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转股”若干法律问题研究

2019-12-13 20:59杨中原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法律条文债转股债权

杨中原

中共六盘水市委党校,贵州 六盘水 553022

一、“债转股”的一般法律要求

“债转股”是一种法律行为,受到法律法规的制约,主要是资产重组的方式。“债转股”所需要符合的法律规定,主要分为以下两种情况:首先,转换成股权的债权需要符合我国对出资方式的有关规定,可以是货币等债权。如果是不属于以上所述情况的一种债权,想要转换成股权也必须要按照法律规定合理将其转换为合法的债权,但是目前我国法律在这方面依然存在一定欠缺,目前没有直接对这方面问题进行规定的法律条文,只有一些间接性的规定;其次,法律法规对股东资格有一些特定的要求,主要是指债权人的身份,只有债权人的身份符合要求了才能实现“债转股”。

二、“债转股”运作中遇到的主要法律障碍

(一)在公司法上的障碍

我国在公司管理方面设立有《公司法》,在《公司法》中规定,债权不能用于出资,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其实是无法受到保障的,换一句话,按照这种办法参股其股东权利是得不到法律保障的。

(二)在担保法上的障碍

担保法对于“债转股”的规定是这样的,债权人如果想要保障其债权的实现,是需要依法设立担保的,这样两个公司之间的关系就发生了一定的变化,由原来的借款人的法律关系转换成了出资人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这样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担保法对这方面是不提供保护的,原来他们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消失之后,那么承担的法律义务也不复存在了。

三、解决“债转股”运作中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一)“债转股”三方的法律关系以及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

“债股权”三方的主要法律关系的确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是签订协议,在进行债转股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定,主要是三方需要签订《债转股协议书》,以保证这份协议书具有法律效用;在银行和企业核对债权的时候还需要再签订一次协定——《借款合同》,双方的法律关系主要是靠这个合同来维持的;第四步是在“债转权”协议时,这时候没有比较特别需要遵守的法律条文,主要任务就是明确好“债转股”的对象和承贷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最后就是要确定公司的资产所有权等法律权利。上述问题涉及到了“债股权”之间涉及到的三个主题之间的法律关系,这些法律关系的明确是整个债转权过程的法律保证。

再就是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需要得到保障,在“债转股”制度下,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对银行的不良资产起到处理作用,通过投资的手段来对银行不良资产进行收购等行为,使用这种模式来最大程度上的减少债转股过程中的资产损失。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成为国有企业摆脱当前困境的支撑,因此要完善好相关法律,支持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其实也在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国有企业的发展。

(二)制定《资产管理公司特别法》,解决“债转股”的法律障碍

“债股权”是一种双赢的政策,一方面如上文所说,他可以缓解国有企业目前的困境,但是除了这个功能之外,他还可以盘活银行不良资产,这对国有企业和银行来说都是一件有利是事,完善好“债股权”政策,可以实现双方互惠互利,因此,国家应该及时完善好法律,运用法律来解决“债股权”政策在实际运行中的问题。但是法律的修改完善是需要很长时间的,短时间想要制定出一个合理的法律条文几乎是不可能的,因此在正式制定出法律条文之前,可以先设立特殊法,来解决实行“债转股”中遇到的问题。

(三)重视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实行“债股权”的公司,必须转换其经营策略,不能沿用原来的经营机制,要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一定的转换。在公司中不能出现一家独大的情况,公司的管理者在这种情况下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在“债权股”制度中,公司的大股东不再只有一个人,而是由银行和资产公司共同经营的,在这种管理模式下,能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公司中普遍存在的“内部人控制”的问题,使得公司的管理更加公平合理化。

另外还有一点特殊的地方就是金融管理公司具有不一样的地位,这种模式下,可以通过建立奖惩机制,来使公司的利益获得最大化。

四、结语

作为减轻国有企业负担、盘活银行不良资产的一个解决方案之一,“债权股”政策需要得到国家的大力支持,这样才能发挥好他的作用,能够有效化解我国银行风险,改变国有企业的负债结构,他是值得国家去鼓励发展的,作为一个新生政策,即使他有很多作用,但是其中存在的缺陷也是非常明显的,因此需要及时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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