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申报》评论中看民国时期婚俗变化

2019-12-30 15:40胡梦君
绵阳师范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纳妾旧式婚俗

胡梦君

(安徽大学历史系,安徽合肥 230039)

民国时期的婚俗处于从传统到现代的发展变化之中,既是中西文化冲撞的结果,又是长期历史积淀形成的传统婚俗的延续[1]245。在追求社会现代化过程中,改良旧式婚俗是民众期盼目标之一。民众对改良婚俗的渴望源自对婚姻的重视,“结婚者乃人生第一之重要问题,苟轻心掉之,必贻将来终身之怨”[2],“婚姻问题为人生最大的问题,无论为男的为女的,都要慎重将事,不慎之于始,必遗终生以无穷之忧”[3]。民国时期虽已推翻封建政权,但封建落后文化并未完全退出历史舞台,旧式婚姻陋俗带给社会的危害依然存在,当时由于婚姻不满而发生的“福建九女结盟自杀事件”[4],便是旧式婚姻陋俗危害社会的体现。因此,改良旧式婚姻习俗实有必要,越来越多人也意识到改良旧式婚姻习俗的重要性:“中国现在的婚姻制度,在新旧潮流互相冲突之下,所演的悲剧,实不忍目视……在这种潮流的婚姻制度之下,旧式婚姻固不满意,而自由恋爱亦不足取,固婚姻制度之在今日,实有改良之必要。”[5]《申报》作为当时刊行量最大、受众最广的报纸之一,是时人阐言论说的重要平台,也为当时社会政策的制定提供了宝贵意见。从《申报》中大量的社会评论来看,民国时期婚姻习俗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传统婚姻陋俗遭到废除和抵制,二是新式婚姻习俗出现并得到提倡。

一、废除传统婚姻陋俗

随着近代自由平等思想的传入和众多社会改良活动的开展,传统婚姻中早婚、童养媳、纳妾等陋俗日益受到民众抵制,越来越多人借助报纸宣泄对传统婚姻陋俗的不满,主张废除诸多传统婚姻陋俗。

(一)早婚

传统嫁娶,男女双方往往年纪较小,有些甚至还在襁褓之中便早早定了亲。即使到了民国时期,提倡摒弃旧陋俗,但早婚现象仍然普遍。关于早婚现象产生的原因,有评论指出:“早婚现象是发生在伦理观念比较浓厚的封建社会里的,同时那时候也就是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经济组织简单,谋生比较容易,这也就是当时早婚现象普遍发生的原因。”[6]除此之外,智识未开、宗法观念、家庭教养、迫于生计甚至逃避兵役等[7]558,都是早婚现象产生的原因,但从根本上来说,是传统社会性质造成了这些婚姻陋俗。早婚危害巨大,不仅对男女身体健康有害,对家庭和社会都有影响,甚至关系到国家危亡。《申报》曾有评论明确指出女子早婚之害:“其小者足以阻害个人之发育及健康,而其大者足以亡国灭种。”[8]于私,早婚的后代易夭折,影响身体健康;于公,“早婚者自身尚未受完全教育,今欲其担负教子之责,果能合其父母最大之责任吗,以幼时未受完善教育之子女服务社会,果能合其国民一份子应尽之责职吗”[9]。由此可见,废除早婚这一陋俗十分必要,但从实际结果来看,1927年奉天就已明确提出禁止早婚[10],但直到四十年代,各地仍在提案禁止[7]555,可见早婚问题未能在短时间内解决,废除根深蒂固的婚姻陋俗也并非易事,但在当时来说,社会能够竭力反对早婚现象已是历史的一大进步。

由提倡废除早婚陋俗衍生的对于婚姻年龄问题的讨论也是民国时期的舆论热点。《申报》中就有评论专门指出婚姻年龄是一个关系国家社会和民族文化的重要问题。“婚姻这一回事,男女的年龄须得不相上下,如果男的年龄比女的年龄小得太多,或男的尚未发育而女的却已完全发育的了,就生理上说起来,极其应该有纠正之必要。”[11]众多对于结婚资格的讨论也都提到了婚姻的年龄,主张男女双方结婚年龄不宜相差过大[12],有的还明确提出了男女的结婚年龄,如男子要大于25,女子大于20[13]。在《婚姻自主之男女年龄问题》[14]一文中还讲了一对男女因未满法定年龄(女方未满20周岁,只差半年)结婚而被起诉拘留的案例,可见当时已有法律规定结婚年龄,但在社会动荡的特殊时期,法律条文的实际约束力不大,婚姻年龄问题并不能得到切实解决,早婚现象也无法杜绝。

