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社会治理的主客体辨析及具新社会革命之特质

2020-01-16 08:21乔耀章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政党革命政府

乔耀章

(苏州大学 地方政府与社会管理研究中心,江苏 苏州 215006)

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治理问题上,经历了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以及从事实上的“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社会化的认知过程。

在党的十八大以前,政界和主流的学界都在谈论、言说“社会管理”。如党的十八大报告还提出“提高社会管理科学化水平”。可是,2013 年11 月12 日通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公报中则首次出现以“社会治理”取代“社会管理”的提法,这里的“治”与“管”看似只是一字之差,却是逻辑思路上的一次认知飞跃。一般“管理”强调的是自上而下的控制,而“治理”则强调的是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社会治理不只是党和国家、政府唱独角戏,更应该“以人民为中心”,强调人民的主体地位和主人翁精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推进社会治理精细化”。在此基础上,党的十九大则提出“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的“四化”新要求(精细化+“四化”)。其中,“社会化”主要是指社会治理不仅仅是政党、国家、政府的事情。政党、国家、政府应该改变过去“三位一体”对社会治理事务大包大揽的做法,将适合由民众、企业和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治理任务通过职能转移、购买服务和招投标等方式交给民众、企业和社会组织来承担,从而既有利于实现培育新的社会治理主体的目标,又可以更有效地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体系与基本格局。由此,所谓“社会治理社会化”主要指向是社会公共事务治理“下沉”。

党的十八大以来社会治理思想的提出和发展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理念方面体现在从“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其二,实践运行方面体现在实际是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我的研究认为,“社会治理”不能视同“治理社会”。“社会治理”是相对于政党治理、国家治理和政府治理而言的,它们各有相对独立又相互联系的主客体且其侧重点相互作用,以增强社会发展活力,全面推进平安中国建设,维护国家安全,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在全球化的情境中,我们力求做到从融政党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于社会治理之中,逐步实现从政党治理社会、国家治理社会、政府治理社会、社会治理社会(自治),再到政党、国家、政府与社会在共同治理或全面治理社会过程中,逐步实现政党、国家、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相互治理亦即“互治”的新跨越、新境界,切实推进社会革命性的历史进程。因此,我们将从社会治理的主客体互动关系的视域中,探讨社会需要治理,社会决定治理和社会决定于治理所具有的真正的新的社会革命性意义问题。

一、从国家形成看社会需要治理

原始自然界化育了人,进而由有一定联系、相互依存的人们组成的超乎个人的、有机的社会整体。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是人们基于生产和交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总和,是人类生活的共同体。当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的历史阶段便发明、创造出国家以及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以及政党。由此,国家、政府、政党是一个历史的范畴,都是社会的派生物。社会和它的这些派生物的关系可谓是“水与舟”的关系、“母体与子体”的关系。社会之所以要发明、创造出国家、政府及政党,就是因为社会作为“母体”的存续和发展需要它的“子体”来统治、管理和治理,以“保护社会”秩序,使社会得到更好的休养生息。

由于社会是一个有机体,凡有机体都会生病的。社会有机体“生病”(如社会溃败等)除社会本身有有限的自愈能力以外,就需要“社会中的国家、政府及政党”从其“外部”统治、管理、治理社会。随着原始社会分工的发展,产生了私有制和阶级,社会矛盾、社会问题愈加凸显,社会就开始“生病”了。正如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和《反杜林论》中指出的那样: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站在社会之上的力量来抑制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相异化的力量,就是国家。“所以,国家并不是从来就有的。曾经有过不需要国家,而且根本不知国家和国家权力为何物的社会。在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而必然使社会分裂为阶级时,国家就由于这种分裂而成为必要了。现在我们正在以迅速的步伐接近这样的生产发展阶段,在这个阶段上,这些阶级的存在不仅不再必要,而且成了生产的直接障碍。阶级不可避免地要消失,正如它们从前不可避免地产生一样。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那时它应该去的地方,即放到古物陈列馆去,同纺车和青铜斧陈列在一起。”当然,对于我们来说,恩格斯所描绘的那种情景还是非常遥远的将来的事。不过,从当今社会看来,国家不仅是阶级压迫的工具,也是民族压迫的工具,还是国家与国家之间、民族与民族之间斗争的工具。

