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左右为难还是内外有别?

2020-01-16 02:10罗书平
民主与法制 2020年2期
关键词:收监奈曼旗监外执行

特约撰稿人 罗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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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业内人士都把暂予监外执行与减刑、假释这三类案件相提并论,统称为“刑罚执行案件”或“变更刑罚执行案件”。

这种虽非法律用语却已约定俗成的称谓,不仅是为了表述上的简洁方便,更在于这三类案件中有许多相似之处。如都发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都是在具备特定条件下对原判刑罚(刑种、刑期)的变更或对行刑场所的改变。故按通俗的说法,也可以将减刑视为对原判刑罚的缩减,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就相当于附条件的“提前放人”。

三类案件,两种程序

然而,就现行法律规定和司法实务中的实际做法而言,对“刑罚执行”三类案件适用的程序却迥然不同:减刑、假释案件必须经过司法程序,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则无须经过司法程序。

有关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程序,是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作了明确规定的,即必须由刑罚执行机关提请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定。为此,不仅司法部专门制定了《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最高人民法院还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或其他司法规范性文件等形式,不断扩大减刑、假释案件应当开庭审理、公开听证的减刑、假释案件范围,并且要求所有的减刑、假释案件都必须公示,并逐渐使其制度化和规范化。可以说,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已显示出由“个别试点”到“全面推行”,案件范围由少到多、由不确定到相对确定的发展趋势。

按理,这些办理减刑、假释案件的司法程序和成功经验,对于同属于“刑罚执行案件”范畴的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不仅可以而且完全应当适用。然而,多年来,无论是刑罚执行机关还是人民法院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时都采取的是游离于司法程序的“行政审批”,不可避免地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

两封来信,说法不一

关于司法机关在办理暂予监外执行案件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南方周末》相继刊登的两封读者来信很有代表性。

来信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政协常委卿尚兵来信,讲“保外就医有时很容易”。据介绍:2009年,时为检察院公诉人的卿常委起诉过本地国企的贪污窝案,包括厂长、总会计师在内的几名主犯均判十年以上的徒刑。几个月后,卿常委均在不同的场合遇见了他们——他们都从监狱“保外就医”出来了。其中一个还跟卿常委说,他没什么劳动力,给监狱做不了多少活,自己的病反而会给监狱增加负担。于是监狱就给他开辟了一条保外就医的“绿色通道”。为此,卿常委在来信中,感觉到为这个案子所付出过的努力遭受到了挫败。

来信二:河南一监狱警察张建涛来信,觉得“新规令监狱为难”。张警官在来信中透露:随着保外就医政策的收紧,监狱在管理病、残犯时就略显掣肘。就张狱警所在的监狱来说,有些体弱多病、明显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罪犯,按以往标准是可以保外就医的,但新规出台后就只好在狱内或社会医院继续治疗。这就出现了令监狱为难的情况。其一,罪犯一旦在狱内或社会医院病情加重突然死亡,罪犯家属由于不了解情况,往往会认为是监狱在治疗上的“不作为”,个别家属会以上访、媒体曝光等手段要挟监狱。其二,重病罪犯往往住院治疗,短则十几日多则数月,严重牵制监狱的执勤警力。张狱警曾有近半年的时间是在监狱和医院度过的,整个人都疲惫不堪。

两封来信反映的都是有关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的极端典型,但来信人的观点截然相反:公诉人认为监狱服刑期间“暂予监外执行”太容易,以致当年的努力“遭受到了挫败”;狱警则感叹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政策收紧“令监狱为难”。

读者来信中反映的情况相信都是实情,他们的忧虑也无可非议,但似乎也不能就此可以推断以前的保外就医就“很容易”,现在政策收紧了一旦“收监执行”后就会“突然死亡”。出现上述截然相反的非正常现象,显然与法律规定的先天不足和办理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案件中无章可循或政策多变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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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案例,值得研究

如果说《南方周末》的两封读者来信反映的只是涉及对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的适用条件“宽”与“严”的标准的话,那么,接下来介绍的新疆服刑人员牛玉强在保外就医期间被收监执行案件,则是在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应当如何进行监管以及在发现“脱管”情形时如何处理的问题。

