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情包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问题分析及建议

2019-12-13 11:51鲜岚洋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制作者网络平台许可

鲜岚洋 王 鑫

1.西南科技大学,四川 绵阳 621010;2.西南科技大学法学院,四川 绵阳 621010

表情包虽简单,却是创作者的智力成果的产物,应当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通说认为,将内心的思想情感借助语言、艺术或科学符号加以表达的过程就是“创作”,由此形成的具有文艺或科学美感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即为“作品”。表情包能用以表达特定感情,是因为它是创作者通过创造性劳动,将文字、符号、图片等进行组合并能够被人感知的外在表达。

表情包可分为三类:第一,通过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制作的卡通表情符号仅涉及创作者的著作权;第二,对其他原有作品的素材进行再次创作而形成的新表情包,涉及原作品的著作权及表情包制作者的改编权等多重权利。第三,利用他人肖像、影视截图等进行创作的表情包,涉及对原有照片、影视作品创作者的著作权、他人的肖像权以及表情包创作者的著作权。所以看似简单的表情包实则涉及多重权利交织的法律特征,这使得表情包在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问题也复杂多样。

一、表情包涉及的著作权侵权风险分析

(一)表情包制作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上述三类表情包类型中后两类是基于他人在先的作品而制作的表情包,在制作过程中隐藏着著作权侵权风险。由于普通网民权利义务意识淡薄,在网络空间中存在大量的未经他人同意就擅自对他人拥有在先著作权的图片、美术作品、影视截图等素材进行修改甚至恶意歪曲形成新的表情包,此类行为无疑侵犯了原作者对这些素材所拥有的修改权、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著作权。同时对少部分含有他人肖像权的图片或截图进行更改还涉及侵犯他人肖像权和名誉权的风险。

(二)表情包传播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表情包基于网络媒介的传播使其迅速发展,而在传播过程中因为快捷的需要往往忽视了其中包含的法律风险。主要是由于制作者上传时不及时有效的通过一定手段来注明出处和表明权利归属,或者有的上传者将他人上传到此平台的表情包擅自上传到另一平台;同时网络平台在普通网民上传下载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审核,或者对可能存在的著作权风险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导致大部分表情包权利归属不明,以致整个表情包传播过程处于比较无序的状态,存在着侵犯他人对原有表情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法律风险。

(三)表情包使用过程中的著作权侵权风险

在表情包的使用过程中,使用者的行为往往比较随意,将在网络空间中的表情包直接下载便用于各种用途,更有甚者将表情包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直接用于商业用途,以此来吸引顾客、制作广告或将表情包图案印制在一些商品上来增加销量。此类行为是目前最为常见的使用表情包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也是能给权利方造成较大直接经济损失的行为。2018年,两被告因未经原著作权人授权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将“长草颜团子”表情包用于其生产的饰品上,且通过天猫商城进行销售,侵犯了原著作权人对“长草颜团子”表情包的著作权,被判向原著作权人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15000元,足以看出此类侵权行为的广泛性与严重性。

二、对表情包著作权侵权问题防控的建议

(一)对表情包制作者的建议

表情包的制作是整个表情包使用过程的源头,制作者增强权利意识和积极履行相应的义务直接关系到一个甚至系列表情包的使用效果。首先,在表情包制作时,需要利用涉及他人在先的著作权或肖像等人格标识时,表情包制作者应主动征得相关权利人的许可再进行创作。其次,在完成创作将要上传到网络空间时,应积极行使自己的署名权,表明表情包的出处和权利归属。做到以上两点,可以有效的从源头减少表情包使用过程的侵权风险。

同时,由于表情包制作者的分散性特征,以及网络行为的不易追踪等特点,在涉及表情包著作权的侵权问题的维权过程中往往存在取证难,维权成本高而获得赔偿低等问题,导致权利人的维权意愿不高。而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可以集中进行授权、许可、维权活动,表情包制作者可以在表情包领域推行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来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对网络平台的建议

网络平台是表情包使用过程中的关键,网络平台应建立表情包上传和下载审核制度,在网络参与者下载和上传表情包之前对表情包的内容、著作权信息、授权使用信息等进行审核。在表情包使用过程中,网络平台应提醒表情包的出处、权利归属和切勿未经授权擅自使用,针对涉及他人肖像等人格标识的表情包也应起到提醒注意义务,提示相关侵权法律风险。同时网络平台应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在接到权利人对疑似侵权使用表情包的投诉时,可对投诉所提出的涉嫌侵权的内容进行评估,自行阻止涉嫌侵权的高风险内容传播。

传统的著作权许可制度已经无法满足表情包制作、传播以及使用对高度流通性和再创作的需要,而创作共享协议具有弹性的授权许可方式和鼓励演绎等再次创作行为的特征能很好地满足上述要求。网络平台针对表情包的上传、下载、使用和再创作可以试行和推广创作共享协议。在最初创作者上传表情包时即要求上传者加注表明许可使用权限的图标,其他用户便可以根据该图标所示的权限进行下载、使用和再创作。创作共享协议的推广,可以使得表情包制作、传播和使用更加有序和高效。

(三)对普通公众的建议

我国《著作权法》对于作品的合理使用规定了十二种情形。但合理使用应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且在合理使用他人作品时应表明权利归属,而大量涉及涉及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权利的表情包都不属于合理使用的范畴,在未经权利人同意的情况下都属于侵权使用。但是大部分表情包已为大众熟知和广泛使用,如果完全禁止既不符合实际,也不利于社会关系的稳定和谐。所以应允许普通个体对其进行善意使用,但应划定合理的界限。针对未利用创作共享协议制度表明许可范围的表情包,普通公众对该表情的使用应是在注明出处的情况下在日常的网络交流中使用,而不能直接或者间接地商业性使用,使用时不能擅自修改表情包的内容和含义。对于利用创作共享协议表明许可使用范围的表情包,普通公众可在创作共享协议图标所示的权限范围内进行使用或再创作。

三、结语

表情包作为一种新语言形态,涉及错综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表情包的迅速流行隐藏着多种著作权侵权风险。基于表情包对于快捷使用和再创作的需要,制作者应通过加注水印等方式表明权利归属,可以尝试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等进行维权。网络平台应健全相关机制和试行创作共享协议制度使得表情包的上传、下载、使用以及再创作更加有序。此外,也应允许普通公众在合理限度内善意使用表情包。以此才能在快速发展的网络空间和快速增长的表情包数量的背景下,既保证表情包作为语言工具的便利性及其快速发展,又使表情包的制作、传播、使用处于一个稳定有序的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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