(二)纳妾

“妾者,奴隶之别名也”[15],纳妾始于商朝,是剥削阶级压迫妇女的一种特殊形式[1]65。民国时期提出男女平等,解放女性,因此纳妾蓄妾也是当时亟待废止的旧式婚姻陋俗,社会对此也有相当多的讨论。与早婚使男女都深受其害不同,纳妾现象对妇女的迫害更为深重。男子纳妾或是为了子嗣,或是为了肉欲,但社会却常将纳妾带来的危害归于女性身上,认为妾“日日争风喫醋,不能相容,是一家从此分裂且日在战乱之中,日在阴谋暗算之中,家庭之秩序从此大乱”[16],纳妾制度不仅摧残女性身心健康,还损害了女性形象,妇女成为家庭不和的源头,成为纳妾制度的牺牲品。然而男尊女卑不平等的两性关系才是旧式婚姻以及家庭不幸的祸患之源。因此要废止纳妾制度,就要从根本上改良大家庭制度,并出台相关的法律政策,同时还需要两性觉悟,男子要意识到纳妾非人道,而女子也应尊重自身人格[17]。虽然民国时期已有法律明令禁止纳妾[18],但在当时法律约束力有限的社会环境下,即使纳妾之名已亡,纳妾之实仍然存在。而且由于纳妾受私欲影响较大,因此纳妾者并非仅限于封建守旧势力,即便是已接受新思想的知识分子也会因为一时私欲纳妾,《申报》评论他们“归国时痛骂中国旧风俗……一日做官,囊有余钱,渐觉野蛮奴隶之制便于采用,而文明平等之制大不利于己,于是公然纳妾”[16]。总之,纳妾现象虽亟待废止,但因种种原因也是困难重重。

(三)闹新房

“从古至今,凡娶亲纳妇必有人闹新房”[1]233。由于旧式婚姻全凭“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夫妇在结婚前基本不会见面,甚至结婚那天才初见,由此便诞生了闹新房这一婚俗。闹新房初衷原是为了增进新婚夫妇间感情,由宾客和新人一起进行的嬉闹游戏,区域特色鲜明,活动繁多,但由于闹新房时热闹非常,增添了婚礼的喜庆气氛,逐渐成为结婚时必不可少的仪式。然而随着闹新房活动的恶俗化,与其说是一种结婚习俗,倒不如说是宾客带着私欲进行的损人不利己的活动。到了民国时期,闹新房日渐受到人们的反对,当时有评论认为闹新房与索诈无异,甚至会让人有机可乘,公报私仇,应当革除[19]。1932年末,针对闹新房是否应该废除问题,《申报》上还产生了一场论争。赞成废除的人认为民国时期的闹新房已经失去原来的意义,戏闹为主,有时还会引发事故,应当废除[20]。而不同意废除闹新房的人则认为闹新房并非陋习,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可能形式会有所不同,但日后必定还是会存在[21]。如今我们虽不能一概而论闹新房是否是陋俗,但在不少地区相关习俗确实仍然存在,也常因活动中的种种陋俗受到人们诟病。但不同于早婚和纳妾的是,闹新房是一种自觉性和自发性行为,并不能在法律制度层面进行定义并加以控制,这也是为什么闹新房活动能延续至今的原因。闹新房中的部分有益活动确实能够增进夫妇之间感情,进一步增添婚礼的热闹,但在闹新房过程中的某些陋俗也必须摒弃,应当把婚礼当做一场神圣的仪式,而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不顾他人感受进行自我发泄的场所。

从《申报》上的社会评论来看,废除旧式婚姻陋俗是民国时期婚俗走向现代化的必经之路,除了早婚、纳妾和闹新房等受人们批判较多的婚俗,童养媳、冲喜以及其他旧式婚姻陋俗都是应当废除的。这些旧式婚姻陋俗不仅损害了一代代青年的身体健康(尤其是女性),还加重了整个中华传统文化的消极意义。民国时期的婚俗要走向现代化,不仅要剔除糟粕,还要与时俱进,因此在民国时期也出现许多新式婚俗。

二、新式婚俗出现

舆论在积极提倡废除旧式婚姻陋俗的同时,也对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新式婚俗进行了宣扬。民国时期的新式婚俗具有时代特色,主要体现在婚礼趋向节俭、集团结婚流行和择偶观念进步等方面。

