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害人

  • 全责、免责还是损害分配: 故意侵权案件中过失相抵的适用
    依法减轻或免除加害人赔偿责任的制度。(2)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研究》(第2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8年版,第441页。本文所指“故意侵权案件”,泛指加害人或受害人一方或双方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主观上存在故意的案件。此时如何适用过失相抵,我国《民法典》没有提供统一、清晰的答案。我国《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民法典》第1174条规定,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综合目前两

    交大法学 2023年1期2023-04-06

  • 走近加害人家属
    奇的犯罪过程和加害人的判决结果,至于加害人家属这一群体到底是谁?似乎无人关心。为此,日本作家铃木伸元聚焦至今鲜有人讨论的加害人家属这一人群,从一个个普通人的遭遇带来看待犯罪案件的新视角,写下了这本纪实文学《加害人家属》。书中前言写道:“根据日本2009年度的《犯罪白皮书》,警方认定2008年度全日本发生的犯罪案件数量为2533351件。”如果仅仅按照普通的家庭成员人数来计算,罪犯家属的人数至少是这个数字的3倍。面对加害人家属这一数量庞大的群体,大多数人都会

    方圆 2022年6期2022-06-13

  • 决定一个人高度的是把一件事做到极致的能力
    检工作》《走近加害人家属》何为“事事求极致”?做一个“求极致”的人究竟意味着什么?读完《施净岚:把细节做到极致》,我的心中有了答案。在她身上,我看到了敬业、专业和精业。面对每一份案卷材料,她会反复琢磨,做到证据链任何环节不出错;每次办理新类型案件,她都会认真学习研究,把涉案专业知识了解清楚透彻……不管做任何事情,她都是秉承“如果一件事情值得去做,就要把它做到极致”的信念,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信念和执行力,她才成为我们学习的榜样。湖北/检察官/恭莉对轻生者伸出

    方圆 2022年8期2022-06-13

  • 多数人侵权体系中的因果关系
    为基本原则。当加害人为单独一人时,除了法律特别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推定过错责任的几种情形以外,都应当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进行处理,即所谓“肇因原则”: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只能对那些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的人提出。任何人只对自己的过错行为负责,同样受害人的侵权赔偿请求权只能针对对其造成损害的人提出,其因果关系通常表现为“一因一果”或“一因多果”,受害人在因果关系证明上通常没有太大困难。而在加害人为多数人的情况下,因果关系常表现为“多因一果”或“

    法制博览 2021年35期2021-11-25

  • 民事赔偿责任强制执行相关问题研究
    性,再加上部分加害人不配合,使得赔礼道歉的适用存在混乱局面。赔礼道歉执行难也成为普遍现象。要正确适用强制执行赔礼道歉,体现出对受害方权益的周全保护,也应当破解当前执行的困境,实现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优化完善。一、赔礼道歉强制执行的意义赔礼道歉是一种有效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但却面临执行方面的困境。通过赔礼道歉强制执行,可以确保执行工作的顺利展开,其意义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有利于引导加害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杜绝再犯。实践中,不少民事案件加害人对自己所犯的错误不

    法制博览 2021年32期2021-11-24

  • 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经济学研究
    者或经营者(即加害人),与消费者(即受害人)就是经济理性人,在做一件事情之前都进行成本与收益分析,只有在收益大于成本的情况下才会从事某项行为。因此,就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成本与分析而言,可以从对加害人的成本与收益和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与收益两方面进行研究。只有加害人的成本大于其收益,加害人才会采取措施提高产品质量,只有受害人的维权收益大于维权成本,受害人才会选择维权,而非隐忍。(一)受害人的维权成本与收益分析研究惩罚性赔偿制度,成本收益分析法是一种比较明确的方法。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21年1期2021-01-08

  • 侵权法中受害人特殊体质问题研究
    害赔偿案件中,加害人以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为由抗辩阻却责任是否具备合理性,学界有不同观点。有学者认为,只要加害行为与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加害人就应该承担全部责任,而特殊体质非核心要素,仅是加害人可能适用的责任减轻事由。①另有学者认为,应该结合加害人实施加害行为时主观上是否故意、是否知悉受害人存在特殊体质以及加害行为创设何种风险来类型化分析加害人是否以及如何承担责任。②还有学者认为,在类型化分析的基础上应该加入更多的考虑因素,如受害人的经济状况和加害人的承受

