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评《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2019-12-15 05:19胡栋涵
法制博览 2019年14期
关键词:陪审团坏人律师

胡栋涵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北京 100083

一、对这本书的直观感受以及对题目的思考

本书是一本普及性的科普类读物,描写律师学徒生涯的酸甜苦辣,谈及了许多关于英美法系国家法律适用的知识,通俗易懂;但读起来也并不算轻松,完全吃透还是需要费一番功夫的。

书中有两条线交织,共同推动情节发展。一条是亚力克斯的个人生活,包括他的生活细节和心理发展,是辅助推动情节发展的部分;另一条是亚力克斯参与诉讼的案件过程,这一条线含蕴丰富,涉及许多法律知识,是本书的主要部分。前两章中,这两条线既清晰明了,又互相交织,情节引人入胜;但是我认为,从第三章开始,这两条线就不太明朗了,后者盖过了前者,内容丰富但稍显凌乱,情节发展的推动生硬,颇类似于一个又一个的案例题。

书名为《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这个名字也很有意思,这么长一串儿,到底是个什么含义呢?我们不妨从“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和“刑事审判中的真相与谎言”两个短句入手理解本书主题。阅读本书后,我认为这两个短句是因果关系——正因为刑事审判中真相与谎言交织,困难重重,所以律师才需要为所谓的“坏人”辩护。上述两个短句中心句是“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从语句结构来看,这是一个问句,是本书的主旨。通读本书后,我想先从社会角度来解答这个问题。

如何保证无辜者不会蒙冤,有罪者罚当其罪,一直是法律适用中重点探讨的问题。如果法律让无辜者蒙冤,让有罪者受到不公正的惩罚,与公正价值导向相违背,那么法律也就失去了作为社会规范的价值,自然也无法发挥维护社会秩序的主要作用。为了最大限度保证以上目的,所以诉讼结构被设定成了互相制肘的三角形,在法庭辩论阶段也充满了富有平衡制约色彩的攻击-防御活动。

律师替“坏人”辩护,一方面是程序正义的要求。研究诉讼法,要时刻贯彻实体、程序二分的思维,在诉讼法中,程序的独立价值显得尤为重要。我也时常问自己,学了法律和没学法律有什么区别?我想其中一个区别就表现在对诉讼法程序正义独立价值的认识上。普通百姓大多关注实体正义,在朴素法感的基础上评判法律适用的好坏,是否有冤假错案,是否冤枉了好人……但往往忽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这从日常生活用语上也能瞧出些许端倪:人们常说“走个程序”,其意几乎等同于“走个过场”,即“水一水”而已,程序无非是个做给外人看的摆架子、做面子的制度流程而已。而法学人则不会这么想。“没有规矩不成方圆”,这句老话同样适用于法律适用过程。律师的存在,让攻击-防御活动更加规范,让诉讼结构三角形更加平衡稳固、更趋近于等边三角形,这样的程序本身就彰显了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体现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文关怀,每个人都有尊严;而且这也在客观上保障了实体正义,提高刑辩律师的出庭率能够有效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另一方面,律师替“坏人”辩护也是实体正义的保障之一。书名中特地将“坏人”二字打上了双引号,这意味着此“坏人”非彼“坏人”。“坏”这个字,本身就带着强烈的主观价值判断因素,这与法律的客观性是不相符的,所以“律师唯一要判断的事情,是他有没有做某一件事,是否有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这一点。这是一种职业判断,与当事人是好是坏、我们对当事人的个人好恶,都没有关系。”(摘自本书译者导言)结合“保证无辜者不会蒙冤,有罪者罚当其罪”这句话,我认为这里的双引号可作两种解释。

“保证无辜者不会蒙冤”:

一种是“坏人”根本不是坏人,即所谓的冤假错案、抓错了人。当一个清白无罪的人站在法庭上,他没有足够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在复杂的情况和看似确凿的证据(比如书中提到的让我印象最深刻的DNA验证漏洞和辨认过程中的心理错误)面前,他真真是百口莫辩。群众在道德上就已经先入为主给他定了罪,群情激奋之下,事实上的罪反而被忽视了。这些所谓的“坏人”被判刑之时,群众无一不是拍手叫好,司法机关无一不是长出一口气,此时只有律师能够为他的客户在法律上抗争,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有罪者罚当其罪”:

另一种理解即是吸收了无罪推定原则基本精神和要求的刑事诉讼法第12条“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按照如此理解,首先有利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人权,为上述防止冤假错案提供了保障;其次,我个人认为,人性是复杂的,没有绝对的“好人”,也没有绝对的“坏人”,“好人”也有阴暗面,“坏人”有时也有温情,群众朴素的法感和正义感与律师所秉持的程序和实体正义价值观并非完全等同。所以,群情激奋下,轻罪重刑很有可能成为普遍现象,从法律专业角度看,罪行不相符虽然符合群众朴素法感,反而违背了实体正义价值导向,难以做到“有罪者罚当其罪”。

二、从律师角度思考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

第一部分中,我从社会大层面回答了“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这个问题;同时,在阅读过程中,我对律师的心理也产生了一定兴趣,由此我开始思考律师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通过检索,我发现我国对律师心理的研究算不上深入,相关文献并不多,其中多篇文献都以卡特尔16PF人格测试为基础进行研究。卡特尔16PF人格测试是美国伊利诺州立大学人格及能力测验研究所卡特尔教授编制的用于人格检测的一种问卷,包括16种人格因素。国内有学者对律师进行了16PF人格测试,了解律师人格特征和个人偏好倾向。测试结果表明,“律师16PF人格特征突出,表现为高恃强、高兴奋、高敢为、高世故、外向型及心理健康度高,专业成就感强。特别是女律师高敢为、心理健康度高、专业成就感强、创造能力强的人格特征非常突出。分析其原因,笔者认为是和律师这一职业的特点和要求有一定的关系。如高恃强性的人格特征,其典型的外在表现是好强、执着、独立、积极。具备这一人格特征的律师在承办具体案件时,好强、积极的特点强化了律师的责任心,使其认真地对待每一个案件,并积极为当事人想办法,不仅可以做到对案件负责,对当事人负责,同时对社会负责;执着、独立的特点使律师尽力向案件胜诉的方向努力,并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和社会知识,提高独立办案的能力。”(摘自张玉珍《论律师的职业心理品质》1997)

对律师的人格特征有一个大概了解后,我将结合我在阅读时的一点发散思考,根据书中对亚力克斯心理活动的描写,从律师(亚力克斯)角度回答“律师为什么替‘坏人’辩护?”这个问题。

(一)激情和挑战性的刺激

毫无疑问,律师这个职业充满挑战性、刺激性。

“这就是律师这份职业的特点——哪怕你听到了所有保密信息,却还是永远无法得知全部的真相。”(摘自本书p112)好奇欲驱使着律师在一波三折、迷雾重重中抽丝剥茧、探求真相,刑辩律师接到一个案子后,就处在一种紧张并享受的状态,因为他永远不知道前方会发生什么。“刑事法庭令人迷恋不已,因为充盈其间的是人的境况。他们要穿过半真半假的陈述、各式各样的悲剧……用敏锐的的目光捕捉揭露实情的细节。”(摘自本书p53)前方的一切辩论、询问都充满了未知的挑战,这让律师的生活远离索然无味的平淡,让生活充满跌宕起伏的刺激。

法庭辩论就更富有激情了。“当我第一次开始当刑辩律师时,我爱死它了。挑战性,肾上腺素,战役——都很棒。但是,最棒的一点是开完庭之后的那种激情……”(摘自本书p208)对抗性的攻击、防御相互交织冲击,就像对撞竞争的橄榄球运动,让律师感到既紧张又兴奋。旁听席上,不时发出大声呐喊,爆发出激烈的情感,这些都让律师感到兴奋、刺激——为“坏人”辩护,如果非要总结成一个字,那我想亚力克斯一定会说,“爽!”