(一)婚礼趋向节俭

古之婚礼往往喜好铺张,极尽奢华,不仅是因为婚礼要求喜庆之意,越隆重越好,更是因为婚礼是彰显家世之场合,无论是世家大族还是平民小户,都会竭尽所能将婚礼办得极豪极奢。到了近世,婚嫁豪奢之风依然盛行,不仅与物资匮乏的时代境况不相适宜,也与知识分子提倡的文明结婚相悖,因此受到不少批判。有评论指出:“近今社会之风俗,日趋奢靡,婚嫁一事尤好铺张扬万。中等社会之婚娶,往往需费千金,上焉者更无论矣,夫人生结婚之目的在谋人生真正之幸福,并非一种热闹之事可比。”[22]结婚的真正价值在于一生的幸福,并不是婚礼隆重奢华就能达到的。因此时人主张“繁文俗礼,无关实际,急宜提倡俭德……一切均从节俭,所有俗例行聘茶礼银两,一概免行”[23],希望以往的繁文俗礼都能免除,婚礼只是夫妇二人结合的仪式,无需隆重。针对传统婚礼中花费最大的婚嫁妆奁和婚礼排场,时人就主张废除聘金和妆奁,并对婚礼的时间和请酒的规模进行限制[24],对于嫁女的妆奁,还建议“除了日用必需之外,一概授以实银……存在储蓄机关,每年以年利一分计算就可得百余元,即以此所生之利做衣服也不患不够了,正是一举两得,何乐不为”[25],在《婚礼铺张者之殷鉴》[26]中还提到了一户人家为追求奢豪婚礼,典当衣物家用最终破产的故事,以此说明婚礼铺张的危害。婚嫁节俭是民国时期婚姻婚俗现代化过程中的一大进步,受到当时舆论的大加提倡,不少地方的婚礼习俗已经有所俭化,1927年还出现了“婚丧节制社”[27]倡行婚丧节俭,但由于婚嫁仪式无法统一制式,而且受个人经济状况以及其他条件的影响,婚嫁节俭时至今日也未能完全实现。

(二)集团结婚流行

集团结婚即多对新人一同举办婚礼的结婚仪式。在《申报》中集团结婚最早出现于1934年的《沪社会局提倡新生活集团结婚办法》[28],对集团结婚的申请程序、费用以及具体的结婚仪式等都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说明,并于1935年4月首先在上海实行集团结婚[29]。当时之所以提倡集团结婚,与婚礼节俭化的目的是一致的,为的是“以崇节约而挽颓风”,“在今日环境之下而言补救之道,莫若一方厉行结婚之俭德化,保持婚姻之庄严性”[30]。较之以往的传统婚礼,集团结婚优势明显,自出现以来,受到了多方提倡,舆论也要求多加推广:“集团结婚不论在任何方面,均较单独进行为省,尤其许多新人聚首一堂,喜气洋洋,精神上自然格外愉快……际此物力维艰之秋,此种制度实颇可推广。甚望今后社会青年男女于择偶时必须审慎,而在结婚形式上务求其简便,集团结婚乃合乎节约,大方,合法之结婚制度,宜乎值得提倡也。”[31]当然,对于集团结婚也并非只有称赞声,集团结婚同样也有不足之处。集团结婚虽既节俭又热闹,是当时唯一简约且庄严的婚礼仪式,但参加集团结婚的无论是新人还是宾客,大多互相不认识,与传统婚礼相比也少了亲友团聚的意义。因此在《对集团结婚的小意见》[32]中便有人提出希望参与集团结婚的新人和宾客能够建立通讯录,方便日后联系,以此来增强集团结婚的意义。集团结婚是当时婚俗现代化的重要表现,三四十年代在北京、上海、重庆等地都得到了推广,并且集团结婚的规模也愈来愈大,1943年已有友邦人士参加[33]。

