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理念的历史逻辑
——以宪法观念的演变为例

2020-01-17 15:47吴月红肖瑞宁
河北民族师范学院学报 2020年2期
关键词:依法治国宪法法治

吴月红 肖瑞宁

(1.安徽工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安徽 芜湖 241000;2.中央纪委国家监委 中国纪检监察学院,北京 100877)

“法治”作为现代社会重要特征及趋势,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深入人心的观念之一。在党的十九大上,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1]依法治国作为中国共产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于1999年3月15日召开的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正式载入我国宪法之中。这既是将中国共产党的治国政策提升到宪法的高度,对依法治国理念的法律地位的承认,又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宏伟目标,即建设成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4年10月,在“五四宪法”颁布六十周年之际,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首次专题讨论依法治国问题。这表明全面依法治国时关系党执政兴国、关系人民幸福安康、关系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大战略问题,也是“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次会议上,党中央做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掷地有声的将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的层面,开启了中国法治的新时代。党的十九大后,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系统进一步阐释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性,提出了时代要求。本文拟对此进行分析,尝试通过对“宪”“法”二字的字源及含义演变之中分析出全面推进法治建设的历史必然性。

一、“宪”“法”二字的字源及其文化阐释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依法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2]并指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最重要的就是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而依法治国最核心的内容就是依宪治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是现代法治国家的标志之一,而历史上的“宪法”二字的含义也经历了从传统向现代转变的过程。

“宪”“法”二字中国自古有之,并非近代首创。《说文》中对“宪”字有如下解释,“宪,敏也。”宪的本意是敏捷,其后引申出为公布、法令、方法等多重含义。究其旨意,因为法令及相关事务的公布实施,甚至作为典范垂于后世,其共同点需是讯息快捷,便于流传,这在交通及信息交流不发达的古代尤其重要。《周礼》中记载道:“乃宣布于四方,宪刑禁”,郑玄注云:“宪,表也,谓县之也”。[3]从上下文意来看,“宪”与“宣布”应是重文之语,郑玄认为“宪”字表示“县”,这应该是周天子约束诸侯臣下的一种手段。

《诗经》中有“文武吉甫。万邦为宪”的句子。朱熹解释“宪”意为:“宪,法也。非文无以附众,非武无以威敌。能文能武,则万邦以之为法矣”。而从更深的文化角度上看,“宪”也是周天子威服万邦的工具;而这种以“宪”为准绳的治国模式大概来源于原始的“宗教信仰”或者说是“上帝崇拜”。《尚书》中有“惟天聪明,惟圣时宪”,孔颖达传云:“宪,法也。言圣王法天下以立教于天下”,这也是《老子》常说的“人法天”的直接理论来源。在古人看来,悠悠天道邈远而不可捉摸,只有天子或者圣人才能肩负起解释并应用它的众人,因之它也成为教化万民的利器。

周代之后,“宪”之“神权”色彩减淡而“人治”色彩加重,其逐步成为拟定“人间法令”的代名词,故而在春秋战国甚至是假托先秦诸子的一些文献里,能够发现“宪”和“令(法令)”连用的现象。如《管子》中有“禁罚威严,则简慢之人整齐。宪令著明,则蛮夷之人不敢犯”,在这里“宪令”的神圣色彩还比较浓重。而《韩非子》则指出“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4]

先秦到周代“宪”之观念的转变可以看出,其一,“宪”字含义是处于一个变化的过程,时代不同的历史语境下,“宪”之含义会随之发生更改。这种更改也存在官员直接“草创”的意味,原始意义上的职业胥吏初见萌芽;其二,“宪令”已经沦为“法”治的必然步骤,即“乡置师以说道之,然后申之以宪令,劝之以庆赏,振之以刑罚,故百姓皆说为善,则暴乱之行无由至矣。”[5]由此观之,“宪”“法”二字已经发生了含义上的联系,并且逐步形成完整的语言逻辑含义;其三,“具”字很重要,表明了“宪令”或“法”的作用,即古代中国法律的最大特点——自法令产生的时刻起就打上了为王权服务的烙印。

如果明确了上述的论点,就很容易理解“法”的意义。《说文》:“法,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写,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无论是这种原始意义上的“刑”还是随后引申出来的准则、规律甚至法律等内容,都充斥着极其厚重的“人间理性关怀”,全然没有了“宪”字“神秘”的味道。也就是说,“法”字的产生也是上古中国从“神权”到“王权”,从神秘时代到除魅时代(人的社会)的转变。综上可以推论:第一,从文字的产生时间上看,“宪”应早于“法”,“宪”字背后的文化演变过程也比“法”更明显;第二,“宪”自从“天上”到“人间”的回归,以至于同“法”的结合反映了中国“人治”社会的逐步建立,从而奠定了今后几千年的“人治”传统,而近代以来中国试图向“法治”社会转型的源头也可以追溯于此。