由于国家通常是因为社会阶级冲突而形成,所以必须兼顾精英和大众的作用。我们通过国家形成及其精英与大众的相互作用来研究社会治理,就会发现,那种“去国家化”“找回国家”“告别阶级社会”“告别阶级斗争”“告别社会革命”“唯心的和谐”等的认知都是值得商榷的。我们就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的判断:只要生产力发展不足,私有制、国家依然存在,社会的旧式分工及阶级乃至阶级斗争就会依然存在;而只要社会的旧式分工及阶级乃至阶级斗争依然存在,那么,对社会进行历史性进阶式的统治、管理和治理就不可或缺,只是不同历史时期社会治理的具体内容与形式有所不同罢了。如果没有统治、没有管理、没有治理也就没有社会。无论是当代中国还是全球化时代的其他民族主权国家,社会治理概莫能外。

二、从多质态社会看社会决定治理

既然社会需要治理的问题是毋庸置疑的客观存在,那么接着合乎逻辑的问题自然就是社会决定治理。亦即有什么样的社会就应该有相应的社会治理。当我们说“社会需要治理”时,是否清晰地知道是对什么样的“社会”进行“治理”?或究竟要治理哪种含义的“社会”?即要治理的社会是什么样的社会?不同质态的社会治理可以互鉴,遵循着共同但有区别的社会治理原则,但不能照搬照抄,以确保我国社会主义定向发展的社会治理有序进行。

从历时态的时间维度考量人类社会,就有古代社会、近代社会、现代社会、当代社会,传统社会、现代社会、转型社会,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后工业社会等。与此相应就有古代社会治理、近代社会治理、现代社会治理、当代社会治理,以及传统社会治理、现代社会治理和转型社会治理,以及农业社会治理、工业社会治理、后工业社会治理等。中国社会治理之“社会”的历史方位在哪里?

从共时态的空间维度考量人类社会,世界范围内就有西方社会、东方社会、洲际社会、区域国际社会、民族主权国家社会。一国范围内就有区域社会、层级社会、领域社会等。与此相应就有西方社会治理、东方社会治理、区域国际社会治理、不同民族国家的社会治理,不同区域(如长三角、乡村、城市)的社会治理,不同层级(如县域、市域、基层社会、社区)的社会治理,不同领域(如经济、政治)的社会治理及公民治理等。既然如此,就必须遵循共同但有区别的社会治理原则。

无论从历时态维度还是从共时态维度考量社会治理问题都关涉社会的“多质态”问题。所谓“质态”一般是指事物的性质、本质、特质的状态或表现形态。所谓“多质态”一般不同于“等质态”“同质态”,即事物包含着多性质、多本质、多特质的状态或表现形态。所谓“多质态社会”或“社会多质态”,是指某一个特定社会由多种性质、多种本质、多种特质和状态构成的极其复杂的社会有机体。多质态社会或社会多质态,归根结蒂是由具体的人的本质的差异性和具体人居的自然、地理及其历史文化的差异性条件决定的。“多质态社会”或“社会多质态”的另一种表达法是“异质态社会”“异质性社会”,它关涉特定社会形态的“社会质的纯净度”问题。严格说来“多质态社会”有别于“差异性社会”。对此,有待于学术界展开学理性的辨析。