(三)择偶观念进步

选择配偶是婚姻当中最为重要的环节,传统婚姻的配偶选择权往往掌握在父母或长辈的手中,顺从父母长辈的安排则受人称赞,一旦做出与长辈们不同的选择则为忤逆,这种与传统孝文化紧密结合的择偶观念使婚姻当事人在择偶环节极度不自由。虽然家长都会极力寻找符合标准的最佳配偶,但传统婚姻摆脱不了封建色彩浓厚的择偶观,是造成传统婚姻不幸的重大原因。民国时期的择偶不仅自由度提高,受父母家庭影响减少,择偶观念也与时俱进。身体健康是当时青年男女择偶时考虑的重要因素,男女双方应身体健康,没有遗传病,杜绝以往堂表兄弟姐妹近亲结婚的陋习[34]。男女的适婚年龄在早婚现象的逐渐减少之下趋向正常,《申报》有评论认为,男女双方年龄应在二十至二十八岁为佳,男子最好还要长三岁。除了年龄,还应当涉及到容貌、职业、性格等方面。双方容貌般配,各自应有独立职业,不可过分依赖家庭;择偶时还应考虑对方的家庭和社会关系是否融洽;性情温和、待朋友友善也是应当考虑的重要择偶条件[35]。民国时期的择偶观念还相当重视学识,即男女双方的受教育水平,有评论专门指出“受过中等以上教育……因学业上之陶冶而发生真正的恋爱”才具备自由结婚之资格。此外,门第清白、受过教育、勤俭耐劳等条件均不可忽视。虽然当时有大量评论主张新式婚姻的男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相互选择,摆脱“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婚嫁模式,但也有评论指出婚姻不可绝对自由,应由父母和子女双方共同决定,从而达到“划除一方面专制婚姻的遗毒,救正一方面自由结婚的流弊”[36]的目的。总的来说,民国时期的择偶观念和婚嫁标准渐趋现代化,逐步摆脱了传统婚姻的盲目和落后,有利于人口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的进步。

婚礼趋向节俭,集团结婚的流行和择偶观念的进步是民国时期婚俗变化的突出特点,并且民国时期的婚俗也越来越符合社会发展的需求,结婚证书、结婚指环、新婚旅行等看似非常西化的仪式在当时已经出现[37-38]。不仅如此,中外联姻的现象在民国时期中也不稀有,四十年代《申报》中出现了不少中外男女结合的婚俗报道,不仅是上层人士,普通民众嫁给外国丈夫或娶外国妻子的例子也不胜枚举,如1947年长春出现了一千多对华男日女结婚;青田县众多来自比利时、瑞士、波兰等国家的女子嫁给了当地人;甚至还有因求婚被拒,美国水兵自杀的事件发生[39-41]。可见民国时期婚姻的自由度有了显著提高,不仅日渐走出传统婚姻陋俗的禁锢,还逐渐消除了偏见,以开放的心态迎接世界。

三、结语

早婚、纳妾、闹新房等旧式婚姻陋俗的废除,婚礼节俭、集团结婚和新式择偶观念的出现和宣扬使得民国时期的婚姻逐渐摆脱传统婚姻陋俗,向现代化发展。与此同时,随着社会发展进步的要求,一些曾遭受反对的婚俗习惯在民国时期也得到了正确的对待,如寡妇再醮。寡妇再醮曾经为传统社会所不耻,从宋代程朱理学大加提倡后,反对寡妇再醮更是成为一种社会风气[1]192。失去丈夫甚至只是未婚夫的女性再无婚姻自由,寡妇应当为夫守节的婚俗观念受到社会倡导,一些寡居多年的妇女还因此受到褒奖,一座座贞节牌坊便是旧式婚姻陋俗迫害女性的鲜明证据。到了民国时期,随着男女平等的婚姻观念逐渐被人们接受,寡妇再醮也得到了正确的对待。《申报》中有评论认为既然男子有续弦的权利,那么寡妇也就应该有再醮的权利[42],这种极其不人道的旧式婚姻陋俗终于受到批判。到了四十年代,寡妇再醮受到法律保护,并且规定“其前夫家不得阻挠,并不得索取身价”[7]547,使得寡妇再醮合法化。

然而受时代和认知的局限,当时社会对传统婚姻陋俗的批判还不够彻底,男尊女卑的思想仍然根深蒂固。在《男子婚娶禁条》[11]中,作者列出了数十条“不能娶”,如“不做劳务的不能娶”,“离婚的不能娶”,“只知服饰华丽而不能操家之女郎不可娶”,“故意穿奇装异服的不能娶”,“与自己年龄相差过大的不能娶”等。这些婚娶禁条堪称离奇,整篇文章也明显充斥着男女不平等的观念,由男性挑选妻子,似乎婚姻之事只由男性决定。因此从《申报》上看,人们对传统婚姻婚俗的认知还存在不足,未能成功走出几千年封建婚姻观念的牢笼。但我们也应该意识到,任何事物的淘汰或兴起都需要一个过程,传统婚俗走向现代化,进步婚姻观念完全被人们接受也并不是一蹴而就的事情,传统婚姻婚俗乃至整个社会向现代化发展之路仍是一个需要不断努力的漫漫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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