    法制博览 2020年12期2020-11-30

  • 正当防卫之必要限度的界定
    防卫行为可能给加害人造成的损伤远大于加害行为造成的损伤时,需要对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进行限制,以保护不法加害人。在实践中,若存在多项防卫行为能够制止加害行为,即使是为制止不法侵害,也不可在其中选择力度较高的防卫行为,应选择力度最低的防卫行为。以上,“必要限度”的内涵就是在行为当时可供选择的强度最低的但足以制止不法侵害防卫行为的强度。(二)明显超过的内涵通过对防卫行为的强度与“必要限度”的比较,前者明显超过后者时,方可认定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明显”

    法制博览 2020年36期2020-11-30

  • 刑事司法中被害人谅解后反悔的思考*
    。司法实务中,加害人为得到从轻量刑,通过对被害人恐吓、威胁等方式逼迫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的情形时有发生。本案被害人称谅解书是在其不清醒时其父让其签的字,但没有向法庭提供有力证据,只有庭审中出示的证人李某1的询问笔录提到,加害人逼着李某1的父亲到被害人家里,跪在被害人家人面前,说如果不签字谅解的话,加害人李某某就会打李某1。若本案被害人确实遭受来自加害人方的威胁逼迫出具谅解书,那么被害人谅解的过程就违背了自愿原则,对被害人形成二次伤害,有违该制度的初衷。然而要想

    法制博览 2020年29期2020-11-30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率、低成本、让加害人更好回归社会等。但由于其降低犯罪成本的刑事案件处理方式,是否会使犯罪人产生侥幸心理,滋生新的司法腐败等问题,还有待进一步考察。我国要构建成熟完善的刑事和解制度体系需重点解决哪些问题、采取哪些方法,才能实现建立这一制度的初衷,使刑事和解能真正为我国的建设事业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一、刑事和解的定义及理论基础1.刑事和解定义“刑事和解”一词是我国的法律用语,在国外这一制度被称为“加害人与受害人的和解”,其内涵围绕和解二字,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

    广西教育学院学报 2020年2期2020-03-16

  • 浅谈我国古代保辜制度
    害案件后,责令加害人在规定的期限内 (即:辜期内),对受害人积极照顾、治疗,期限届满时,根据受害人的具体伤情以及加害人的犯罪方式等情节对加害人定罪量刑。如果受害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就治不当死亡或因其他原因致死,则以殴人致死罪处理;如果受害人在辜期内没有死亡,则按伤情予以处罚。关于保辜制度的起源国内学者说法不一,但多数认为起源于秦朝统一之前,在唐朝时保辜制度的发展趋于鼎盛,而在清朝末年的新《刑律》中予以废除,保辜制度正式从法典中退出了历史舞台,但其精髓却一直存在

    读书文摘(下半月) 2020年8期2020-03-10

  • 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界定的探讨
    共同侵权行为中加害人在故意的条件下产生了过失,最终损害了受害者的权益。由共同侵权行为中的“共同”二字可知,共同侵权行为的加害人并非单一个体,因此在判定共同侵权行为责任时,界定“共同性”也就成为了法律判决的重点。就我国的法律条例的实施来看,我国法律已经具有较高的约束力和执行力,但是在共同侵权行为的“共同性”界定上还存在一定的分歧,“共同性”的界定是当前《侵权责任法》中的重点研究课题。二、共同侵权行为中“共同性”的界定(一)主观上关于“共同性”的界定主观上关于

    法制博览 2019年26期2019-12-15

  • 新时期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的思考
    和解制度,又称加害人和被害人的和解制度,其含义一般是指在犯罪后,经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五编第二章中,对于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加害方—被加害方自行和解模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模式、司法调解模式为刑事和解的三种模式。二、刑事和解制度的优势(一)有利于满足双方当事人的利益需求在发生轻伤的刑事案件中,对于被加害人来说如果接受刑事和解,则可以不必走复杂的诉

    法制博览 2019年20期2019-12-13

  • 刑事和解的自愿性研究
    性审查可能导致加害人事后反悔、打击报复被害人等后果。2.2 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2.2.1 公权力逼迫和解案例一:1986年9月26日,河南的贾某与他人发生纠纷后,双方到当地的派出所解决纠纷。4小时后,贾某于派出所死亡,其尸体上有明显的外伤伤痕。事后法医对其尸体进行解剖并得出贾某因冠心病发作从而致死的结论,五名法医共同在落款上签字。之后,贾某的尸体被工作人员强行再走。后贾某的家人无法接受这样的结果,不断上访,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这时,县政法委对贾家的家人

