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案多人少困境形成的传统原因及现代对策

2019-12-13 20:59徐丹婷
法制博览 2019年25期
关键词:合议庭员额审判

徐丹婷

湖北商贸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一、“案多人少”困境形成原因

人民法院能否实现中共中央提出的司法改革目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法官,如若能够建设一支公正廉洁且高度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必然会对此目标的实现有所助益。这就意味着必须坚定全心全意依靠法官的信念,将法官放在司法改革的核心位置,建立有利于法官发展的制度保障。①但是现实状况是大批法律人才非但没有竞相踏进人民法院的大门,反而日益呈现出一种弃法官职业而去之态势。不可否认的是,该现象反映出诸多问题。特别是在出现相当数量的精英化、专业化法官离职的情况下更是如此。从表层来看,在经济收入、社会尊严满足度、闲暇度以及自由程度等方面,我国法官远不及欧美国家,且长期面临“审判工作压力大、司法权责不清”等“高风险低回报”的职业困境。在此背景下,法官离职现象日益增多,继而导致一线办案法官数量减少,降低办案效率也是在所难免的。

二、解决困境的传统对策

(一)建立案件繁简分流和纠纷速裁制度

该项措施包括以下两项具体内容:案件的繁简分流和纠纷速裁。首先,案件的繁简分流是指以案件的难易程度为标准,对案件进行分流。具体而言,凡是属于事实清楚且争议不大的简易案件,均采用类型化的办理方式,在不突破现有法律框架的前提下,对证据交换等项目进行简化。一方面有利于避免因诉讼程序的冗杂而造成的司法资源浪费现象出现,另一方面也减轻了办案法官的工作量,使其能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到其他案件的审判工作中来,这不失为应对”案多人少”困境的一个有效策略。

纠纷的速裁模式则是指通过对程序进行简化,为纠纷提供快速通道。具体而言就是联合包括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村(居)民委员会在内的多家进行集中调解。②能够当场调解成功的,若当事人有要求人民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的诉求,则法院应在审查确认调解协议符合自愿与合法的要求以后制作民事调解书。如若不能当场成功调解,当事人意欲提起诉讼,则法院采用简易程序对该案件进行审理,总之就是从案件受理到案件审理再到审判结果的执行均以方便快捷为指导思想。

(二)科技手段的运用

该项措施的应用范围较广,主要有以下几种:视频远程审理、裁判文书统一上网和利用科技进行廉政建设。③

首先是视频远程审理,该项措施主要适用于审判人员、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分属异地法庭的情形,通过以计算机技术为依托的音频传输通道来完成开庭审理等一系列活动。④除了没有实地面对面对话交流以外,远程视频审议方式与一般的法庭审判程序没有任何差异,这在很大程度上免去了法院法官的远程奔波之苦,极大促进了办案效率的提高,并有效节约了司法资源,缓解了“案多人少”的困境。

其次是裁判文书统一上网,通过事先拟定上网裁判文书的具体范围、格式、审批程序、上网流程等,保证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都能如期在网上公示,方便广大人民群众及时对裁判文书发表意见。

最后一项措施“利用科技进行廉政建设”与第二项措施一样,实际上就是通过增强人民法院日常审判工作及审判结果的透明度,取信于民,减小法官所承受的外部舆论压力,使其更专注于案件审判,最终缓解“案多人少”的局面。

三、现代解决机制:法官员额制

(一)人员分类管理

建立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实质上就是实行专业职务序列分类和员额制管理,这是谋求法院队伍的正规化和专业化的一大有力举措。之所以要进行法院人员的分类管理,很大程度上是出于适应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的现实发展状况。因此需要按照法院审判工作的需要和不同岗位的职业特点,将法院工作人员划分为三类,即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并对其实行员额制管理。凡是被纳入各序列员额的人员,就应在其职能权责范围内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并为之承担相应责任。同时根据各序列人员的职责不同,设立相应的人员分类管理考核办法和业绩档案,对不同职务序列的人员分别进行考核评估,并以此为选拔、职位晋升及交流的重要参考依据。当然,该举措必须建立在合理估算全院每年案件受理总量的基础之上,唯有如此,才能够确保为不同序列人员划定的年度工作量是具有完成乃至超额完成的可能性的。在完成入额以后,责任加重的情况下,如果不事先对各序列人员的工作量进行合理划定,一旦超出其承受能力,势必会造成相反的效果。同时更要关注的是法官助理队伍的建设,毕竟法官助理在促使员额法官尽快进入角色上起着重要作用。

(二)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

处在一个权力同制约并行、责任与保障并重的时代,法官责任制度的完善实质上涉及的是法官权力边界的划分和越界责任的担当问题。在大力推进公正司法的过程中,该项举措无不彰显着提升司法公信的决心和信心。具体而言,就是要求明确主审法官、合议庭及其成员的办案责任。如果是主审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的情况,那么其依法独立承担办案责任,但如果是主审法官作为审判长参与合议,此时就要厘清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各自的责任范围。而科学界定合议庭成员的责任的基础就是以合议庭成员独立发表的个人意见、履职行为为依据,继而明确其所应承担的案件责任。以上规定是建立在各序列人员分工不同、各司其职的基础之上的,换言之,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的落实完善在很大程度上也依赖于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制度的落实完善,只有这样才可以真正做到权责明晰,公平公正。如果只是一味地要求法官对其所审理的案件全过程、全权负责,不免有失公允,所以必须强调的是要变主审法官案件全程法则为案件环节负责,谁参与的环节出现问题,谁就应当对此负责。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不单纯是对法官进行约束,很大程度上也实现了对法官的保护机能。既达到惩治法官队伍中失职人员的目的,又保护法官更好的依法履职。

[ 注 释 ]

①邸洪旗.实现法官员额制的法理思考[J].学理论,2015(22):135-136.

②舒沁.物管纠纷快速处理的“慈溪模式”[N].人民法院报,2010-09-13(5).

③陈海发,冀天福.河南三级法院全部实现裁判文书上网[N].人民法院报,2009-11-6(1).

④沈刚.闸北未成年人案件远程审判系统正式启动[N].人民法院报,2010-08-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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