(二)胜负欲的推动

在现代诉讼构造三角形中,律师作为辩方主力,以一己之力与控、审双方相抗衡,不可不谓是肩负重担。更何况控、审双方是国家专门机构,有着丰富的资源,力量强大。“我们让客户得以无罪释放,让定罪率难看无比,自然就得罪了政府。”(摘自本书p71)看到这句话,在社会层面深感律师难做。但是反过来想,面对愈是强大的控方,战胜控方、说服审方后律师就愈能获得巨大的成就感。我想每当看到对方律师、检察官败诉后沮丧的表情,辩方律师一定也是在心里暗爽一把。为了不让自己沮丧而让对方沮丧,并在这样高下立见的对比中享受获胜的快感,律师在强烈的胜负欲的推动下认真准备每一个案子。要赢,要赢,要赢!

(三)对客户的责任感

“律师要为自己的客户所做的,是他的客户在力所能及时会为自己而做的所有事情。”(塞缪尔·约翰逊言)律师的所作所为不仅仅与客户经济利益相关,更重要的是其也与客户的名誉、人身自由乃至生命等重要利益相关,“如果你犯了错,买单的人是你的客户。”(摘自本书p13)因此,在“沉重负担”的情况下,律师心里自然而然就有了一种责任感。

这种责任感不仅来源于将律师行为与客户重要利益相联系的“沉重负担”,还来源于律师对无罪/轻罪者的同情以及对生活悲惨者的同情,前者是法学人理性的正义感,后者是社会一般人对犯罪行为人的合理期待。在序言中,亚力克斯为亚瑟·赛克斯提供辩护的心理过程就很好地体现了这一点。基于委托诉讼关系,亚力克斯感到责任重大,不愿辜负亚瑟的信任,“我不能让他垂头丧气”。人情层面,亚力克斯在心理上也呈现出了对亚瑟罪轻的同情,以及为亚瑟3岁女儿的着想的温情,彰显了人文主义关怀。

(四)自我价值的实现

对于站得更高,认识到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重要性的律师来说,为任何人提供辩护本身就是法治价值、人文关怀的实现。将个人融入到深刻的社会意义中,让自我价值得到了实现,职业意义得到了升华,律师的职业自豪感也得到了提升——律师成为了一个社会平衡杠杆,而不仅仅是错综复杂的大环境中一颗渺小的螺丝钉了。

当然,律师替“坏人”辩护,还有商业利益报酬的考量,一笔可观的收入也是律师同意辩护的重要原因。总的来看,律师是商业利益与社会人情的结合体,律师的心理具有相当的复杂性。用亚力克斯的话小结,就是“我能想到的,都是我的自我价值、对客户的同情心以及想要获胜的责任感。”

三、对英美陪审团制度下律师与陪审团之间的关系思考

亚力克斯与陪审团的周旋过程是书中比较精彩的部分,而且也是我认为描写最生动的部分。我在阅读的时候,总觉得作者的描写带有一种心理倾向性,因为书中对该制度的描写总有掩盖不住的讽刺意味。

陪审团在庭审中做些什么呢?陪审团里的陪审员都是被告人的“隔壁邻居”,“从事发地遴选出来,他们知道被告人是什么样的人……”(摘自本书p58)亚力克斯称呼12位陪审员为“从街上随机拖来的12个人”,“拖”之一字总有太过随意之感,所以我个人推测他对陪审员的个人素养等情况还是存疑的。陪审团(主要是小陪审团)在庭审中起到事实认定的作用(欣赏律师的“表演”),在这个过程中存在较大的主观性,陪审团会根据证人的举止来对证人作出评价、陪审团不具有专业法律素养、陪审团的情感某些时候过于充沛泛滥……这些在一个又一个案子中都有所体现。

