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探究

2019-12-13 11:51徐德双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原物协力婚姻关系

徐德双

广元广播电视大学,四川 广元 628000

孳息与原物是相对提出的两个概念。原物主要指的是孳息的从出之物,而孳息则主要指的是原物所获取的收益。其中,天然孳息则主要是指某一种事物自然形成的出产物、获取物,而出产物又主要指的是有机出产物,如植物的果实、动物之乳雏,还涉及到一些无机的出产物,如矿物、石林等。法定孳息主要指的是法律关系下所产生的收益,如利息、股金和租金等。这里所提及的法律关系主要指的是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1]。其中,通过按照法律条文的规定来区分原物和孳息的意义,是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了不同原物所生利益的归属权。

一、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归属问题的认定探讨

在夫妻双方关系存续期间主要指的是两个人共同生活和经营家庭的阶段中。通过比较婚姻关系和一般的人身关系,婚姻关系具有较强的人身附属性和财产关联性,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中是相互协作的,所以如果将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片面地认定是个人财产则会凸显出法律的苛刻性,有违婚姻的人伦本质和家庭关系的整体稳定。因此,笔者在本文研究的过程中,认为关于夫妻一方在婚前财产婚后所得收益中的孳息部分,不能够一致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或者是夫妻一方的财产,而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实际分析,明确根据孳息所得是否是夫妻二人共同参与付出贡献来进行判决。因此,本文在研究的过程中列出了三项重要的孳息归属作为证据来进行论述[2]。

第一,天然孳息。所谓天然孳息主要包括果树在自然生长过程中所结出的果实、母牛在生长过程中所生出的幼仔。针对天然孳息中所取得的收益,一般是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参与、共同经营和管理,即便一方仅提供家务劳动支撑,也不能否定其劳动贡献。如果将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婚后孳息一概判定为是所有人一方所有,则会显得有失公平。因此,如果婚后孳息是夫妻两个人共同参与所获取的,便将孳息部分判定为是夫妻两人共同所有,更符合《婚姻法》的价值要求。

第二,房屋租金。房屋租金属于法定孳息部分的内容,但因为在房屋出租的过程中可能凝聚了夫妻双方共同的心血,如房屋修缮、维护和管理,所以即便是房屋所有权是一方在婚前所取得的,但关于所获取的租金收益则不能够一概判定为是一方所有。这主要是因为房屋的租金获取与房屋平时的管理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也需适当考虑夫妻另一方的劳动贡献,才能体现出婚姻家庭协作关系与民法的公平合理原则,不能一味考虑物权法的从原物理论。

第三,银行存款利息。对于银行存款所产生的孳息部分,虽然不是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也未付出劳动,但是银行存款的收益也部分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智慧和投资理念。因此,对于婚前银行存款所形成的孳息,则可以视情况将其判定为共同财产或者个人财产。

二、解决婚前个人财产婚后所得孳息归属问题的建议

(一)科学划分孳息的不同类型

通过夫妻双方共同经营所产生的自然孳息利益,则可以判定为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例如,在种植一些名贵物种的时候,需要夫妻双方共同经营,而在这个过程中需要付出巨大的劳动努力。因此,这些名贵物种种植所获取的孳息则可以判定为共同财产。同时,在养殖动物的过程中也是需要夫妻的共同努力协作,而饲养过程中产生的孳息,也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法定孳息在本文的研究过程中主要是以利息和股息为例进行分析。其中,先从利息来进行分析,主要指的是不需要夫妻另外一方的劳动和管理的活动,而主要是与国家当前所制定的货币政策与本金存在紧密的关系,即指需要在存钱的过程中所取得的相关利息,所以关于利息这种财产则是婚前财产所有者所拥有的[3]。股息主要是老百姓在日常生活中通过购买股票所获取的利益,或者是股息取得的相关收入。但是,在部分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股息是一种股票的原始资本在利用过程中非常重要的增值表现。自然增值部分可以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如果夫妻一方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或者是股东,而在持有股票的过程中,作为股票孳息的红利,则体现出投资收益的属性,这样所获取的红利则凝聚了夫妻另外一方的智力成果,所以需要将其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当出现孳息种类繁多的现象,所以在确定归属权的过程中,便需要全面判断夫妻的另外一方是否存在的“共同承担、相互协力”的现象,直接将孳息认定为是财产的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二)重视夫妻间“协力”对家庭的贡献

“协力”是认定婚后共同财产的重要法理基础,所以如果将“婚后所得共同制”作为“孳息”归属认定的前提条件,便需要充分认识到“协力”的重要作用。其中,如果夫妻的一方所获得的财产中有另外一方的大力帮助,而这两者之间又是紧密相连,相辅相成的,这便需将协力作用充分凸显出来[4]。“协力”是一种抽象的概念,所以发挥的协力作用并不突出。因此,当夫妻双方中有一方为另外一方提供了技术方面的支撑或者是资产方面的支撑,甚至还有“精神”方面的帮助,如家庭劳务方面,为另外一方创设良好的家庭氛围,让一方能够全身心地投入到工作中。“协力”是贯穿于整个夫妻存续关系的始终,且不管是贡献的多与少,都需要承认“协力”在婚姻关系中的存在。例如,以美国为例进行分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相关财产增值归属判断的过程中,关于认定的标准主要是分析财产的增值是否为一方单独的贡献,所以如果判定为是,便判定为是夫妻的共同财产。但是,在夫妻一方中关于“家庭劳动”中的相关贡献,这样的财产增值部分并不需要考虑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的时候,美国社会中的很多情况发生了显著的变化,所以在对美国的一些州所发生的相关案例判定的过程中,关于家务劳动便可以直接判定为是非直接的贡献。关于这样的共享不能够产生相关的经济收益,但是却能够对夫妻一方起到精神支持的作用,所以这部分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

(三)重视婚姻的伦理性因素

婚姻关系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复杂性等特点,是具有自然属性的社会共同体结构,所以在制定相关的法律制度保障婚姻关系的同时需要考虑其特殊特性。尤其是在现代社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广大女性的社会地位和家庭地位都得到了显著的提高,但部分人们也依然存在男尊女卑的思想,因此,在这样思想影响下的家庭关系中,一些女性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自己的家庭,则选择了退出职场,回家做全职太太,将自己的一切依附于男性身上,经济独立性较差[5]。同时,因为女性自身性格较为柔弱,所以导致自身在社会发展与家庭关系中始终处于被动地位。其中,《婚姻法解释(三)》的第五条规定,着重强调的是个人财产保护,而忽视了婚姻中的弱者保护与家庭生活的协力贡献,这是与婚姻伦理性因素不相符的,对社会家庭发展不利。因此,在今后完善夫妻财产制度的过程中,需要统筹分析婚姻关系中的相关伦理性因素,做到多方考虑平衡。

三、结语

总之,从婚姻家庭关系的立法体系出发,在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孳息归属的研究过程中,不管是孳息的原物从属还是贡献理论,笔者认为应准确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就是除非能够明确排除一方所作出的贡献,否则便认定孳息为夫妻共同所有,这样更利于保护家庭关系并兼顾部分个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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