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实践解读与理性思考

2020-01-16 08:21黎晓露
河南社会科学 2020年9期
关键词:量刑检察机关法院

黎晓露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刑事司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4)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性改革,涉及观念转变、制度革新与机制创新,推动我国刑事诉讼形成公力合作型司法模式①。公力合作型司法模式中的量刑建议作为控辩协商的产物,是实现量刑从宽、程序从简的关键,检察机关如何有效提出量刑建议遂成为实务界面临的新问题②。为了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正在积极开展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这种新型量刑建议由于存在削弱法官司法裁量权、影响庭审实质化等风险而受到不少质疑与批评③。2019 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使得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不再有悬念,但围绕这一问题的争议从未停止。考虑到未来我国检察机关将大范围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的趋势,有必要重新检视当前的法律规定以及实践效果。本文拟通过梳理我国量刑建议模式生成与发展的立法脉络,结合刑事司法改革逻辑以论证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正当性,在考察量刑建议改革状况的基础上反思改革中的突出问题,最终提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系统化改良路径。

一、量刑建议模式及立法演变

所谓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公诉过程中,根据犯罪的事实与情节,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的意见。受司法体制和案件类型的影响,量刑建议中刑罚的精准程度难免有所差异。以量刑建议的精准程度为划分标准,我国量刑建议制度的立法脉络大致可以提炼出以下三种模式。

(一)自行探索阶段的概括刑量刑建议

量刑建议是在司法实践中自发产生的一种公诉制度。1996年《刑事诉讼法》修改后,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引入量刑建议以推动庭审对抗化改革。1999年8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率先试行“公诉人当庭发表量刑建议”,并制定了相关暂行条例。2005年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试点工作实施意见》,要求检察机关依照《刑法》、司法解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就被告人应当被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建议。在探索初期,该意见仅粗略地规定了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权限范围,量刑建议的内容仅包括量刑的一般原则、应遵循的刑法规定、量刑情节的表述。由于这类量刑建议对刑罚的建议比较粗疏,其功能侧重于为裁判提供量刑参照,提示法官注意个案的量刑情节和法律适用,因而被学界称为概括刑量刑建议。

(二)量刑规范化改革阶段的幅度刑量刑建议

2008 年10 月,中央政法委将“定罪程序与量刑程序在法庭审理中适度分离”确定为重大司法改革项目。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下发《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量刑指导意见》),并于2014 年、2017 年进行了两次修改。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高三部”)联合制定《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规范量刑程序意见》),首次明确检察机关“可以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具有一定的幅度”。2010 年2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人民检察院开展量刑建议工作的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的适用范围、方式、审批等程序性事项予以具体化,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量刑建议成为我国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机组成部分。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检察机关建议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可以具有一定幅度,也可以提出具体确定的建议。”“幅度刑为主,确定刑为辅”由此成为量刑规范化改革时期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

(三)刑事速裁试点改革后的确定刑量刑建议

2014 年刑事速裁试点改革将被追诉人同意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作为适用前提之一。2016年“两高三部”颁布《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提起的量刑建议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等内容,法院一般应当采纳量刑建议。“这一强制性的规定,改变了以往人民检察院量刑建议的采纳完全取决于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情况,转而成为一定程度刚性的权力。”④2018 年《刑事诉讼法》吸收上述规定的内涵,并将之上升为普遍适用的程序规则。在此背景下,检察机关开始聚焦于通过量刑建议发挥诉讼主导作用,“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表述首次出现⑤。2019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将“确定刑为原则,幅度刑为辅”定位为认罪认罚案件量刑建议的基本原则⑥。随着确定刑建议作为基本原则被立法确认,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推行不再有悬念。

综上,经历十余年的发展历程,量刑建议制度呈现出从粗放到精准演进的变革图景,最终形成了幅度刑建议与确定刑建议两种模式。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的背景下,立法明确要求检察机关提出刑期明确的量刑建议,法院一般应当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以确定刑为方向在公诉工作中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的检察机关正在积极推行这项改革。

