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中管辖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管教与挽救

2019-12-25 01:12林芝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林芝

摘 要:随着未成年人犯罪日趋多样化和复杂化,完善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模式,优化对未成年人教育、挽救、感化的机关分置,较好地整合司法资源、贯彻对犯罪未成年人系列管教方针、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和心理健康,是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管辖方式提出的新要求。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更好地对犯罪未成年人起到依法管教與挽救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管辖;司法意义;现状与困境;前沿与出路

一、未成年人犯罪现状及司法工作情况

根据我国现行相关规定,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日发布的未成年人权益司法保护和犯罪特点司法数据分析报告中显示,2009年至2017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连续9年持续下降,创造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奇迹。其中,近5年未成年人犯罪人数下降幅度较大,平均降幅超过12%,2016年降幅更是达到18.47%。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未成年人犯罪率最低的国家之一。

然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形势依旧严峻,并伴随有高度暴力化、犯罪团伙化、主体低龄化、随意报复性和新型多样化的演变趋势。甚至有学者将未成年人犯罪、环境污染和毒品犯罪并称为“世界三大公害”。

究其原因,引发未成年人犯罪可分为内推力和外拉力。内推力是指未成年人由于心智发育不成熟、法制观念淡薄、人格缺失等内在因素导致极易冲动、极度敏感、极具情绪化的情感特征;外拉力是指影响和决定未成年人心智发育和人格塑造能否向良发展的外在条件,比如家庭结构、监护人教育水平和能力、学校对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学校对法制观念的养成与教育、社会风气和价值观的变化等。

未成年人犯罪,作为一种主体处于儿童向成年人过渡阶段而实施的犯罪,既应该受到司法力量的约束和规范,又要重视恤幼等理念影响下所需要的教育手段。加之我国恤幼传统历史悠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模式因其特殊性一直成为司法程序改革热点之一。

宽严相济审理未成年犯罪行为,是我国对关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态度。引发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如此错综复杂,那么在审理未成年人犯罪时,未成年刑事案件办理模式也需要适时地、科学地调整和优化。

二、 “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即通过上级检察机关指定确定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机关。它的适用既不是为了解决案件管辖不明的情形,也不是因为出现回避等特殊事由,而是由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特殊性与复杂性所决定。被指定管辖的检察机关通过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办理并送入相关司法程序,达到特殊保护未成年人、优化司法资源和统一量刑尺度的效果。

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雨城、名山片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将由雨城区院集中审查,片区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涉及未成年人心理抚慰和社会安置将由名山区院主导,充分运用名山区院现有的心理辅导优势和社会资源优势。通过整合雨城、名山两个检察机关的未检办案力量,更大效度地管辖两个片区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三、“集中管辖”机制的司法意义

(一)助推司法资源均衡化,实现未检工作高效化。在实施分区联合“集中管辖”的区县中,各未检部门承担的办案业务量并不相同,因此部分区县未检部门的司法资源出现一定程度的闲置,而部分区县相对办案量较多,办案压力较大,存在着司法资源分布不均的现象。因此,构建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可以集中未检部门的精英力量,促使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专业化、科学化,有效解决司法资源分布不均衡及司法浪费现状。

(二)推动未成年人检察工作集聚办理,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未成年人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能够充分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法定诉讼权利,同时统一量刑尺度,减少“同案不同刑”的情况出现,有效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实现未成年人的社会复归。

四、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现状与困境

(一)各片区间检查机关在未检工作存在不同程度上的思想认识局限,出现特殊制度执行不一致、办案标准不尽统一等不完全衔接的情况。同时,片区内可能的行政对司法的干预和“司法行政化”现象加大了片区间的司法联合和集中管辖的难度。

(二)未检力量整合存在短板,未检人才队伍匮乏。未检工作因其特殊性和复杂性,需要更为丰富、专业和科学的司法资源。例如一些办案人员思想认识和执法理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办案人员和团队本身关于未检工作的能力和水平不足,在工作推进和工作创新方面有心而力不足,使得现有机制难以发挥出最大作用。

