的进步,让其一如既往地顺应构建社会秩序、保障人们自由平等地参与竞争的现实需要,才是研究现代民商法文化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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