    知识文库 2019年8期2019-06-11

  • 浅析我国刑事和解制度
    赔偿;被害人;加害人2012年《刑事诉讼法》根据理论研究成果和司法实践状况对此项制度进行了全新的构建,该法第277条明确规定,对于下列公诉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一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的;二是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据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界

    世界家苑 2019年2期2019-04-16

  • 在“刑事伙伴”视野下探讨被害人的“反抗”与加害人的“犯意”
    析被害人反抗与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因果关系出发并对“被害人”、“反抗”、“二次加害”的概念进行明晰。其次,通过案例分析将被害人反抗行为对推动加害人犯意改变的力量分为“积极地协力”、“一般地协力”、“消极地协力”。最后,就如何实现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良性互动,提出“识、稳、选、逃”四个基本要点。关键词 被害人 “反抗” 加害人 “犯意” “二次加害”作者简介:张泽尧,中共湖南省委直属机关党校行管与法学教研室讲师。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DOI:10

    法制与社会 2018年34期2018-12-26

  • 论高空抛物侵权责任
    物 侵权责任 加害人作者简介:曲妍,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法学系经济法研究中心教师,助教,研究方向:理论法学、经济法学、民商法学等;王卓,大连财经学院法学院2014级法学专业本科生。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145随着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多的高层建筑拔地而起。走在高层建筑下面,就有被建筑物中掉落的物件砸伤的危险。前些年轰动全国的典型案例如“重庆烟灰缸案”、“济南菜板案”、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1期2018-09-19

  • 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反思
    合作模式”,将加害人一被害人关系置于刑事诉讼的中心,打破了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犯罪与侵权的界限。刑事和解制度有利于满足冲突双方的利益需求,助于社会关系的修复和社会的和谐。但是刑事和解制度中,法官应当发挥更大的作用,也就是本文提倡的“正三角”模式。一、刑事和解与刑事实证学派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3期2018-07-19

  •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侵权责任研究
    仍难以确定具体加害人,被害人将可能抛掷烟灰缸的二楼以上的住户均列为共同被告向法院起诉,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苦于不能确定加害人,不能确定具体的法律适用。最后判决可能的加害人均构成共同危险行为,应当承担责任。但在责任承担方面没有按照共同危险行为的原理要求可能的加害人承担连带责任,而是要求承担按份责任。判决一出,难以服众,可能的加害人表示愤慨,原因有二,首先,没有扔烟灰缸,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却被要求对受害人遭受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其次,判决可能的加害人均构成侵权,若说是

    职工法律天地 2018年16期2018-01-23

  • 被害人怠于采取公力救济原因探析
    济方式着眼,从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关系出发,以期探析被害人受到侵害后怠于采取公权力救济之原因。关键词 加害人 被害人 公力救济 私力救济作者简介:王义鹏,河北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刑法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7.06.275传统刑事法学学科以及犯罪学学科对被害人研究不足,相当长期内,被害人被世人所遗忘。近年来,随着被害人学兴起,被害人重新回归公众视野,犯罪事实发生

    法制与社会 2017年17期2017-06-20

  • 泉州地区杀亲案件的法医学分析
    。:杀亲案件的加害人男性多于女性,壮年多于老年,多数伴有较长时间的矛盾激化,部分杀亲案件存在特殊的现场现象。:可以根据现场勘查中杀亲案件的一般性及特殊性分析案件性质。法医病理学 杀亲案件 泉州市杀亲案件是指发生在近亲属之间的命案。近亲属包括夫妻、直系亲缘、三代以内的旁系亲缘及近姻亲。与其他类型的命案相比,杀亲案件在作案动机、致伤方式、作案后表现、现场情况等方面均存在独特之处。本文旨在对泉州地区25例已破的杀亲案件进行总结分析,探讨杀亲案件的特点、鉴定要点以

    海峡科学 2017年11期2017-02-03

  • 漫谈共同侵权的连带责任
    偿责任,至于各加害人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的过程中对损害结果所起的作用、过错的程度是否相同,并不影响他们对受害人应负的连带责任。同时,共同侵权行为人内部的责任分担,也不影响他们在外部对受害人所负的责任。(2)每一个行为人都有义务对受害人承担全部的责任,受害人有权请求任何一个或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负全部责任。(3)行为人中的某一个人进行了全部赔偿后,其他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赔偿义务因给付目的实现而归与消灭。(4)共同侵权行为产生的连带责任是法定责任,不因加害人内部的约