律师又在庭审中做些什么呢?用亚力克斯的一句话概括,“冒着最大的风险,在随机挑选的观众面前表演”——“表演”这两个字很有意思,“表演”意味着可以“暗箱操作”,可以事先准备,是主观的、可控的,甚至说得不好听一点,可以是假的。“律师……必须能够即兴表演:抛一枚便士,讲一个笑话,让人屏息凝神,引出两行泪水,如果实在无路可走,还要舌灿莲花地争辩法律问题。”印象最为深刻的是书中提到的无赖律师威廉·豪,简直从头到脚都是戏啊,从着装入手打造客户值得同情、信任的形象并成功打动(迷惑)了陪审团,几乎未尝一败。总结来看,相对于陪审团,律师所做的首要工作是表演,其次才是运用法律攻击与防守——“攻心为上”这四个字用在这里再适合不过了,律师最首要的工作就是俘虏陪审团的心。

当我读到律师与陪审团相关部分的时候,按照思维惯性,我对作者略带嘲讽的幽默语言印象深刻,看到陪审团出现的第一个反应就是陪审团多半又要被骗了,第二个反应是猜待会儿律师又该怎么演戏去骗陪审团。我自己也想,按照柏拉图《理想国》的“哲人王”逻辑,让精英(哲人王与护卫者)去做其擅长的事(管理统治),平民(手艺人)也从事与自己才能相匹配的工作(手艺生产),所有人都在自己的位置做好自己的事,这不是很好吗?陪审员就像平民,法官就像护卫者,平民介入法律的管理统治,显然不符合上述思想。陪审团确实彰显了民主自由平等的光辉,虽然它与《理想国》不在一个政治思想体系里,但两相比较下,结合书中的案例描写,我还是觉得就严肃的法律适用而言,陪审团似乎较为主观随意,专业素养低,可操作性强,不利于法律的公正权威。

但读到后面,在十五、相信陪审团一节中,在法官审判与陪审团审判之间,亚力克斯与他的朋友都选择了陪审团,这让我觉得奇怪,促使我在教科书上千篇一律的答案之外重新思考陪审团的意义。

亚力克斯与他的朋友选择陪审团审判的理由主要是:法官的轻信程度太高了;从概率而言12人的陪审团人人犯错概率远小于1个法官;陪审团具有法官所没有的独立性,陪审团更注重事实,不会被法律思维定式和经验所局限;陪审团不会拘泥于法律的刻板规则,更有利于发现不公正——总之,相信陪审团吧!

“陪审团制度对于司法公正影响的一大功能是在审判中引入了社会认同的价值。陪审员是民众的代表,他们的理性判断基本可以代表社会认可的价值。”(摘自王晓华《陪审团制度的合理价值与借鉴——从辛普森案到弗格森镇案的启示》2015)法官受到专业思维的局限,在某些方面确实存在视野狭窄的问题,可能会做出看似合法但实际上违背常理的判决,尤其体现在一些法律与人情矛盾突出的案件中。陪审团提供了社会一般人所认可的价值导向,避免了法律机械主义的弊端,而且也有利于为社会舆论提供合理解释,防止社会舆论大幅影响司法独立。

从现实利益考量来看,因为法官是固定的职业,审判是他们的工作,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法官与案件的审理往往存在一定程度的利益关系。陪审员并非一个职业,随机选取的陪审员与审判没有利益关系,这也弥补了法官审判的缺陷。

诉讼法贯穿了程序、实体二分的思想。从程序上来看,陪审团制度本身就彰显了民主、法治,我之前的想法太偏向实体、效率,过于功利,忽视了陪审团制度本身独立的程序价值,确实有失偏颇,这也值得我改进。

这一个半月陆陆续续地读完了本书,从懵懵懂懂、觉得作者说什么都对,到有了自己的思考和认识上的反转,收获良多。除了了解英美法系的相关知识,我还加深了对律师这个法律行业的理解。法律人,任重而道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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