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出台立法监管“面子安全”

2019-12-23 06:16琳琳
人民之声 2019年4期
关键词:经营者监督管理化妆品

3月28日,《广东省化妆品安全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规范化妆品安全的地方性法规。

据了解,作为全国化妆品生产经营第一大省,广东化妆品企业占全国近三分之二,年产值超过2 000亿元人民币,交易额占全国化妆品总交易额的70%以上。针对当前化妆品生产、经营、使用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和监管盲点,条例坚持问题导向,完善了我省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等环节管理机制,细化了规范生产经营、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安全等方面规定。

条例采用行业自律与公众监督相结合的社会共治模式,发挥社会力量监管作用。条例第八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向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化妆品生产经营违法行为。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众公布举报的方式、流程和办理时限,依法为举报人保密。举报经调查属实的,应当依法予以奖励。

条例除了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责任,还规定了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的连带责任。第三十二条规定,化妆品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销售的化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化妆品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条例规定化妆品实施安全风险管理制度,要求省人民政府化妆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化妆品安全风险信息交流与发布平台,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化妆品消费安全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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