    职工法律天地 2017年22期2017-01-27

  • 唐律与清律关于正当防卫成立条件之比较
    卫的对象限定为加害人。在夜间防卫方面,如果居于宅内的人事先知道加害人是无法侵犯到己身的“老、小、疾患、并及妇人”,然后伤害或者杀害他们的,按斗杀、斗殴减二等来处罚。就防卫自身来讲,假设加害人是本人的尊亲属,即使是按法律规定“后下手直”,也是属于“不得减”的情形。及防卫父祖,假设对父辈、祖辈施加暴力的人是父祖之父祖,子孙辈只能采取救援措施,“不得殴之”来防卫。《大清新刑律》限定一般防卫行为是针对侵害人。因此,对于成立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二者的相同点是:实施防

    法制博览 2017年27期2017-01-27

  • 浅析刑事和解中公权力机关的定位
    愿的基础之上,加害人积极主动的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请求被害人的谅解。受害人接受加害人所赔偿的经济损失,在自愿与加害人签署和解协议书。公安机关认为案件产生的社会危害性较轻,加害人和受害人就损失达成一致的情况之下,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决定。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案件,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案件,可以根据加害人与受害人之间签署的和解协议书,进而建议检察机关对加害人量刑起诉。双方当事人在立案阶段未达成刑事和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的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中国保辜制度之阐释与启示
    被害人之责任由加害人承担,期限届满后官府就被害人伤情的变化以及治疗后患处恢复的情况决定应对加害人判处何种罪名及刑罚。[2](一)汉代保辜初形成汉代《九章律》并没有对“保辜”作专门规定,而是散见于其他文献史料当中。如《汉书·功臣表》中描述某人的死刑判由为:“嗣昌武侯单德,元朔三年坐伤人,二旬内死,弃市。”可见,汉代对伤人后的辜期规定为二旬,并对被害人在此期间死亡则对加害人处以死刑有所规定。而在《急就篇》当中则明确指出“保辜制度”:“保辜者,各随其状轻重,令殴

    法制博览 2017年7期2017-01-26

  • 产品缺陷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
    罚性损害赔偿 加害人 受害人作者简介:白冬,兰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2-060-02一、惩罚性损害赔偿发展产生与运用惩罚性损害赔偿,顾名思义,就是赔偿的数额超出实际损害的赔偿数额,因此也被称作惩罚性或报复性赔偿。 因为它具有惩罚恶行、补偿损失、遏制不法行为的作用,所以在很久以前就已经存在并被人们运用了。英法美的惩罚性赔偿起源于18世纪60年代初期,由英国法官Lord Cam

    法制与社会 2016年4期2016-11-19

  • 浅谈刑事和解制度
    人的人权保障;加害人顺利回归社会等。加害人是否真诚悔改,对衡量刑事和解的效果有着重要作用。在实践中,可以通过加害人的调查报告及其事后的行为、被害人的态度、司法监督、社区参与来评价,使刑事和解的作用得以实现。关键词:刑事和解概述;加害人;司法监督一、刑事和解的概述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通过调停人或其他组织使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直接沟通、共同协商,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和解协议后,司法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从轻减轻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6年1期2016-05-30

  • 告诫制度——达摩克利斯之剑
    ,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告诫制度将达不到行政处罚程度的轻微家暴行为纳入规制范围,在化解受害人困境的同时,向社会传递一种信号:即轻微家暴也是违法行为,法律禁止一切形式、各种程度的家暴行为。《反家庭暴力法》还对告诫书的送达和监督实施做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将告诫书送交加害人、受害人,并通知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应当对收

    妇女之友 2016年4期2016-05-26

  • 浅谈刑事和解程序中的“和解”
    涵1.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刑事和解是以协商合作的方式解决刑事纠纷的一种模式,整个和解过程是围绕着如何缓和化解矛盾并修复损害,其重点在于双方的合意,即真实意思的表达,任何形式的强迫、威胁、引诱都不能使刑事和解成功。和解主体双方独立自主,意思表示自由,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进行以及完成都是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2.被害人与加害人之间的意思表示承载着不同的利益诉求刑事和解是以缔结协议的方式解决纠纷,协议上承载了缔结双方不同的利益诉求。对被害人来说

    魅力中国 2016年12期2016-02-05

  • “行为”的与有过失和“责任”的过失相抵 ——以民事侵权为视角
    受害人的行为和加害人的行为对损害的发生均具有原因力的侵权行为形态。与有过失是大陆法系的称谓,在英美法系则称之为“共同过失”(contributory negligence)①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203页。,或“促成过失” (contributory negligence)②徐爱国:《英美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90页。。在过去,我国民法依原苏联民法理论,称之为混合过错。原苏联民法理论认为,如果损害是由加