二、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正当性证成

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办理各种类型的刑事案件,几乎都适用幅度刑量刑建议,只有少数检察机关对适用简易程序的轻罪案件会提起确定刑量刑建议。自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改革开始,为了保证制度适用效果,检察机关开始大范围适用确定刑量刑建议。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坚决、明确的态度使得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不再有悬念,但面对来自法院系统的质疑,该制度的正当性与合理性仍需要从理论层面予以论证。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内在逻辑

1.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重要条件

被追诉人自愿认罪与检察机关达成量刑合意,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特殊安排。达成合意的前提是当事人拥有可预期的诉讼利益。对被追诉人而言,倘若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过于笼统,他们便无法获得明确的量刑预期,量刑协商活动自然难以有效开展。特别是在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下,检察机关本就处于强势主导的诉讼地位,如果提出的量刑建议不明确,那么被追诉人的命运将被置于不确定之中⑦。因此,量刑建议的精准提出被司法界普遍视为激励被追诉人及时认罪、真诚悔罪的重要条件。对法官而言,确定刑量刑建议可以为法官提供更为直观的量刑参照系,使之获得更为充分的有关量刑事实的查证空间,进而提高判决的准确性。

2.提高刑事诉讼效率的关键要素

诉讼效率包括诉讼经济与诉讼及时两个层面的内涵。从诉讼经济的角度看,“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司法资源总量有限,资源的稀缺性和易耗性决定了国家总是力图以最少的成本支出来产出尽可能多的诉讼收益”⑧。国家在处理案件时对司法资源的投入应当有所侧重、繁简有别。检察机关对认罪认罚案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能够减少法院的工作量,促使司法资源更多地运用于疑难复杂案件。从诉讼及时的角度看,检察官在庭审时提出量刑建议容易造成诉讼拖延:一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量刑建议进行质证、答辩必然会消耗一定的庭审时间;二是独立的量刑程序势必会使庭审程序复杂化,导致庭审时间延长。简化审判环节由此成为提高诉讼效率的另一路径。在量刑建议准确适当的前提下,法官核实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明知性之后径行判决,能够有效缩短庭审时间。

3.提升公诉质量水平的内在动力

公诉是刑事诉讼的重要职能,它维系着现代刑事司法三方构造的合理框架,是实现诉讼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量刑建议精准化充实了公诉的内涵,促使检察官对定罪事实和量刑情节综合考量,从而给检察机关带来新的公诉挑战:一方面,检察官需要全面把握量刑的事实和情节,从不同角度为法官提供充分可靠的量刑事实和量刑意见;另一方面则需要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供明确的量刑协商参照。这些挑战都对检察官的公诉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同时,在司法责任制与员额制改革的叠加影响下,案件的“出口”从过去由部门负责人或分管院领导一个出口管控,变成多个“出口”由检察官自主管控。只有通过提高量刑建议的精准性和统一性,倒逼检察官不断提高自身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才能确保案件办理的高质量。

4.回应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改革诉求

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应当合乎逻辑地贯穿和反映于各诉讼环节中。量刑建议为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能提供新的功能视角:一是倒逼检察机关较早地运用审查思维监督侦查活动。基于“分工、配合、制约”诉讼关系,检察机关难以对公安机关形成有效监督,从证据指引到侦查监督都乏善可陈⑨。检察机关通过对犯罪构成事实以及诸项情节进行定性、定量分析,实现“在监督中办案,在办案中监督”。二是推动检察机关审判监督职能的行使。量刑建议精准化可以为量刑监督预设一根对比标尺,法院无正当理由不予采纳,检察机关可以依法行使抗诉权。针对法院量刑畸轻畸重的抗诉案件,如果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精准度提升,那么抗诉成功的概率也会随之提高。

