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法修改解读

2019-12-13 11:51姚昱辰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惩罚性专利法专利权人

姚昱辰

南京工业大学,江苏 南京 211800

一、专利法修改背景

我国第一部《专利法》于1985年4月1日开始实施。迄今,我国《专利法》已完成三次修改。我国《专利法》在改革开放的浪潮中诞生,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制定不断完善。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已经展开多日,前三次修改主要顺应国际形式,与国际同步,本次修法不同以往。针对权利人普遍反映专利维权存在“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实务中创新型企业迫切需要专利保护。科技界和产业界对于高校和科研院所专利实施率不高的问题,2014年下半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启动了《专利法》第四次修改的研究准备工作。2015年月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公布了《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草案”)。

二、整体评价

草案有实质性修改的条文共30条,对现有条文修改18条,新增11条,删除1条。①增加了“专利的实施和运用”一章。修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大执法保护力度、扩大专利保护范围、鼓励专利转化运用、优化专利申请审查流程、完善专利代理法律制度、强化专利行政部门法定职责。

三、职务发明

此次草案修改认为执行单位任务完成的发明创造是职务发明。对于“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取消区分“主要利用”与“非主要利用”两种情形。发明人可以通过合同与所在单位约定发明创造的权利归属。如果没有约定,那么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申请专利的权利。未对“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的权利认定做任何改变,没有引入约定,继续按照法律规定决定权利归属。

笔者认为,对职务发明体系制度的构建关键是双方利益的制衡问题。此次修改更加顺应时代发展,有利于更大激发创新创造活力。以前的“物质技术条件标准”区分“主要”和“非主要”是比较模糊,不易区分的,实践中我国地方法院没有严格区分“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与“非主要利用本单位技术条件”。实务中一旦法院通过证据认定发明创造过程中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条件,就极有可能被认定为职务发明。这很有可能不适当地扩大了职务发明的范围。约定权属有利于鼓励个人创新,当然,单位物质条件的提供也有很大作用,但最关键的因素还是个人作用,如果个人没有创新意愿或创造能力,单位物质条件再好对专利来说也是无用的。

四、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

对发明创造者来说,最大的打击莫过于在同一时间段内多人同时侵权。重复侵权顾名思义,是一个专利权人在一定时间内被同一个主体侵权,在被认定为侵权后,又对专利权人侵权。群体侵权和重复侵权,不仅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扰乱社会市场秩序。所以有必要对重复侵权和群体侵权行为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以维护专利制度的运行秩序,赋予专利权人和创新者信心。

五、设立惩罚性的赔偿制度

惩罚性赔偿责任又称为示范性赔偿责任。所谓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指在补偿性赔偿基础上为了惩罚该恶劣行为并制止在未来出现相似行为,而做出的惩罚赔偿。惩罚性赔偿的特点有:惩罚性、威慑性、自诉性。

设置该惩罚性赔偿的目的在于,第一,弥补现存的补偿性赔偿缺陷。补偿性赔偿原则可以理解为填平原则,即“完全、正好地补偿权利人的损失,同时削平侵权人的非法获利,试图让权利人和侵权人的财产状况恢复到侵权发生前的状态。”但专利权人的实际损失,不仅有失去的市场利润,还包括当初投入研发专利技术支出的成本。侵权成本低,而权利人维权成本高,现实中有些企业最后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第二,遏制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提高侵权成本,进一步防止侵权。现实中技术转化效率参差不齐,能够高效利用专利技术的人比专利拥有者更具有明显市场优势,权利人的损失和侵权人的获利未必相称。惩罚故意侵犯专利权的行为不仅要求他填平权利人的损失,更是要对他予以警示性侵权赔偿,至于赔偿的数额,法院可以酌情认定。

六、延长外观设计保护期限

十年的保护期限相对来说是最短的。实践中有些经典设计为了让公众对其产品有更长久的认知,会期望通过更长时间的保护来达到目的。

另一方面,未来与国际接轨。海牙协定的外观设计保护至少15年。

七、当然许可的制度

国外的当然许可制度的建立早于我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四次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提到“为解决专利许可供需信息不对称问题,借鉴国外经验,引入专利当然许可制度,降低专利许可成本”。

当然许可是指由专利权人将其持有的专利在行政机关登记为当然许可申请,经专利行政机关公告,任何有意愿使用的主体根据公告条件支付一定费用后就可以使用,专利权人不可以任何理由拒绝其他人使用。

即专利权经过授权了以后权利人可以到国家知识产权局要求把专利权放在公告栏上,通过网络或者纸电的方式,向全社会公开。在向权利人缴纳费用后,就可以在专利开放许可期内获得许可。

当然许可作为一种特别的专利许可方式,区别于普通的专利许可。有以下特点:开放性、公平性、自愿性、法定性。

金砖国家中,巴西、印度、南非、俄罗斯都有这个制度,只有中国还没有。当然许可制度是促进专利实施有效方式。

特别是近几年我国企业创新能力飞速进步,我国专利的申请量和授权量也在快速递增。

但是由于专利这方面的信息传播有限,想把技术转让出去一方和需求技术的一方不够了解对方。因此,目前有一种现象,在很多科研院校,他们申请了许多有价值的专利技术,由于自身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多技术都处在沉睡的状态。

专利技术社会效益和价值的发挥就是应用在生产实践中,这也有利于技术保护和技术进步。

当然许可制度增加了技术转让双方的便利性,解决了信息不对称的问题,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的效率,是一种法律的促进手段。

八、专利代理制度

专利权的获得比著作权的取得相对复杂,它不同于著作权中对权利的认定是创作完成时便具有权利,专利权需要把技术方案转化成符合法律要求的文件,并且要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审批过程都是法定的,对不明白专利申请程序的专利权人而言专利代理人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而对专利代理人的要求,应然定位是专业技术性非常强的法律服务,因为这样的资质牵涉到公民财产性的权益法律保护问题。

九、赋予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侵权纠纷案件的调查取证手段

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不同于有形财产,专利侵权证据收集难,有较高的隐蔽性。并且相关的侵权证据一般都掌握在侵权人手里,权利人很难收集到,那么这个时候侵权行为的阻止需要政府机关发挥作用,公平、公正、主动收集证据。现有立法对此规定还不够完善,这次《专利法》的修改有机会把政府机关调查取证的手段细化,这样更有利于提高专利权保护的力度。

十、小结

综上所述,本次草案借鉴海外经验,提高了对侵犯专利权的打击力度和侵权成本,对违法行为有威震作用;同时明确了侵权人的举证责任,并且网络服务提供者如果不能及时制止侵权行为则要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发明人可以有职务发明创造收益。

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12月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正案(草案)》,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 注 释 ]

①专利法草案修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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