    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山东审判) 2016年4期2016-02-02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未来
    间自愿的进行。加害人要自愿地主动认罪、认错,赔礼道歉,并作出合理的经济赔偿。被害人也应当自愿的接受上述条件,做出“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申请。且如果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时,应进入正常的普通程序审理,此时,司法机关不能因被告或被害人没有同意和解而对其存有偏见。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对加害人和被害人双方进行胁迫。1.3维护三方利益原则刑事和解应当最终维护三方的利益,它们分别是被害人、加害人和社会的利益。首先,刑事和解应当注重维护被害人的利益,被害人是直接受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2016-02-01

  • 论“花钱买刑”和解困境的消解
    多数案件是由于加害人向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尤其是足额之后方能获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和解一旦达成,加害人在检察阶段可以根据情形被“不起诉”处理,在审判阶段被“从宽处罚”。人民法院“从宽处罚”,实践中通常会被判处非监禁刑的刑罚,主要是适用缓刑,个别情形下可能适用管制,或者进行“可汤泡馍”②即指被告人在审前程序中被羁押了多长时间,法院就会按其被羁押的时间来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对在于审前程序中一直处于被羁押状态的被告人,即便与被害人达成和解,

    江西警察学院学报 2015年2期2015-04-18

  • 刑事和解制度中各方参与人的地位和作用
    行为而被破坏的加害人和被害者原本具有的和睦关系,并使罪犯因此而改过自新,复归社会。”[1]刑事和解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美国犯罪学家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简单来说,“平衡理论”指:被害人在受害以后,倾向于选择一种成本最低、耗时最短的程序来恢复过去原有的平衡。“叙说理论”指:通过被害人向加害人的叙说来恢复、抚平被害人的心灵创痛,这更多的是一种心理治疗方式,源于弗洛伊德的“自由联想”理论。

    常州工学院学报(社科版) 2015年1期2015-03-20

  • 论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重构路径
    关的主持下,由加害人和被害人进行平等对话,从而有助于真正化解纠纷,也让加害人接受法律教育并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刑事和解制 度与此较为不同,其适用范围限定在社会危害性较小并对应轻刑处罚的犯罪行为。通过调停者等的介入,由加害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对其赔礼道歉,在获得被害人谅解之后,从而通过协议有效化解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冲突。刑事司法的宗旨在于惩罚犯罪、保障人权,通过刑事和解制度的开展,不仅助推修复了加害人和被害人之间几近破裂的关系,使得被害人能在物质

    湖南科技学院学报 2015年7期2015-03-18

  • 对《侵权责任法》第35条第1项规定的法律经济分析①
    责任就是由直接加害人以外的第三人对受害人因加害人的行为所遭受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制度安排。民法上的基本原则是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行为人对自己行为可能的收益和可能的后果最为了解,也最有可能采取有效的措施避免或者减少损害的发生。而替代责任则要求由第三人对加害人的行为后果负责,似乎与此基本原则相悖,因此,替代责任形式是例外的情形。与此相关的问题就是:为什么法律要求第三人对不是由自己直接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责任呢?简单地讲

    学习与探索 2015年12期2015-02-25

  • 虐童事件是台湾的耻辱
    笑颜下此重手?加害人泯灭天良,追查祸因包括酗酒、吸毒、单亲、年少产子等不一而足,相互加成之下,愈敢恣意妄为。我们台湾这个社会究竟怎么了?应如何及时救援受虐阴影下的孩子?台湾公共部门社工系统的救援行动,现况是待加害人入监后才行动,而且还是被动介入。之前,加害人的未婚产子、嗑药、酗酒等潜在虐儿诱因滋生之际,当局只旁观不行动;即便触法遭查缉、送办,也需要治安及司法单位回应,否则没有社工介入的空间;直到加害人入监,关系人表达需要社工系统协助,社工人员才有使力的空间

    台声 2015年15期2015-02-13

  • 中国刑事和解价值之辩
    次设立被害人与加害人刑事和解制度以来,一种新的纠纷处理模式——恢复性司法在西方悄然兴起,它的理念被欧美许多国家所普遍接受,并在实践中衍生出了多种模式。[1]近年来,随着西方恢复性司法等法律思想传入,我国司法机关及一些法学家开始研究刑事和解制度。我国应结合具体国情,借鉴国外刑事和解的成熟经验,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刑事和解制度。一、中国刑事和解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我国,与西方恢复性司法模式相互呼应的是近年来兴起的刑事和解运动。刑事和解,指针对触犯刑法的行为,在司法机