发思古之幽情往往是为着现在。为什么我们不刻意在是“社会管理”还是“社会治理”问题上做文章,而是要刻意在作为“治理”所依赖的前提或基础——“社会”的多质态——上做文章?因为这是被一些人有意无意回避或忽视的问题。“多质态社会”是由各种矛盾构成的对立统一体的社会,“差异性社会”则不一定构成矛盾对立统一的社会。如果我们能够自觉地认清社会的性质是什么,就能够通过依法有效的社会治理,缓解多质态的社会矛盾,推动我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如果我们一味地强调“治理”而无视“社会”的多质态问题的缓解,便无法开展有效的全面社会治理,或者一时或短期有效,长期则无效,甚至造成“负面治理”问题的堆积,不仅社会的差异性质会“依然故我”,而且还会进一步造成社会两极分化的严重加剧,还可能导致原本以“社会主义为定向发展的社会治理”出现异化、南辕北辙的倾向。

我国到底是什么社会?这是一个令人困惑的智力和道德难题(崔之元)。十多年来,我的初步研究认为中国的社会管理、社会治理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社会历史条件下的创造。这就需要我们基于马克思主义的社会形态基本理论,重新发现中国社会,对中国社会重新再认识:对中国特色封建社会再认识;对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再认识;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社会再认识;对多质态后新民主主义社会再认识;对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再认识;对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再认识;对改革开放以来“改造社会主义”再认识;对小康及小康社会历史方位及其特质再认识。所有这些问题已经在我的相关研究论文中得到初步的较为明确的稚嫩的阐述。

由此,我得出的初步结论是:中国社会既不可能是马克思恩格斯设想的或理论论证的社会主义社会,也不应该是西方式的或中国式的资本主义社会,还不应该是中国特色的封建社会,更不应该是大道既隐、“天下为家”的“小康”社会,而只能是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另一种表达的多质态的“后新民主主义社会”,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革命应该完成而尚未最终完成的历史任务(如包括台湾在内的祖国的完全统一),继续完成新民主主义社会应该完成而实际尚未真正完成的现代化的历史任务。从这个特定意义上说,所谓当今中国多质态社会,实质上是一种后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主义小康社会(可视为同义语)的“三位一体”的社会。清华大学的崔之元教授认为“小康”或“共同富裕”的一种解读可以是“小资产阶级普遍化”或“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特别是经济体制改革以来的政策,实际上包含“小资产阶级社会主义”的实践与创新,但至今未能予以正面的理论解释。当然,他的这种论点也是有值得商榷的余地的。有鉴于此,后新民主主义社会更符合中国社会实际的历史方位,这是一种不可漠视的混合型的社会,亦即多质态的社会。这是我国社会治理的真正的逻辑起点和社会历史起点。这种多质态的社会对应的治理,既不同于封建社会治理,也不同于资本主义社会治理,还不同于社会主义社会治理,当然也不同于未来共产主义社会治理。多质态社会,只能是多质态社会治理,多质态共建、共治、共享的综合性社会治理。其中起主导作用的应当是也必须是以马克思恩格斯理论论证的科学社会主义为定向发展的社会治理。这是我国社会治理问题的真正的理论底线之所在。

三、从社会革命看社会决定于治理

这个问题主要关涉为什么说社会决定于治理,治理与革命,社会治理与社会革命是什么关系,如何全面理解和把握治理社会与社会治理的主客体及其相互关系所体现出的社会革命性特质等问题。

我在《中国行政管理》1998 年第4 期发表的《应当把“可持续发展”思想引入行政管理》一文中,在行政学界较早提出和初步论证行政管理可持续发展问题。相对说来,没有落后的社会,也没有落后的国家,只有“落后”的政府及其行政管理。如果该判断能够成立的话,那么,当我们直面社会治理问题时,是否同样可以认为没有落后的社会,也没有落后的国家、政府及政党,只有“落后”的国家、政府及政党的不当的“治理社会”这个判断也是能够成立的?所谓国家、政府、政党对社会的不当治理,或许主要表现在社会治理发展规律面前,缺乏一定程度的国家自觉、政府自觉或政党自觉以及公民自觉。在社会治理观念问题上,往往把社会治理理解为或嬗变、异化为“治理社会”。在社会治理行为问题上,往往没有正确处理好国家、政府、政党与社会之间互为主体和客体的相互矛盾、相互作用、共同治理直至相互治理的正当关系有着直接或间接的关系和联系。

如果凭实而论,作为社会“母体”的发明物、创新物的“子体”的国家、政府及政党是不应该“落后”于它们的“母体”社会的。为什么?因为作为社会“子体”的国家、政府及政党的组成人员,往往都是他们那个时代的出类拔萃的社会精英,与社会普罗大众相互依存。以吏为师、精英治国、精英治社会,是古今中外的普遍法则。既然如此,作为社会精英的结合体的国家、政府及政党的“落后性”又从何谈起呢?