据《成都商报》报道:牛玉强,1965年出生于北京,1984年由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流氓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押送到新疆石河子监狱服刑。1986年被改判为无期徒刑,1990年又被改判为有期徒刑十八年。服刑期间,牛玉强患上严重的肺部疾病,最终转化为空洞型肺结核。1990年10月,监狱作出决定,由牛玉强的父亲具保,对牛玉强给予保外就医的决定。当年11月1日,牛玉强回到北京,随即住进了医院。

1991年夏季,由新疆监狱组成的保外就医考察组来到了牛玉强的家中,见到了在病床上输液的牛玉强。经过评估他的病情,考察组作出了续保一年的决定。一年过去了,病情仍未见好转的牛玉强和家人等待着监狱方面再次来人考察。但监狱方面没有再派人到北京来。在此期间,每个月的月初,牛玉强都要在老父亲的陪伴下,来到当地派出所,向管片民警汇报自己的思想及活动。1997年夏季,牛玉强与河北姑娘朱某办理了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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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夏季的一天,两名新疆警察来到了牛玉强的家,告诉他监狱曾经多次来信并给北京警方发函要求他返回监狱,甚至两度在网络上通缉牛玉强。但是,因他迟迟没有返回,已经被列为逃犯,所以特地前来抓捕他。

牛玉强和妻子当时就傻了,匆忙来到派出所,找到了管片民警询问情况。当管片民警打开电脑时才发现,监狱方面确实曾经于1999年和2001年两次通缉了牛玉强。为此,监狱民警安慰牛玉强说只要他回监狱去把余刑服完就可以了。根据改判后的判决书,他的刑期到2008年4月结束。

然而,服刑期间,牛玉强又被决定刑期顺延,由原来的2008年4月28日释放顺延到2020年4月28日,理由是保外就医迟迟不归。牛玉强委托律师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八师监狱管理局发函,建议牛玉强将逾期时间计入刑期,无果。

另一个案例发生在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服刑人员朱某某在保外就医期间被收监执行。

朱某某,男,汉族,因贪污罪于2016年11月经奈曼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2017年2月17日朱某某因犯急性白血病,肺部感染,蛛网膜下腔出血,经内蒙古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后,因病情危重,朱某某一直在通辽市医院住院治疗至2017年8月14日出院。

2017年8月15日,朱某某到司法所报到,司法所建立了社区矫正档案。矫正期间,朱某某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规定,每季度向司法所提交身体检查报告,近三次化验,结果中均有血常规项目数值超出参考范围。2019年4月的检查报告中大部分指标正常,但血红蛋白和红细胞压积数值超出正常范围,报告中附有医嘱:仍需定期检查。

2019年5月7日,朱某某通过电话向司法所请假去通辽看病,随后又通过正行通App履行了请假手续。5月9日,奈曼旗检察院工作人员到司法所检查工作,通过手机定位发现朱某某实时位置为通辽市某驾校。奈曼旗检察院问询其本人并了解矫正情况后,于2019年5月14日,发出奈检执检建[2019]46号检察建议书,建议对朱某某提出收监执行申请。5月23日,奈曼旗司法局向内蒙古监狱管理局申请建议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在此期间,旗司法局工作人员到某驾校实地调查核实相关情况,了解到朱某某与通辽市某驾校杨某熟识,在帮助驾校联系招收驾校学员。朱某某未从事驾校教练工作,驾校与朱某某也并未签订劳务合同。

2019年6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监狱管理局采纳了奈曼旗司法局收监建议,并下达对朱某某予以收监决定书。

以上两个案例均发生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只是被决定收监执行的原因有所不同——牛玉强是因为被官方认定为脱管而被收监执行并对其长达十余年的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刑期,朱某某则是因为驾校工作而被收监执行。

对于收监执行决定,牛玉强是不服的,特别委托律师向刑罚执行机关请求将保外就医期间计入刑期;朱某某有无异议,未见报道,但从常理来讲,显然也是有话要说的:在监狱里服刑与在家里接受社区矫正虽然都是在服刑,但毕竟监狱内外有天壤之别!

这里有一个问题,这些收监执行的决定特别是决定将暂予监外执行的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甚至对其在保外就医期间不计入刑期的理由,是否通过法定程序进行举证、质证?是否听取当事人及其近亲属和代理人的申辩?刑罚执行机关有关收监执行的决定毕竟是行政机关的司法行政行为,如果当事人对其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办案程序有异议,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如何寻求司法救济?等等,都需要认真研究,妥善解决。

唯有如此,才能将党中央一再强调的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法治目标落地生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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