    河南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年2期2014-03-30

  • 论赔偿损失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案件中,若刑事加害人对被害人损失的赔偿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真诚悔罪,能够表明刑事加害人的人身危险性有所降低,赔偿可作为酌定从宽情节减轻其刑事责任。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的影响有其正当性根据,对于被害人、刑事加害人以及社会都有积极意义。第一,有利于实现被害人的赔偿诉求;第二,有利于实现刑事加害人争取宽大处理的利益诉求;第三,有利于恢复受损的社会关系。赔偿情节对刑事责任影响的理论、政策依据包括:第一,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加害人犯罪后能否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一定程度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1期2014-02-03

  • 经济赔偿与国家刑罚权关系的正确解读
    经济损失,也让加害人更好的回归了社会。但由于加害人与被害人之间对话平台的缺失,司法机关往往将经济赔偿是否积极、到位作为判断加害人真诚悔罪与否的标准,被害人也会基于经济赔偿的实用性,而放弃对实质正义的追求,最终导致国家顺应被害人的意愿,为换取经济赔偿,而让渡国家刑罚权,从而减免对加害人的刑罚。这种现象的出现,使得我们对被害人谅解加害人、请求赎刑的真实性、自愿性产生怀疑。作为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加害人的积极赔偿能否成为国家刑罚权让渡的理由?为使经济赔偿的作用不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3年2期2013-08-15

  • 加害人介入情况下因果关系探究
    述两个案例均系加害人介入情况下被害人死亡案件。第一个案例中,刘某和李某基于共同犯罪故意实施杀人行为,加害人李某的介入行为则是在因果关系认识错误的情况下实施。从案件本身来看,李某的第二个行为直接导致了张某的死亡,此时加害人的介入行为与危害结果明显存在着因果关系,这必然增加了刘某、李某和张某死亡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复杂度。而案例二与案例一所不同之处在于,案例二中项某的前行为乃是出于过失导致重伤,开枪杀人的行为出于故意,此种情况下,对于死亡结果而言的第一个行为是否

    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 2013年4期2013-08-15

  • 刑事和解利弊分析及程序规制
    题,刑事和解以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作为对加害人施以刑罚的参考系数,能够实现刑事诉讼参与各方的利益共赢。利益共赢作为一个经济学概念,是指通过改进相互关联的主体之间的关系,改变现有的资源配置方式,实现活动参与各方都能够从中获得利益的结果[2]。1.刑事和解能够使被害人充分参与到刑事诉讼中,掌握一定程度上的主动权,由于加害人的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既可以获得精神上的抚慰,又可以及时获得切实合理的物质补偿,从而较为充分地保护了被害人的权益,免除被害人因不服司法机关对加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3年3期2013-04-11

  • 受害人特殊体质对侵权责任之影响
    扩大的损害时,加害人应如何承担责任?对此,比较法上始终存在巨大争议。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所持的立场为侵权人应就扩大损害负责,不得援引受害人特殊体质减轻责任,此即所谓“蛋壳脑袋”规则。但是,该规则已呈现松动之迹象。在那些坚守这一规则的国家和地区,法院也曾以不同理由和方式对其予以限制。在我国审判实践中,除极个别判决坚持“蛋壳脑袋”规则外,法院大多奉行中庸之道,在被告和有特殊体质的原告之间按一定比例分摊损失,几乎未见加害人对扩大损害完全不承担责任之判决。以因果关系

    中国检察官 2013年5期2013-01-30

  • 公法契约的私法解读 ——刑事和解协议的效力探析
    现有限处分权和加害人刑罚轻缓化诉求三种因素之间的博弈。刑事和解协议从性质上讲,属于公法领域内的刑事契约;从效力上看,具有民事和刑事双向规制的特点。民事赔偿和刑事责任处理是刑事和解协议的主要内容,其中民事赔偿部分可定性为单务合同、刑事责任处理部分可理解为效力待定的双务合同,这一公法契约的效力可以运用私法契约的分析模式来解读。刑事和解协议;效力;合同;拘束力近年来,随着刑事和解理论研究成为热点,不少论著认为刑事和解制度是借着世界范围内恢复性司法运动的西风东渐并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2年2期2012-12-28