一般说来,任何国家、政府及政党的统治能力、管理能力以及治理能力,都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而且都不是天生的或从来就有的。客观上受制于历史的、时代的、阶级的和认知的局限性;主观上则受制于统治、管理、治理在其制度、体制及机制方面的局限性。为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应用了恩格斯两个方面的重要思想。

一方面,是关于国家、政府、政党的政治统治(私利)和社会职能(公益)孰先孰后的重要思想。恩格斯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其中,政治统治职能是指国家维护阶级统治和政治稳定的职能,而社会管理职能则是国家对社会的政治、经济和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任何一个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统治、管理的目的都是以维护本阶级的政治统治为前提。但是,只有当“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也只有统治阶级在履行社会管理职能的基础上才能实现其政治统治职能。

另一方面,是关于国家、政府、政党对社会统治、管理、治理的作用力方向的重要思想。恩格斯在谈到国家政权对经济发展的反作用时,将其归纳为三种情况: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经过一定的时期就要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发展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这第三种情况归根到底还是归结为前两种情况中的一种。但是很明显,在第二种和第三种情况下,政治权力对经济发展造成巨大的损害,并引起大量的人力和物力的浪费[1]。

试想,如果国家、政府及其政党在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没有处理好“先”社会管理职能,“后”政治统治职能的关系;如果国家、政府及政党在统治社会、管理社会、治理社会的历史进程中,没有能够与社会的存在与发展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那么,它们就有可能对社会的存在和发展起到阻碍、损害作用,势必显示出“落后性”来。在特殊的情境下,还有可能导致社会不稳定、社会震荡甚至导致传统意义上的社会革命。那么,社会革命与社会治理是什么关系呢?

何谓社会革命(social revolution)?革命,英语revolution,从构词法“re-volu-tion”解析,词干为“volu”,意即“进化”“演化”(当然,进化与演化的区别是值得研究的),前缀“re”意为“再”,后缀“tion”是其名词性后缀。革命本义为“进化再进化”,亦即“质变”,是指事物的根本性变革,是事物从旧质向新质的飞跃。革命的本义主要指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在广泛意义上使用的科技革命、产业革命、经济革命、文化革命、思想革命、自我革命等,则是革命的转义。在阶级社会中,政治革命首要的、基本的标志是争夺国家政权。列宁指出,一切政治革命的根本问题是国家政权问题[2]。但是,夺取国家政权并不是政治革命的最终目的,政治革命归根到底是为着解决社会革命的根本问题——改变社会根本经济制度,即为了变革旧的生产关系,确定和发展新的生产关系而进行的。社会革命字面可解释为“社会进化再进化”,社会质变、社会根本质变,社会形态、社会制度的根本变革,是新旧社会形态更替的决定性环节。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任何真正的革命都是社会革命。政治革命和社会革命的关系主要表现在:政治革命是社会革命产生和发展的必然结果。社会基本矛盾日趋尖锐化必然导致政治革命。社会革命在客观上要求政治革命与之相适应,亦即社会革命要求政治革命为自己开辟道路,政治革命是社会革命的前提和先决条件,不进行政治革命,就不可能取得社会革命的最后胜利。以政治革命建立新的政权,也为确立新的生产关系、解放生产力提供了政治的保证。一般说来,政治革命往往会出现多次反复、可逆的历史现象,但是,一旦实现或完成社会革命后则不会出现颠覆性历史性反复或历史可逆现象。然而,人类社会历史上真正的社会革命还是十分罕见的。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社会革命的初步分析研究:

首先,若从超大历史观俯视人类社会发展历史,所谓“社会革命”可分为从原始社会到私有制、阶级、国家产生的社会革命(如禹传子的家天下等);而从私有制、阶级、国家社会到无私有制、阶级、国家的“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革命还远没有到来,更没有完成。从特定意义上说,从无阶级国家的社会到私有制、阶级、国家的社会是人类社会历史上的“第一次社会革命”;从私有制、阶级、国家社会到更高层次上的无私有制、阶级、国家社会“复归”的“第二次社会革命”还在孕育过程之中。目前,人类社会尚处在私有制、阶级、国家社会的世界资本主义主导的社会向世界社会主义社会过渡的历史阶段。

其次,若以阶级国家社会观审视人类社会发展史,所谓“社会革命”,依据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形态演进的理论,可分为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通过政治革命向封建社会过渡的社会(如斯巴达克起义、秦朝大一统等);从封建社会通过政治革命向资本主义社会过渡的社会革命(如欧洲宗教革命、尼德兰革命、光荣革命、法国大革命、美国独立战争、美国南北战争、俄国的农奴制改革、俄国的二月革命、日本的明治维新,以及虽然完成了政治革命但尚远未完成社会革命的辛亥革命等);还有由资本主义或前资本主义社会通过政治革命,开创“一球两制”世界历史新纪元,并向世界社会主义定向过渡的社会革命(如俄国的十月革命、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等)。目前,人类社会的世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也还远没有真正完成,甚至还是有待于将来才能真正完成的社会革命。因为真正的世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不仅要完成对世界资本主义社会的政治革命,还要同时完成世界社会主义的社会革命,即无产阶级和共产党人的革命是有别于既往的旨在“革他人命”的那种“自我革命”。按照马克思主义逻辑,这是一种“环境和人都要同时得到改造”(马克思《法兰西内战》)的革命。按照毛泽东思想的逻辑,这是一种“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也要改造自己主观世界”(毛泽东《实践论》)的革命。正是从这个特定意义上说,真正的社会革命、真正的自我革命应当是同共产党人的特质与生俱来的。对于真正的共产党人来说,“革他人的命”是上篇,“自我革命”则是同一篇文章的下篇。

再次,若从中国社会近代以来反对资本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政治革命审视中国社会发展史,所谓近代中国反封建、反帝、反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革命”仍然处于现在进行时的历史状态,先后由四个子系统的革命构成:

其一是政治革命——1949 年新民主主义政治革命的胜利奠定了新中国社会革命的政治历史前提和基础。“夺取全国胜利,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谦虚、谨慎、不骄、不躁的作风,务必使同志们继续地保持艰苦奋斗的作风”。

其二是经济革命——1956 年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为新中国社会革命初创了新社会制度的经济基础。这是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中关于共产党人“消灭私有制”理论在初创中国时期的“社会主义改造”的一种尝试性实践。这种实践在1978 年开启的“改造社会主义”的新的实践中得到坚持、修正、改革和完善。

其三是“文化革命”——基于或急于改变中国“一穷二白”的落后社会面貌,为巩固新生社会主义制度的秩序而采取的一种政治文化战略性试错。这里的“文化革命”专指“文化大革命”或“文革”简称。它犹如一条扁担,向前担着政治革命后新中国建立以来的“经济革命”,往后担着新中国的改革开放即“第二次革命”。这种特别的“文化革命”可解析为试图尽快改变“一穷二白”的落后社会面貌,借以巩固新生不久的社会主义制度,以警惕、防范“重蹈”人类资本主义或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一种政治试错与文化试错。当然,历史上由于极左错误的影响,这种“文化革命”剑走偏锋,走向极端,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后果。