二、晚清时期“宪法”观念的延展

近代以来,在西方文化的冲击下,中国传统文化体系瓦解,许多词汇完成了现代意义上的文化转型,“民主”“宪政”“法治”等今天深入人心的词汇也在近代相继成为流行词语。事实上,近代新名词的出现与外来文化紧密相连,许多今日常用词汇均是近代中西文化碰撞与交融的后果。从晚清京师同文堂到各式翻译馆、官私书局的出现,使得许多新式思想通过译书的途径进入中国。据统计,1896—1911年是中国翻译外国书籍的高峰时期,共有956本书被译成汉文,1912—1937年则有1759种。译书给中国带来了大量新的知识,也带来许多新词汇。“经济”“社会”“政府”等新名词层出不穷,并逐渐改造了传统社会中的观念。也正是在这种历史语境下,许多传统字词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最为人瞩目的当属法律观念。

光绪三十一年(1905年)和三十三年(1907年),沈家本对修订法律馆开馆以来所完成的外国法翻译书籍进行了两次统计,共翻译有《德意志刑法》《德意志裁判法》《俄罗斯刑法》;日本方面则有《日本刑法》《日本改正刑法》《日本陆军刑法》《日本刑事诉讼法》《日本监狱法》《日本裁判所构成法》《法兰西刑法》《荷兰刑法》《义大利刑法》《法兰西印刷律》《德国民事诉讼法》《普鲁士司法制度》《日本新刑律草案》等多国法律文本及《日本刑法论》《监狱访问录》《法典论》《监狱学》《狱事谭》及《裁判所编制立法论》等多种法学著作。修订法律馆的翻译工作为晚清修订法律打下了坚实的基础,而这场二十世纪初年的法律运动也拉开了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大幕。

作为晚清法律改革中的重要部分,法律观念的变革更为人所重视。李贵连在《法治是什么》一书中指出,近代中国开始使用西方式法治的时间,大约是十九世纪九十年代。最有代表性的提法是黄遵宪《日本国志 刑法志序》中的“以法治国”。尽管“法治”一词是中国古已有之的概念,但其与西方现代“法治”的含义不尽相同。传统中国的法治倡导的是法家治理思想,根本上是以礼代法,通过礼教制度约束和规范人们的行为,法律作为维护统治的工具,仅仅是作为一种刑罚手段从而达到威慑的目的。而西方的法治追求的是平等之下法律至上的观念,其核心是宪政,这无疑与中国古代社会的“法治”内涵相去甚远。但随着西方文化的传入,传统中国法律观念开始发生转变。

1870年,王韬从欧洲回国后撰写的《法国志略》中首先提出“宪法”一词。他在对法兰西的政治制度介绍时写道“立一定宪法布行国中”。此后,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中也提出“查日本宪法,系本其国之成法,而参以西法,中国亟宜仿行”。他认为,中国要抵御外辱,必须“设宪法而开议院”[6]。接着,1894年,梁启超在《清议报》上发表《各国宪法异同论》一文,对世界各国宪法进行了介绍,并提出了“宪政”一词。此后,古代通常单独使用的“宪”“法”二字便组合成为具有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词。金观涛、刘青峰研究认为:1830至1895年间,宪法一词很少使用,主要具有三种含义,即(1)指普通的法典、法度。(2)指历法,有时作“时宪法”。(3)指国家根本大法,所有其他法律的依据。其中,第三种用法在1895年之前,仅此一例(即上文提到的郑观应《盛世危言》)。而1895年之后,“宪法”一词的用法明显发生转变,基本具备现代“宪法”一词的指代含义,但这一转变并不是一蹴而就,而是经过历次思想论战和启蒙运动的结果。

进入20世纪后,随着译书活动的兴盛,大量西方思想传入中国,尤其以经由日本传入中国为多。以有贺长雄、美浓部达吉、冈田朝太郎等人为首的日本法政思想家对于晚清改革产生很大影响,尤其在晚清修律运动中,改造传统中国法律体系,纳入现代社会法律体系之中。但同时也应看到,即使由清廷在清末新政之中颁布的冠以“宪法”之名的《钦定宪法大纲》,也依旧保持着传统王权社会、礼治社会的体系。《钦定宪法大纲》共计23条,由“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部分构成,由宪政编查馆仿造日本明治宪法制定。《大纲》首先规定“大清皇帝统治大清帝国,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君上神圣尊严,不可侵犯。”充分体现了“大权统于朝廷”的立法旨意。大体而言,晚清的立宪运动之所立“宪法”是以英国君主立宪政体为蓝本,以日本天皇政治为榜样,以维护君主统治为目的的制度理念。这一时期的宪法观念已经明显有别于中国古代社会对于“宪”“法”二字的解释,“宪法”二字作为一个词汇已经具有完整的词义。尽管这一时期国人对于宪法的理解还为彻底摆脱传统的解释,但可以看到,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观念已经开始在社会思想层面发挥作用。