  • 论和谐新林区建设中应用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计
    (一)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模式,是指对于符合适用刑事和解条件的案件,由加害人与被害人自行协商,就经济赔偿、加害人刑事责任的承担等诸多事项达成书面协议,司法机关据此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的模式。2002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开始对轻伤害案件和未成年人、大学生犯罪案件试行刑事和解方法。基本运作程序是:检察机关在审查确认案件基本事实的基础上,告知当事人双方轻伤害案件的法律规定,双方可以本人或委托他人与对方进行和解,并签

    湖北开放大学学报 2012年12期2012-08-15

  • 论中国司法体制下刑事和解的弊端
    度视为一种解决加害人和被加害人之间矛盾的有效方式之一。分析了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背景下的弊端以及中国采用刑事和解带来的不良后果。刑事和解;加害人;被加害人;弊端一、刑事和解的定义与特点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被害人的和解,一般指在犯罪后,经由调停人的帮助,使加害者和被加害者直接相谈、协商,解决纠纷或者冲突的一种刑事司法制度。在加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刑事和解之后,国家的公权力机关不再对加害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这种司法制度的设计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2年10期2012-08-15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的构建
    共同点:(1)加害人自愿认罪,向被害人赔礼道歉,并对被害人做出经济赔偿,真诚地表达了悔罪态度;(2)被害人因对加害人的经济赔偿数额表示满意,而谅解其犯罪行为,并向公安机关、检查机关或者法院明确提出了放弃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要求;(3)通过参与主持调解或者认真审查,由有关国家机关确认了加害人的行为不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而对其做出终止刑事诉讼的决定或者因加害人真诚悔过,认为其再次犯罪的可能性不大,具有“重新做人”、回归社会的可能性,而做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决定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2年6期2012-04-12

  • 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及制度构建
    合法权益、促进加害人再社会化等起着重要作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制度作出了新的规定。但是新法中对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条件、程序等方面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必要从完善立法、配套制度和被害人保护等方面来构建和完善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合理性;自愿;制度构建刑事和解起源于对被害人利益的保护,以恢复性司法原则为理论基础。[1]它是指在刑事诉讼程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协议之后,国家专门机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2年8期2012-04-12

  •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博弈*刑事和解若干实务问题研究
    ***被害人与加害人的博弈*刑事和解若干实务问题研究文◎郭 彦** 朱先琼*** 王海志****编者按: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引向深入,我国社会呈现出明显的转型期特征,社会价值日趋多元化,社会矛盾亦不断凸显。检察机关将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当前重点工作之一,充分凸显了检察机关服务社会发展的大局意识。在新的历史时期,运用单一的诉讼手段来解决社会矛盾,其局限和弊端日益突出。因此,解决问题的途径应当多元化,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也明确肯认了和解的社会意义和法律后果。在实践中,各

    中国检察官 2012年6期2012-01-28

  • 侵权补充责任类型的反思与重定*本文是天津市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机场经营者侵权问题研究”(项目编号:20112709)和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现代权利理论研究:以‘意志理论’与‘利益理论’评析为起点”(项目编号:11BFX006)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为基础:不作为加害人与作为加害人(本文又称为积极加害人)共同导致受害人损害,两个加害人只要有一个采取相反行动,即可避免损害。此时,不作为加害人承担补充责任。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责任、教育机构的管理责任、虚假验资及类似行为的责任和劳务派遣单位的责任均属于不作为补充责任。不作为补充责任,几乎受到了学者的一致肯定。尤其公共场所管理人和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及其补充责任,教育机构的管理义务及其补充责任,更是常常被学者津津乐道,成为

    政治与法律 2012年2期2012-01-28

  • 刑事和解中的利益权衡
    衡被害人利益、加害人利益与公共利益实现了各方利益的最大化。以利益权衡为视角,刑事和解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确保当事人双方合意的自愿性、如何规制刑事和解适用中出现的泛化倾向以及如何确保刑事和解发挥应有的社会效果。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明确刑事和解适用的条件,建立多元化的和解执行机制,并鼓励社会组织的积极参与。刑事和解;利益权衡;当事人合意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行为发生后,作为案件当事人的被害人与加害人自行或经调停人协助,就双方的刑事纠纷形成合意,加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1年3期2011-08-15

  • 我国刑事和解制度探析
    序运行过程中,加害人与被害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与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可以据此情节对加害人不再追究刑事责任、免除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的一种制度。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才能够切实减少申诉、上访现象,有效解决诉讼纠纷,促进社会和谐。[3]二、刑事和解的特征1.刑事和解的主体是加害人与被害人。因为只有将加害人与被害人作为刑事和解的主体,在协调和沟通的和解过程中才能够逐步减少对立,达成和解。只有加害人与被害人和解,才能够切实减少申诉、上访现象,有