其四是社会革命——1978 年改革开放的初衷是在自我扬弃的基础上,不断完善新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社会革命。从特定意义上说,新中国社会发展的方向是既定的,不存在向何处去的问题。改革开放只是对“社会主义改造”后初创的“旧社会主义”进行再改造和改革,亦即“改造社会主义”,使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再次创建“新社会主义”。如果说1949 年政治革命胜利建立的是新中国社会的政治基础,那么,经过生产资料私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到1978 年改革开放40 多年来的再出发,试图重构的则是新中国的“新政治”“新经济”“新文化”“新社会”。中国正在开展的全面社会治理实践运动,究其深层次本质与趋势而言是一种全方位的新式的社会革命。目前在全面社会治理的历史进程中,一个“新新中国社会”已经初露端倪。

所谓全面社会治理,首先体现在“治理社会”与“社会治理”的全面性。如果只有治理社会,而无社会治理就是不全面的。我们拟从语法结构来解析。先看“治理社会”,其主体或主语是被隐含的,谁来治理社会?治理的客体或对象是明确的即“社会”,其主谓宾的句法结构则是:主语(?)谓语(治理)宾语(社会)。再看“社会治理”,从语法结构看,主语(社会)谓语(治理)宾语(?)。除如何治理问题外,似乎主语和宾语都被隐含了。如果谁治理谁或治理什么、治理对象都不清晰,那么,究竟如何才能做到“社会治理”的有效性呢?

所谓全面社会治理,其次体现在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的全面性。我的研究坚持认为,需要在一定的条件下,治理总是或应当是相互的、双向的,不应当是单向的,否则,所谓“治理”只是名义上的,与“管理”甚至与“统治”就没有实质上的区别。如果只有治理的主体而无治理的客体就是不全面的。其中,一方面,“治理社会”的主体不应当缺失,或不应当被隐含。实际上,“治理社会”的主体应当是明确的,包括政党、国家、政府、从属意义上的社会。完整的主谓宾结构是:政党治理社会、国家治理社会、政府治理社会及社会治理社会。治理社会的主体各自有其“自治”的诉求,如政党自治、国家自治、政府自治、社会自治,所谓“打铁先得自身硬”。治理社会的主体与治理对象之间体现出“合作治理”、“协作治理”、“共同治理”(共治)等。如政党与国家、政府合作、协作、共同治理社会。而且有必要指出的是,“治理社会”一般都是在“依宪治党”或“法治政党”“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名义下进行的。但是,另一方面,“社会治理”的主体和客体既不应当缺失,又不应当被隐含。至今政界和学界就是不见或很少见到“相互治理”(互治)的认知情形。比如一定程度上的政党与国家、政党与政府、政党与社会,国家与政党、国家与政府、国家与社会,政府与政党、政府与国家、政府与社会,甚至还有一定程度上的社会部分与社会部分,这些社会治理主客体之间都应当有条件地形成“相互治理”(互治)正当局面。其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是社会治理的主体主要包括组织化人格化了的政党、国家、政府及社会;二是社会治理的客体主要包括组织化人格化了的政党、国家、政府及社会。于是乎我们有个惊人的发现:“治理社会”的社会主体往往被有意无意地忽略或边缘化,作为“母体”的社会主体地位常常被“异化”置于治理的客体、对象地位,而作为社会“子体”的政党、国家、政府则当然被视为治理的主体地位——“政党国家政府治理社会”,往往颠倒了社会的主体与主导的关系,导致主客体地位不平等、信息不对称。而“社会治理”则特别强调社会治理主体与客体的“二重性”“二象性”,互为主客体,体现出“社会母体”与“社会子体”的相互治理,亦即“官民互治”(乔耀章2002)。在此基础上,各治理主体共同对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生态进行“五位一体”的全面系统治理,有效推动全面社会改革和全面社会建设。

