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

2019-12-13 11:51王小娜
法制博览 2019年21期
关键词:法律效力婚姻法效力

王小娜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27

一、问题的提出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件关于“夫妻忠诚协议”要求赔偿违约金的案件,此案件在我国首次发生。其判决该协议结果合法有效,被告依法赔偿了原告30万元人民币。结果一出,就引起了法学界的关注。无论支持者还是反对者都对此事各执一词,因此,至今都没有办法在夫妻忠诚协议中给出明确结果。鉴于此,本文根据以上事件为基础,然后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关于“忠诚”问题的法律规定

我国《婚姻法》(第四条)就“忠诚”这一问题早已有明文的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互相尊重”。在实践的过程中,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些条款已经不合时宜或者与当代的潮流趋势相违背。所以,在婚姻法中的第三条进行了补充说明:“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从《婚姻法》的若干问题解释(三)的草案中可以看出法院是支持人们主张“忠诚协议”,但之后收集意见后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提出了与原有方向截然相反的意见:“夫妻一方以婚前或婚后双方所签订的相互忠实、违反予以赔偿的财产性协议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材料中可以看到,此修改与之前的完全相反。

三、忠诚协议效力之学理探讨

(一)对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

在法学界,一些学者认为夫妻忠诚协议效力是符合我国婚姻法的内容,它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进行签订,因此,具有法律效力。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该得到法律的支持和认可。然后,持反对意见的学者认为,这种协议是无效的,不应该得到法律的援助。因为,此协议并没有在宪法权利方面考虑,人格权、隐私权等被侵犯。因此,他们认为此协议是无效的。

(二)忠诚协议的自由契约性

契约是双方互相达成的约定和诺言。在没有违反法律的情况下,当事人有义务履行自己的诺言。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婚姻本身就是一种契约,约束双方的行为,包括对对方要忠诚等等。除此之外,双方有义务要履行自己对婚姻的责任。在履行责任和义务的前提下,可以说这种契约就具有了一定的自由性。那么对于忠诚协议来说,如果在不违背“忠诚”的前提下,双方各自履行了自己的道德层面上的责任与义务,可以判定此协议具有自由契约性。

夫妻忠诚协议的目的是维持稳定的婚姻关系,在公平,自愿的条件下协商后签订的,其具体内容就是婚姻问题。从婚姻具有自由的契约性中可以看出,婚姻本身就是契约关系,从理论方面讲,可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三)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条件

应该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的契约都具有法律效力,一般情况下,违反法律规定,影响社会风气,不利于和谐社会的契约是不能被法律保护的;只有在合法的情况下的契约才会生效。

一是主体要适格。首先,只有合法的夫妻才能签订协议,法律才认可其婚姻效力,婚姻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也要有合法性。即未婚的情侣关系签订“忠诚协议”是不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其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夫妻双方会受法律保护。

二是相关协议应该以夫妻的实际想法为准。具体说来,协议应该是在夫妻双方在和谐的氛围下自行签订的,其内容和双方的想法应该是一样的,没有逼迫、欺骗、误解等现象。

三是协议有关内容应该不以触犯法律的相关规定为准,不能对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及其他人的利益造成侵害。这是保证协议有效性的基本原则。

四、结语

本文对夫妻忠诚问题进行了简要分析和研究,首先提出了夫妻忠诚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其次,在法律层面找了一些关于忠诚协议的理论依据。最后,对忠诚协议进行了一些探讨,一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效力的争议,二是忠诚协议的自由契约性;三是夫妻忠诚协议的有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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