    中国人民警察大学学报 2011年1期2011-02-19

  • 损失补偿之债:一种新型的法定之债——《侵权责任法》第87条评析*
    抛掷物、坠落物加害人不明的情形对受害人是否赔偿问题,一直被学界、实务界讨论得沸沸扬扬,法院也有着不同的判决。应当说,在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前,任何做出让推定的加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判决确实有违法治的基本理念。①即对受害人的保护不能给其他人无辜施加赔偿或补偿义务,否则人们便会缺少自身的安全预期,这是一个法治社会所不允许的。尽管也有诸多学说给出了保护受害人的学理依据,但这些学说或是(如“同情弱者”说、“保护公共安全”说等)仅给出了受害人应受保护的伦理、社会等基础,而

    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6期2010-08-15

  • 浅析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
    曹丽萍浅析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评我国《侵权责任法》第87条曹丽萍近年来,随着高层建筑物数量的大幅增加,加害人不明的高空建筑物抛物致害案件屡屡发生。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遇到确定责任承担人这一难题,同类案件法院的审判结果却存在较大差异,学术界对加害人不明的建筑物抛掷物责任承担问题各学者是各执一词。《侵权责任法》第87条以立法形式规定了该问题的解决机制,有其进步之处,但仍有很多不足,如让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补偿责任不公,举

    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0年24期2010-08-15

  • 刑事和解的范围和正当性反思
    程中,被害人和加害人(即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达成谅解以后,促使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背景下,许多地方的司法机关积极尝试推行刑事和解制度,并制定了一些指导性文件,理论上也对之寄予厚望。然而,在目前的刑事和解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操作中,存在着过度抬高被害人的地位、过度夸大被害人的作用的趋势。在轰轰烈烈的刑事和解制度理论研讨和实践试行的大背景下,我国更应该保持清醒的头脑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09年9期2009-12-21

  • 浅谈附条件不起诉在检察实务中的构建
    根据刑事案件中加害人所犯罪行的性质、社会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赔偿责任履行等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进而依法做出的附有条件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检察机关附条件不起诉权力的运用,需要考虑到犯罪行为的性质、犯罪嫌疑人表现、社会关系修复等众多方面的因素,其中社会关系的修复程度是附条件不起诉最为重要的考量因素,同时也是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立的目的所在。为了规范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的、系统

    法制与社会 2009年27期2009-11-02

  • 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
    是犯罪嫌疑人(加害人)须认罪,即需要作有罪答辩。这是刑事和解程序的首要条件,也是双方疏通情感阻滞的渠道。二是双方自愿原则。刑事和解制度是被害人与加害人的自愿为前提的,实践中尤其要征求被害人同意。三是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条件。从案件条件来看,可以包括部分法定刑在三年以上的案件(如部分非法拘禁案、敲诈勒索案)以及部分法律规定可以附带民事赔偿的案件。刑事和解的提出,有两种情况,一是由被害人、加害人及其各自的诉讼代理人主动向检察机关提出;二是检察机关受理案件后,发现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6期2009-08-12

  • 刑事和解制度初探
    刑事和解,是指加害人与受害人直接协商,就如何解决刑事纠纷形成解决方案,由国家专门司法机关予以认可,专门机关可就此不追究加害人的刑事责任或者对加害人从轻、减轻处罚。本文拟从刑事和解的合理性、刑事和解面临的几个问题、刑事和解制度的具体设想等三个方面对于刑事和解制度做一些阐述。关键词刑事和解合理性面临问题制度设想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346-02一、刑事和解制度存在的合理性(一)刑事和解的概念目前,对于刑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2009-07-07

  • 先到先得还是机会均等:共同犯罪中的刑事和解
    ,而两个以上的加害人先后归案的情况也所在多有,因此对于这种案件如何进行刑事和解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在上述案例中,对于同样真诚悔过的后归案加害人,因赔偿不能而获得不同的量刑,无疑造成了司法上的不公,会对刑事和解适用的效果产生很大的影响,甚至会威胁到司法机关的公信力。从表面上来看,对于这类案件想要保证其结果的公平,只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对所有加害人都不适用刑事和解;二是等所有加害人都到案后再斟酌实际情况进行刑事和解。但是,这两种处理方式实际上都是有违刑事和解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09年1期2009-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