所谓全面社会治理,还体现在社会治理主要趋向于现代政党治理系统、现代国家治理系统、现代政府治理系统和现代社会治理系统间相互作用的全面性。根据党的十八大以来有关治理理论与实践已经向我们展示的那样:我国的治理体系涉及目标体系(完善社会主义制度)、要素体系(公共权力、民主化、法治化、高效化、协调化等)、结构体系(党、政、企、社、民、媒等)、功能体系(动员、组织、监管、服务、配置等)、制度体系(法制、激励、协作等)、方法体系(法律、行政、经济、道德、教育、协商等)、运行体系(垂直上下互动、水平面横向互动等)等多方面内容。各个治理系统、体系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原则履行各自治理职能。其中,中国共产党作为最高的政治力量,处于领导核心地位,对一切工作进行领导,总揽全局、协调各方,并深深内嵌于当代中国治理结构当中。中国共产党人的治理体系,应该是在优化自治理的基础上,优化对国家治理体系的治理、对政府治理体系的治理、对社会治理体系的治理,是当代中国治理体系中的最为关键最为核心的治理体系。国家治理体系,应该是在自治理的基础上,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作为既定方向、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话语语境及话语系统中、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改革发展完善意义上,由中国共产党集中领导人民科学、民主、依法和有效地治国理政。政府治理体系,应该是在自治理基础上,政府行政系统作为治理主体完善国家行政体制,优化政府职责体系,优化政府组织结构,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对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其治理对象和基本内容主要包含着政府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民参与和法治保障的基本格局下,对于自身内部事务、对于市场、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实施公共管理的活动。社会治理体系除上文所分析的运行意义上的“治理社会”外,应该是在自治理基础上,特定的治理主体对于社会公共事务实施的治理,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综合治理和源头治理,反映和协调群众多方面多层次的利益诉求,体现社会治理中党和政府的公共权力与社会组织、公民权利之间的协调合作和对等平衡。由此可见,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话语体系和语境下,政党治理、国家治理、政府治理和社会治理这四个治理系统之间在本质上具有一致性,这一本质联系规定了它们具有质性的共相,这就是中国共产党集中统一领导人民进行治国理政所具有的社会革命性之特质。

四、有待于深入探讨的问题

自人类社会创造国家、作为国家机构的政府及政党以来,从运行意义上首先都是为了统治、管理、治理他人,而不是统治、管理、约束、治理自己,古今中外,概莫能外。这从名义上的“社会治理”嬗变为事实上的“治理社会”就足以说明这一点。但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的必然趋势是要求社会治理中的各主体能够做到在自治理基础上的相互治理,这对于共产党人治下的社会来说尤其应当如此。本文之所以竭力辨析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问题中的主客体之间的应然关系,其基本理念就是坚信“治理在本质上应该是相互的”,更何况是“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中国共产党人”呢?这是我率先提出“官民互治”理念的继续。我信守这一理念已近20年了[3]。我关注到学术界最早提出“官民共治”问题的是俞可平教授,为了辨析“官民互治”与“官民共治”的主要区别,我在一篇文章中论析道:合作治理、共同治理是近几十年国内外理论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成为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跨学科综合研究的课题。国内许多著名学者如俞可平、张康之、何增科等的研究都取得了丰硕成果。但是我所主张的“相互治理”或“互治”同他们主张的“合作治理”“共同治理”最主要的区别有两点:第一,“共同治理”强调的是各参与主体对具体公共事务的治理,各主体往往是不对称的对“事”的治理;而“相互治理”则强调的是各参与主体之间互为治理的主客体,各主体往往是平等、对等的“人”的治理。第二,“共同治理”所侧重的往往是“当下”的状态;而“相互治理”所侧重的往往是“未来”的情景。哪有治理者不首先接受党纪国法治理的[4]。

从治民到官民互治,从治理社会到社会治理,何以可能呢?我还是坚持主张通过“依法治官吏”和“依法官吏治”的有机统一路径。为此,要进一步从中国多质态的小康社会现实需要和可能出发,不断完善宪法和法律体系,在相互治理理念基础上推动治党、治国、治官、治民等多项治国理政的“同时并举”。这是全面社会治理的题中应有之义,唯此才能够彰显社会治理的中国经验、中国智慧、中国气派、中国特色、中国风格,率先迎来新中国新社会革命的曙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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