三、辛亥革命以后“宪法”观念的现代化过程

辛亥鼎革之后,共和体制初创,但对于宪法的认识,大体不出晚清士人的认识。如何制定一部完善之宪法以达到国家长治久安的目的成为士人讨论的焦点。梁启超在《宪法之三大精神》中认为:“我国此次新政体之建设,若克底于成,则岂惟一新国命而已,且将永为世界模范。何也?大共和国、大立宪国试验成功与否,实将于我国焉决之也。”面对民初政局更迭,社会动荡的局面,孙中山以《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为蓝图,试图设计出一套适合中国的共和政体。但由于激烈的政治斗争使得这一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法律文本并未发生实际作用。而为了占据宪法解释权,民间宪法草案纷纷出台,其中以袁世凯所聘请的三位法律顾问古德诺、巴鲁和毕葛德所设计之草案为人所瞩目。根据这三人所设计的宪法草案,临时约法所设计的共和政体将成为共和名义下的专制政体。而此后《天坛宪草》(1913年)、《中华民国约法》(1914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9年)、《中华民国宪法》(1923年)、《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36年)、《中华民国宪法》(1946年)相继出台,彰显着中国政局的更迭与思想的混乱。尽管政治上的不稳定使得国家根本大法的数次变更,但执政者对社会控制的不力也给予社会思潮极大的发展空间。这一时期,针对宪法及相关观念的讨论络绎不绝,尤以袁世凯洪宪帝制和抗战时期的宪政运动为激烈。

1915年,袁世凯及其亲信利用筹安会组织,以古德诺《共和与君主论》、杨度《君宪救国论》为主要思想主张,极力鼓吹帝制。古德诺认为“四年以前,由专制一变而为共和,此诚太骤之举动,难望有良好之结果者也。然中国如用君主制,较共和制为宜。”[7]杨度也认为:“非立宪不足以救国家,非君主不足以成立宪。立宪则有一定法制,君主则有一定之元首,皆所谓定于一也。救亡之策,富强之本,皆在此矣。”[8]而汪凤瀛在《致筹安会书》中则认为:“公等必主张君主立宪,果何所取义乎?”且经过修改临时约法,“已将无限主权,尽奉诸大总统,中国今日共和二字,仅存国体上之虚名。实际固已极端用开明专制之例矣。”[9]通过上述言论可知,民初年间,宪法二字多与立宪、共和相联系,宪法观念与国体、政体紧密相连,还未独立成为法政思想中重要的概念。但值得注意的是,洪宪帝制这场闹剧之后,随着留学欧美国家的学生大量增加,思想界则开启了宪法观念现代化的重要环节——对宪法进行学理意义上的探讨,极大地推动宪法观念的普及。

1932年12月,国民党四届三中全会决议由立法院起草宪法草案。随后,以孙科、张知本、吴应熊为正副委员长的“宪法草案起草委员会”正式成立。此次制定宪法是按照孙中山在《国民政府建国大纲》中的要求,起草五权宪法以建设中华民国。按照其要求,“宪法草案当本于建国大纲及训政、宪政时期之成绩,由立法院议订,随时宣传于民众,以备到时采择施行”[10]。这次制定宪法是国民党在“九一八”事变后,面对民族危机和国内舆论的压力下做出的应对之策,也是反映了民众要求结束训政,实施宪政的诉求。此后,思想界也为宪法的起草提供诸多建议。例如陈独秀指出:“为什么要确立宪法政治?因为非如此不能确定政府的权限,保障人民的权利,使全国人民的智力和道德能够普遍的发展,以增加整个国家的力量。”[11]萧公权则提出“宪法宜如草木之天然生植而不可以勉强人为”[12]。但由于此时国民党并无真心推行宪政之意,加之民族危机日益加深,因此“五五宪草”实际上并没有很好地对国家制度及政权建设提供帮助。面对国民党以孙中山“军政-训政-宪政”建国程序为理由实行独裁统治,胡适质疑道“宪法之下正可以做训导人民的工作,而没有宪法或约法,则训政只是专制”。宪法可以和训政同时存在,毕竟“宪法的大功用不但在于规定人民的权利,更重要的是规定政府各机关的权限。立一个根本大法,使政府的各机关不得逾越他们的法定权限,使他们不得侵犯人民的权利。”[13]张佛泉则认为国民党训政之说经不起批评,“宪政随时随处都可以起始”[14]。知识群体的对宪法的理解和阐释也促使了国民参政会一届四次会议提出修改宪法草案的提案,拉开了民主宪政运动的帷幕。这一时期,诸多学者针对中国需要何种宪法,宪法应该采用何种制度等问题进行讨论,使得宪法本身的学理意义得到了辨析,宪法及相关知识得到了传播和普及,宪法观念也逐渐深入人心。

