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2019-12-13 22:38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
关键词:加害人司法机关刑事案件

王 帅

吉林大学,吉林 长春 130012

一、概念界定

刑事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制度,其含义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中,对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害方—被加害方自行和解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为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

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

(一)有利于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

在发生轻伤的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加害人来说如果接受刑事和解,则可以不必走复杂的诉讼程序,并尽早获得赔偿。相反就需要进行起诉,起诉成功的情况下,加害人将定罪判刑。若进入审判程序,法院会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那么被加害人获得的经济赔偿将很少。因此,选择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对于被加害人来说,将获得更多的经济赔偿。

同时,对于加害方来说,如果不接受刑事和解,审判结果加害方将会被贴上罪犯分子的标签,对其今后的工作、学习、就业、生活等各方面都会造成潜在的诸多不利影响。若选择接受刑事和解加害方及家属只需在经济上对被加害方提出赔偿,并真诚致歉,在被加害方同意和解的情况下,则案件将被撤销。因此,对于加害方及家属来说,也愿意选择接受刑事和解。

(二)促进社会和谐

俗话说“冤家宜解不宜结”,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如果轻伤刑事案例可能通过刑事和解来化解双方的矛盾,那么对于加害人与被加害人双方而言都是有利的。在化解矛盾的同时,也减少了因此次案件而产生的怨气,避免双方形成积怨,影响社会和谐。

(三)有助于司法机关提高效率

大量实践中的案例显示,对于一些证据不充分的刑事案例在调查取证的过程中会成为疑难案件,需要较多人力投入,并经过较长时间才成结案。若运用刑事和解制度,则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达到谅解,提前结案或撤销诉讼,有利于提高司法机关的工作效率。这样司法机关就可以有更多精力与时间投入到重大案件中去。

三、新时期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思考

运用刑事和解制度的过程当中,通常都会涉及到被加害人向加害人提出经济赔偿的要求。有时被加害人因经济困难,担心加害人判刑后无人给予经济赔偿,不得不选择刑事和解。另外,由于对于赔偿金额的多少目前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有时被加害人会出现“狮子大张口”的情况,对于加害人来说,面对这种情况只能是双方进行商议,很多时候加害人及家属为了能够争取到撤诉就只能接受被加害人的赔偿金要求。对于加害人来说,可以通过此次高额赔偿让其吸取了沉痛的教训,但是我们也要看到这种做法有损司法权威。

由于,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事和解赔偿金的标准,所以双方为了利益就会对赔偿金进行“博弈”,虽然这并不违反法律法规,但是若有关机构能够针对刑事和解中赔偿金额的确定给出赔偿标准与适用范围,则可以降低赔偿金额的随意性,维护司法的权威性。另外,若有关机构能够建立一套国家补偿机制也能够帮助解决刑事犯罪中的经济问题。当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害人赔偿时,作为被判刑的加害人来说,其主观赔偿意愿与赔偿能力都大大降低。因此,很多刑事案件的被加害人将刑事和解作为获得经济赔偿的唯一方法,在刑事案例中反而被动,这也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性。若能够建立完善的国家补偿机制,则当被加害人因此次刑事案例陷入经济困境时,可以获得国家给予的基本经济支持。

在发生轻微刑事案例中,司法机关应该发挥积极引导作用,建议双方当事人尽量运用刑事和解制度,以争取双方利益切合点。但是,在办理过程中,要本着尊重双方、自主自愿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以中立角度尽量促成刑事和解。

四、新时期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趋势

新时期,全社会的刑事案件整体数量正在逐渐降低。运用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社会和谐并帮助当事人化解矛盾。尤其是在轻伤案件中,若当事双方能够自愿和解,则对于双方当事人、司法单位以及全社会都会产生较为正面的影响。部分轻伤刑事案件运用和解制度实现向过失犯罪转型。新时期,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进步,司法部门对于刑事和解制度会制定更多细则,以规范刑事和解行为,维护法律的权威性。针对刑事和解制度的发展需要,未来有可能发展成为独立于正式刑事诉讼程序之外的非诉讼解决案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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