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元主体博弈视野下的建制村治理

2019-12-25 01:12莫韦宇
青年与社会 2019年32期
关键词:多元主体博弈

摘 要:村级治理中,多元主体需求和公共资源有限之间的矛盾和分歧,产生了利益主导下的多元主体博弈。从多元主体入手,解释建制村,开展对建制村治理中多元主体因处于不同的治理地位和占据不同的治理资源而引发的多元主体的在村级事务中的博弈进行分析,试图寻找建制村中多元主体博弈过程中的均衡与协调,实现多元主体博弈视野下的建制村治理更加合理化的方式方法。

关键词:多元主体;博弈;建制村

一、建制村的多元主体分析

在村级治理中,使用“村”这一概念并不能完整地反映村的特点,由此应明确指出当前是何种性质何种类型的村治,还应该指出当前村级治理的多元主体具体包含了哪些。

(一)是建制村而非行政村或自然村

本文为何要使用建制村而非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概念?一方面,行政村特指新中国成立之初在村一级设立的行政管理组织,也称为“村政府”,接受上级政府的领导,其负责人属于国家干部[1] ,而根据现行乡村自治规定与发展态势,行政村的概念用之于当前的村治是不科学的。另一方面,不使用自然村是因为它是我国农村发展过程中长期积累所形成的居住相对独立的村落,屯、庄、 夼也是它的称谓,一个村委会之下常伴随几个自然村,这也表明了自然村不能完整地说明村的特点。

在乡村内部体系中,由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及其下属委员会、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议、村民小组等村级组织构成了一整套相对独立自治的组织管理体系,因而用建制村比较符合乡村治理的现实与特点。[2]建制村一般常分为两种类型,一是与自然村重合的建制村,数量合一,一个自然村就建立一个村民委员会,另一种则是由多个自然村共同组成一个建制村,一个村委会要同时管理多个自然村[3]。

(二)基于自治与国家行政指导双重背景下的村级多元主体

在建制村的治理过程中,由于村级治理的国家指导的持续影响以及自治化程度的持续作用,村级多元主体包含代表国家行政权力最末端的乡镇政府,包括在组织和行动中帮助和引导村民开展自治的村党支部和村民委员会,包括自然村内部的村民小组全体,也包括整个建制村的村民基于多种因素而分化形成的各个不同的阶层。

二、建制村多元主体的博弈分析

博弈理论源于经济学,作为一种适用性强、可用于多种分析的工具,在政治学、社会学、管理学等学科领域也都是重要的研究分析工具。在村级治理的多元主体分析之中引入博弈理论,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掌握建制村多元主体之间的关系状态。

(一)建制村村委自治与乡镇行政指导的博弈

“村治”指村两委组织和领导下的建制村的自我治理,“乡政”则是指乡镇一级行政机构对于管辖地区的村的政治与行政的影响。国家行政权与村民自治权的关系在乡政和村治这两大板块中体现得淋漓尽致,最深刻地反映了当前我国国家和社会转型过程的主要矛盾。

当双方都处在强硬的态度,即乡镇一级通过强力直接干预乡村自治,而村委会一级也持着一定要脱离乡镇管控的不合作态度,双方的博弈结果就是两败俱伤。当一方愿意合作且另一方不愿意的时候,强势一方必定能通过实力影响到弱势一方妥协,“行政村”常常能说明这一点。当双方都愿意合作的时候,博弈的结果是行政的一部分渗入乡村治理,而村委组织下的自治影响着政府的行政行为。现阶段,乡村治理博弈更加趋于第二种或者第三种,第二种状态居多。

(二)建制村村委与下属自然村的博弈

建制村下的两种构成方式,一种是自然村与建制村重叠,另一种是建制村包含几个自然村,第二种构成方式更容易造就了博弈的发生。村委作为自治组织的领头羊,带领着各个自然村进行村级民主和各项事务的建设。村委虽不是一个行政级别,但其与乡政密切的联系以及其在村级建设中掌握的自主权还是决定了其的地位和重要性。而如何在多方参与分羹的情况处理好与下属的自然村之间的关系,不能一蹴而就,而需要持久博弈。下属的自然村与建制村村委之间的合作或者不合作关系可以追溯到前几次甚至在村委成立之时,每一次的合作都与上一次合作和村委的作为相关。这种博弈不知道什么时候开始,也不知道会在将来的哪一个阶段结束,博弈的持续发生是利益分配在各个自然村的不均所致的,如何引导自然村更好地配合村委的工作,需要村委科学决策有效作为。