(二)争点辨析:对质疑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回应

由于量刑建议精准化本质上是法院将部分量刑裁判权让渡于检察机关,故存在削弱法官司法裁量权、影响庭审实质化等风险。考虑到这些风险因子,法律界尤其是法院内部存在诸多争议。因此,有必要对这些争议予以回应,以论证改革的合理性。

第一,检察机关提出精准到点的量刑建议,是否符合检察机关的职能定位?持否定观点的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是对法院独立裁判权的侵犯,突破了求刑权的范围。事实上,类似批评看起来形式正确,实则犯了概念主义的错误。无论是从刑罚实现的角度看——求刑权是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要求法院对被告人定罪科刑的一种权力⑩,还是从诉权角度看——量刑建议权是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就被告人应当判处的刑罚向法院提出具体意见的权力,上述解读皆将量刑建议权定位为求刑权的一部分。显然,我们不能因为量刑建议精准程度的提高而否认其求刑权的本质属性。

第二,确定刑量刑建议与法官的量刑裁量权是否在效力上无法相容,是否违反了庭审实质化的要求?有论者从后果主义视角对量刑建议的刚性效力提出质疑:“如果未经庭审即由检察机关主导得出一个确定的量刑结论,则不符合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将致庭审形式化。”实际上,该论者所述之由“确定刑量刑建议将致庭审形式化”的后果确实可能发生,但究其原因,并非由量刑建议精准化这一改革造成。申言之,检察机关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法官在幅度区间内选择最低的点径行裁判的情况在改革前并非罕见,强化法官审判责任可以有效减少上述风险的发生。至于“量刑建议削弱法官裁判权”的疑虑,其实《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已表明法院裁判具有终局性,“一般应当采纳”的效力体现的是法院对控辩合意的尊重,而不是“照单全收”。

第三,量刑建议精准化是否符合诉讼规律和司法实践的需求?反对观点认为,如若检察机关以审查起诉阶段的案件事实为基础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一旦审判阶段发现新的事实,就会使量刑建议失去正当性根基。然而,该结论似乎没有考虑案件的特殊性,即确定刑量刑建议主要适用于认罪认罚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包含四个要件:一是认罪要件,即被追诉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二是认罚要件,即愿意接受处罚,同意量刑建议;三是形式要件,即签署具结书;四是后果要件,即获得从宽处理。根据前三个要件结合实践情况可以发现,控辩双方在审前就量刑事实已形成共识,审判阶段出现新量刑事实的情形非常少,即使出现新的量刑情节,检察机关亦可依法调整量刑建议,这并不妨碍量刑建议的准确性。

三、量刑建议精准化之实然检视

(一)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改革情况

2018 年年底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量刑建议精准化作为公诉改革工作的创新点在全国推广。从立法层面看,虽然不同地区制定的指导意见和实施细则有所差异,但指导思想基本一致:一是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全国规范性文件,探索手段于法有据;二是以确定刑为量刑建议精准化的方向;三是强调检察机关的主导地位以及公诉人的办案责任与职业担当。根据上述指导思想,各试点地区对精准量刑建议的案件范围、评价标准、工作方式等内容予以细化。为了充分了解改革情况,笔者所在的课题组对我国西部C 市y 区,中部W 市q 区,东部H 市x区、F 市m 区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精准化实践情况开展了实地调研。

就适用的案件范围看,《试点办法》规定对于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认罪认罚案件,检察机关一般应当提出确定刑期的建议。但是,由于犯罪情况的区域性差异,各地的实务操作并不相同。一方面,确定刑量刑建议共同涉及的罪名不多,调研地区共同涉及的罪名主要是危险驾驶罪、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四类。案件类型集中的原因是这四类案件的精准量刑辨识度高,公诉人一次提审就可以完成量刑协商。另一方面,由于犯罪情况的地区差异,各地单独涉及的罪名也有所不同。C市y区、W市q区检察院涉及的罪名大多是以数额为主要量刑情节的交通肇事罪以及侵财类、毒品类犯罪,对于量刑情节较多的罪名如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或者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等犯罪情节难以量化的罪名,一般仍然采取幅度刑量刑建议。F 市m 区、H市x区检察院适用的案件范围则广泛得多,除了少数危害度高的犯罪,其他的原则上都采取确定刑量刑建议。