(三)对集中管辖机制探索的优势和经验不足,机制研究基础不扎实。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机制是一次创新和尝试,而新机制在形成共享性、推广性经验过程中并不尽如人意。片区内研究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不齐、试点推行的时间空间不饱满、未检部门课题研究的力度尚浅等现状,使得在对“集中管辖”机制探索过程中缺乏成熟而体系化的理论指导和广阔的实践空间,从而难以实现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构建和适用“集中管辖”机制的初衷。

(四)辅助性社会支持体系尚未建立起来,未检机关一方力量单薄。机关间、部门间和社会机构的联合、对涉罪未成年人帮教观护、对未成年人犯罪溯源性探讨与研究等等,是社会化协作机制的具体内容。而目前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一般只与团委、综治办、教委、妇联等机构,以参与案件、参加会议、会签文件等形式开展合作,在其他协作方式上开展尚缺,办理未成年人案件的社会协作体制尚未真正完全地建立。

五、集中管辖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出路与前沿

(一)上院选准集中管辖的区县院,明确未检案件办理权限。上院要在全局了解联合区内的未检工作的基础上,作出依法合理下放权限的行为。管辖权集中下放到何处以及其合理性影响着对区间未检工作的开展状况。如果下放不当或者不合具体需要,会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加重未检工作的负担。

(二)理顺各家司法行政机关间的关系,做好对接工作,减少恶性壁垒。片区间在移送案件管辖时要加强沟通,积极合作,分工明确,理顺公、检、法、司四家司法行政机关之间的关系,避免恶性“司法行政化”,尤其是要公安机关构建对口协作机制和未成年人统一的看押场所。

(三)配齐专业人员,培养精英力量,落实各项机制。被予以管辖权的区院可以从各区县抽调未检精英人才,有条件聘请或培养具有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经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背景、社会学背景的未检干警,以确保案件集中管辖发挥应有的制度价值。同时,配备财物设备等硬件配置和经费保障,优化基础设施建设,是顺利推进机制运行和成长的保障。

(四)全国范围内扩充对专业性“帮教”、犯罪心理咨询等司法资源,提升数量,提高质量,加强培训。以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为例,雨城、名山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中共同创建“未雨情”工作室,共同构建无缝对接机制,对片区内的未成年案件情况和未成年人身心状况进行全面掌握,在开展帮教救助、犯罪预防工作中全面协作,在片区内全面建立起未成年人成长社会支持体系,让未成年人更好复归社会。

(五)构建和完善社会化协作体系,整合社会多方力量支持未检工作。不仅着眼于与综治办、共青团、妇联、民政、学校、社区、企业等部门的配合支持,还应注重加强包括律协、心理咨询师协会等社会团体在内的社会力量整合,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全方位一体化社会协作体系。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机制,在于维护未成年人特殊的法定权益,关注未成年人在诉讼程序中有别于普通程序的诉求,可以说是未成年人刑事诉讼新机制探索中的一种勇敢的创新和尝试。从试点反馈的状况来看,机制运行的反响良好。虽然“集中管辖”尚有不足之处予以完善,但是总体上说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集中管辖”大有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之势。失足的未成年人不會被放弃,在对机制的不断完善和改进过程中,引导未成年人复归社会,向良成长。

参考文献

[1] 谢雪,廖晨.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制度反思与重构.决策与信息,2016(07).

[2] 李昌林.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沙区模式[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3(03).

[3] 姚兰志,陈晓梦,窦文慧.未成年人犯罪集中管辖制度研究.楚天法治,2017(30).

[4] 李建超,张福坤,韩秋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管辖办案机制探索.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6).

[5] 应培礼.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集中审理、指定管辖”原则的争议与出路.南都学坛,2009(03).

[6] 陈燕青.未检工作中司法社工开展社会调查的现实困境及应对.法制博览,20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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