(三)建制村内部村民各阶层的博弈

卢福营以职业作分层标准,资源占有为基本维度,辅之社会地位综合指数的衡量,将农民群体分成9个阶层,即农业劳动者,第二产业劳动者、第三产业劳动者、农村知识分子、农村管理者、私营企业主、个体劳动者、兼业劳动者、无业人员。[4]进一步按照各阶层的权力地位划分为三大治理主体,一是管理者,即上述的农村管理者,也称村干部;二是非管理精英,是排除了无业人员和农村管理者的各阶层的佼佼者,三是影响力较弱的普通民眾。以上三大主体可以形成两类博弈,即管理者与非管理者之间的博弈,这种情况下,非管理精英与普通民众基于表达自身利益的意愿结合起来,试图通过力量壮大带来的民主权力的真正下沉。另一种博弈是基于对更高的威信的追求而形成的管理者与精英的合作,以此控制普通村民,这种博弈实际造成了巨大的不平衡,强者更强,弱者更弱,不利于村级治理的良序发展。由此可以得出,普通村民和管理者谁争取到了非管理精英的支持与合作,谁就在博弈中掌握更大的筹码。

三、建制村多元主体博弈的均衡与协调

如何解决基于利益无法满足各方需求的情况下均衡和协调,是一个亟待思考的问题。针对以上的几种博弈和多种力量对比的差距,从多元主体角度和博弈的结果分析,可以从以下思路展开分析和探讨。

(一)规划乡镇行政权的范围,给乡村自治更多自由空间

乡镇职能转变不彻底以及乡镇权力的集中化为乡镇干预村级治理提供了保障,也只有在少数不需要依靠乡镇政府进行经济等扶持的地方的乡村自治才能摆脱被“行政化”的危险。鉴于此,乡镇政权行政权规划时明确指出权力延伸范围。当政府做到提供对村委来说不对称的信息和资源之后,村委组织下的村民自治才有从行政权的夹缝中喘息的可能。由于在信息、资源强烈不对称的情况下,村民对于政府的信任是微乎其微的。乡镇行政权进行合理规划之后,还必须在执行“乡政”、“村治”中依章办事,不能决策与执行相分离,政府少点权力触角对村民自治的限制,村民自治就会多一丝自由和期许。

(二)村委会组织下对自然村分羹的再思考

村委会的选举中,对于村支书等职位如何在自然村中进行名额的分配;在国家财政拨款到村的时候,如何能合理和公平公正地利用到各自然村建设中,这都是迫切需要解决的分羹问题。各个自然村是趋于利益分配的情况而选择与村委会的合作与不合作,自然村与村委的博弈来源于资源分配不均,现实中很多村委主要领导干部所在村和距离村委会较近的村在利益分配中常占优势,这种会导致村委与自然村的关系恶化,不利于合作实现村民自治。村民委员会应该在做决策时沿着利益的路线对受益的自然村对象进行反复思考和对比研究,才可能在双方的博弈中打破对立的局面。

(三)引导与规范农村内部阶层关系

如何实现农村各阶层之间博弈的均衡和有序,要从两个方面入手,第一是逐步扩大民众参与程度,打破治理的非均衡。当前农村较为普遍的治理运作实际上缺乏村民群众的广泛参与,大多数村民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被挤到村级公权力的边缘地带,实行能人治理,管理者控制。扩大村民参与主要是参与决策和参与监督过程,在决策中提升普通村民的话语权,在监督中加强村民对信息的掌握,进一步增强大多数阶层的博弈能力与水平。实现有序博弈必须加强制度规范,通过制度化的方式,将村级自治纳入国家的法治轨道中,用制度来打破各阶层的不均衡博弈。充分认识建制村之下的各个阶层之间的非均衡状态,加之以均衡化引导,在各阶层进行博弈的时候,才可能以合作、协调而非对立的方式推动村级自治的现代化进程。

参考文献

[1] 伊佩庄.“建制村”称谓是最好的选择[J].乡村组织,2003(7).

[2] 唐鸣,徐增阳.什么村民?什么村?[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03):55-59.

[3] 潘学方.农村集体所有制的悖论与社区成员权问题:以台州“市区农村”为例[J].福建:中国乡村研究,2014年1期,201-222页.

[4] 卢福营.冲突与协调:乡村治理中的博弈[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6,13-14页.

作者简介:莫韦宇(1995- ),女,壮族,广西来宾人,在读硕士研究生,广西师范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研究方向:政治学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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