由于《量刑指导意见》仅对部分罪名的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其适用范围有限,为了涵盖尽可能多的罪名,一些地方检察机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了量刑建议指南。如W市q区检察院制定了详细的罪名量刑参考表,涵盖了罪名、量刑情节、犯罪数额、量刑幅度、执行方式、罚金等内容;F市m区检察院制定的精准量刑建议工作规则,增加了量刑说理的要求,并将精准量刑建议设置为考核加分项;C市y区、H市x区除了制定统一的量刑参考标准,还注重创新量刑建议机制。如H 市x 区检察院提出“四步量刑法”,即根据基准刑定档、实体情节加减、程序情节浮动、退赃退赔情节预留可调节刑期四步骤进行计算。

量刑建议的适用率与法院的采纳率同步提高。W 市q 区、F 市m 区检察机关在2018 年8 月至2019年3月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的案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78%、61.98%,C市y区、H市x区检察机关相关数值比例甚至高达90%。除了F市m区法院对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仅66%,其他三个地区都达到90%以上。关于法院对量刑建议不当的处理情况,H市x区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案件有16 件,其中14件在检察机关修改量刑建议后被采纳;经法院建议后未修改,法院转换普通程序裁判的案件有2 件。笔者通过对个案的分析,总结得出法院认为量刑建议不当的理由有三:一是不同承办人就同类案件提起的精准量刑建议存有偏差,法院考虑到量刑均衡会予以调整;二是一些案件超出《量刑指导意见》中的23种罪名范围,法院与检察机关未对其量刑标准达成统一;三是囿于对案件社会影响程度、被告人人身危险性的不同认识,且受制于社区矫正机构的接受情况,法院会采取不同的执行方式。

(二)量刑建议工作面临的主要问题

第一,量刑建议规范化依据不明确。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的实体法依据主要是《刑法》《量刑指导意见》。《刑法》规定过于原则,只能起到刑罚宣示作用,几乎无法适用于实际操作。《量刑指导意见》未明确23类犯罪适用缓刑或免于刑罚的情形,检察机关对一些案件难以作出缓刑或不起诉的量刑建议。如F 市m 区检察院选择不提出刑罚执行方式,而是交由法官裁量决定。尽管各省级法院对《量刑指导意见》予以细化,但总体看来,这些规定不够系统完整,一旦遇到多种量刑情节并存的复杂案件仍有操作难度。在程序法依据上,虽然《规范量刑程序意见》《量刑指导意见》对量刑建议程序有详细规定,但随着司法责任制改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确立,量刑建议的提出及调整方式等都发生了转变。

第二,量刑建议形成工作机制不完善。首先,在量刑信息收集工作上,由于侦查机关缺少对量刑证据的调查,检察机关提起量刑建议的客观依据不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认罪认罚试点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年9月30日,被判处刑罚的被告人中,判处非监禁刑的占比例为35.9%,有的地区,非监禁刑适用占比64.4%。”缓刑的高适用率凸显社会调查工作的重要性。但实践中社会调查重点偏离、时限滞后、报告回馈不恰当等问题降低了缓刑建议的适用率。其次,在量刑方式上,有相当数量的量刑建议仍采用估堆算法。运用这种方法得出的量刑建议难免会与法院的量刑结论出现偏差。再次,在检察官的履职态度上,控方在协商时的功利性倾向可能导致量刑建议偏离正常程序。一些办案人员为了迎合被追诉人希望尽快得知判决结果的心理,有时会颠倒“认罪供述—量刑协商”两步走的办案步骤,先行妥协提出过低的量刑建议。对于这种量刑建议,要么法官不予采纳,但被告人极可能以违背量刑协议为由提起上诉;要么为了定分止争,一些争点被法院有意稀释,结果留下错判的风险因子。

