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研究

2019-12-13 11:51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文书生效人民政府

秦 玲

湖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湖南 长沙 410131

我国《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以不动产为例,当某一动产或不动产上物权的变动因法律文书而引发时,法律文书一生效,物权变动效力即发生,但是,这仅仅限于一般情况,对于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也存在很多的“法律另有规定”情形,本文不详细介绍。

一、导致物权变动的具有形成效力的民事判决书

在民法上我们认为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具有形成效力的文书主要包含以下几种:

第一,关于物权利害关系人之间存在的宣告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合同的判决;如:A、B双方签订房屋抵押合同,A为债务人,A为逃避债权人C的债务,而非法将该房产抵押给B,债权人C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A、B签订的抵押合同,法院依法判决撤销抵押合同,判决生效之日,A、B之间签订的抵押合同归属无效,并不是需要办理注销登记合同才能失效。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A为逃避债务将房屋抵押给B,债权人C行使撤销权,那么当法院作出的撤销A与B之间的抵押合同的判决生效时,房屋上的抵押权就归于无效,而非办理注销登记后方归于消灭。但是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当该房产未被第三人善意取得时,判决一旦生效,所有权就会自动回归债务人所有;若该房产已被第三方善意取得,善意给付方,成为物权所有人,请求人可以要求A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相关物权所有人或者关系人宣告死亡的判决。在民事案件判决中,虽然法官对于案件审理具有一定的自主裁量权,但是对于有关物权变动的形成之诉判决都必须经由民事实体法作为根本依据,不能由当事人或法官任意决定。第三种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实际上对于物权变动是存在一定的争议的,在继承案件中,继承关系形成基本上就是在被继承人死亡时物权即发生变动,虽然在法医意义上讲,被继承人死亡存在生理死亡的说法,因此,这个所谓的关于宣告死亡的判决并不是导致物权变动的肯定性文书,在法律意义上讲,它属于一种确认性文书而非形成判决。

二、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例解

在引发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中,关于仲裁机构作出的法律文书中,真正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文书仅仅指的是那些案件事实清晰明了,双方当事人之间对于基本的案件事实不存在争议,用于变更或者消灭相关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的仲裁裁决。

例如:某房产的房产登记所有人为A,但是,B认为自己应该为该房产所有人,于是,B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仲裁裁决该房屋为B所有,裁决生效后一段时间,A、B未对该房产进行变更所有人登记。一年后,B因借款向银行对此房产进行抵押,也未办理抵押登记。而A却在同时偷偷将该房产处置给不知情的C。在此过程中,因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导致物权变更,在仲裁裁决发出后,即发生效力。在这个例子中,房产物权因仲裁裁定发生变更,但由于没有登记,不动产所有权归乙所有,享有所有权和处分权,但是对于甲来讲,他却没有占有权,更是无处分权。这里一定要注意的是,本人认为,虽然仲裁裁定规定了A、B对房产的归属,但是针对善意取得房产的C不具有约束力,但是由于C无法取得实际的权利,严重损害了C的实际利益,C完全可以对该仲裁裁定通过异议程序、诉讼程序、申请再审程序等来撤销损害自己利益的裁定。

三、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发生的物权变动

征收是指政府以行政命令的方式强制取得单位和个人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变动的,自人民政府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很多情况下,国家由于在发展过程中,有时候需要对民用土地以及或者其他物品进行需求性征收,对于基本的征收国家也会出示相关的征收决定,表明其真正的国家发展用途、相应的时间和基本的补偿金。

如:甲有一房屋,由于国家道路建设需对甲房屋所在地进行征收,征收决定依法作出后,征收部门对甲的房屋进行了测绘和评估,与甲进行协商后也签订了相关的补偿协议,自协议生效时起物权已经发生变动,甲不再享有该房屋所有权,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国家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处置权。但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若房屋在物权变动后出现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房屋倒塌、灭失,补偿协议依然存在法律效力。

四、结束语

现阶段我国法律对于基本的法律文书引发的物权变动依然在理论上存在于一个长久的探索之中,法律是发展的,是符合社会发展实际的,关于法律文书导致的物权变动存在着其他特殊情形,笔者相信在不久的将来法律解释、规则一定会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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