而随着抗日战争的胜利,国民党维持一党专政并推行残暴统治使得人民群众认识到所谓“宪政”的虚假性。尽管1946年国民政府制定了《中华民国宪法》,并声称进入“宪政”时期,但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拒绝出席国民党召开的“国民大会”,并在中共发布“五一口号”后纷纷响应,参加筹建新中国的新政治协商会议。至此,宪法一词完成了概念上的现代化,将传统含义与西方精神相融合,形成了以国家根本大法为核心,以维护人民根本利益为宗旨的词汇含义及相应的文化观念。

四、新时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历史意义

对于宪法法治建设问题,历任党和国家领导人都十分重视。早在1937年,毛泽东同志在《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时期的任务》一文中就指出,争取政治上的民主自由是保证抗战胜利的重要一环,全国人民及各党派的爱国分子必须抛弃过去对于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冷淡,集中力量于国民大会运动和宪法运动。随后在1944年抗日战争即将胜利之时,毛泽东同志再次决定我党参加宪政运动,“以期吸引一切可能的民主分子于自己周围,达到战胜日寇与建立民主国家之目的。”[15]主张积极参加国民党组织的宪政协进会并在延安开展宪政座谈会。由此可见,我党在新中国成立以前对于宪法观念的理解,已经将其与民主建国观念相联系。

1949年,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通过《共同纲领》并决定建立新中国。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中国的历史进入新的篇章。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同时制定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法律。从此,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开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法治社会的道路。尽管在追寻法治的过程中出现不少困难与阻碍,甚至在前进的道路上还出现徘徊和犹豫,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党的坚强领导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法治程度不断提高。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2011年3月10日,吴邦国同志向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四次会议作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时庄严宣布,“一个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与自治条例、单行条例等三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这标志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取得长足的进步和瞩目的成就。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建设任务依然任重而道远。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多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收获最多的反对票表明人民群众对于我国的司法现状还存在不满,而各地依旧存在的违法上访、违法聚众游行事件表明法治理念还有待普及和宣传。

面对这种情况,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多次强调依法治国、依宪治国,不断要求法治社会建设工作的开拓创新。作为我国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的核心就是依宪治国。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实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目标的要求就是全面贯彻实施宪法。[16]面对新时期、新形势下的挑战,我们更应该坚持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方能实现民主法治和社会和谐的局面。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将依法治国提升到新的历史高度。为了突出宪法的重要地位,2014年11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设立国家宪法日的决定,将我国现行宪法颁布的日子12月4日设为国家宪法日。“恪守宪法原则、弘扬宪法精神、履行宪法使命”成为社会各界人士的共识。随着党的十九大胜利召开,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新一代中央领导集体更是坚持厉行法治,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维护宪法权威。2018年1月,中共十九届二中全会召开,并通过《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此次会议再次强调,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党和人民意志的集中体现。维护宪法尊严和权威,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的前提,也是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确保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此次全会还指出“我们党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明确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为保证宪法实施提供了强有力的政治和制度保障。”[17]围绕我国的法治建设,构建以宪法法律为根基,实体与程序并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在稳步进行中。

汉密尔顿曾提出这样一个问题,人类社会是否真正能够通过深思熟虑和自由选择来建立一个良好的政府,还是他们永远注定要靠机遇和强力来决定他们的政治组织。而中华民族用实际行动回答了这个问题。邓小平同志曾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现在我们要认真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只有这样,才能解决问题。”[18]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根本要求。”[19]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以宪法为根本,全面推进法治建设,既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党政权建设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可以预见,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带领下,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指导下,中国的法治建设必然将进入稳定发展时期,为实现“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提供法律保障。 全党、全军、全国人民应该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周围,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努力攀登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新高峰,为实现“两个百年”的伟大复兴中国梦、为“五位一体”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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