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现实困境和对策研究

2020-01-08 02:24
天津科技 2020年1期
关键词:科研机构不端科研人员

梅 琳

(沈阳城市学院酒店管理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12)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和现代化进程的快速推进,科学技术已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然而,伴随着科学的进步和科技的创新,一些负面影响也随之产生。因受功利主义、恶性竞争和利益驱动的不良影响,科研工作者在科研过程中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范现象频繁发生,甚至已引发严重的科研诚信危机。本文以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中的现实困境和存在问题为研究对象,力图探寻推进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对策,以期为我国科研诚信建设探索出一条行之有效的发展之路。

1 科研诚信的内涵

科研诚信是指科技工作者在科学研究活动中所应遵循的诚实守信及实事求是的科研态度,所应采用的可操作且真实准确的科研方法和科研数据,所应遵守的科研活动规则和行为规范,所应坚持的普世科学价值准则和职业道德标准。具体表现为:在科研中不剽窃、不抄袭他人研究成果;不篡改科研数据;在论文中正确标引参考文献;按照预算规范使用科研经费;立项完成后,按照规范流程评审结题成果等[1]。科研诚信是科技工作者进行科学研究时所必须遵循的道德准则,是科研道德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政府、有关监督机构和部门及相关管理人员所应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2]。科研诚信一旦缺失,将会改变科学研究的本质,破坏科研资源的合理分配,降低公众对科学的信任,损害国家及民族在国际上的声誉,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因此,科研诚信建设与科学研究事业的良性健康发展紧密相连,息息相关,也关系到国家科技创新建设成败及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建设大局。

2 目前我国科研诚信建设中的现实困境

2.1 科研工作者自律性不强

目前我国科研人员队伍中存在科研诚信意识淡薄、自律性不强的情况,其原因既有科研人员追求学术认同、博得同行尊重的主观因素的影响,也有科研人员自身生存必须通过申请科研立项拿到资助,并加快科研产出等客观因素的影响。科研人员急需提高自身科研影响力,获得同行肯定,并获取资金支持的现实状况,导致其科研诚信自律性不强,片面追求论文发表数量,造成一稿多投、一稿多拆、不当署名、篡改、剽窃、伪造现象频发。

2.2 缺乏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目前我国各高校和科研机构也缺乏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和科研诚信文化建设,除缺乏针对科研诚信教育的宣传和培训外,多数高校缺乏对科研诚信的足够认识,也很少有高校主动制定有针对性的科研诚信制度。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的缺失,导致科研人员追求私利、急功近利、不讲诚信的违规现象频发。

2.3 缺乏科学健全的学术水平评价机制

目前我国高校和科研机构普遍缺乏科学健全的学术水平评价机制,大多数高校和科研机构仍将论文发表数量,尤其是核心论文的发表数量作为评判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术水平的唯一标准[3]。而众多科技创新工作却没有被纳入到高校和科研机构的核心考核指标中,例如面向市场的应用和开发、知识产权的获得、对产业竞争力的贡献、满足公众需求并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研活动等指标并没有作为科研和学术水平评价的重点。这种状况致使高校和科研机构变成了生产论文的工厂,高校教师、学生及科研人员变成了生产论文的机器和工具,且只注重论文数量,不注重论文质量,甚至一些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了一己私利,怀揣侥幸心理,为提高自身立项申报成功率,采用抄袭他人科研成果、论文造假与不当署名、伪造实验数据、骗取科研经费等恶劣行为,从而引发科研失范和学术不端。

2.4 缺乏科研信息共享机制

目前我国仍然缺乏完善的科研诚信信息共享机制,由于不同的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往往隶属于不同的高校和科研单位,而各科研主管部门只掌握各自科研项目科研人员和科研团队的相关诚信信息。此外,国家及省、市层面的科研人员科研诚信共享平台和科研诚信失信查询系统至今仍未建立。在这种情况下,由于缺乏各科研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致使在学术不端行为发生时,难以做到对其进行及时的诚信监督和惩处。

2.5 缺乏学术不端专业监管机构

目前,我国各高校和科研主管部门仍是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主体,部分高校和科研主管部门虽然制定了调查和处理学术不端行为的程序、制度和规定,但由于缺乏实质而权威的学术不端专业监管机构,很多高校和科研机构往往对发生在本单位的学术不端行为采取息事宁人的态度,而没有制定相关制度和规定的高校科研机构,由于缺乏行之有效的举报途径,更不会去主动调查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虽然已建立了针对学术不端的问责制度,但处罚的结局往往都是从轻处理,造成追究与执行无力。此外,我国对学术不端行为也缺乏必要的群众监督和纠错机制,这种状况也纵容了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

2.6 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科研诚信的法制建设仍明显滞后,在相关法规中,仅有2008年6月审议通过的《中国工程院关于涉及院士科学道德问题投诉件的处理规定》[4]中,规定了对中国工程院院士学术道德问题的具体调查程序与处罚措施,仍缺乏针对普通科研工作者学术不端行为调查与处罚的法律和法规。缺乏相关法律依据的现实状况,必然导致在针对学术不端行为的实际调查和处罚执行中,实施调查的主体和调查程序模糊不清,举报者与被举报者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针对学术不端的调查与处罚很难落到实处。