第三,量刑建议审查机制虚化,法院和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效力存有分歧。一方面,在巨大的办案压力下,法官可能会以“搭便车”的心态消极履行审查职责。官方统计资料显示,2018年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98.3%,量刑建议采纳率为96%。如此高的采纳率让笔者担心法院一边倒地采纳量刑建议,可能导致法庭审查形式化。另一方面,法定刑的配置可能随着案情发展而调整,司法人员的个体素质和政策变化都会导致量刑认识上的差异,无法避免法院和检察机关的意见分歧。量刑建议的刚性效力与裁判的终局性之间的张力,是导致意见分歧的深层原因。《试点办法》“一般应当采纳”之规定,使一些司法人员产生法院“必须采纳”量刑建议的认识,有的检察机关甚至建立了量刑建议与抗诉的衔接机制,对量刑建议未被法院采纳的案件提起抗诉。

第四,值班律师功能虚化,量刑协商流于形式。在职能定位方面,一些省市将法制宣传教育作为值班律师的首要工作职责,如W市所在的省司法厅印发《关于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工作的实施意见》,要求值班律师“协助看守所为在押人员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讲解法律援助知识,定期开展法律知识讲座”,使本该与被追诉人同属构造一方的值班律师转而成为控诉辅助人。在职能行使方面,由于值班律师参与程度受限,他们无法对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如《试点办法》规定侦查机关有义务保证被追诉人获得法律帮助,但通常情形下值班律师只有到审查起诉时才能介入,使得该义务条款成为“幽灵条款”。在调研地区中,仅H 市x 区从侦查到审查起诉阶段均保证有值班律师参与,其他地区通常在审查起诉阶段才提供值班律师帮助。此外,由于立法未明确值班律师的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在难以充分了解案情的情况下,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效果也甚微。

四、量刑建议精准化之路径设计

(一)制定统一的量刑建议指南

为了保证对被告人提起量刑建议的准确性,检察机关量刑建议与法院遵循的量刑标准应当保持一致。近年,检察系统虽然不断致力于量刑建议制度的改革探索,但与法院系统已形成的量刑规范体系相比,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规则显得较分散随意。过去十余年法院系统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已取得显著成效,对量刑的基本方法、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以及常见犯罪的量刑等内容均设置了原则性规定,涉及这些罪名的案件占基层法院所管辖认罪认罚案件的很大比例。在此情形下,完善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工作不应“另起炉灶”,而应当加强与同级法院的沟通协调,就量刑工作中的分歧达成统一认识。对于不常见的罪名,可以先考虑制定参考案例,为检察机关开展量刑建议工作提供指导。立足于长远,待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全国适用一段时间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总结提炼量刑建议工作经验,联合出台统一的量刑指导意见,从而提高整个量刑规范体系的一致性和可预见性。

(二)完善精准量刑建议形成机制

针对侦查机关不重视量刑事实调查的问题,检察机关应引导其全面收集量刑证据,一旦发现有影响量刑证据缺失的情况,应及时通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确保所有量刑事实都被查证。由于认罪认罚案件判处非监禁刑的比例较大,故需要加强对被追诉人的社会调查。针对实践中社会调查耗时长、反馈慢等问题,时间上可以将可能判处非监禁刑的被追诉人的调查评估工作前置到侦查阶段;方式上可以尝试服务外包开展社会调查,由政府出资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犯罪嫌疑人的量刑情节进行社会调查。未来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大数据分析等手段,建立科学规范的量刑建议数据库,将办案中形成的量刑建议数据收集、整理、分类,设置具体的量刑建议标准,为量刑建议工作提供案例指导和数据参考,确保同案同判。建议通过运用数据挖掘技术和人工智能,将相关法律法规与先例相结合进行类型化、关键词与段落分析,以此为检察官提供量刑参考。

(三)促进量刑协商程序的实质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检察机关应当为值班律师了解案情提供必要便利。这一规定旨在保证值班律师为被追诉人在量刑协商、签署具结书等活动中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因此,改革者应当秉持这一目的,赋予值班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实体性权利,促进量刑协商程序的实质化。在会见权方面,全面贯彻“约见”制度,保证被追诉人能够及时约见值班律师,设立单独的会见区,实现值班律师与被追诉人“一对一”会见。在保障阅卷权、调查取证权方面,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的途径确立值班律师的上述权利,细化权利行使的程序性规范,从而增强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实效。

(四)建立量刑建议变更调节机制

检察官提起量刑建议之后,如果在庭审结束之前,量刑情节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定罪量刑,应当允许其变更量刑建议。具体变更程序因情况不同可作不同处理:一是开庭前发现需要变更量刑建议的处理。如果经审查认为遗漏的量刑情节已查证属实,而且不会再有变数,建议选择庭前变更的方式,以留下空间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变更后的量刑建议提出意见。二是庭审时发现需要变更量刑建议的处理。检察官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必须符合检察官权力清单的权限规定,不能随意变更。在一些试点地区,经检察长授权,检察官有权在一定范围内修正量刑建议。三是庭审后判决前需要变更量刑建议的处理。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发现新的量刑情节时,原则上不得变更量刑建议,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但是如果需要二次开庭,可以允许检察官书面变更量刑建议,相关证据材料必须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五)加强对量刑建议的动态监督

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自身监督。对每位检察官同类罪名的量刑建议作阶段性归类总结,审查量刑建议标准前后适用的一致性。将同一时期不同检察官之间同类罪名的量刑建议作对比分析,加强量刑标准和尺度的统一性。将认罪认罚案件的量刑建议及其采纳情况作为案件质量评查的重要内容,一旦发现量刑建议严重违反法律程序或明显不当的,应当要求承办检察官说明理由。理由若不成立,应当作为司法瑕疵记录;如果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应及时通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问责处理。另一方面,检察机关要注重审判监督。如果法官不采纳量刑建议,应当详细说明不予采纳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以便检察机关对量刑建议的正当性与合理性进行自查,承办检察官应当就量刑建议与量刑裁判的差异性作必要说明。如果量刑建议存在问题,应当及时备案自查;如果法院量刑畸轻畸重,应当依法提起抗诉;如果未达到抗诉标准的,可以提起检察建议予以纠正。

注释:

①陈瑞华:《刑事诉讼的公力合作模式》,《法学论坛》2019年第4期。

②2019 年7 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检察日报官网以“聚焦确定刑: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下量刑建议精准化之方向”为主题,连续刊发刑事法权威学者、全国检察业务专家、基层实务工作者对量刑建议精准化的观点,并引发法律各界的热议。

③参见臧德胜:《科学适用刑事诉讼幅度型量刑建议》,《人民法院报》2019 年8 月29 日,第2 版;胡云腾:《正确把握认罪认罚从宽 保证严格》,《人民法院报》2019年10月24日,第2版;刘彬彬等:《自由裁量权与检察院精准量刑建议的博弈与平衡》,载《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与刑事审判问题研究》第一编“法院改革”,第994—995页。

④孙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务指南》,中国检察出版社2019年版,第168页。

⑤2019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陈国庆在全国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精准化、规范化、智能化”网络培训班上,提出各级检察机关要推行量刑建议精准化改革。

⑥2019 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为确定刑。对新类型、不常见犯罪案件,量刑情节复杂的重罪案件等,也可以提出幅度刑量刑建议。”

⑦李勇:《量刑建议精准化的原理与路径》,《检察日报》2019年9月17日,第3版。

⑧左卫民:《刑事诉讼的中国图景》,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10年版,第150页。

⑨刘计划:《检警一体化再解读》,《法学研究》2013年第6期。

⑩朱孝清:《论量刑建议》,《中国法学》2010 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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