3 我国科研诚信建设的对策和建议

3.1 提高科研人员自律性,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必先做好科研工作者的学术道德建设。培养和增强科研人员学术道德自律性是科研诚信建设的基本要求,努力提高科研人员学术道德意识并使其自觉遵守事关科研诚信建设的成败。为提高科研人员科研诚信自律性,一要强化科研人员独立解决科学难题的自我意识,建立独立科研的自信心;二要加强其自身的科研实践活动,并在科研实践中努力积累知识,开阔视野,提升科研水平;三是在参考和借鉴他人科研数据和成果时,要态度端正,标引严谨,借助他人的实践经验来提升自身的科研能力。此外,还应努力加强针对科研人员的科研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

在科研诚信教育上,针对高校学生应增加有关科研诚信的必修或选修课程,努力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学术道德观,针对高校教师和其他科研人员,各科研管理部门应加强有关自觉遵守学术道德的宣传、引导、教育、培训和监督,应将科研诚信教育纳入高校及科研机构的职业培训和考核体系,从而促使科研人员自觉遵守科研诚信的守则。

在诚信文化建设上,一是要加强对科研人员的宣传教育,建立科研诚信承诺制度;二是要建立鉴别和奖惩制度,要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监督和治理;三是要努力发挥榜样的力量,推动建立具有自身特色的科研诚信文化;四是要加强对科研诚信的社会公众舆论监督。

3.2 加快完善学术评价与学术平等机制及科技成果奖惩制度

要做好科研诚信建设,必须对科研评价体系进行大刀阔斧的改革,一方面对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要做到分别评价;另一方面要注重强调科研的质量,摒弃只重数量、不重质量的弊端。对于科研人员的考核,除了强调原创学术论文的影响力外,还应注重对学术论文署名的规范,强调署名作者必须对本人论文负责到底。针对高校和科研机构的评价体系,应废除以核心论文发表数量为评价标准的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术水平考核制度,并改革现有职称晋级评定制度,取消以发表学术论文为硬件条件的在校学生毕业制度[5];应将科技创新的量化考核纳入学术及科研评价体系中,建立学术评价平等机制,加大“具有创新性质的试验开发和市场应用研究、形成产业竞争力的贡献率及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满足公众需求并产生社会效益的公益性科研活动以及前沿科学探索和基础性研究”等在科研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应尽快修订、调整和完善检查评估、职称评定、科研统计、职务聘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对于不同类型的科技实体、科研人员、科研立项及成果应采取不同的考评方法。此外,应建立完善而有效的科技成果奖励制度,做到奖罚分明,行之有效;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依法追究存在学术不端的单位和个人的相应责任;激励高校教师和科研人员注重科研质量,制定综合性的科研量化评估标准,摒弃唯论文是瞻的传统弊端;注重教学与科研的合理结合,提高教学在高校教师考核中的比例和权重,摒弃重科研、轻教学的传统弊端。

3.3 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及科研诚信监管机构,完善处罚机制

加强科研诚信建设,应建立全方位的科研诚信数据档案,并以建立全面而完备的科研人员历史诚信信息数据库为基础,创建针对科研诚信的社会征信—评价—查询系统[6],并将科研诚信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作为利益约束体系的构建和操作方式。通过科研诚信数据档案和信息共享平台的构建,实现对科研立项和科研经费的有效及规范管理,进而从根本上整治学术腐败之风。此外,设立科研诚信监管的专门机构,来负责规范、协调、监督、调查、处罚科研过程中学术不端行为,科研诚信监管部门应动员各方力量,协调多方部门,健全工作机制,形成良好导向,严格监控及严厉处罚学术违规行为,并加大对科研经费分配和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对高校和科研机构学术不端和科研失范行为的定期纠查制度,如若发现问题,一定严惩不贷。建立网络科研诚信监督和管理平台,并充分利用公众监督和各种网络新媒体的优势,努力将社会监督纳入科研诚信的监管体系,通过群众举报,曝光学术不端行为。最后,应完善相应的处罚机制,针对学术不端行为,一是要制定完善透明的调查程序;二是应停止并追缴科研立项资助;三是应对违规学者进行立项申请和审批限制;四是应撤销违规人的行政职务和科研奖励,并推迟其职称评定等。

3.4 制定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严格规范科研管理

科研诚信监管部门对学术不端行为的调查、认定和处罚,必须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执行依据,而在我国目前的《科学技术进步法》[7]中,虽然规定了科研诚信建设和学术不端处罚的一些措施,但仍凸显单薄,且没有将科研诚信单独列出,并提高到科技立法的层面。因此,我国应将科研诚信作为科技立法的重要内容,并将科研诚信立法真正纳入科技法律体系建设[8],应结合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科研诚信法律法规,力争使科研诚信建设有法可依。运用法律手段监管和约束学术不端行为,建立科研诚信公示制度,并依法将已查实的科研违规行为曝光并处罚,通过撰写和发布年度科研诚信报告,积极营造严谨而规范的科研和学术环境。此外,应严格规范科研管理。针对科研管理不严的情况,各高校和科研机构应尽职尽责,对科研立项的开展和科研经费的使用加强监督,努力提高自身科研管理意识,建立并完善科研管理制度,严抓制度落实,充分发挥科学共同体的正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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